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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30681554 日期:2024年4月1日
关于行政上诉办公室决定的动议
表格 I-140,外籍劳工移民申请(国家利益豁免)
申请人是一名个人理财顾问,寻求以拥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身份获得第二优先就业类(EB-2)移民分类,并寻求对该分类所附工作要求获得国家利益豁免。参见《移民与国籍法》(本法)第203(b)(2)条,8 U.S.C. § 1153(b)(2)。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审理主任驳回了该申请,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豁免所要求的工作要求、并因此豁免劳工证将符合国家利益。我们驳回了申请人随后的上诉和复议动议。现该事项因第二次复议动议再次提交至本办公室。8 C.F.R. § 103.5。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证明其符合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经审查,我们将驳回该复议动议。
复议动议必须证明本办公室的决定是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且根据决定作出时诉讼记录中的证据,该决定是错误的。8 C.F.R. § 103.5(a)(3)。在复议动议中,我们不审议新的事实或证据。
在请求对国家利益豁免工作要求时,申请人必须证明其“符合国家利益”,从而值得对工作要求行使自由裁量豁免。本法第203(b)(2)(B)(i)条。虽然法律和相关法规均未界定“国家利益”一词,但 Matter of Dhanasar, 26 I&N Dec. 884, 889 (AAO 2016) 提供了审理国家利益豁免申请的框架。Dhanasar 指出,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可作为自由裁量事项,1 在申请人证明以下各项时授予国家利益豁免:
- 拟从事的事业既具有实质性价值,又具有国家重要性;
1 另见 Flores v. Garland, 72 F.4th 85, 88 (5th Cir. 2023)(加入第九、第十一和哥伦比亚特区巡回法院(以及第三巡回法院在一份未公布决定中)的意见,认定USCIS授予或拒绝国家利益豁免的决定本质上属于自由裁量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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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个人处于有利地位,能够推进其拟从事的事业;且
- 权衡之下,豁免工作要求将有利于美国。
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的拟从事事业具有实质性价值。然而,他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其拟从事事业在 Dhanasar 分析第一项要件下具有国家重要性。审理主任还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其处于有利地位能够推进其拟从事事业;也未能证明权衡之下豁免工作要求将有利于美国。
我们采纳并维持了审理主任的决定,即申请人未能证明其拟从事事业具有国家重要性。参见 Matter of Burbano, 20 I&N Dec. 872, 874 (BIA 1994)。我们还保留了申请人关于 Dhanasar 框架下资格问题的其余论点。参见 INS v. Bagamasbad, 429 U.S. 24, 25 (1976)(“法院和行政机关无须对作出其结论所不必要的问题作出认定”)。
在其先前的复议动议中,申请人提交了一份与其上诉书面论证意见几乎相同的书面论证意见。我们认定申请人的“重复相同论点并未显示复议的正当理由”,并驳回了该动议。在其当前的复议动议中,申请人再次提交了一份与其先前上诉书面论证意见及先前动议书面论证意见大体相似的书面论证意见。
复议动议针对的是本办公室最近的决定。换言之,我们审查任何新论点,但仅限于其与本办公室驳回申请人先前复议动议相关。因此,我们不能审议对较早驳回决定提出的新异议,申请人也不能利用本次提交对程序较早阶段提出新的错误主张。在此,申请人主张审理主任决定存在一般性错误,但未指出本办公室先前决定中任何具体的法律或事实错误。
经审查,我们未发现任何错误或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申请人不能通过广泛地不同意本办公室的结论来满足复议动议的要求;该动议必须证明本办公室在法律或政策上如何出错。参见 Matter of O-S-G-, 24 I&N Dec. 56, 58 (BIA 2006)(认定复议动议并非当事人实质上提交相同书面论证意见并通过一般性主张先前决定存在错误来寻求复议的程序)。
在这些程序中,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证明其符合所请求福利的资格。本法第291条,8 U.S.C. § 1361。申请人未能证明本办公室先前的决定存在法律或政策错误。因此,该动议不符合复议动议的要求,必须予以驳回。
命令:复议动议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