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tter of Fakalata
18 I&N Dec. 213 (BIA 1982)
汤加习惯收养须经法律认可方可用于移民
合法永久居民申请人为表弟之子按汤加习惯收养申请第二优先子女身份,地区主任以该收养未在汤加法律下创设法律地位为由拒绝。移民上诉委员会重申Palelei案,认定申请人未证明汤加习惯收养产生政府认可、具有实质法律权利义务的父母子女关系,故不予承认;犹他州联邦地区法院Mile案判决仅在该辖区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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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永久居民申请人为表弟之子按汤加习惯收养申请第二优先子女身份,地区主任以该收养未在汤加法律下创设法律地位为由拒绝。移民上诉委员会重申Palelei案,认定申请人未证明汤加习惯收养产生政府认可、具有实质法律权利义务的父母子女关系,故不予承认;犹他州联邦地区法院Mile案判决仅在该辖区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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