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先例决定与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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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条件的判决 230

收录范围

以 USCIS 政策手册引用的判决及当前采纳决定为主。已发现被替代的版本、适用范围存在疑义的记录留待复核。每篇列明所引用规则及适用范围;法院判决须结合管辖范围阅读。

行政先例

Matter of Tong

16 I&N Dec. 593 (BIA 1978)

自雇构成未经授权就业并影响调整身份

香港籍非移民学生逾期居留,并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自营二手车行。移民上诉委员会认定“employment”包括自雇,未经授权的自雇属于《移民与国籍法》第245(c)条所指的未经授权就业,因此禁止其调整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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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籍非移民学生逾期居留,并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自营二手车行。移民上诉委员会认定“employment”包括自雇,未经授权的自雇属于《移民与国籍法》第245(c)条所指的未经授权就业,因此禁止其调整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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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先例

Matter of Marin

16 I&N Dec. 581 (BIA 1978)

212(c)豁免裁量中的权衡标准与改造要求

哥伦比亚籍永久居民因贩卖可卡因被定罪并遭驱逐程序,移民法官拒绝其212(c)豁免申请。移民上诉委员会维持原判,确立裁量救济须权衡不利因素与社会人道因素,严重毒品犯罪者须证明异常或突出的抵消性衡平因素,有犯罪记录者通常须证明已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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哥伦比亚籍永久居民因贩卖可卡因被定罪并遭驱逐程序,移民法官拒绝其212(c)豁免申请。移民上诉委员会维持原判,确立裁量救济须权衡不利因素与社会人道因素,严重毒品犯罪者须证明异常或突出的抵消性衡平因素,有犯罪记录者通常须证明已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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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先例

Matter of Hranka

16 I&N Dec. 491 (BIA 1978)

INA 212(d)(3)(B) 预先入境许可的三因素权衡标准

申请人系加拿大公民,因曾从事卖淫被驱逐而不可入境,其依据INA 212(d)(3)(B)申请以非移民身份预先入境许可,地区主任以未证明康复且理由不具“令人信服的人道情形”为由拒绝。移民上诉委员会认为法律不要求申请人理由必须“令人信服”,应权衡入境对社会危害的风险、先前移民法或刑法违规的严重性以及入境理由的性质三因素,并据此批准了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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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系加拿大公民,因曾从事卖淫被驱逐而不可入境,其依据INA 212(d)(3)(B)申请以非移民身份预先入境许可,地区主任以未证明康复且理由不具“令人信服的人道情形”为由拒绝。移民上诉委员会认为法律不要求申请人理由必须“令人信服”,应权衡入境对社会危害的风险、先前移民法或刑法违规的严重性以及入境理由的性质三因素,并据此批准了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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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先例

Matter of Michelin Tire Corporation

17 I&N Dec. 248 (Reg'l Comm'r 1978)

L-1跨国公司调派中“特殊知识”与一年雇佣期的认定

一家国际轮胎公司为一名法国教育专员申请L类跨国公司调派身份,但该受益人在递交申请时仅受雇约9个月,且其掌握的法国教育体系知识被认定为员工福利性质,而非与商业扩展直接相关的特殊知识。地区局长否决申请后,区域专员维持原决定,确立受益人须在递交申请时已连续受雇满一年,且特殊知识须与商业扩展或海外市场竞争力直接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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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国际轮胎公司为一名法国教育专员申请L类跨国公司调派身份,但该受益人在递交申请时仅受雇约9个月,且其掌握的法国教育体系知识被认定为员工福利性质,而非与商业扩展直接相关的特殊知识。地区局长否决申请后,区域专员维持原决定,确立受益人须在递交申请时已连续受雇满一年,且特殊知识须与商业扩展或海外市场竞争力直接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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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先例

Matter of Bullen

16 I&N Dec. 378 (BIA 1977)

未婚女儿签证申请中的婚生子女与准正认定

合法永久居民申请人为一名在格林纳达出生的未婚女性申请第二优先未婚女儿签证,但出生登记未列父亲,且未证明其符合婚生子女或准正条件。移民上诉委员会认定申请人未履行证明亲子关系的举证责任,并维持地区主任拒绝申请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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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永久居民申请人为一名在格林纳达出生的未婚女性申请第二优先未婚女儿签证,但出生登记未列父亲,且未证明其符合婚生子女或准正条件。移民上诉委员会认定申请人未履行证明亲子关系的举证责任,并维持地区主任拒绝申请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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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先例

Matter of Marques

16 I&N Dec. 314 (BIA 1977)

调整身份申请人负举证责任且不得以第五修正案拒绝提供相关材料

申请人依《移民与国籍法》第245条申请调整身份,移民法官询问其被捕时随身携带的大额现金来源,申请人援引第五修正案拒绝回答。移民上诉委员会认定,满足客观条件仅意味着具备资格而非当然有权获得调整身份,申请人负有提供其知悉且与裁量相关的信息的举证责任,拒绝披露导致无法判断其是否值得行使裁量权,故申请被适当否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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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依《移民与国籍法》第245条申请调整身份,移民法官询问其被捕时随身携带的大额现金来源,申请人援引第五修正案拒绝回答。移民上诉委员会认定,满足客观条件仅意味着具备资格而非当然有权获得调整身份,申请人负有提供其知悉且与裁量相关的信息的举证责任,拒绝披露导致无法判断其是否值得行使裁量权,故申请被适当否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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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先例

Matter of Chartier

16 I&N Dec. 284 (BIA 1977)

跨国公司调派人员不要求境外子公司

加拿大籍申请人受雇于美国密歇根公司的加拿大业务,该公司在加拿大无子公司或分支机构,申请人1974年以L-1跨国公司调派人员身份入境,后因劳工证申请引发调查并被以不具备L-1资格为由启动遣返程序。移民上诉委员会认为《移民与国籍法》第101(a)(15)(L)条并未明文要求雇主在境外设有子公司或其他法律实体,在遣返程序中不应默示添加该要求,故撤销移民法官裁决并终止遣返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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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籍申请人受雇于美国密歇根公司的加拿大业务,该公司在加拿大无子公司或分支机构,申请人1974年以L-1跨国公司调派人员身份入境,后因劳工证申请引发调查并被以不具备L-1资格为由启动遣返程序。移民上诉委员会认为《移民与国籍法》第101(a)(15)(L)条并未明文要求雇主在境外设有子公司或其他法律实体,在遣返程序中不应默示添加该要求,故撤销移民法官裁决并终止遣返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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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先例

Matter of Rico

16 I&N Dec. 181 (BIA 1977)

单次走私大麻即构成非法贩运者

申请人作为回美永久居民通勤者,在边境被查获车内藏有162磅大麻;移民上诉委员会认定,即使刑事控告后被撤销,只要有理由相信其明知并参与走私大麻,即符合《移民与国籍法》第212(a)(23)条“非法贩运者”的排除理由。委员会还认定,单次走私尝试即足以构成贩运,且通勤者离境不构成Fleuti意义上的有意义的离境,返美时适用排除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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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作为回美永久居民通勤者,在边境被查获车内藏有162磅大麻;移民上诉委员会认定,即使刑事控告后被撤销,只要有理由相信其明知并参与走私大麻,即符合《移民与国籍法》第212(a)(23)条“非法贩运者”的排除理由。委员会还认定,单次走私尝试即足以构成贩运,且通勤者离境不构成Fleuti意义上的有意义的离境,返美时适用排除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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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先例

Matter of Wing's Tea House

16 I&N Dec. 158 (Act. Reg'l Comm'r 1977)

第六优先劳工证申请日与资格认定

一家中餐馆为一名中国籍特殊食品厨师申请第六优先职业移民,但该厨师在劳工证申请受理日尚不具备雇主所要求的一年工作经验。代理区域专员认定,第六优先申请的提交日以劳工部就业服务系统受理劳工证申请之日为准,申请日后取得的经验不能用于支持该申请,因此驳回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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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中餐馆为一名中国籍特殊食品厨师申请第六优先职业移民,但该厨师在劳工证申请受理日尚不具备雇主所要求的一年工作经验。代理区域专员认定,第六优先申请的提交日以劳工部就业服务系统受理劳工证申请之日为准,申请日后取得的经验不能用于支持该申请,因此驳回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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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SCIS 采纳决定

Matter of Great Wall

16 I&N Dec. 142 (Acting Reg. Comm. 1977)

第六优先职业移民申请中雇主支付所承诺工资的能力

申请人以月薪850美元为受益人申请第六优先职业移民,但记录显示申请提交时申请人无力支付该工资,上诉时也未能证明将来能够且将会支付。代理区域专员认定,第六优先签证申请要求雇主提出真实的工作邀请,并证明其在提交申请时具备支付所承诺工资的财务能力;否则,依据《移民与国籍法》第204(b)条,申请应予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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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以月薪850美元为受益人申请第六优先职业移民,但记录显示申请提交时申请人无力支付该工资,上诉时也未能证明将来能够且将会支付。代理区域专员认定,第六优先签证申请要求雇主提出真实的工作邀请,并证明其在提交申请时具备支付所承诺工资的财务能力;否则,依据《移民与国籍法》第204(b)条,申请应予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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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先例

Matter of Saunders

16 I&N Dec. 326 (BIA 1977)

调整身份后五年内须先撤销身份再启动遣返程序

英国公民Saunders以美国公民配偶身份经第245条调整身份,此前已披露在英两次大麻持有定罪;移民上诉委员会认定其第二次定罪所依据的1971年《毒品滥用法》要求证明明知,故区别于Lennon案,该定罪可构成第241(a)(11)条遣返事由。但委员会认为,调整身份后五年内如显示当事人本不符合调整条件,须先依第246条撤销调整身份,方可启动遣返程序;因撤销意向通知不充分、未给予听证机会且最终撤销通知未送达,遂终止遣返程序并驳回复审动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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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公民Saunders以美国公民配偶身份经第245条调整身份,此前已披露在英两次大麻持有定罪;移民上诉委员会认定其第二次定罪所依据的1971年《毒品滥用法》要求证明明知,故区别于Lennon案,该定罪可构成第241(a)(11)条遣返事由。但委员会认为,调整身份后五年内如显示当事人本不符合调整条件,须先依第246条撤销调整身份,方可启动遣返程序;因撤销意向通知不充分、未给予听证机会且最终撤销通知未送达,遂终止遣返程序并驳回复审动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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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先例

INS v. Bagamasbad

429 U.S. 24 (1976)

调整身份裁量拒绝无需先裁定法定资格

逾期居留四年的旅游签证持有人依8 U.S.C. § 1255(a)申请调整为永久居民,移民法官以申请人曾向领事作出严重虚假陈述为由行使裁量权拒绝,未先认定其是否符合法定资格条件。最高法院认为,在申请无论是否满足法定资格都会被适当拒绝的情况下,移民法官无须就法定资格作出咨询性认定,遂撤销第三巡回法院全体庭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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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居留四年的旅游签证持有人依8 U.S.C. § 1255(a)申请调整为永久居民,移民法官以申请人曾向领事作出严重虚假陈述为由行使裁量权拒绝,未先认定其是否符合法定资格条件。最高法院认为,在申请无论是否满足法定资格都会被适当拒绝的情况下,移民法官无须就法定资格作出咨询性认定,遂撤销第三巡回法院全体庭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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