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先例决定与判决

在补件通知或决定书中看到一个案名,从这里查阅它的全文与适用规则。

官方文件 · 中英对照原件下载、中文全文、官方引用记录。

符合条件的判决 230

收录范围

以 USCIS 政策手册引用的判决及当前采纳决定为主。已发现被替代的版本、适用范围存在疑义的记录留待复核。每篇列明所引用规则及适用范围;法院判决须结合管辖范围阅读。

USCIS 采纳决定

Matter of Amin

13 I&N Dec. 209 (Reg. Comm. 1969)

交流访问者两年回国居住要求豁免中的“特殊困难”认定

印度籍医生以美国公民子女会因其妻子皮肤病影响照料而遭受特殊困难为由,申请豁免《移民与国籍法》第212(e)条规定的两年回国居住要求。地区专员认定,记录未能证明其妻的病情过去曾妨碍其妥善照料子女,也未证明该病复发时印度无法获得治疗,因此不构成特殊困难,遂维持驳回决定。

展开摘要收起摘要

印度籍医生以美国公民子女会因其妻子皮肤病影响照料而遭受特殊困难为由,申请豁免《移民与国籍法》第212(e)条规定的两年回国居住要求。地区专员认定,记录未能证明其妻的病情过去曾妨碍其妥善照料子女,也未证明该病复发时印度无法获得治疗,因此不构成特殊困难,遂维持驳回决定。

阅读判决与下载文件
人道类申请5 页原件 · 中文全文
行政先例

Matter of Pearson

13 I&N Dec. 152 (BIA 1969)

墨西哥单方离婚与后续婚姻效力

美国公民为菲律宾籍配偶提交亲属移民申请,但其此前在墨西哥仅停留数小时、未出庭取得的单方离婚,在内华达州(婚姻缔结地)和纽约州(婚姻住所地)均不被承认,故后续婚姻无效。移民上诉委员会还认定,申请人经传唤未出席问话,未履行证明先前婚姻已合法终止的举证责任,地区主任以未推进诉讼为由拒绝申请并无不当。

展开摘要收起摘要

美国公民为菲律宾籍配偶提交亲属移民申请,但其此前在墨西哥仅停留数小时、未出庭取得的单方离婚,在内华达州(婚姻缔结地)和纽约州(婚姻住所地)均不被承认,故后续婚姻无效。移民上诉委员会还认定,申请人经传唤未出席问话,未履行证明先前婚姻已合法终止的举证责任,地区主任以未推进诉讼为由拒绝申请并无不当。

阅读判决与下载文件
亲属移民4 页原件 · 中文全文
USCIS 采纳决定

Matter of Ambe

13 I&N Dec. 3 (Dist. Dir. 1968)

因美国公民子女健康原因认定212(e)豁免中的“特殊困难”

印度籍交流访问者Ambe医生的美国公民幼子患有严重特应性皮炎,医学上属天花疫苗接种禁忌,而印度天花流行,全家无法安全返回。地区主任据此认定要求其履行两年外国居留义务将给美国公民子女造成“特殊困难”,批准了212(e)豁免。

展开摘要收起摘要

印度籍交流访问者Ambe医生的美国公民幼子患有严重特应性皮炎,医学上属天花疫苗接种禁忌,而印度天花流行,全家无法安全返回。地区主任据此认定要求其履行两年外国居留义务将给美国公民子女造成“特殊困难”,批准了212(e)豁免。

阅读判决与下载文件
人道类申请2 页原件 · 中文全文
USCIS 采纳决定

Matter of Vicedo

13 I&N Dec. 33 (Dist. Dir. 1968)

交换访客因美国公民子女特殊困难获212(e)豁免

菲律宾籍交换访客Vicedo申请豁免INA 212(e)两年外国居留要求,主张若离境,两名年幼美国公民子女因不能与母亲分离而须随行,其海军服役的丈夫因军令无法同行,家庭将失去其照料与收入,且难以负担旅费及在菲律宾的生活。地区主任认定该情形构成对其美国公民子女的特殊困难,且其入境符合公共利益,遂批准豁免。

展开摘要收起摘要

菲律宾籍交换访客Vicedo申请豁免INA 212(e)两年外国居留要求,主张若离境,两名年幼美国公民子女因不能与母亲分离而须随行,其海军服役的丈夫因军令无法同行,家庭将失去其照料与收入,且难以负担旅费及在菲律宾的生活。地区主任认定该情形构成对其美国公民子女的特殊困难,且其入境符合公共利益,遂批准豁免。

阅读判决与下载文件
人道类申请2 页原件 · 中文全文
行政先例

Matter of Cruz-Gastelum

12 I&N Dec. 704 (BIA 1968)

无入境记录时合法入境推定不适用

申请人主张1948年作为美国公民之子被错误入境,但移民局记录中查无该次入境记录。移民上诉委员会认为,8 CFR 101.1(j)的合法永久居民入境推定以存在入境记录为必要条件,仅有证言和旁证不足以满足,故其1962年持签证返美构成首次合法永久居民入境,其后五年内的道德败坏犯罪导致可被驱逐。

展开摘要收起摘要

申请人主张1948年作为美国公民之子被错误入境,但移民局记录中查无该次入境记录。移民上诉委员会认为,8 CFR 101.1(j)的合法永久居民入境推定以存在入境记录为必要条件,仅有证言和旁证不足以满足,故其1962年持签证返美构成首次合法永久居民入境,其后五年内的道德败坏犯罪导致可被驱逐。

阅读判决与下载文件
其他移民事项6 页原件 · 中文全文
行政先例

Matter of Peterson

12 I&N Dec. 663 (BIA 1968)

婚姻真实性认定不以同居或性关系为要件

美国公民为53岁伊朗籍妻子申请直系亲属签证,地区主任以双方分房居住、未圆房且申请人称结婚是为找管家为由认定婚姻不真实而拒绝。移民上诉委员会认为,婚姻依法举行即已成立,双方年长、同住一屋、相识一年半且关系持续两年以上,足以证明存在真实且持久的婚姻意图,结婚动机不影响认定,遂批准签证申请。

展开摘要收起摘要

美国公民为53岁伊朗籍妻子申请直系亲属签证,地区主任以双方分房居住、未圆房且申请人称结婚是为找管家为由认定婚姻不真实而拒绝。移民上诉委员会认为,婚姻依法举行即已成立,双方年长、同住一屋、相识一年半且关系持续两年以上,足以证明存在真实且持久的婚姻意图,结婚动机不影响认定,遂批准签证申请。

阅读判决与下载文件
亲属移民3 页原件 · 中文全文
USCIS 采纳决定

Matter of Sonegawa

12 I&N Dec. 612 (Reg. Comm. 1967)

雇主支付能力与劳工证工资承诺

申请人经营定制服装店,为其助理服装设计师职位提交第三优先(技术劳工)签证申请;地区主任以1966年净利仅280美元、不足以支付劳工证所定年薪6,240美元为由拒绝。地区专员认定,1966年利润偏低系搬迁与新址双倍租金等暂时因素所致,1967年前五个月净利已达4,774美元,业务增长与盈利预期合理,故申请人已证明有能力支付劳工证规定的工资并满足认证条件,上诉获准、申请获批。

展开摘要收起摘要

申请人经营定制服装店,为其助理服装设计师职位提交第三优先(技术劳工)签证申请;地区主任以1966年净利仅280美元、不足以支付劳工证所定年薪6,240美元为由拒绝。地区专员认定,1966年利润偏低系搬迁与新址双倍租金等暂时因素所致,1967年前五个月净利已达4,774美元,业务增长与盈利预期合理,故申请人已证明有能力支付劳工证规定的工资并满足认证条件,上诉获准、申请获批。

阅读判决与下载文件
职业移民与工作签证4 页原件 · 中文全文
行政先例

Matter of Mahal

12 I&N Dec. 409 (BIA 1967)

一夫多妻婚姻所生子女的合法性与兄弟姐妹关系认定

父亲在印度和巴基斯坦依印度教仪式先后缔结两段婚姻,其中第二段为一夫多妻婚姻;受益人作为该婚姻所生子女,由其美国公民同父异母兄弟为其申请第五优先签证。移民上诉委员会认定,该一夫多妻婚姻在缔结时依当地印度教法律合法,所生子女亦为婚生子女,故受益人与申请人之间成立可支持第五优先申请的兄弟姐妹关系,批准签证申请。

展开摘要收起摘要

父亲在印度和巴基斯坦依印度教仪式先后缔结两段婚姻,其中第二段为一夫多妻婚姻;受益人作为该婚姻所生子女,由其美国公民同父异母兄弟为其申请第五优先签证。移民上诉委员会认定,该一夫多妻婚姻在缔结时依当地印度教法律合法,所生子女亦为婚生子女,故受益人与申请人之间成立可支持第五优先申请的兄弟姐妹关系,批准签证申请。

阅读判决与下载文件
亲属移民2 页原件 · 中文全文
行政先例

Matter of Carrubba

11 I&N Dec. 914 (BIA 1966)

普通法婚姻的明确可信证据标准

美国公民请愿人为其意大利籍丈夫申请近亲属移民身份,地区主任以请愿人与Huff在俄亥俄州存在未解除的普通法婚姻为由拒绝。移民上诉委员会认为,俄亥俄州要求以明确可信证据证明普通法婚姻的全部要件,本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存在当场结婚合意及夫妻名义的共同生活,故请愿人1964年与受益人的婚姻有效,上诉获准。

展开摘要收起摘要

美国公民请愿人为其意大利籍丈夫申请近亲属移民身份,地区主任以请愿人与Huff在俄亥俄州存在未解除的普通法婚姻为由拒绝。移民上诉委员会认为,俄亥俄州要求以明确可信证据证明普通法婚姻的全部要件,本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存在当场结婚合意及夫妻名义的共同生活,故请愿人1964年与受益人的婚姻有效,上诉获准。

阅读判决与下载文件
亲属移民5 页原件 · 中文全文
行政先例

Matter of Soo Hoo

11 I&N Dec. 151 (BIA 1965)

收养有效性举证责任

本案中,美国公民请愿人为其在中国收养的已婚养子申请配额优先身份,但未能提供书面收养文件,且收养时请愿人仅比养子年长15岁。移民上诉委员会认定,请愿人未以优势证据证明该收养符合中国民法典关于书面形式及收养人须年长至少20岁的要件,故驳回上诉。

展开摘要收起摘要

本案中,美国公民请愿人为其在中国收养的已婚养子申请配额优先身份,但未能提供书面收养文件,且收养时请愿人仅比养子年长15岁。移民上诉委员会认定,请愿人未以优势证据证明该收养符合中国民法典关于书面形式及收养人须年长至少20岁的要件,故驳回上诉。

阅读判决与下载文件
亲属移民3 页原件 · 中文全文
行政先例

Matter of Brantigan

11 I&N Dec. 493 (BIA 1966)

配偶签证申请中婚姻有效性的举证责任

美国公民申请人为菲律宾籍配偶申请非配额签证,但未能证明其前段婚姻已合法终止,仅依赖加州法律对后续仪式婚姻的有效性推定。移民上诉委员会认定,举证责任在申请人,婚姻有效性推定不足以证明前婚终止,因此不能确立有效婚姻;但为给予申请人机会,委员会同意重新开庭,就其前妻下落及联系努力进行宣誓询问。

展开摘要收起摘要

美国公民申请人为菲律宾籍配偶申请非配额签证,但未能证明其前段婚姻已合法终止,仅依赖加州法律对后续仪式婚姻的有效性推定。移民上诉委员会认定,举证责任在申请人,婚姻有效性推定不足以证明前婚终止,因此不能确立有效婚姻;但为给予申请人机会,委员会同意重新开庭,就其前妻下落及联系努力进行宣誓询问。

阅读判决与下载文件
亲属移民3 页原件 · 中文全文
行政先例

Matter of Young

11 I&N Dec. 38 (BIA 1965)

自愿离境不中断连续居住

一名中国籍申请人依《移民与国籍法》第249条申请调整身份,移民局主张其在递解程序启动后自愿离境,中断了自1940年6月28日前的连续居住。移民上诉委员会认定,该离境属自愿离境,并非依驱逐或排斥程序离境,且其美国住所未放弃,故不中断第249条所需的连续居住。

展开摘要收起摘要

一名中国籍申请人依《移民与国籍法》第249条申请调整身份,移民局主张其在递解程序启动后自愿离境,中断了自1940年6月28日前的连续居住。移民上诉委员会认定,该离境属自愿离境,并非依驱逐或排斥程序离境,且其美国住所未放弃,故不中断第249条所需的连续居住。

阅读判决与下载文件
绿卡与身份调整4 页原件 · 中文全文

免费评估

选择评估方式

从你的经历和目标出发,了解下一步怎么准备。

现在可用

人工评估

移民规划师一对一

结合你的个人经历、申请目标和现有材料,梳理申请方向与准备重点。

即将上线

ImmiClaw

AI 智能评估

AI 评估服务正在准备中,开放后可在这里开始。现在可先与规划师沟通。

你的移民计划,从一次免费评估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