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来源与检索说明
资料来源。 这些裁决全部来自 USCIS 官网公开的 AAO 非先例裁决,姓名与机构已由 USCIS 隐去。非先例决定适用于该个案,不为其他案件创设有约束力的先例,也不建立新的 USCIS 政策;可用于了解具体事实与证据的审查过程。本库不是美杰华的案例,也不代表任何申请的结果;中文全文与摘要为 AI 翻译,非官方,以原文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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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先例 EB-1A 艺术 2026年9月4日 上诉驳回
摄影师及多媒体艺术家 · EB-1A 杰出人才:上诉驳回 讨论:较低级别国内或国际认可的卓越奖项、领域内协会会员资格、关于申请人的已发表材料、高薪或其他显著高报酬、最终实质审查(totality of the material / final merits determination);不成立:较低级别国内或国际认可的卓越奖项、领域内协会会员资格、关于申请人的已发表材料、高薪或其他显著高报酬
AAO先指出记录对申请人是否实际获得该Best Still Photography奖项存在矛盾:一份经认证翻译的文件显示其获奖,但该组织网站列出的奖项清单不含该奖项,申请人未以独立客观证据消除矛盾。
案情 申请人是一名摄影师和多媒体艺术家,依据《移民与国籍法》第203(b)(1)(A)条申请EB-1A杰出能力移民分类,主张自己将在美国继续从事高端时尚、婚纱及名人摄影,并通过展览为视觉艺术领域作出贡献。移民局以记录未满足至少三项初步证据标准为由拒绝该申请。
程序经过 移民局初次拒绝该I-140申请,认定记录仅满足8 C.F.R. § 204.5(h)(3)(iv)和(vii)两项标准,未满足(i)-(iii)、(v)、(viii)-(x)项。申请人依8 C.F.R. § 103.3提出上诉,本次AAO审查范围即为该上诉,不涉及重开或复议动议。
争议标准 申请人须以优势证据证明符合EB-1A资格;AAO依de novo标准审查。若未提交一次性重大国际奖项,须满足10项初步证据标准中至少3项;满足初步标准后才进入最终实质审查,判断是否具有持续的国家或国际声誉并处于领域顶尖的极小比例。
提交的证据 申请人提交了2022至2024年若干婚礼奖项、2024年最佳静态摄影奖、2025年得克萨斯州某机构表彰证书;某协会2025年8月25日的会员资格及该协会章程和入会规定译本;多篇关于其摄影工作的媒体报道,包括El Pais 2025年文章及其他西语出版物译本;2019至2023年哥伦比亚纳税申报表及四家来源的摄影师薪资比较数据。
AAO 认定 AAO认定奖项标准不满足:最佳静态摄影奖的获奖事实存在矛盾,且未证明评奖标准、竞争限制或国家/国际认可。会员资格标准不满足:协会五项入会条件未要求杰出成就,评审委员会成员亦未证明为国内或国际公认专家。媒体报道标准不满足:多数文件缺少作者或发表日期,部分译本未经认证,唯一具备日期和作者的文章译本错误严重,且未证明El Pais属于主要媒体。高薪酬标准不满足:纳税申报表混有资本利得和租金收入,薪资数据期间不符、来源互相矛盾且方法过于宽泛。
裁决结果 AAO驳回上诉,维持移民局拒绝决定。因未满足初步证据门槛,AAO明确保留并未进行最终实质审查。
适用边界 本裁决为非先例决定,仅适用于本案记录。AAO未讨论申请人未主张的其他证据标准,亦未就最终实质审查作出任何认定;驳回上诉不等于对申请人整体资质的终局评价。
阅读提示 核对本案需重点查阅:最佳静态摄影奖的原始获奖文件与该奖项官网获奖名单之间的矛盾;协会章程及评审委员会组成条款;各媒体报道的原文、发表日期、作者及译本认证;El Pais的发行量或读者数据;2019至2023年纳税申报表中摄影收入与其他收入的区分,以及薪资调查的期间与方法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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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USCIS 非先例裁决 PDF(2026-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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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先例 EB-1A 工程技术 2026年9月3日 发回重审
汽车工程师 · EB-1A 杰出人才:发回重审 讨论:重大国际公认奖项、较小奖项、会员资格、原创贡献、学术文章作者身份、艺术展览、领导或关键角色、高薪、可比证据、最终实质审查;不成立:重大国际公认奖项
AAO认定USCIS未充分处理申请人具体主张和证据:USCIS审查了申请人并未主张的发表材料标准;引用了记录中不存在的合同;错误地将已注册专利全部描述为临时专利;未处理数月收入及比较薪资数据;未明确分析可比证据是否满足第(vi)和(vii)项标准;将作者身份标准与展示标准混同…
案情 申请人是一名汽车工程师兼创业者,拟在美国实施其创新项目,依据《移民与国籍法》第203(b)(1)(A)条申请第一优先类杰出能力移民分类。初次审理中,USCIS认定申请人没有重大国际公认奖项,也未满足8 C.F.R. § 204.5(h)(3)(i)-(x)十项标准中的至少三项,因此拒绝该申请。申请人主张自己满足较小奖项、会员资格、原创贡献、学术文章作者身份、艺术展览、领导或关键角色以及高薪等标准。
程序经过 USCIS初次拒绝I-140申请后,申请人向行政上诉办公室(AAO)提出上诉,依据8 C.F.R. § 103.3进行审理。本次AAO审查范围仅为上诉所针对的拒绝决定,不涉及重新开案或复议动议。AAO经重新审查后认为USCIS未适当考虑证据,决定撤销原拒绝决定并发回重审。
争议标准 申请人须以优势证据证明其符合杰出能力分类;由于未主张重大国际公认奖项,须满足十项监管标准中至少三项,并在满足初始证据要求后进行最终实质审查,判断其是否具有持续的国家或国际声誉并处于领域顶端。AAO还审查USCIS是否适当评估了申请人主张的各项标准及可比证据,以及是否将最终实质审查的持续声誉考量错误地混入初始标准审查。
提交的证据 记录中包含申请人关于较小奖项、会员资格、原创贡献、学术文章、艺术展览、领导或关键角色及高薪的证据;具体包括若干已注册专利、数月收入证据及用于高薪标准的比较薪资数据,以及针对部分标准提交的可比证据。AAO指出记录中并未包含USCIS决定所提及的某些合同,且USCIS将全部专利称为“临时”与记录中的已注册专利不符。
AAO 认定 AAO认定USCIS未充分处理申请人具体主张和证据:USCIS审查了申请人并未主张的发表材料标准;引用了记录中不存在的合同;错误地将已注册专利全部描述为临时专利;未处理数月收入及比较薪资数据;未明确分析可比证据是否满足第(vi)和(vii)项标准;将作者身份标准与展示标准混同;并将持续国家或国际声誉的考量错误地适用于初始证据标准审查。AAO未对申请人是否实际满足各项标准或最终实质审查作出认定。
裁决结果 AAO撤销USCIS的拒绝决定,将案件发回,要求按照上述分析作出新决定。发回重审不等于批准申请;AAO明确表示记录证据最终可能仍不足以证明申请人符合所请求的分类。
适用边界 本案为非先例决定,仅针对该申请的具体记录和USCIS决定的分析缺陷;不确立其他杰出能力申请的成功率或约束性规则。AAO未就申请人是否满足三项初始标准或最终实质审查作出实质结论,相关要素留待发回后的新决定处理。
阅读提示 核对本案需查阅:USCIS原拒绝决定中关于各项标准的分析;申请人主张的七项标准及对应证据清单;记录中专利的注册与临时状态;高薪标准下的收入与比较薪资数据;针对第(vi)和(vii)项提交的可比证据;以及USCIS决定中提及但记录中不存在的合同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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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USCIS 非先例裁决 PDF(2026-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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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先例 NIW 商业 2026年9月3日 上诉驳回
金融风险专家 · NIW 国家利益豁免:上诉驳回 讨论:EB-2基础资格(高级学位专业人士)、Dhanasar第一项:拟从事工作具有实质价值、Dhanasar第一项:拟从事工作具有全国重要性、Dhanasar第二项和第三项;不成立:Dhanasar第一项:拟从事工作具有全国重要性
AAO已认定拟从事工作具有实质价值(商业领域),但全国重要性未获证明。
案情 申请人以金融风险专家身份申请EB-2高级学位专业人士类别,并请求国家利益豁免免除职位邀请要求。其拟议事业为强化美国金融体系中监管风险框架的可解释性、透明度与监管一致性,涉及风险价值(VaR)回测、压力测试及监管资本计量等方法。USCIS认定其符合EB-2高级学位专业人士资格,但未证明国家利益豁免资格,遂拒绝申请。
程序经过 USCIS初次拒绝申请,理由是国家利益豁免未获证明。申请人随后向AAO提出上诉,本次审理范围限于上诉,不涉及重新开案或复议动议。AAO进行重新审查(de novo),最终驳回上诉。
争议标准 争议集中于Dhanasar框架第一项要件:拟议事业是否具有实质价值与国家重要性。AAO须审查具体拟议事业而非所属领域的重要性,并考察其是否具有全国乃至全球影响、显著促进美国就业或产生其他重大积极经济效应。申请人须以优势证据证明资格,记录中的模糊之处须以独立客观证据澄清。
提交的证据 记录包括:美国大学2020年金融风险管理硕士学位及中国大学2018年数学与经济学双学士学位;自2021年6月起担任风险报告高级分析师的任职情况;2025年发表于Risks期刊的一篇学术作品;关于FRB、OCC、FDIC、SEC监管框架及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实践的说明;以COVID-19期间VaR回测事件和硅谷银行倒闭为例的论述。缺失或不足包括:未以通俗语言解释VaR、回测等术语;未明确获批后具体雇主及工作是否延续;学术作品未显示引用或领域关注;未提供政府具体兴趣、资金支持、经济影响预测或招聘影响等证据。
AAO 认定 AAO不同意USCIS关于拟议事业缺乏实质价值的认定,认为其属于商业领域,具有实质价值。但AAO认定国家重要性未获证明:拟议事业表述含糊,未说明具体工作地点与路径;学术研究与机构就业之间的关系不清;仅与联邦机构的国家优先事项一般性对齐,未显示其工作将对这些机构或国家经济问题产生广泛而显著的影响;未证明会提出新颖框架或产生可归因于其工作的重大经济效应。因此第一项要件不满足。
裁决结果 上诉被驳回。因第一项要件具有决定性,AAO未审理并保留Dhanasar第二项和第三项要件下的资格与上诉论点。
适用边界 本裁决为非先例决定,仅适用于本案事实。其分析限于Dhanasar第一项要件下的国家重要性认定,未对第二、第三项要件作出任何判断,也不代表其他EB-2或NIW申请的结果。EB-2高级学位专业人士资格本身获维持,但国家利益豁免未获批准。
阅读提示 核对记录中拟议事业的具体表述与雇主信息是否明确;核对学术作品的发表信息、引用情况及与拟议事业的关系;核对是否提交政府机构具体兴趣、资金支持或经济影响预测等证据;核对上诉中提出的论点是否已在记录中对应证据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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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USCIS 非先例裁决 PDF(2026-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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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先例 EB-1A 艺术 2026年9月3日 上诉驳回
传播专家、播音员、制片人 · EB-1A 杰出人才:上诉驳回 讨论:一次性重大国际公认奖项、领域界定(广播与视听媒体传播)、较低级别全国或国际公认奖项、协会会员资格(须由公认专家评定杰出成就)、专业或主要行业出版物及其他主要媒体的已发表材料、担任他人工作的评审、表演艺术中的商业成功、至少满足三项监管标准的初始证据门槛、最终实质审查(持续全国或国际声誉及领域顶端小比例)、申请人其余标准主张;不成立:一次性重大国际公认奖项、领域界定(广播与视听媒体传播)、较低级别全国或国际公认奖项、协会会员资格(须由公认专家评定杰出成就)、专业或主要行业出版物及其他主要媒体的已发表材料、担任他人工作的评审、表演艺术中的商业成功、至少满足三项监管标准的初始证据门槛
AAO 将申请人领域认定为广播与视听媒体传播,而非其主张的细分传播媒体。
案情 申请人从事传播工作,自述为传播专家、播音员和制片人,约有二十年视听媒体与公共传播经验,依《移民与国籍法》第203(b)(1)(A)条申请第一优先类杰出能力移民。其主张曾获一次性重大国际公认奖项,并主张满足十项监管标准中的七项。审理中心(SCOPS)认定其未获重大国际公认奖项,也未满足任何所主张的监管标准,因而拒绝申请。
程序经过 SCOPS 初次拒绝 I-140 申请后,申请人依 8 C.F.R. § 103.3 提出上诉。本次 AAO 审查范围为上诉所涉一次性成就与七项监管标准;AAO 对法律与事实问题重新审查(de novo)。AAO 未处理申请人另行主张的其他标准,也未进入最终实质审查。
争议标准 第一,一次性成就须为重大、国际公认的奖项,解释应从严,与诺贝尔奖、奥斯卡、艾美奖、格莱美、普利策奖或奥运奖牌相当。第二,若未提交一次性成就,须至少满足 8 C.F.R. § 204.5(h)(3)(i)-(x) 中三项标准。第三,领域应按广播与视听媒体传播这一较宽领域认定,不得缩窄至某一细分传播媒体。第四,上诉须具体指出 SCOPS 的法律或事实错误,且上诉阶段一般不接受首次提交的新证据。
提交的证据 申请人提交了其所称 2010 年某奖项的材料,包括颁奖机构创始人的说明信、佛罗里达州某城市的表彰、社交媒体关注度材料及奖项网站信息;还提交了若干文章、其作为教授、演讲者、工作坊主持人和导师的会议与培训材料,以及据称与某活动相关的票价清单、场馆合同、议程和艺人代理文件。记录缺少该奖项获国际媒体报道、公众广泛认知或与同类重大奖项相当的客观证据;文章缺少作者、日期或发行量统计,部分为广告或宣传材料;商业成功方面未提交与他人比较的销售或票房数据。
AAO 认定 AAO 将申请人领域认定为广播与视听媒体传播,而非其主张的细分传播媒体。AAO 认定该奖项不构成一次性重大国际公认成就;就较低级别奖项标准,奖项本身的全国或国际认可不足,且申请人试图缩窄领域,颁奖机构自身材料仅将“卓越”限定于更窄的子领域。会员标准方面,申请人在上诉中改变主张并提出新说法,且未指出 SCOPS 错误,AAO 同意 SCOPS 认定。已发表材料方面,AAO 认为标题、日期、作者及翻译要求为强制性规定,不得以灵活证据原则替代,并拒绝考虑上诉阶段新增证据。评审标准与商业成功标准亦未满足,后者还因未回应 RFE 具体要求而被视为放弃。
裁决结果 AAO 驳回上诉,各项理由均可独立作为裁决依据。因申请人无法满足至少三项标准的初始证据门槛,AAO 保留其余主张,未作最终实质审查,也未认定申请人具备杰出能力。
适用边界 本决定为非先例决定,仅适用于本案记录。其关于领域认定、奖项认可、上诉新证据及未回应 RFE 的论述不构成对其他申请人的约束性规则;发回重审不等于批准,维持拒绝亦不当然等于原申请必然被拒。本案未讨论申请人剩余标准主张,也未进行最终实质审查。
阅读提示 核对本案时应查阅:SCOPS 拒绝通知与 RFE 原文及其所列缺失项;上诉书面论证意见是否逐项指出法律或事实错误;奖项材料是否包含该具体奖项的媒体报道、评选范围与认可度证据;文章是否具备标题、日期、作者、合规翻译及发行量数据;商业成功材料是否含与他人比较的销售或票房数据;以及上诉阶段新增材料是否在原程序中已获提交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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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先例 I-526E 投资移民 2026年9月3日 发回重审
EB-5 区域中心投资人申请(I-526E):发回重审 讨论:新商业企业雇用至少10名合格全职员工
行政上诉办公室撤回其先前决定,将案件发回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投资移民项目,以作出新的决定。
案情 申请人依据《移民与国籍法》第203(b)(5)条申请EB-5投资移民分类,主张其在一个新商业企业中投资了合格资本。该新商业企业未与指定区域中心关联,因此需证明其投资已经或将会为该企业创造至少10个全职合格雇员岗位。USCIS拒绝了该申请,AAO随后驳回上诉,理由同样是未证明满足就业创造要求。
程序经过 USCIS初次拒绝该I-526E申请;申请人提出上诉,AAO作出驳回上诉的决定;此后出现由服务方提出的针对该AAO决定的动议(Service Motion on Administrative Appeals Office Decision)。本次AAO处理的是该动议,范围限于是否重新开案、撤销先前决定并发回。
争议标准 核心问题是:对于不与指定区域中心关联的新商业企业,投资人是否证明其投资已经或将会导致该企业雇用至少10个全职合格雇员,依据为8 C.F.R. § 204.6(j)(4)及8 C.F.R. § 204.6(g)(1)。此外,因申请于2018年提交,适用当时有效的法律,而非2022年EB-5改革与诚信法的新规定。
提交的证据 原文未具体列举申请人提交的文件种类或证明对象,也未说明证据缺失或矛盾之处;仅概括提及此前认定其未证明新商业企业将雇用至少10个全职合格雇员。
AAO 认定 AAO未在本次决定中对就业创造等实体要件作出新的满足或不满足认定,而是决定重新开案、撤回先前决定,并将案件发回USCIS投资移民项目办公室重新审议申请人的EB-5分类资格。
裁决结果 AAO撤销其先前的决定,将案件发回USCIS投资移民项目办公室,以作出新的决定。发回重审不等于批准申请。
适用边界 本案为非先例决定,仅处理程序性重新开案与发回,未确立实体标准,也不代表其他申请的成功率。因申请提交于2018年,适用当时法律;2022年改革法仅作为背景说明。
阅读提示 需核对:本次服务方动议的具体理由与请求;先前AAO驳回决定中关于就业创造的认定依据;申请人提交的商业计划与就业创造证据;以及发回后USCIS重新作出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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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先例 EB-1A 体育 2026年9月3日 上诉驳回
健身专家、职业健美运动员 · EB-1A 杰出人才:上诉驳回 讨论:持续的国家或国际声誉及领域最顶端、至少三项初步证据标准、可比证据、会员资格和原创贡献标准;不成立:持续的国家或国际声誉及领域最顶端、可比证据
AAO不推翻USCIS关于至少满足三项初步标准的认定,因此未再讨论申请人主张的另外三项标准。
案情 申请人以健身专家身份提交I-140,请求按《移民与国籍法》第203(b)(1)(A)条认定为具有杰出能力的外国人。她主张将继续在美国从事职业健美和高性能健身专业工作,并在IFBB职业联盟继续参赛。USCIS初次审查认为她至少满足十项初步证据标准中的三项,但在最终实质审查中认为整体材料未显示持续的国家或国际声誉,也未显示她处于领域最顶端的小比例人群。
程序经过 USCIS先拒绝该I-140申请,理由不是初步证据标准不足,而是最终实质审查未通过。申请人随后依8 C.F.R. § 103.3向AAO提出上诉。本次AAO审查范围是上诉,不是重新开案或复议;AAO进行重新审查(de novo),并作出最终决定。
争议标准 争议集中在EB-1A的两步审查:先看是否满足至少三项初步证据标准,再综合全部材料判断是否具有持续的国家或国际声誉、成就获得领域承认,并处于领域最顶端的小比例人群。申请人还主张USCIS增加了法规没有的要求、未整体考虑证据,并未正确适用可比证据规定。
提交的证据 记录包括:2022年某Figure比赛冠军及IFBB职业卡、2022年某赛事成绩、2023年IFBB职业赛前五名、2016年某赛事总成绩第一;IFBB职业联盟资格流程说明及Jim Manion信件;四篇关于其健美生涯、比赛成绩和消防员工作的媒体报道,刊于R7、UOL、NaTelinha、GI/Globo等媒体,并附受众和网站流量信息;体育医学医生、健美教练、退役美国陆军少校、军警消防部门Sub-Lieutenant等出具的推荐信;2025年在一本书中发表的一章;在健美比赛和活动中展示及担任guest poser的材料;以及消防部门中担任一线消防员和现场领导角色的材料。
AAO 认定 AAO不推翻USCIS关于至少满足三项初步标准的认定,因此未再讨论申请人主张的另外三项标准。最终实质审查中,AAO认为比赛成绩、职业身份、媒体报道、推荐信、单篇出版、展示活动和消防工作均不足以说明其成就相对于同行处于领域最顶端,也未显示持续声誉。AAO还认为申请人未具体说明哪项标准不适用于其职业,也未说明所提交材料如何构成可比证据。
裁决结果 上诉被驳回(dismissed)。AAO维持USCIS的拒绝结论,认为申请人未证明其符合杰出能力外国人的资格。
适用边界 本案为非先例决定,仅处理该申请人的EB-1A上诉,不构成对其他申请成功率或约束性规则的判断。AAO明确未讨论申请人主张的会员资格和原创贡献等额外标准,也未认定可比证据成立。发回重审不等于批准,维持上诉也不等于批准原申请;本案是驳回上诉。
阅读提示 核对时应重点查看:USCIS初次拒绝通知中关于五项已满足标准和最终实质审查的表述;上诉书面论证意见中关于可比证据和整体审查的具体主张;比赛成绩的赛事级别与参赛者水平说明;媒体报道的发表日期、是否重复转载及受众数据;推荐信作者与申请人的关系及信中是否有独立佐证;2025年书籍章节的出版信息和领域影响材料;消防工作与所主张健身专家领域之间的关联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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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先例 EB-1A 科学 2026年9月3日 上诉驳回
数学博士生 · EB-1A 杰出人才:上诉驳回 讨论:杰出能力初始证据标准:是否满足至少三项法定证据标准、较少全国或国际公认奖项(8 C.F.R. § 204.5(h)(3)(i))、关于申请人及其领域工作的媒体报道(8 C.F.R. § 204.5(h)(3)(iii))、为声誉卓著组织担任领导或关键角色(8 C.F.R. § 204.5(h)(3)(viii));不成立:杰出能力初始证据标准:是否满足至少三项法定证据标准、较少全国或国际公认奖项(8 C.F.R. § 204.5(h)(3)(i))、关于申请人及其领域工作的媒体报道(8 C.F.R. § 204.5(h)(3)(iii))、为声誉卓著组织担任领导或关键角色(8 C.F.R. § 204.5(h)(3)(viii))
AAO同意申请人满足评审工作和学术文章两项标准,但逐项审查其余三项后认定均不成立,因此未达到至少三项的门槛,无需进行最终实质审查。
案情 申请人是一名数学博士生,已从同一院校获得理学硕士学位,拟继续从事解析数论研究,并称将通过社交媒体辅导学生。其按《移民与国籍法》第203(b)(1)(A)条申请第一优先杰出能力移民分类。
程序经过 USCIS服务中心(SCOPS)初次拒绝,认定记录未通过一次性重大国际公认奖项或至少三项法定证据标准确立初步证据资格。申请人依8 C.F.R. § 103.3提出上诉,本次AAO审查范围为上诉所涉证据标准及最终 merits 是否需处理。
争议标准 申请人须以优势证据证明资格;无重大国际公认奖项时,须满足8 C.F.R. § 204.5(h)(3)十项标准中至少三项,AAO依Matter of Chawathe及Matter of Christa's, Inc.进行重新审查。
提交的证据 记录含两封尼日利亚联邦机构官员信件、奖项照片、20余篇关于2019年全国数学竞赛的报道、SimilarWeb与HypeStat访问量统计,以及关于学生组织分会领导职务的材料;SCOPS认定其满足担任他人工作评审及发表学术文章两项标准。
AAO 认定 AAO同意其满足评审及学术文章两项标准;认定奖项标准不满足,因无奖牌或奖项的直接文件证据,且即使获奖也非面向整个数学领域的卓越表现;认定媒体报道标准不满足,因文章主要报道竞赛而非其工作,内容高度雷同,且符合要求的媒体文章缺日期或作者;认定领导或关键角色标准不满足,因未能证明其所在分会独立于全国组织具有杰出声誉。
裁决结果 上诉驳回;因未满足初步证据门槛,AAO明确保留并不作出最终 merits 认定。
适用边界 本决定为非先例决定,仅依本案记录适用杰出能力第一优先的法定与 regulatory 框架;不涉及其他类别或其他申请人的成功率,也不构成约束性规则。
阅读提示 核对本案奖项照片与两封官员信件是否指向同一具体奖项、20余篇报道的日期与作者署名及是否同源、SimilarWeb与HypeStat统计对应的具体出版物,以及分会与全国组织声誉证据的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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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先例 EB-3其他劳工 医疗 2026年9月3日 发回重审
医疗人员派遣公司的非临床护理陪伴员 · EB-3 职业移民:发回重审 讨论:利益承继人资格、支付承诺工资的能力、多个I-140受益人的合并支付能力
AAO撤回主任的拒绝决定,将案件发回重审,要求主任依上述分析作出新决定。
案情 一家医疗人员派遣公司为受益人申请EB-3其他劳工类别,职位为提供非临床病人照护的“caring partner”。劳工证由另一家医疗人员派遣公司于2023年5月申请、2024年6月获批,申请方称数周后与该公司合并并承继其全部权利义务。申请方于2024年11月以承继人身份提交I-140。
程序经过 审理主任于2026年4月以申请方未证明有能力支付承诺工资为由拒绝申请。申请方上诉至AAO;AAO进行重新审查,认为审理主任未清楚分析承继人主张,也未在承继语境下正确审查支付能力,遂撤销原决定并发回。本次裁决不涉及对申请实体资格的最终批准。
争议标准 承继人须证明其提供劳工证上原职位、在优先日时其与前雇主均满足包括支付能力在内的全部资格要求,并完整说明和记录对前雇主所有权的承继。支付能力须自优先日起持续至受益人取得永久居民身份;涉及多份I-140时须证明可支付合并承诺工资。
提交的证据 劳工证载明时薪13.53美元、按每周40小时计年薪28,142.40美元,优先日为2023年5月10日。记录显示申请方在2024年6月26日合并后另有29份待决或已批准的I-140,前雇主在优先日至合并日间另有4份此类申请;但记录未载明这些申请的承诺工资,也未显示是否向相关受益人支付工资。申请方未主张拥有至少100名员工以适用财务主管声明替代常规证据。
AAO 认定 AAO认定审理主任未清楚分析承继人主张;2023年优先日当年应由劳工证雇主而非申请方证明支付能力,审理主任未审查前雇主自2023年5月10日至2024年6月26日的支付能力。AAO还指出应审查申请方在合并后的支付能力、2025年支付能力,以及双方对多份I-140合并承诺工资的支付能力,并应就相关不利信息通知申请方。
裁决结果 撤销审理主任的决定,发回重新作出决定。AAO未认定申请已满足承继人或支付能力要求,也未批准申请;发回重审不等于批准。
适用边界 本裁决为非先例决定,仅处理EB-3其他劳工申请中的承继人资格与支付能力审查,不确立对其他申请有约束力的规则。未讨论受益人其他资格、劳工证实质内容或签证名额等事项。
阅读提示 复核时应核对:合并文件及所有权承继记录、劳工证原职位与现职位是否一致、前雇主2023年5月10日至2024年6月26日的财务证据、申请方2024年6月26日后的财务证据及2025年证据、29份及4份其他I-140的承诺工资与付款记录,以及审理主任是否已就上述不利信息发出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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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USCIS 非先例裁决 PDF(2026-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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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先例 I-526E 投资移民 2026年9月3日 发回重审
EB-5 区域中心投资人申请(I-526E):发回重审 讨论:EB-5就业创造要求(非区域中心关联新商业企业)
行政上诉办公室撤回其先前决定,将案件发回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投资移民项目,以作出新的决定。
案情 申请人依据《移民与国籍法》第203(b)(5)条申请EB-5投资移民分类,提交的是I-526E区域中心投资人表格。USCIS初次拒绝了该申请。AAO随后在先前上诉中维持拒绝,理由是申请人未能证明其作为与指定区域中心无关的新商业企业投资人,其投资已经或可能使该企业雇用至少10名全职合格员工。
程序经过 USCIS初次拒绝申请;申请人上诉后,AAO作出先前的拒绝决定;此后出现的是由移民局一方提出的动议,要求重新审议AAO的决定。本次AAO的处理范围是这项动议:AAO重新开案、撤回其先前的决定,并将案件发回USCIS投资移民项目办公室重新审理。
争议标准 先前的争议焦点是:申请人是否证明其投资已经或可能使新商业企业雇用至少10名全职合格员工,依据为8 C.F.R. § 204.6(j)(4)及8 C.F.R. § 204.6(g)(1)。本次决定未重新裁断该就业创造标准是否满足,而是撤销先前决定并发回重审。
提交的证据 原文未列明本次动议所附的具体证据种类或证明对象,也未描述证据缺失或矛盾。先前上诉所涉的就业创造证明内容,原文仅概括为申请人未能证明雇用至少10名全职合格员工,未展开具体文件。
AAO 认定 AAO认定应重新开案并撤回先前决定,将事项发回USCIS投资移民项目办公室,重新审议申请人的EB-5分类资格。AAO未在本次决定中认定申请人满足或未满足就业创造要求,也未对投资资金、资金来源或项目要素作出实体结论。
裁决结果 ORDER:撤销行政上诉办公室的决定;将事项发回USCIS投资移民项目办公室,以作出新的决定。发回重审不等于批准申请。
适用边界 本案为非先例决定,仅处理本次重新开案与发回,不确立约束性规则,也不推断其他申请的成功率。因申请于2018年提交,决定注明适用当时有效的法律;2022年EB-5改革与诚信法仅作背景说明。就业创造等实体要素留待发回后重新审理。
阅读提示 核对本次动议的请求与依据、先前AAO决定被撤回的范围,以及发回后USCIS需重新审理的EB-5资格事项;如涉及就业创造,应核对新商业企业的全职合格员工证明文件。原文未讨论投资金额、资金来源与路径、区域中心关联及项目细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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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先例 普通EB-2 教育 2026年9月3日 上诉驳回
幼儿园首席教师 · 普通 EB-2 职业移民:上诉驳回 讨论:职位是否要求高级学位专业人士(劳工证/PWD所载最低要求);不成立:职位是否要求高级学位专业人士(劳工证/PWD所载最低要求)
AAO指出,PWD在“是否接受替代教育、培训或经验”处勾选“Yes”,却在替代教育层级勾选“None”,且未列明任何不同于主要要求的替代条件,形成未解决的不一致。
案情 上诉人经营一家学龄前儿童日托中心,拟以EB-2高级学位专业人士类别雇用受益人担任首席教师(lead teacher)。随附的劳工证及工资标准认定(PWD)显示该职位主要要求为幼儿教育或儿童教育硕士学位,并具备六个月首席或主任教师经验。审理主任认为劳工证未证明该职位需要高级学位专业人士,因而拒绝申请。
程序经过 USCIS初次拒绝该I-140申请,理由为劳工证未体现职位需要高级学位专业人士;上诉人随后向AAO提出上诉,本次审查范围为该上诉,AAO依重新审查(de novo)标准审理。记录另显示此前就同一受益人和同一职位提交的EB-2申请曾以相同理由被拒,但该先前申请并非本次上诉标的。
争议标准 核心争点为随附劳工证是否证明所提供职位要求高级学位专业人士,即至少硕士学位或学士学位加五年逐步积累的专业经验。USCIS须依雇主在劳工证中填写的职位要求判断,既不得忽略劳工证条款,也不得添加未载明的要求;同时申请人须以优势证据证明资格。
提交的证据 证据包括经DOL认证的劳工证、援引的PWD(ETA-9141)表格,其中F.b载明硕士学位及六个月首席教师经验,F.c.1勾选接受替代要求,F.c.2在替代教育层级处勾选“None”,F.c.3就替代培训勾选“No”,并载明接受六个月替代经验;另有招聘材料,包括州就业订单、报纸广告及使用就业中介,用以证明招聘始终要求硕士学位及六个月经验。
AAO 认定 AAO认为招聘材料至多证明雇主一贯按主要要求招聘,未解释PWD为何勾选接受替代要求;上诉人勾选“Yes”却未指明任何不同于主要要求的替代要求,形成未解决的不一致。在此情形下,审理主任将F.c.2的“None”解读为替代教育要求为零属合理,故上诉人未证明职位需要高级学位专业人士。AAO并指出,若系误填DOL表格,USCIS无权豁免该错误。
裁决结果 AAO驳回上诉,维持原拒绝决定;该决定为本案最终决定。
适用边界 本案仅就劳工证所载职位最低要求与EB-2高级学位专业人士资格的对应关系作出认定,未讨论受益人的个人学历、经验或其他EB-2要素,也未讨论NIW豁免请求;不构成对其他申请的可预见结论。
阅读提示 核对本案需查阅:PWD(ETA-9141)F.b、F.c.1至F.c.4各栏勾选内容;劳工证中援引PWD的表述;招聘材料(州就业订单、报纸广告、就业中介记录);以及初次拒绝通知与上诉书面论证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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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先例 EB-1A 教育 2026年9月3日 上诉驳回
教育研究员 · EB-1A 杰出人才:上诉驳回 讨论:lesser nationally or internationally recognized prizes or awards(8 C.F.R. § 204.5(h)(3)(i))、membership in associations requiring outstanding achievements(8 C.F.R. § 204.5(h)(3)(ii))、original contributions of major significance in the field(8 C.F.R. § 204.5(h)(3)(v))、leading or critical role for organizations with distinguished reputation(8 C.F.R. § 204.5(h)(3)(viii))、totality of the record and final merits determination、effect of unpublished district court decision(Mukherji v. Miller);不成立:lesser nationally or internationally recognized prizes or awards(8 C.F.R. § 204.5(h)(3)(i))、membership in associations requiring outstanding achievements(8 C.F.R. § 204.5(h)(3)(ii))、original contributions of major significance in the field(8 C.F.R. § 204.5(h)(3)(v))、leading or critical role for organizations with distinguished reputation(8 C.F.R. § 204.5(h)(3)(viii))、effect of unpublished district court decision(Mukherji v. Miller)
AAO认定奖项标准不满足:JLS奖项缺乏独立认可度证据,NSF资助旨在资助未来研究而非表彰既有卓越。
案情 申请人是一名教育研究员,以I-140表格申请EB-1A杰出能力移民分类。她主张自己在教育研究领域具有持续的国家或国际声誉,并提交了期刊奖项、研究资助、协会会员、推荐信及出版物等材料。USCIS初次审查认为记录未满足至少三项初始证据标准,据此拒绝申请。
程序经过 USCIS审理主任(原文以“USCIS”指称)拒绝I-140申请,认定记录不满足8 C.F.R. § 204.5(h)(3)下至少三项初始证据标准。申请人依8 C.F.R. § 103.3提出上诉;AAO于2026年9月3日作出决定,对法律与事实问题进行重新审查(de novo)。本次程序范围仅为该上诉,不涉及重开或复议动议。
争议标准 EB-1A要求申请人以优势证据证明其属于领域内极少数顶尖人物,并满足一次性重大国际奖项或十项初始证据标准中至少三项;满足初始证据后还需进行最终实质审查。本案争点集中于奖项、协会会员、重大贡献、领导或关键角色四项标准,以及申请人援引地区法院判决的效力。
提交的证据 记录包括:JLS奖项的一页文件及一份来源、日期、作者均不明的单页说明;NSF研究资助材料及一名自称前NSF项目官员的来信;NARST、AERA章程副本及某协会章程;Unidos HSI-CCC的邀请文件;申请人著作、合著出版物及Google Scholar页面;若干教授、副院长及院长的推荐信;某目录页面显示其职位为助理研究教授;以及2015至2017年安排某项目的邮件和宣传单。缺失的是奖项全国或国际认可度的独立证据、引用影响力的具体证明、政策讨论、课程采用及教师培训项目的文件佐证,以及组织架构或领导职责的客观材料。
AAO 认定 AAO认定奖项标准不满足:JLS奖项缺乏独立认可度证据,NSF资助旨在资助未来研究而非表彰既有卓越。协会会员标准不满足:Unidos工作组成员资格不构成该标准下的会员资格,NARST、AERA及某协会章程未要求杰出成就并由公认专家评审。重大贡献标准不满足:推荐信多为无佐证的空泛表述,缺乏政策、课程或培训项目采用其成果的文件证据。领导或关键角色标准不满足:记录仅显示其对具体项目的贡献,未证明其在组织或其部门中担任领导或关键角色;因该点未满足,AAO未讨论组织是否具有杰出声誉。AAO还指出地区法院未公开判决对USCIS无约束力。
裁决结果 AAO驳回上诉,维持拒绝I-140申请的决定。因未满足初始证据门槛,AAO明确拒绝并保留最终实质审查(final merits determination),未作裁定。
适用边界 本决定为非先例决定,仅适用于本案记录。其关于研究资助不构成奖项、一般专业协会会员不满足标准、无佐证推荐信证明力有限的论述,均以本案具体证据为基础,不构成对其他EB-1A申请的可预测结论。AAO未讨论申请人是否满足其余未主张的证据标准,也未讨论最终实质审查。
阅读提示 核对本案时应查阅:JLS奖项的评选标准与独立认可度材料;NSF资助的评审依据文件;NARST、AERA及某协会章程中关于会员资格与评审主体的条款;Unidos HSI-CCC邀请文件全文;推荐信所主张的政策影响、课程采用与培训项目是否有对应文件;某目录页面与项目邮件所反映的职位与职责;以及申请人引用记录的具体来源与影响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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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先例 NIW 工程技术 2026年9月3日 上诉驳回
航空航天工程研究(非反射行波与生物力学模型) · NIW 国家利益豁免:上诉驳回 讨论:EB-2高级学位专业人士资格、拟议事业具有实质价值、拟议事业具有国家重要性、申请人处于有利推进拟议事业的地位、权衡后豁免职位offer要求有利于美国;不成立:拟议事业具有国家重要性
AAO同意拟议事业具有实质价值。
案情 申请人以高级学位专业人士身份申请EB-2,并请求豁免职位offer要求(国家利益豁免)。其拟议事业为探索有限介质中非反射行波的理论与实验方面,目标是开发低成本生物力学模型,以非侵入方式研究相关功能。USCIS认定其EB-2高级学位资格成立,但认为国家利益豁免不成立,理由包括拟议事业不具国家重要性、申请人未证明其处于有利推进地位,以及权衡后豁免不利于美国。
程序经过 USCIS初次拒绝I-140国家利益豁免申请,认定申请人不符合自由裁量的国家利益豁免。申请人随后向AAO提出上诉,本次审理范围为该上诉,AAO进行重新审查(de novo)。AAO最终驳回上诉,未涉及重开或复议动议。
争议标准 申请人须以优势证据证明资格。EB-2高级学位资格已由USCIS认定成立,AAO同意。国家利益豁免适用Dhanasar三要件:拟议事业具有实质价值和国家重要性;申请人处于有利推进该事业的地位;权衡后豁免职位offer要求有利于美国。本次核心争议为第一要件中的国家重要性。
提交的证据 记录包括学位证书、成绩单和学术评估,证明相当于美国航空航天工程理学硕士学位;行业报告和文章,涉及未治疗相关病症的成本、患病率统计与预测,以及美国政府支持相关议题的举措;专家推荐信,包括Dr. P-T-、Professor H-L-和Dr. M-A-的信件,主要评价申请人过往工作的影响和引用记录;以及关于经济负担的统计数据和投资回报文章。缺失的是证明拟议事业本身未来更广泛影响的具体文件。
AAO 认定 AAO同意拟议事业具有实质价值。但在国家重要性方面,AAO认定记录中的文章仅支持相关病症的患病率、未治疗成本和政府举措,不能佐证拟议事业对这些议题的影响;推荐信聚焦申请人过往工作的影响,而非拟议事业的未来影响;经济影响证据针对行业负担,而非申请人具体拟议事业的经济影响。AAO因此认定申请人未以优势证据证明国家重要性,第一要件不满足。因第一要件不满足,AAO未审理并保留第二、第三要件。
裁决结果 AAO认定申请人未满足Dhanasar第一要件,未证明符合国家利益豁免资格,上诉被驳回。该决定为本案最终决定。
适用边界 本案为非先例决定,仅依Dhanasar框架审查本案记录。AAO明确未就第二要件(申请人是否处于有利推进地位)和第三要件(权衡后是否有利于美国)作出认定,予以保留。本案不构成对其他申请成功率的判断,也不产生约束性规则。
阅读提示 核对本案时,应重点查看:学位证书、成绩单和学术评估是否足以支持高级学位资格;行业报告和文章是否具体关联拟议事业而非仅描述行业负担;推荐信是否评价拟议事业的未来影响而非仅过往工作;以及是否有证据证明拟议事业本身的经济影响或更广泛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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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先例 EB-1A 医疗 2026年9月3日 上诉驳回
私人执业医生(肾脏内科) · EB-1A 杰出人才:上诉驳回 讨论:持续的国家或国际声誉及领域顶端地位(最终实质审查)、两步审查框架的合法性(Mukherji v. Miller与Accardi原则)、对NOID回复证据的考量(Google Scholar页面)、奖项标准(8 C.F.R. § 204.5(h)(3)(i))、协会会员标准(8 C.F.R. § 204.5(h)(3)(ii))、评审他人工作标准(8 C.F.R. § 204.5(h)(3)(iv))、学术文章作者身份标准(8 C.F.R. § 204.5(h)(3)(vi))、在知名组织中的领导或关键角色标准(8 C.F.R. § 204.5(h)(3)(viii))、高薪标准(8 C.F.R. § 204.5(h)(3)(ix))、原创重大贡献标准(8 C.F.R. § 204.5(h)(3)(v));不成立:持续的国家或国际声誉及领域顶端地位(最终实质审查)、两步审查框架的合法性(Mukherji v. Miller与Accardi原则)、奖项标准(8 C.F.R. § 204.5(h)(3)(i))、协会会员标准(8 C.F.R. § 204.5(h)(3)(ii))、原创重大贡献标准(8 C.F.R. § 204.5(h)(3)(v))
AAO认定支持信多为概括性评价,未具体说明研究应用或影响,也未显示全国或国际声誉;Google Scholar引用量低,不能证明其处于领域顶端;奖项未显示超出颁奖机构的全国或国际认可;会士与Sigma Xi会员要求体现经验与执业,而非杰出成就;咨询委员会与同行评审服务未显示全国或国际声誉…
案情 申请人是一名私人执业医生,专攻肾脏医学,同时担任多家门诊单位的医疗主任和某研究组的临床研究主任。他依据《移民与国籍法》第203(b)(1)(A)条申请EB-1A杰出能力移民分类。移民局认定他至少满足十项初步证据标准中的三项,但在最终实质审查中认定其未证明持续的国家或国际声誉,也未证明其属于领域内最顶尖的极小比例人群。
程序经过 移民局先发出意向拒绝通知(NOID),申请人在回复中提交了Google Scholar页面等材料;移民局随后拒绝该申请。申请人向AAO提起上诉,本次审查范围为上诉,AAO对法律与事实问题进行重新审查(de novo)。
争议标准 核心争议是移民局采用的两步审查框架(先核对初步证据标准,再进行最终实质审查)是否违法。申请人援引Mukherji v. Miller及Accardi原则主张该框架在法规之外增设要求。AAO指出,该地区法院未公开判决不具约束力,且不在申请人所在辖区;两步框架已纳入USCIS政策手册,对审理人员有约束力,申请人未证明其违反法规。
提交的证据 证据包括:多封来自医学会负责人、肾脏医学专家、同事及雇主的支持信;Google Scholar页面(显示14篇合著作品、共20次引用,其中10篇零引用);雇佣信与任命协议,证明其私人执业合伙人身份、多家门诊单位医疗主任职务、研究主任与主要研究者身份、附属临床助理教授身份;2013年临床研究奖及2012年健康科学大学研究证书;Sigma Xi副会员及某学会会士资格材料;同行评审邀请及期刊董事会成员来信;2025年高薪证明。
AAO 认定 AAO认定支持信多为概括性评价,未具体说明研究应用或影响,也未显示全国或国际声誉;Google Scholar引用量低,不能证明其处于领域顶端;奖项未显示超出颁奖机构的全国或国际认可;会士与Sigma Xi会员要求体现经验与执业,而非杰出成就;咨询委员会与同行评审服务未显示全国或国际声誉;高薪仅满足初步标准,未证明与领域顶端相当。AAO还指出部分所称医院科室主任职务缺乏文件佐证,其他医疗团体声誉缺乏可信证据。
裁决结果 AAO认定申请人在最终实质审查中未证明持续的国家或国际声誉,也未证明其属于领域内最顶尖的极小比例人群,故驳回上诉。
适用边界 本案为非先例决定,仅依本案记录作出;地区法院未公开判决不构成约束性先例;满足三项初步证据标准不等于满足最终实质审查标准;本裁决不涉及其他申请的成功率,也不构成对其他案件的约束性规则。
阅读提示 核对本案时需注意:NOID回复中提交的Google Scholar页面是否被正确纳入记录(决定书曾误称未提交);所称医院科室主任或副主任职务是否有任命文件或第三方确认;各医疗团体的声誉证据是否充分;支持信是否包含具体应用、影响及与同领域顶尖者的比较;奖项的评选范围与认可度;会士与Sigma Xi会员的评选标准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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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先例 NIW 工程技术 2026年9月3日 上诉驳回
建筑事务所建筑师 · NIW 国家利益豁免:上诉驳回 讨论:EB-2高级学位专业人士资格、拟议事业的实质价值、拟议事业的国家重要性、处于推进拟议事业的有利地位、综合衡量豁免职位邀请要求有利于美国;不成立:拟议事业的国家重要性
AAO同意申请人符合EB-2高级学位专业人士资格,也同意拟议事业具有实质价值。
案情 申请人以建筑事务所建筑师身份申请EB-2高级学位专业人士并请求国家利益豁免。其拟议事业为通过节能公共与教育建筑项目及文化机构总体规划推进可持续建筑与城市设计。移民局认定其符合EB-2高级学位专业人士资格,但未证明豁免职位邀请要求符合国家利益,遂拒绝申请。
程序经过 移民局初次拒绝申请,认定EB-2资格成立但国家利益豁免不成立。申请人依8 C.F.R. § 103.3提出上诉,案件由AAO进行重新审查。本次裁决范围为上诉,不涉及重开或复议动议。
争议标准 申请人须以优势证据证明资格,AAO进行重新审查。国家利益豁免适用Dhanasar三要件:拟议事业具有实质价值与国家重要性;申请人处于推进该事业的有利地位;综合衡量豁免职位邀请要求有利于美国。本案仅审查第一要件中的国家重要性。
提交的证据 包括美国城市规硕士学位及成绩单;支持信,其中P-L-讨论具体项目及地方经济效益,D-C-E-作概括性全国影响判断,E-G-称工作具有全国示范意义;其他推荐信赞扬申请人能力与资历;对补证通知的回复说明其事业聚焦政府资助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
AAO 认定 AAO同意申请人符合EB-2高级学位专业人士资格,也同意拟议事业具有实质价值。但认定推荐信多为结论性表述,未具体说明申请人的特定工作如何产生全国性影响;申请人未证明其事业独立于现雇主职责之外;亦无证据显示其工作本身具有显著创造美国就业或重大积极经济效应的潜力。
裁决结果 AAO认定申请人未满足Dhanasar第一要件,上诉被驳回。第二、第三要件未予讨论并予保留。
适用边界 本案为非先例决定,仅就本案记录认定拟议事业的国家重要性不足,不构成对其他申请成功率的判断,也不确立约束性规则。EB-2资格成立不等于国家利益豁免成立。
阅读提示 核对推荐信是否具体说明申请人特定工作与全国性影响的因果联系;核对拟议事业与现雇主工作职责的区分材料;核对有关美国就业创造或经济效应的量化证据;核对补证回复中对事业范围的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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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先例 NIW 医疗 2026年9月2日 上诉驳回
心血管研究协调员/副研究员 · NIW 国家利益豁免:上诉驳回 讨论:EB-2高级学位专业人士分类、Dhanasar第一要件:实质价值、Dhanasar第一要件:国家重要性、Dhanasar第二要件:处于推进事业的有利位置、Dhanasar第三要件:综合权衡豁免有利于美国;不成立:Dhanasar第一要件:国家重要性
AAO同意申请人满足EB-2高级学位专业人士分类,并认定其拟议事业具有实质价值;但认定缺乏关于国家重要性的相关、有证明力和可信的证据。
案情 申请人以研究协调员和副研究员身份提交I-140,请求EB-2高级学位专业人士分类并豁免劳工证要求(国家利益豁免)。其拟议事业为推进美国心血管临床研究、优化结构性心脏病试验、改善研究基础设施并扩大双语患者教育。
程序经过 移民局初次拒绝,认定申请人虽满足EB-2高级学位专业人士分类,但未证明豁免劳工证符合国家利益。申请人随后向AAO提出上诉;本次裁决仅审查该上诉,不涉及重开或复议。
争议标准 申请人须以优势证据证明资格;AAO依Dhanasar三要件审查,即拟议事业具有实质价值和国家重要性、申请人处于推进该事业的有利位置、综合权衡豁免有利于美国。本案以第一要件中的国家重要性为决定性争点。
提交的证据 包括学历评估报告、成绩单和文凭;雇主信函说明研究助理及临床研究协调员职责;共同撰写的期刊摘要和病例报告;推荐信;会议注册及出席材料;政府机构关于健康公平的政策文件;以及关于开发双语教育工具和指导双语临床人员的陈述。
AAO 认定 AAO同意申请人满足EB-2高级学位专业人士分类,并认定其拟议事业具有实质价值;但认定缺乏关于国家重要性的相关、有证明力和可信的证据。部分会议材料显示相关活动发生在提交申请之后,不能作为提交时资格依据;病例报告未说明意义和预期影响,也无引用等客观影响证据;教育工具和指导计划缺乏具体方案;推荐信多泛泛赞扬,未说明对领域的整体影响。
裁决结果 AAO维持移民局关于国家利益豁免不符合的认定,驳回上诉;第二和第三要件未讨论并予以保留。
适用边界 本案为非先例决定,仅依Dhanasar框架审查该申请人的具体拟议事业;不构成对其他NIW申请成功率或标准的约束性规则,也不涉及EB-1A或其他类别标准。
阅读提示 核对提交日与会议、研讨会及行程材料的时间关系;核对病例报告的发表状态及引用或阅读证据;核对教育工具和指导计划的具体方案与规模;核对推荐信是否具体说明申请人工作对领域的预期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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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USCIS 非先例裁决 PDF(2026-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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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先例 NIW 工程技术 2026年9月1日 动议驳回
NIW 国家利益豁免:动议驳回 讨论:全国重要性(Dhanasar第二要素)、重新开案的新事实与文件证据、复议所指法律或政策适用错误、EB-2高等学位专业人士分类、实质价值(Dhanasar第一要素);不成立:全国重要性(Dhanasar第二要素)、重新开案的新事实与文件证据、复议所指法律或政策适用错误
新公告未显示具体针对申请人的拟议事业,也未证明全国重要性;此前文件已审查,申请后出现的材料不能证明提交时资格;复议所称经济影响与战略利益缺乏佐证,未显示前次决定适用法律或政策错误。
案情 申请人提交I-140,请求以EB-2高等学位专业人士身份申请,并请求豁免职位offer及劳工证的国家利益豁免。USCIS认定其符合EB-2高等学位分类,但未认定豁免符合国家利益,因此拒绝申请。
程序经过 USCIS初次拒绝后,申请人提出上诉,AAO驳回上诉。随后申请人提出重新开案与复议合并动议,本次AAO仅审查该合并动议,范围限于前次决定。
争议标准 重新开案须提出新事实并附文件证据;复议须证明前次决定在作出时错误适用法律或政策,或基于当时记录证据判断错误。申请人负优势证据举证责任。
提交的证据 动议中提交美国网络安全与基础设施安全局关于网络安全公告的打印件,并援引此前记录中的文件及专业计划;前次决定已指出其中两项材料在申请提交后才出现。
AAO 认定 新公告未显示具体针对申请人的拟议事业,也未证明全国重要性;此前文件已审查,申请后出现的材料不能证明提交时资格;复议所称经济影响与战略利益缺乏佐证,未显示前次决定适用法律或政策错误。
裁决结果 重新开案动议驳回;复议动议驳回。
适用边界 本案仅处理Dhanasar第二要素即全国重要性及动议门槛,未重新认定EB-2高等学位分类;不构成先例,也不代表其他NIW申请结果。
阅读提示 核对动议所附网络安全公告与拟议事业的对应关系、申请提交日与两项后续材料的时间、以及记录中关于经济影响和行业使用范围的佐证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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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USCIS 非先例裁决 PDF(2026-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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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先例 NIW 工程技术 2026年9月1日 上诉驳回
机械工程师/包装设计工程师 · NIW 国家利益豁免:上诉驳回 讨论:EB-2高级学位专业人士资格、Dhanasar第一要件:实质价值、Dhanasar第一要件:国家重要性、Dhanasar第二要件:申请人是否处于有利位置推进拟议事业、Dhanasar第三要件:权衡是否有利于美国;不成立:Dhanasar第一要件:国家重要性
AAO认定拟议事业具有实质价值,但未达到国家重要性的标准:记录未证明该具体事业在相关领域具有全国或全球影响;行业重要性、政府政策重要性及行业经济规模不能替代具体事业的前瞻性影响;既往成功与经验属于第二要件考量,不能证明第一要件。
案情 申请人提交I-140,请求以EB-2高级学位专业人士身份申请国家利益豁免,拟议事业为继续研究软材料及其复合材料的失效力学,并称其成果可应用于生物医学、聚合物科学、材料设计、人工智能、航空航天和电信等领域。申请人系机械工程师,提交了机械工程博士学位文凭和成绩单。
程序经过 USCIS初次拒绝该申请,认定记录未显示申请人有资格获得国家利益豁免。申请人依8 C.F.R. § 103.3提出上诉,本次AAO审查范围为上诉,并作出最终决定。
争议标准 申请人须以优势证据证明资格;AAO对法律与事实问题进行重新审查。国家利益豁免适用Dhanasar三要件,本案核心为第一要件中的“国家重要性”,即拟议事业在特定领域具有全国或全球影响的前瞻性影响。
提交的证据 记录包括博士文凭与成绩单、拟议事业陈述、RFE后的新个人陈述、两封推荐信、若干文章、关于半导体企业合作的文章、新雇主说明其80%以上时间从事研发的信件,以及关于CHIPS与科学法案和SMART USA研究所的材料。AAO指出,推荐信主要描述既往项目和论文对航空航天、汽车等行业的影响,而非拟议事业的前瞻性影响;RFE后的陈述与初始陈述在拟议事业执行方式和影响领域上存在矛盾,且无独立客观证据澄清。
AAO 认定 AAO认定拟议事业具有实质价值,但未达到国家重要性的标准:记录未证明该具体事业在相关领域具有全国或全球影响;行业重要性、政府政策重要性及行业经济规模不能替代具体事业的前瞻性影响;既往成功与经验属于第二要件考量,不能证明第一要件。因第一要件不满足,AAO保留第二、第三要件,未予讨论。
裁决结果 上诉被驳回。AAO认定申请人未以优势证据证明其有资格或应获国家利益豁免。
适用边界 本决定为非先例决定,仅适用于本案记录;不构成对其他NIW申请成功率的判断,也不产生约束性规则。AAO未讨论Dhanasar第二、第三要件,也未认定申请人整体不合格,仅认定第一要件未满足。
阅读提示 核对初始拟议事业陈述与RFE后个人陈述之间关于执行方式和影响领域的差异;核对推荐信是否针对拟议事业的前瞻性影响而非既往成果;核对雇主信件是否说明工作成果如何向更广领域传播;核对所引文章与政策材料是否与具体拟议事业建立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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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USCIS 非先例裁决 PDF(2026-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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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先例 NIW 医疗 2026年9月1日 上诉驳回
骨科与创伤外科医生、研究员 · NIW 国家利益豁免:上诉驳回 讨论:拟议事业具有实质价值、拟议事业具有全国重要性、申请人处于有利位置推进拟议事业、权衡后豁免职位要求有利于美国、基础EB-2分类资格;不成立:拟议事业具有全国重要性
AAO同意拟议事业具有实质价值,但认定推荐信主要涉及申请人个人技能与既往工作,属于Dhanasar第二要件,不能证明具体事业具有全国重要性。
案情 申请人自述为外科医生与研究员,按EB-2(高等学位专业人士或特殊能力人士)并请求国家利益豁免提交I-140。其拟议事业为继续改进髋部病变治疗,使手术更微创、恢复更快、疗效更好,并称将把近四十年处理复杂髋骨盆疾病及创新诊疗预防的经验用于美国骨科与创伤领域。
程序经过 USCIS初次拒绝,认定记录未证明申请人符合高等学位专业人士分类,且未证明豁免职位要求及劳工证符合国家利益。申请人依8 C.F.R. § 103.3提出上诉,本次AAO对上诉进行重新审查,范围包括Dhanasar三要件及上诉新增材料。
争议标准 AAO依Matter of Chawathe适用优势证据与举证责任,依Matter of Christo's进行重新审查。Dhanasar第一要件要求聚焦申请人具体拟议事业,证明其具有实质价值及全国重要性,考量潜在前瞻影响、全国或全球影响、显著就业或经济效应等更广泛影响。
提交的证据 记录含智利等临床医生的推荐信,涉及重症监护与公共卫生、膝关节重建、髋骨盆创伤及骨科手术,主要称许申请人技能、经验与创新患者照护;另有麻醉与重症医生及膝关节部门负责人来信,称其工作可改善预后并有益美国医疗。上诉时新增J-H-A-的专家意见信,描述尸体与虚拟模拟实验室、远程指导、继续医学教育认证模式及结果登记四项实施机制;还提交强调髋关节健康与微创手术的行业文章。
AAO 认定 AAO同意拟议事业具有实质价值,但认定推荐信主要涉及申请人个人技能与既往工作,属于Dhanasar第二要件,不能证明具体事业具有全国重要性。专家意见信虽强调重要性,但缺乏如何大范围实施及如何超出参加者范围的佐证;行业文章未讨论申请人或其具体事业,仅说明领域重要不足以满足第一要件。研究部分未说明投入时间及具体资助机构或来源,亦不足以显示全国重要性。
裁决结果 因第一要件未满足且该问题对上诉具有决定性,AAO驳回上诉,并明确保留对Dhanasar第三要件的不予认定。裁决未认定申请人符合基础EB-2分类,也未批准国家利益豁免。
适用边界 本决定为非先例决定,仅处理本案记录下的国家利益豁免第一要件;不构成对其他NIW申请成功率的规则,也不代表对申请人基础EB-2资格或第三要件的最终判断。AAO未讨论第二要件是否满足,也未讨论第三要件。
阅读提示 核对本案时应区分推荐信对个人技能的评价与对具体事业前瞻影响的证明,并查阅专家意见信所述四项机制是否有实施规模、合作机构或量化影响材料;研究部分应核对时间投入与具体资助来源;同时注意AAO保留第三要件且未就基础EB-2分类作出有利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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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先例 L-1B 商业 2026年9月1日 上诉驳回
拟任美国新办公室高级技术经理,负责净水/饮水设备安装维修与技术支持 · L-1 跨国公司内部调动:上诉驳回 讨论:专业知识—高级知识、专业知识—特殊知识、合格公司关系、境外连续一年全职雇佣、受益人资格与境外岗位性质;不成立:专业知识—高级知识、专业知识—特殊知识、受益人资格与境外岗位性质
AAO认定上诉人就“高级知识”未提供与同事的有效比较:组织图仅显示人员结构,同事认证与下属信件显示相关人员任职时间与受益人相近,无法说明受益人知识明显更为发达;安装与服务呼叫数量亦未与同事区分。
案情 上诉人是一家销售饮水机的公司,拟以L-1B身份将其外籍员工调任至美国新办公室担任高级技术经理。上诉人主张该受益人在境外母公司工作六年以上,熟悉公司专有饮水设备技术,安装过900多台设备并处理近400次服务呼叫,属于公司内少数掌握所需专业知识的人员。USCIS随后撤销了此前批准的申请,认为申请中的事实不真实、批准存在重大错误,并列出五项未获证明的要素。
程序经过 USCIS于2024年12月19日批准该I-129申请,2026年2月3日发出撤销意向通知,2026年4月17日撤销批准。上诉人随后向AAO提出上诉,本次审理范围仅为该上诉,AAO进行重新审查(de novo)。AAO最终驳回上诉,申请维持撤销状态。
争议标准 核心问题是受益人是否具备“专业知识”(specialized knowledge),即是否具有对公司产品及其国际市场应用的“特殊知识”,或对公司流程与程序具有“高级知识”。高级知识须通过与组织内其他员工的比较,证明其知识在进展、复杂性和理解程度上明显更为发达;特殊知识须证明其知识相对于同行业同类岗位员工而言独特或不常见。举证责任在上诉人,须以优势证据证明资格。
提交的证据 证据包括:组织架构图,显示受益人管理两名技术员并与销售经理、广告经理平行工作,美国拟设架构显示其将管理一名已雇技术员;一名同事2019年4月获技术员认证的证书;一名下属(2017年起任职)的证明信;上诉时提交的水系统专家S-(理学硕士)推荐信、水技术与系统专家A-(十年经验)支持信、机械工程师M-(境外雇主顾问)推荐信;以及受益人安装900多台设备、处理近400次服务呼叫的陈述。缺失或不足在于:未提供同事的职责、经验、教育、培训、薪资等具体信息,未提供行业内其他公司的比较材料,推荐人自身资质及其与受益人知识的比较说明不足。
AAO 认定 AAO认定上诉人就“高级知识”未提供与同事的有效比较:组织图仅显示人员结构,同事认证与下属信件显示相关人员任职时间与受益人相近,无法说明受益人知识明显更为发达;安装与服务呼叫数量亦未与同事区分。就“特殊知识”,AAO认为公司拥有专有或专利产品本身不足以证明知识在行业内独特或不常见,推荐信描述的更像是一名熟悉公司产品的合格专业人员,且推荐人学历与经验不低于受益人,反而削弱其知识罕见的说法。AAO据此认定受益人未具备专业知识,其境外与美国岗位均不构成专业知识岗位。
裁决结果 上诉被驳回,原批准维持撤销。因受益人未证明具备专业知识,AAO对是否存在合格公司关系、受益人是否在申请前三年内由合格组织连续全职雇用满一年这两项问题不予审理并予以保留。
适用边界 本案为非先例决定,仅依本案记录认定L-1B专业知识要件未满足,不构成对其他L-1B申请或任何其他类别申请结果的预测,也不产生约束性规则。AAO未就公司关系与境外连续一年雇佣作出认定,该两项在本案中处于保留状态,不能视为已满足或已否定。
阅读提示 核对材料时应重点查看:撤销意向通知与撤销决定中列明的五项理由及上诉人答复;组织架构图及同事的职责、经验、学历、培训、薪资材料;受益人安装与服务呼叫数量的原始记录;S-、A-、M-三封推荐信中对推荐人资质及行业比较的具体表述;以及上诉书面论证意见中是否就“高级知识”与“特殊知识”分别作出比较性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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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先例 EB-1A 艺术 2026年8月31日 发回重审
单簧管演奏者(乐队成员) · EB-1A 杰出人才:发回重审 讨论:重大国际公认奖项或十项标准中的至少三项(初始证据要求)、最终实质审查(综合全部证据判断是否属于领域顶尖少数比例)
行政上诉办公室撤销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的原决定,并将案件发回该局,要求其按照上述分析作出新决定。
案情 申请人是一名单簧管演奏者,主张自己是乐队成功的关键贡献者,依据《移民与国籍法》第203(b)(1)(A)条申请EB-1A杰出能力移民分类。初次审理中,USCIS认定申请人没有获得重大国际公认奖项,并且只满足十项监管证据标准中的两项,即奖项标准和领导或关键角色标准,因此拒绝该申请。
程序经过 USCIS初次拒绝该I-140申请后,申请人依据8 C.F.R. § 103.3提出上诉。本次AAO审查范围是上诉,不涉及重开或复议动议。AAO进行重新审查(de novo),撤销了原决定,并将案件发回重审。
争议标准 申请人须以优势证据证明其符合EB-1A资格。由于没有主张重大国际公认奖项,申请人须满足8 C.F.R. § 204.5(h)(3)(i)-(x)中至少三项初始证据标准;满足后,还须通过最终实质审查,证明其持续获得国家或国际声誉,并处于领域最顶端的小比例人群。
提交的证据 记录中包含申请人作为单簧管演奏者在乐队中担任关键贡献者的说明、在音乐会和颁奖典礼上的演出证据,以及围绕奖项、发表材料、原创贡献、艺术展览或展示、领导或关键角色、高薪和商业成功等七项标准提交的材料。USCIS认定奖项和领导或关键角色两项标准成立;AAO补充认定艺术展览或展示标准成立。
AAO 认定 AAO认定,申请人提交的音乐会场地和颁奖典礼演出证据属于在艺术展览或展示中展示其作品,因此满足8 C.F.R. § 204.5(h)(3)(vii)。加上USCIS已认定的奖项和领导或关键角色两项,申请人已满足至少三项初始证据标准。AAO未讨论发表材料、原创贡献和高薪等其余主张,也未进行最终实质审查。
裁决结果 AAO撤销USCIS原决定,将案件发回,要求USCIS根据全部记录进行最终实质审查,并作出新决定。发回重审不等于批准该申请。
适用边界 本案为非先例决定,仅处理EB-1A初始证据标准中的艺术展览或展示标准,以及因缺少最终实质审查而发回的程序问题。AAO未对发表材料、原创贡献、高薪或最终实质审查作出结论,也不涉及其他移民类别或其他申请人的成功率。
阅读提示 需核对:USCIS原决定中已认定的奖项和领导或关键角色两项标准的具体依据;音乐会场地和颁奖典礼演出材料是否确属申请人本人作品及艺术性展示;发回后USCIS是否就全部记录完成最终实质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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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USCIS 非先例裁决 PDF(2026-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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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匹配的裁决。换个条件试试。 No matching decisions.
来源:USCIS Administrative Appeals Office, Non-Precedent Decisions(uscis.gov)。本库收录的裁决日期为 2021 年 1 月 5 日至2026 年 9 月 4 日,共 7172 份:EB-1A(I-140 Extraordinary Ability)1515 份、NIW(I-140 National Interest Waiver)3991 份、普通 EB-2 234 份、O-1(I-129 Extraordinary Ability)112 份;另有 L-1 454 份、EB-3 480 份、EB-5 386 份;附中文译文 7172 份。中文内容由 AI 生成,非官方、未经逐篇人工审校,以英文原文为准;标准是否成立由程序按裁决文本抽取,可能有偏差。本页不构成法律意见,个案结果取决于各自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