移民先例决定与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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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条件的判决 230

收录范围

以 USCIS 政策手册引用的判决及当前采纳决定为主。已发现被替代的版本、适用范围存在疑义的记录留待复核。每篇列明所引用规则及适用范围;法院判决须结合管辖范围阅读。

行政先例

Matter of Sano

19 I&N Dec. 299 (BIA 1985)

签证申请被拒后仅申请人可上诉,受益人无上诉权

美国公民申请人为其配偶提交亲属移民签证申请,申请未获批准时申请人已去世,地区主任随后拒绝该申请,受益人自行提出上诉。移民上诉委员会认定,根据8 C.F.R. § 3.1(b)(5)及Part 204规定,委员会对签证申请决定的管辖权仅限于申请人提起的上诉,受益人无上诉资格,也不能通过认证取得管辖权,故驳回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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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申请人为其配偶提交亲属移民签证申请,申请未获批准时申请人已去世,地区主任随后拒绝该申请,受益人自行提出上诉。移民上诉委员会认定,根据8 C.F.R. § 3.1(b)(5)及Part 204规定,委员会对签证申请决定的管辖权仅限于申请人提起的上诉,受益人无上诉资格,也不能通过认证取得管辖权,故驳回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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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属移民3 页原件 · 中文全文
行政先例

Matter of Zaidan

19 I&N Dec. 297 (BIA 1985)

上诉机构对亲属移民申请自动撤销无管辖权

美国公民为其姐妹申请亲属移民并获批准,申请人死亡后,地区主任依据8 C.F.R. § 205.1(a)(3)撤销批准,受益人上诉。移民上诉委员会认定,其上诉管辖权受8 C.F.R. § 3.1(b)限定,而§ 205.1未规定对自动撤销的上诉审查,故对本案无管辖权并驳回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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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为其姐妹申请亲属移民并获批准,申请人死亡后,地区主任依据8 C.F.R. § 205.1(a)(3)撤销批准,受益人上诉。移民上诉委员会认定,其上诉管辖权受8 C.F.R. § 3.1(b)限定,而§ 205.1未规定对自动撤销的上诉审查,故对本案无管辖权并驳回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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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属移民2 页原件 · 中文全文
行政先例

Matter of Viado

19 I&N Dec. 252 (BIA 1985)

公共负担保证金的违反认定

担保人为外国人提交5000美元公共负担保证金,该外国人自1981年起领取补充保障收入(SSI)。移民上诉委员会认定,领取SSI即构成领取公共援助,足以构成违反公共负担保证金,无需州政府要求偿还;担保人不知领取SSI会导致违反保证金,也不使该违反变得轻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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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为外国人提交5000美元公共负担保证金,该外国人自1981年起领取补充保障收入(SSI)。移民上诉委员会认定,领取SSI即构成领取公共援助,足以构成违反公共负担保证金,无需州政府要求偿还;担保人不知领取SSI会导致违反保证金,也不使该违反变得轻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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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卡与身份调整3 页原件 · 中文全文
行政先例

INS v. Rios-Pineda

471 U.S. 444 (1985)

重新开案与暂停遣返的裁量权

墨西哥籍夫妇非法入境,在遣返程序中被拒暂停遣返后,以在上诉期间累积七年居留及新生子女为由申请重新开案。最高法院认定,即使重新开案申请初步证明符合暂停遣返条件,司法部长仍可裁量拒绝,尤其当七年居留系因无实质理由的上诉拖延而取得,且当事人有公然违反移民法及获准自愿离境后拒不离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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墨西哥籍夫妇非法入境,在遣返程序中被拒暂停遣返后,以在上诉期间累积七年居留及新生子女为由申请重新开案。最高法院认定,即使重新开案申请初步证明符合暂停遣返条件,司法部长仍可裁量拒绝,尤其当七年居留系因无实质理由的上诉拖延而取得,且当事人有公然违反移民法及获准自愿离境后拒不离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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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道类申请9 页原件 · 中文全文
行政先例

Matter of Ngai

19 I&N Dec. 245 (BIA 1984)

第212(h)条极端困难豁免标准

申请人因在香港有涉及道德败坏的欺诈罪定罪而被认定不可入境,依据《移民与国籍法》第212(h)条申请豁免,主张与丈夫分离及经济负担构成极端困难。移民上诉委员会认定,分离和经济困难等通常后果本身不足以构成极端困难,须结合更严重的影响,且举证责任在申请人;本案所称困难被记录反驳,故驳回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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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因在香港有涉及道德败坏的欺诈罪定罪而被认定不可入境,依据《移民与国籍法》第212(h)条申请豁免,主张与丈夫分离及经济负担构成极端困难。移民上诉委员会认定,分离和经济困难等通常后果本身不足以构成极端困难,须结合更严重的影响,且举证责任在申请人;本案所称困难被记录反驳,故驳回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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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道类申请3 页原件 · 中文全文
行政先例

Matter of United Investment Group

19 I&N Dec. 248 (Comm. 1984)

合伙企业与独资企业不具独立法律人格,劳工证职位须由原雇主延续

该案中,一家房地产合伙企业为受益人申请职业移民 preference,但其在劳工证获批后停业,随后由不同人员组成的新合伙企业沿用同一商号。委员会认定,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均非独立于其所有人的法律实体,签证申请所依据的必须是作出并获认证职位要约时的原合伙企业,且该企业须继续存在并有意按认证条件雇用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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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中,一家房地产合伙企业为受益人申请职业移民 preference,但其在劳工证获批后停业,随后由不同人员组成的新合伙企业沿用同一商号。委员会认定,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均非独立于其所有人的法律实体,签证申请所依据的必须是作出并获认证职位要约时的原合伙企业,且该企业须继续存在并有意按认证条件雇用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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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移民与工作签证4 页原件 · 中文全文
行政先例

Matter of Villanueva

19 I&N Dec. 101 (BIA 1984)

有效美国护照是公民身份的结论性证明

申请人提交以其为美国公民签发的有效美国护照,以支持为墨西哥籍配偶提出的亲属移民申请;地区主任以怀疑护照系基于先前不被认可的延迟出生证签发为由拒绝。移民上诉委员会依据22 U.S.C. § 2705认定,除非护照表面无效,有效美国护照在移民行政程序中不受附带攻击,构成美国公民身份的结论性证明,并将案件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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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提交以其为美国公民签发的有效美国护照,以支持为墨西哥籍配偶提出的亲属移民申请;地区主任以怀疑护照系基于先前不被认可的延迟出生证签发为由拒绝。移民上诉委员会依据22 U.S.C. § 2705认定,除非护照表面无效,有效美国护照在移民行政程序中不受附带攻击,构成美国公民身份的结论性证明,并将案件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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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身份与入籍4 页原件 · 中文全文
USCIS 采纳决定

Matter of Allied Fidelity Insurance Company

19 I&N Dec. 124 (Comm. 1984)

交付保证金义务人未按要求交出外国人即构成实质性违约

一家保险公司为一名菲律宾籍外国人提交了5000美元交付保证金,但该外国人未在指定时间到移民局报到,而是在当日提交了人身保护令申请。移民上诉委员会认定,提交人身保护令申请不免除保证金义务人交出外国人的责任,该义务人未按要求交出外国人构成对保证金条件的实质性违反,因此驳回其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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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保险公司为一名菲律宾籍外国人提交了5000美元交付保证金,但该外国人未在指定时间到移民局报到,而是在当日提交了人身保护令申请。移民上诉委员会认定,提交人身保护令申请不免除保证金义务人交出外国人的责任,该义务人未按要求交出外国人构成对保证金条件的实质性违反,因此驳回其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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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移民事项6 页原件 · 中文全文
行政先例

Matter of Laureano

19 I&N Dec. 1 (BIA 1983)

婚姻真实性举证与撤回申请后的重新申请

美国公民为多米尼加籍配偶提交亲属移民申请,首次申请在当事人承认结婚主要为使配偶获得移民利益后撤回,随后再次提交申请。移民上诉委员会认定,以规避移民法为主要目的的婚姻不产生移民利益;在曾撤回申请并承认婚姻欺诈的情况下,申请人须在提交时解释撤回原因并提交关系真实性证据,且承担较重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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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为多米尼加籍配偶提交亲属移民申请,首次申请在当事人承认结婚主要为使配偶获得移民利益后撤回,随后再次提交申请。移民上诉委员会认定,以规避移民法为主要目的的婚姻不产生移民利益;在曾撤回申请并承认婚姻欺诈的情况下,申请人须在提交时解释撤回原因并提交关系真实性证据,且承担较重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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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属移民4 页原件 · 中文全文
行政先例

Matter of Aldecoaotalora

18 I&N Dec. 430 (BIA 1983)

为移民目的假离婚不被承认

合法永久居民为其女儿提交未婚子女签证申请,但女儿承认离婚的唯一目的是取得移民福利,且离婚后仍与前夫同住、共同报税并共有财产,表面维持婚姻关系。移民上诉委员会据此认定该离婚为虚假交易,不具移民法上的效力,维持地区主任拒绝签证申请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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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永久居民为其女儿提交未婚子女签证申请,但女儿承认离婚的唯一目的是取得移民福利,且离婚后仍与前夫同住、共同报税并共有财产,表面维持婚姻关系。移民上诉委员会据此认定该离婚为虚假交易,不具移民法上的效力,维持地区主任拒绝签证申请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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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属移民3 页原件 · 中文全文
USCIS 采纳决定

Matter of Kloeti

18 I&N Dec. 295 (Reg. Comm. 1982)

L-1跨国公司调派人员的一年境外工作经历要求

瑞士公司美国分公司为其雇员申请L-1跨国公司调派人员身份,但该雇员此前仅以B-1身份在美国境内为该公司工作,从未在境外受雇于该公司或其关联公司。地区专员驳回上诉,认定该雇员不满足法定的一年连续境外工作经历要求,且以B-1身份在美工作的时间不能计入该一年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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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士公司美国分公司为其雇员申请L-1跨国公司调派人员身份,但该雇员此前仅以B-1身份在美国境内为该公司工作,从未在境外受雇于该公司或其关联公司。地区专员驳回上诉,认定该雇员不满足法定的一年连续境外工作经历要求,且以B-1身份在美工作的时间不能计入该一年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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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移民与工作签证3 页原件 · 中文全文
行政先例

Matter of Drigo

18 I&N Dec. 223 (BIA 1982)

收养子女签证申请资格以提交申请时为准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地区主任以受益人收养发生在14岁之后为由拒绝其作为收养子女的亲属移民优先类别申请。移民上诉委员会维持原决定,并裁定即使后来法律将收养年龄上限从14岁提高到16岁,也不能追溯赋予申请提交时并不存在的资格,否则将产生其本不应获得的优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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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地区主任以受益人收养发生在14岁之后为由拒绝其作为收养子女的亲属移民优先类别申请。移民上诉委员会维持原决定,并裁定即使后来法律将收养年龄上限从14岁提高到16岁,也不能追溯赋予申请提交时并不存在的资格,否则将产生其本不应获得的优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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