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先例决定与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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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条件的判决 230

收录范围

以 USCIS 政策手册引用的判决及当前采纳决定为主。已发现被替代的版本、适用范围存在疑义的记录留待复核。每篇列明所引用规则及适用范围;法院判决须结合管辖范围阅读。

行政先例

Matter of Fakalata

18 I&N Dec. 213 (BIA 1982)

汤加习惯收养须经法律认可方可用于移民

合法永久居民申请人为表弟之子按汤加习惯收养申请第二优先子女身份,地区主任以该收养未在汤加法律下创设法律地位为由拒绝。移民上诉委员会重申Palelei案,认定申请人未证明汤加习惯收养产生政府认可、具有实质法律权利义务的父母子女关系,故不予承认;犹他州联邦地区法院Mile案判决仅在该辖区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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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永久居民申请人为表弟之子按汤加习惯收养申请第二优先子女身份,地区主任以该收养未在汤加法律下创设法律地位为由拒绝。移民上诉委员会重申Palelei案,认定申请人未证明汤加习惯收养产生政府认可、具有实质法律权利义务的父母子女关系,故不予承认;犹他州联邦地区法院Mile案判决仅在该辖区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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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先例

Matter of Penner

18 I&N Dec. 49 (Comm. 1982)

L-1跨国公司调派中的“专业知识”认定

五名加拿大石油钻井工人被申请调派至美国同一雇主处工作,移民局以他们不属于“专业知识”人员、且美国无适格分支机构为由拒绝L-1申请。局长认定钻井技工的一般技能不构成专业知识,L类不用于缓解美国劳动力短缺,且“同一雇主”应理解为母公司,故维持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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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名加拿大石油钻井工人被申请调派至美国同一雇主处工作,移民局以他们不属于“专业知识”人员、且美国无适格分支机构为由拒绝L-1申请。局长认定钻井技工的一般技能不构成专业知识,L类不用于缓解美国劳动力短缺,且“同一雇主”应理解为母公司,故维持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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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先例

Matter of Bardouille

18 I&N Dec. 114 (BIA 1981)

亲属移民签证申请资格须在递交申请时具备

申请人以永久居民身份为两名非婚生子女提交第203(a)(2)条未婚子女亲属移民申请,声称其事后依路易斯安那州法律办理了正式认领从而完成准正。移民上诉委员会认为,即使假定准正有效,该准正发生在申请递交之后,受益人递交时并非申请人的“子女”,故申请不能获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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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以永久居民身份为两名非婚生子女提交第203(a)(2)条未婚子女亲属移民申请,声称其事后依路易斯安那州法律办理了正式认领从而完成准正。移民上诉委员会认为,即使假定准正有效,该准正发生在申请递交之后,受益人递交时并非申请人的“子女”,故申请不能获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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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先例

Matter of Thornhill

18 I&N Dec. 34 (Comm. 1981)

第六优先职业移民须有永久性工作邀请;H-1临时工人无资格提供

申请人以H-1临时工人身份为一名家庭佣工受益人申请第六优先移民签证,地区局长以该工作邀请不具永久性为由撤销批准。移民局局长维持撤销,认定第六优先要求受益人获得申请人的永久性工作邀请,而H-1临时工人身份本身是临时性的,申请人无资格为受益人提供永久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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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以H-1临时工人身份为一名家庭佣工受益人申请第六优先移民签证,地区局长以该工作邀请不具永久性为由撤销批准。移民局局长维持撤销,认定第六优先要求受益人获得申请人的永久性工作邀请,而H-1临时工人身份本身是临时性的,申请人无资格为受益人提供永久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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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先例

Matter of Tessel, Inc.

17 I&N Dec. 631 (Acting Assoc. Comm. 1981)

跨国公司关联企业及无薪董事长的高管雇员资格

申请人是一家美国公司,为一名副总裁兼出口经理申请第六优先职业移民,并主张按A类第四组(Schedule A, Group IV)适用集体劳工证。判决认定,两家公司若存在高度共同所有权与共同管理(无论直接还是通过第三方),即属于《移民与国籍法》第101(a)(15)(L)条意义上的“关联企业”;无薪获任的董事长属于管理或行政岗位的雇员;公司是独立于股东的法律实体,可以雇用股东并为其提交申请;申请人符合非优先类资格,并不妨碍其同时符合优先类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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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是一家美国公司,为一名副总裁兼出口经理申请第六优先职业移民,并主张按A类第四组(Schedule A, Group IV)适用集体劳工证。判决认定,两家公司若存在高度共同所有权与共同管理(无论直接还是通过第三方),即属于《移民与国籍法》第101(a)(15)(L)条意义上的“关联企业”;无薪获任的董事长属于管理或行政岗位的雇员;公司是独立于股东的法律实体,可以雇用股东并为其提交申请;申请人符合非优先类资格,并不妨碍其同时符合优先类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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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先例

Matter of Patel

17 I&N Dec. 597 (BIA 1980)

投资者豁免劳工证与调整身份的裁量

印度籍学生逾期居留,声称以投资汽车旅馆豁免劳工证;委员会依第九巡回法院判例认定其符合旧版8 C.F.R. 212.8(b)(4)投资者资格。但因其在学期间未经许可工作,并三次在申请中虚假陈述,委员会认定其不具备足以抵消不利因素的衡平,裁量拒绝调整身份,仅批准自愿离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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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籍学生逾期居留,声称以投资汽车旅馆豁免劳工证;委员会依第九巡回法院判例认定其符合旧版8 C.F.R. 212.8(b)(4)投资者资格。但因其在学期间未经许可工作,并三次在申请中虚假陈述,委员会认定其不具备足以抵消不利因素的衡平,裁量拒绝调整身份,仅批准自愿离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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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先例

Matter of Piroglu

17 I&N Dec. 578 (BIA 1980)

因违反缓刑而入狱服刑满180天仍构成良好道德品格的法定障碍

土耳其籍非移民学生因逾期居留被裁定可驱逐,移民法官以其通奸为由认定其不能证明良好道德品格并拒绝自愿离境。移民上诉委员会依据《移民与国籍法》第101(f)(7)条认定,因定罪被监禁累计180天以上即不得认定良好道德品格,即使刑期源于违反缓刑而非原判监禁,亦不影响该结论,故其法定不具备自愿离境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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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耳其籍非移民学生因逾期居留被裁定可驱逐,移民法官以其通奸为由认定其不能证明良好道德品格并拒绝自愿离境。移民上诉委员会依据《移民与国籍法》第101(f)(7)条认定,因定罪被监禁累计180天以上即不得认定良好道德品格,即使刑期源于违反缓刑而非原判监禁,亦不影响该结论,故其法定不具备自愿离境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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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SCIS 采纳决定

Matter of Rodriguez

18 I&N Dec. 9 (Reg. Comm. 1980)

非婚生子女仅以生母为唯一父母及孤儿认定

秘鲁非婚生女婴的生父虽在出生证上承认父权,但依秘鲁法律该承认不足以使其婚生化,故该女婴在移民法上仅有生母一名父母。地区主任以女婴有两名在世父母且未被遗弃为由拒绝孤儿签证申请,地区专员撤销该决定并批准申请,认定唯一父母无力抚养并不可撤销地书面放行子女供移民收养即构成孤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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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鲁非婚生女婴的生父虽在出生证上承认父权,但依秘鲁法律该承认不足以使其婚生化,故该女婴在移民法上仅有生母一名父母。地区主任以女婴有两名在世父母且未被遗弃为由拒绝孤儿签证申请,地区专员撤销该决定并批准申请,认定唯一父母无力抚养并不可撤销地书面放行子女供移民收养即构成孤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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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SCIS 采纳决定

Matter of Aphrodite Investments Limited

17 I&N Dec. 530 (Comm. 1980)

公司为独立法律实体,股东可受雇于公司担任L-1跨国公司调派人员

Aphrodite Investments是一家伦敦投资控股公司,由三兄弟各持约三分之一股份,并在亚利桑那州设立子公司从事房地产开发转售。地区主任和区域专员以受益人是“企业家、投机投资者而非国际公司雇员”为由拒绝L-1申请;专员依据《移民与国籍法》第101(a)(15)(L)条的“employed”用语及先例Matter of M—,认定公司与股东是相互独立的法律实体,股东可受雇于公司,故批准该非移民签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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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hrodite Investments是一家伦敦投资控股公司,由三兄弟各持约三分之一股份,并在亚利桑那州设立子公司从事房地产开发转售。地区主任和区域专员以受益人是“企业家、投机投资者而非国际公司雇员”为由拒绝L-1申请;专员依据《移民与国籍法》第101(a)(15)(L)条的“employed”用语及先例Matter of M—,认定公司与股东是相互独立的法律实体,股东可受雇于公司,故批准该非移民签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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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先例

Matter of Lenning

17 I&N Dec. 476 (BIA 1980)

配偶签证申请中合法分居的效力

美国公民为新西兰籍妻子提交配偶签证申请,双方婚姻起初有效且善意,但此后签订了正式的书面分居协议。移民上诉委员会裁定,即使婚姻尚未经绝对离婚判决解除,依据该合法分居协议拒绝签证申请并无不当,并区分了Chan v. Bell与Matter of McKee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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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为新西兰籍妻子提交配偶签证申请,双方婚姻起初有效且善意,但此后签订了正式的书面分居协议。移民上诉委员会裁定,即使婚姻尚未经绝对离婚判决解除,依据该合法分居协议拒绝签证申请并无不当,并区分了Chan v. Bell与Matter of McKee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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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先例

Matter of Boromand

17 I&N Dec. 450 (BIA 1980)

婚姻不再存续不能单独作为撤销调整身份的依据

伊朗籍申请人以与美国公民结婚取得调整身份,移民局以其申请时夫妻已分居、婚姻不具存续性并作虚假陈述为由启动撤销程序。移民局上诉委员会认定婚姻并非虚假或欺诈、亦未合法解除,仅凭婚姻在调整身份时不具存续性不能拒绝或撤销调整身份,相关虚假陈述不具实质性,故终止撤销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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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朗籍申请人以与美国公民结婚取得调整身份,移民局以其申请时夫妻已分居、婚姻不具存续性并作虚假陈述为由启动撤销程序。移民局上诉委员会认定婚姻并非虚假或欺诈、亦未合法解除,仅凭婚姻在调整身份时不具存续性不能拒绝或撤销调整身份,相关虚假陈述不具实质性,故终止撤销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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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先例

Matter of Rivers

17 I&N Dec. 419 (BIA 1980)

合法化子女的父亲被推定享有法定监护权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地区主任以受益人未处于合法化父亲法定监护之下为由拒绝亲属移民签证申请。移民上诉委员会改判,推定合法化父亲在合法化时与母亲平等享有法定监护权,除非有相反证据,从而满足《移民与国籍法》第101(b)(1)(C)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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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地区主任以受益人未处于合法化父亲法定监护之下为由拒绝亲属移民签证申请。移民上诉委员会改判,推定合法化父亲在合法化时与母亲平等享有法定监护权,除非有相反证据,从而满足《移民与国籍法》第101(b)(1)(C)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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