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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运运输公司创办人兼经营者 · NIW 国家利益豁免:上诉驳回(2025年4月1日)

类别 NIW · 领域 商业 · 结果 上诉驳回 · 讨论的标准 特殊能力:官方学术记录、特殊能力:执业许可或专业认证、特殊能力:显示特殊能力的薪资或其他报酬、特殊能力:专业协会会员资格、特殊能力:最终实质审查、国家利益豁免第一要素:实质价值与国家重要性、国家利益豁免第二要素:处于有利地位推进拟议事业、国家利益豁免第三要素:权衡豁免职位邀请要求是否有利于美国、EB-2基础资格:高级学位专业人士
不成立 特殊能力:官方学术记录、特殊能力:执业许可或专业认证、特殊能力:显示特殊能力的薪资或其他报酬、特殊能力:专业协会会员资格、特殊能力:最终实质审查、国家利益豁免第一要素:实质价值与国家重要性、国家利益豁免第二要素:处于有利地位推进拟议事业

AI 翻译,非官方,以原文为准。译文由模型按原文段落生成,法规引用与判例名保留英文;USCIS 隐去的姓名与机构以「[已隐去]」表示。

本次裁决与影响

行政上诉办公室重新审查后驳回上诉。具体而言:撤销原审主任关于申请人符合特殊能力的结论,认定其未满足8 C.F.R. § 204.5(k)(3)(ii)下至少三项证据标准,因而不具备特殊能力类别资格;认定其未满足Dhanasar第一要素(国家重要性)和第二要素(处于有利地位推进拟议事业);第三要素因前两项认定已足以处理上诉而未审理并保留。本次决定未批准申请,也未发回重审。

核对原文依据
As the Petitioner has not established that he meets at least three of the evidentiary criteria under 8 C.F.R. § 204.5(k)(3)(ii), he is not eligible as an alien of exceptional abi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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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RDER: The appeal is dismis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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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背景

申请人是一名企业家,拟在美国创办并经营一家货运(卡车运输)企业,并以此申请EB-2特殊能力类别及国家利益豁免,同时请求豁免该类别所附的职位邀请要求。原审主任以未证明符合国家利益豁免为由拒绝;上诉后,行政上诉办公室重新审查并驳回上诉。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an entrepreneur, seeks employment-based second preference (EB-2) immigrant classification as an alien of exceptional ability, as well as a national interest waiver of the job offer requirement attached to this classifi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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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Petitioner proposes to act as the founder and owner of a freight transportation (trucking) busin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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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经过

  1. 初次提交

    申请人提交I-140表格,以特殊能力身份申请EB-2并请求国家利益豁免;提交材料包括格鲁吉亚颁发的法学学士学位文凭及补充材料、州商业学习许可证复印件、2022年公司联邦所得税申报表、某协会会员材料及商业计划等。

    核对原文依据
    Form 1-140, Immigrant Petition for Alien Workers (National Interest Waiv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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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he Petitioner submitted a diploma and supplement from the~------------ m I I Georgia showing that he was awarded a Bachelor of Laws degr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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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he Petitioner initially submitted a copy of his state commercial learner's perm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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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补件

    原审主任发出补件通知,要求就全部六项证据标准补充材料;申请人补交了商业驾驶执照(约在申请提交后一个月签发),并主张其法学学位与拟议事业相关。

    核对原文依据
    When responding to the Director's request for evidence (RFE), which sought additional evidence in support of all six of the evidentiary criter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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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n responding to the Director's RFE, the Petitioner submitted his commercial driver's license, issued approximately one month after his petition was fil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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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原审决定

    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主任拒绝申请,认定记录未能证明申请人符合国家利益豁免;主任同时表示申请人符合特殊能力,但未按证据标准逐项分析,也未进行最终实质审查。

    核对原文依据
    The Director of the Nebraska Service Center denied the petition, concluding that the record did not establish that the Petitioner merits a national interest waiv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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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he Director stated that the Petitioner qualifies as an alien of exceptional ability, but did not provide an analysis of the evidence submitted under the evidentiary criter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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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上诉

    申请人依8 C.F.R. § 103.3提出上诉;上诉中通过代理人主张其车辆运输业务具有国家重要性、将创造就业,并强调其教育、经验和技能。

    核对原文依据
    The matter is now before us on appeal pursuant to 8 C.F.R. § 1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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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On appeal, the Petitioner asserts through his representative thatl Ioperation in the vehicle shipping segment means that it will have national import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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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上诉审查决定

    行政上诉办公室于2025年4月1日作出决定,重新审查后驳回上诉;撤销原审关于特殊能力的结论,认定未满足至少三项证据标准,且未满足国家利益豁免第一、第二要素,第三要素未审理并保留。

    核对原文依据
    Date: APR. 01,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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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ORDER: The appeal is dismis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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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项证据分析

按争议点查看申请主张、原审意见、具体证据与 AAO 理由。点击每项标题可展开或收起。

特殊能力:官方学术记录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8 C.F.R. § 204.5(k)(3)(ii)(A)要求由学院、大学、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出具的官方学术记录,显示申请人拥有与特殊能力领域相关的学位、文凭、证书或类似奖项。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其格鲁吉亚法学学士学位赋予其“在实施拟议事业中至关重要的技能和知识”,因而与拟议事业相关。

原审意见

原审主任未按证据标准逐项分析;仅笼统认定申请人符合特殊能力。

格鲁吉亚颁发的法学学士学位文凭及补充材料

证明目的
证明申请人拥有官方学术记录中的学位,且该学位与拟议事业相关。
AAO 如何评价
AAO认定其属于官方学术记录,但未认定其与所称特殊能力领域相关;申请人关于学位相关性的说明过于笼统。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未指出法学学习中获得的与卡车运输企业经营相关的具体技能或知识。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did not identify any specific skills or knowledge that he gained in the course ofhis studies that relate to his operation of a trucking compan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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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认可该文凭属于官方学术记录,但认为申请人未说明法学学习中获得的哪些具体技能或知识与经营卡车运输公司相关,仅泛称学习过商业相关学科,不足以建立与所称特殊能力领域的关联,故不满足本项标准。

核对原文依据
While this evidence qualifies as an official academic record of a degree, the Petitioner has not established that it relates to his area of exceptional abi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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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sufficient to establish that his law degree earned in Georgia relates to his claimed area of exceptional ability as an entrepreneur in the United Stat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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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能力:执业许可或专业认证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8 C.F.R. § 204.5(k)(3)(ii)(C)要求提供执业许可或特定专业或职业的认证;同时“专业”依8 C.F.R. § 204.5(k)(2)指法条所列职业或至少要求美国学士学位或同等外国学位的职业。资格须在提交申请时即已具备。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提交州商业学习许可证及后来取得的商业驾驶执照,主张其满足本项标准。

原审意见

原审主任未按证据标准逐项分析;仅笼统认定申请人符合特殊能力。

州商业学习许可证复印件

证明目的
作为执业许可或专业认证证据。
AAO 如何评价
AAO未将其认定为满足本项标准的许可;重点评价了后来提交的商业驾驶执照。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未显示该许可证与所称企业家特殊能力领域相关。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initially submitted a copy of his state commercial learner's perm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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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驾驶执照(申请提交后约一个月签发)

证明目的
证明申请人持有从事卡车驾驶的许可。
AAO 如何评价
AAO认为该执照允许从事的是卡车司机职业,而拟议事业是企业家经营企业;且未证明卡车司机属于“专业”职业;签发时间晚于提交日,不满足提交时具备资格的要求。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未解释执照与企业家执业的关系;未证明卡车司机职业列于法条或要求学士学位;签发时间晚于申请提交。
核对原文依据
he has not explained how a commercial driver license allows him to practice as an entrepreneu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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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Petitioner has therefore not established that his commercial driver license meets the requirements of this criter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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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指出申请人的拟议事业是作为企业家创办并经营企业,而非担任卡车司机,申请人未解释商业驾驶执照如何使其能够以企业家身份执业;即使考虑该执照与经营卡车公司相关,记录也未证明卡车司机属于“专业”职业,即未显示该职业列于法条或要求学士学位。此外,商业驾驶执照在申请提交后约一个月才签发,而资格须在提交时具备。

核对原文依据
We first note that the Petitioner's proposed endeavor is to start and operate his business as an entrepreneur, not a truck driv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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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record does not include evidence showing that the occupation oftruck driver is either listed in the relevant section of the Act or requires a bachelor's degr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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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igibility must be established at the time of fil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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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能力:显示特殊能力的薪资或其他报酬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8 C.F.R. § 204.5(k)(3)(ii)(D)要求提供证据显示申请人曾获得可证明其特殊能力的薪资或其他报酬。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提交其创办公司的2022年联邦所得税申报表,以证明其薪资或报酬。

原审意见

原审主任未按证据标准逐项分析;仅笼统认定申请人符合特殊能力。

2022年公司联邦所得税申报表(IRS Form 1120)

证明目的
证明申请人通过公司获得可显示特殊能力的薪资或报酬。
AAO 如何评价
AAO认定该申报表显示公司未支付工资或薪金,且未反映申请人个人获得的薪资或报酬。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缺少申请人个人薪资或报酬的证据;公司应税收入不等于申请人薪资。
核对原文依据
it does not show the salary or other remuneration received by him through his ownership of the compan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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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指出该申报表显示公司当年未支付任何工资或薪金,应税收入为9,635美元;虽然申请人系唯一股东,但申报表未显示其通过所有权获得的薪资或其他报酬,记录中也没有申请人个人薪资的证据,故未满足本项标准。

核对原文依据
This return indicates that the company did not pay any salaries or wages in that year, and had taxable income of $9,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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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 the record does not include evidence of the Petitioner's salary, he has not established that he has commanded a salary or remuneration which demonstrates exceptional abi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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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能力:专业协会会员资格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8 C.F.R. § 204.5(k)(3)(ii)(E)要求提供申请人加入专业协会的证据;“专业”依8 C.F.R. § 204.5(k)(2)指至少持有学士学位且为专业人士者。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提交其在某协会的会员资格材料及该协会来信,主张满足本项标准。

原审意见

原审主任未按证据标准逐项分析;仅笼统认定申请人符合特殊能力。

某协会会员资格材料及协会来信

证明目的
证明申请人加入专业协会。
AAO 如何评价
AAO认可存在会员资格及来信,但认为来信对“专业人士”的表述不足以证明该协会属于专业协会。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未证明该协会要求成员持有学士学位或属于法规定义的专业人士。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submitted evidence of his membership in the including a letter from the associ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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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指出,尽管该协会来信称其为代表职业卡车司机利益的唯一全国性组织,并将成员描述为“专业人士”,但记录未证明该协会要求成员至少持有学士学位或属于法规定义的专业人士,因此未证明其为专业协会,不满足本项标准。

核对原文依据
Despite of its members as "professionals," the Petitioner has not established that it is aI Idescription professional associ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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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cks evidence thatl Irequires its members to hold at least a bachelor's degree or be a member of a professiln as defined at 8 C.F.R § 204.5(k)(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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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能力:最终实质审查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满足至少三项证据标准本身并不确立类别资格;还需进行最终实质审查,判断整体证据是否显示申请人具有显著高于通常水平的专业知识,并将实质性有利于美国国家经济、文化或教育利益或福利。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其自2018年起成功经营企业,具备所需专业能力。

原审意见

原审主任未进行最终实质审查,仅认定申请人符合特殊能力。

商业和职业注册及许可、公司税务申报表等整体记录

证明目的
证明申请人作为企业家具有显著高于通常水平的专业知识及商业成功。
AAO 如何评价
AAO认为记录仅显示其取得了必要注册和许可,税务申报表未显示显著商业成功或增长,整体不足以证明所需专业水平。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缺乏证明商业成功或增长的具体材料。
核对原文依据
he has submitted little documentation of his success in business as an entrepreneu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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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因申请人未满足至少三项证据标准,认为无需进行最终实质审查;但基于对全部记录的审查,仍认为记录未显示申请人具备所寻求类别要求的专业知识。AAO指出申请人虽称自2018年起成功经营企业,但提交的证明商业成功的材料很少;记录显示其取得了必要的商业和职业注册及许可,但前述税务申报表并不表明公司取得显著商业成功或增长。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has not established that he meets at least three of the evidentiary criteria under 8 C.F.R. § 204.5(k)(3)(ii), so we need not conduct a final merits determin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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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aforementioned tax return does not suggest that his company has enjoyed notable commercial success or growt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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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利益豁免第一要素:实质价值与国家重要性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Dhanasar第一要素要求拟议事业具有实质价值和国家重要性;判断国家重要性应聚焦于申请人拟从事的具体事业,而非其所在行业或职业的重要性;国家重要性可体现为显著雇用美国工人的潜力或其他重大积极经济影响。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其车辆运输业务因该细分行业收入可观、雇用数千人并在美国运输物流网络中发挥关键作用而具有国家重要性;并主张其企业已雇用3名司机、计划5年内再雇5名司机,将创造就业。

原审意见

原审主任认定申请人已证明拟议事业具有实质价值,但未证明其具体事业会在该层面产生经济影响,也未显示显著雇用美国工人的潜力或在卡车运输行业内产生更广泛影响。

商业计划中关于卡车运输行业及车辆运输细分行业经济重要性的参考文献

证明目的
证明拟议事业所属行业具有国家重要性。
AAO 如何评价
AAO据此同意拟议事业具有实质价值,但认为行业整体重要性不能替代具体事业的国家重要性分析。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未针对申请人具体事业的国家层面影响提供证据。
核对原文依据
Based upon the references included in the Petitioner's business plan for I !regarding the economic importance of the trucking indust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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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书面论证意见中关于车辆运输细分行业收入、就业和物流网络作用的陈述

证明目的
证明拟议事业具有国家重要性。
AAO 如何评价
AAO指出代理人的陈述未引用记录证据,不具证据分量;且即使有证据,行业重要性也不等同于具体事业的国家重要性。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未引用记录中的证据支持该等陈述。
核对原文依据
counsel's unsubstantiated assertions do not constitute evid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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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商业计划中关于已雇用3名司机、计划5年内再雇5名司机的陈述

证明目的
证明拟议事业具有显著雇用美国工人的潜力。
AAO 如何评价
AAO认为记录未包含公司当前人员配置的证据,商业计划也未为雇用预测提供依据,属于无支持的断言。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缺少当前人员配置证据及雇用预测的依据;未显示职位创造会在行业内产生更广泛影响。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submitted a business plan for the company which states that it already employs 3 drivers and plans to hire 5 additional drivers within 5 yea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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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书面论证意见中关于申请人“货运运输和物流专业知识”及“丰富经验和技能”的陈述

证明目的
证明其经验和技能将促进美国经济增长、就业创造和社会福利改善,从而具有国家重要性。
AAO 如何评价
AAO认为这些关于申请人个人能力的主张属于第二要素考量,不应放在第一要素分析中;且记录中关于其企业家经验和技能的证据很少。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未在第一要素下针对具体事业的国家重要性提供证据。
核对原文依据
these assertions are misplaced within the analysis under the first prong of the Dhanasar framewor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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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同意拟议事业具有实质价值,但认为国家重要性应针对具体事业而非行业整体;代理人关于行业重要性的陈述未引用记录证据,且即使有证据也不支持单一企业所有经营的国家重要性。关于创造就业,记录未包含公司当前人员配置的证据,商业计划也未为雇用预测提供依据,且未显示这些职位会在行业内产生更广泛影响,故未满足第一要素。

核对原文依据
we agree that the Petitioner has established the substantial merit of his proposed endeavor in busin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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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relevant question is not the importance of the industry or profession in which the individual will work; instead, we focus on "the specific endeavor that the foreign national proposes to undertak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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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ut the record does not include evidence of the company's current staffing levels, and the business plan does not provide a basis for these employment projec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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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利益豁免第二要素:处于有利地位推进拟议事业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Dhanasar第二要素将焦点从拟议事业转向申请人个人,考量因素包括教育、技能、知识及相关或类似工作中的成功记录、未来活动模式或计划、实现拟议事业的进展,以及潜在客户、用户、投资者或其他相关实体或个人的兴趣。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其作为窗户安装工和网约车司机的经历使其“特别合格”以作为企业家推进事业,其法学学士学位显示其对学习的投入;并称自2018年7月起经营汽车运输服务。

原审意见

原审主任基于商业计划含糊以及缺乏潜在客户、投资者等兴趣的证据,认定申请人未处于有利地位推进拟议事业。

上诉书面论证意见及个人陈述中关于教育、窗户安装工和网约车司机经历的陈述

证明目的
证明申请人具备推进企业家事业的资格、技能和知识。
AAO 如何评价
AAO认为申请人未解释这些教育和经历所获知识与技能同推进拟议事业之间的关系。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未建立教育和工作经历与企业家经营能力之间的具体关联。
核对原文依据
he asserts that he is "exceptionally qualified" to advance his endeavor as an entrepreneur based upon his experiences as a window installer and as a driver for ridesharing compan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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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署的ETA 750 Part B表格

证明目的
记录申请人的就业经历。
AAO 如何评价
AAO指出该表格显示申请人于2018年4月至2021年9月从事两份全职工作(公司所有者和职业舞者),与其个人陈述及商业计划中的经历叙述不一致。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未解释如何同时从事两份全职工作,且个人陈述未提及职业舞者工作。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indicated that he worked two foll-time jobs for more than three years between April 2018 and September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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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商业计划

证明目的
证明申请人自2018年7月起经营汽车运输服务并规划未来活动。
AAO 如何评价
AAO指出商业计划称其在该期间从事网约车驾驶,与汽车运输服务的主张不一致;且商业计划被原审认为含糊。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与个人陈述、税表及公司证书时间线存在矛盾。
核对原文依据
his business plan for in which he claims to have worked as a rideshare driver during this perio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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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联邦税表附表K

证明目的
证明公司业务性质为汽车运输服务。
AAO 如何评价
AAO指出附表K将公司业务活动列为“本地客运服务”,而非汽车运输。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与汽车运输服务的主张不一致。
核对原文依据
the 2022 federal tax returns which indicate in Schedule K that the com~business activity is "local passenger transport service," not car shipp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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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交通部普通承运人证书及申请人商业驾驶执照

证明目的
证明公司及申请人具备经营汽车运输服务的资质和时间线。
AAO 如何评价
AAO指出公司直到2021年11月才获得普通承运人证书,申请人商业驾驶执照于2022年12月23日签发,与自2018年起经营汽车运输服务的主张在时间上不一致。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资质取得时间晚于所称经营起始时间。
核对原文依据
did not receive its certificate from the U.S. Department of Transportation to operate as a common carrier of property until November 2021, and the Petitioner's own commercial driver license was issued on December 23,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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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SCIS关于申请人P-3非移民身份的记录

证明目的
记录申请人在美工作授权的历史。
AAO 如何评价
AAO指出申请人申报的就业经历与其P-3身份获批的艺术家工作授权相冲突;P-3身份仅授权作为文化独特项目中的艺术家或表演者工作。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申报的自雇和职业舞者经历与P-3工作授权范围及时间不一致。
核对原文依据
much of the evidence and statements concerning the Petitioner's employment history in the record conflict with the terms ofthe Petitioner's previous P-3 nonimmigrant statu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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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指出申请人未具体回应原审指出的缺陷,仅强调其教育、经验和技能,但未解释这些知识与技能同其作为企业家推进拟议事业之间的关系。此外,记录中关于其自2018年起经营汽车运输服务的主张存在多处未解决矛盾:2022年前公司活动证据很少;其在ETA 750 Part B中申报2018年4月至2021年9月从事两份全职工作,包括公司所有者和职业舞者,但个人陈述未提及后者,也未解释如何同时从事两份全职工作;商业计划称其在该期间从事网约车驾驶,2022年税表附表K将业务活动列为“本地客运服务”而非汽车运输;公司直到2021年11月才获得交通部普通承运人证书,其商业驾驶执照于2022年12月23日签发;其申报的就业经历还与其P-3非移民身份获批的工作授权相冲突。AAO认为申请人有责任以独立客观证据解决这些矛盾,未解决的重大矛盾显著削弱其关于企业家经验和专业知识的主张,故未满足第二要素。

核对原文依据
But in neither case does he explain the relation between any knowledge or skills he may have acquired from this education and experience and his ability to advance his proposed endeavor as an entrepreneu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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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 is the Petitioner's burden to resolve these many inconsistencies in the record with independent, objective evidence pointing to where the truth l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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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se unresolved inconsistencies significantly undermine the Petitioner's claim of experience and expertise as an entrepreneur in the second prong of the Dhanasar analytical framewor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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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利益豁免第三要素:权衡豁免职位邀请要求是否有利于美国 保留/未作认定

本案适用标准

Dhanasar第三要素要求综合权衡,判断豁免职位邀请要求是否有利于美国。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通过上诉主张其符合国家利益豁免;第三要素的具体主张原文未详细记载。

原审意见

原审主任仅基于国家利益豁免实质理由拒绝,未单独分析第三要素。

AAO 认定与理由

AAO因第一要素和第二要素的认定已足以处理上诉,明确拒绝审理并保留申请人关于第三要素的上诉论点,未作实质认定。

核对原文依据
Since the identified bases for denial are dispositive of the Petitioner's appeal, we decline to reach and hereby reserve the Petitioner's appellate arguments regarding the third prong of the framewor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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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B-2基础资格:高级学位专业人士 已讨论,未单独定论

本案适用标准

EB-2类别要求申请人证明其为高级学位专业人士或科学、艺术或商业领域的特殊能力人士。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未主张以高级学位专业人士身份申请,仅以特殊能力身份申请。

原审意见

原审主任未分析高级学位专业人士资格。

AAO 认定与理由

AAO指出申请人未主张以高级学位专业人士身份获得基础类别资格,故不对此单独要求进行分析;但记录也未显示其符合该身份。此项仅作背景说明,本次未作实质认定。

核对原文依据
As the Petitioner did not claim eligibility for the underlying classification as a member of the professions holding an advanced degree, we will not provide an analysis of his eligibility under those separate require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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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提示与适用边界

以下为基于本案的材料核对提示,不是 AAO 对其他案件的裁定。

  • 阅读提示:核对特殊能力六项证据标准时,应区分“材料存在”与“材料与所称特殊能力领域相关”;本案对学术记录、执照、薪资和协会会员资格均因关联性或定义不符而未认定。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has not established that it relates to his area of exceptional ability.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2 页
  • 阅读提示:核对商业驾驶执照时,应注意其签发时间晚于申请提交日,且AAO同时审查了该执照所对应职业是否属于法规定义的“专业”。
    核对原文依据
    Eligibility must be established at the time of filing.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3 页
  • 阅读提示:核对国家利益豁免第一要素时,应区分行业整体重要性与申请人具体事业的国家重要性;商业计划中的雇用预测需有当前人员配置等客观依据。
    核对原文依据
    the relevant question is not the importance of the industry or profession in which the individual will work; instead, we focus on "the specific endeavor that the foreign national proposes to undertake."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5 页
  • 阅读提示:核对第二要素时,应逐项比对ETA 750 Part B、个人陈述、商业计划、税表附表K、交通部证书、商业驾驶执照及P-3身份记录之间的时间与内容一致性;AAO将未解决的重大矛盾作为削弱经验主张的依据。
    核对原文依据
    Unresolved material inconsistencies may lead us to reevaluate the reliability and sufficiency of other evidence submitted in support of the requested immigration benefit.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7 页
  • 阅读提示:第三要素在本案中未被实质审理,AAO明确保留该上诉论点;不能将保留视为对第三要素的否定或肯定认定。
    核对原文依据
    we decline to reach and hereby reserve the Petitioner's appellate arguments regarding the third prong of the framework.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7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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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全文

原文第 1 页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30315618 日期:2025年4月1日

对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国家利益豁免)

申请人是一名企业家,寻求以特殊能力外籍人士身份获得基于就业的第二优先(EB-2)移民分类,并寻求豁免与该分类相关的职位offer要求。见《移民与国籍法》(本法)第203(b)(2)条,8 U.S.C. § 1153(b)(2)。

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审理主任驳回了申请,认定记录未能证明申请人有资格获得国家利益豁免。现本事项依据8 C.F.R. § 103.3提交本办公室进行上诉审查。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证明其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本办公室对本案问题进行重新审查(de novo)。Matter of Christo's, Inc., 26 I&N Dec. 537, 537 n.2 (AAO 2015)。经重新审查,本办公室将驳回上诉。

I. 法律

为符合基础EB-2签证分类的资格,申请人必须证明其是高等学位专业人士或在科学、艺术或商业领域具有特殊能力的外籍人士。本法第203(b)(2)(A)条。

特殊能力是指在科学、艺术或商业领域显著高于通常所遇水平的专业程度。8 C.F.R. § 204.5(k)(2)。申请人必须首先提交满足六类证据中至少三类标准的文件。8 C.F.R. § 204.5(k)(3)(ii)(A)-(F)。1 然而,满足至少三项标准本身并不确立该分类的资格。参见6 USCIS Policy Manual F.5(8)(2), https://www.uscis.gov/policy-manual。若申请人满足上述要求,本办公室随后将进行最终实质审查,以决定证据整体是否显示其被认可具有所需专业程度,并将实质性惠及美国国家经济、文化或教育利益或福祉。本法第203(b)(2)(A)条。

1 若此类证据不适用于该个人的职业,申请人可提交可比证据以确立其资格。8 C.F.R. § 204.5(k)(3)(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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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申请人确立基础EB-2分类的资格,其随后必须证明其有资格获得对职位offer要求“符合国家利益”的酌情豁免。本法第203(b)(2)(B)(i)条。Matter of Dhanasar, 26 I&N Dec. 884, 889 (AAO 2016)提供了审理国家利益豁免申请的框架。Dhanasar指出,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可作为酌情事项2授予国家利益豁免,若申请人证明:

  • 拟议事业兼具实质性价值和国家重要性;
  • 该外籍人士处于有利地位以推进其拟议事业;以及
  • 权衡之下,豁免职位offer要求将惠及美国。

同上。

II. 特殊能力

申请人拟作为货运运输(卡车运输)企业的创始人和所有者。在其决定中,审理主任指出申请人符合特殊能力外籍人士的资格,但未对依据8 C.F.R. § 204.5(k)(3)(ii)证据标准提交的证据进行分析,也未进行最终实质审查。3 如下文详细讨论,本办公室对记录的审查表明申请人未满足其中至少三项标准的要求,因此本办公室撤回审理主任就此得出的结论。4

A. 官方学术记录

8 C.F.R. § 204.5(k)(3)(ii)(A)的证据标准要求提供官方学术记录形式的证据,显示该外籍人士拥有与特殊能力领域相关的学位、文凭、证书或类似奖项。该文件必须由学院、大学、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颁发。

在此,申请人提交了来自[已隐去]格鲁吉亚的文凭和补充材料,显示其被授予法学学士学位。虽然该证据符合学位官方学术记录的条件,但申请人未证明其与特殊能力领域相关。在回应审理主任的证据请求(RFE)时——该请求寻求支持全部六项证据标准的额外证据——申请人主张该学位与其拟议事业相关,因为它赋予其“对实施拟议事业至关重要的技能和知识”。但申请人未指明其在学习过程中获得的任何与经营卡车运输公司相关的具体技能或知识,仅称其“在成长岁月及之后学习了各种商业相关学科,并获得了建立和经营企业的足够知识”。该主张

2 见Flores v. Garland, 72 F.4th 85, 88 (5th Cir. 2023)(与第三、第九、第十一和哥伦比亚特区巡回上诉法院一致认为,USCIS授予或拒绝国家利益豁免的决定本质上属于酌情性质)。 3 审理主任在讨论申请人作为特殊能力外籍人士资格的结论句以“驳回此I-140表格申请”结尾,这与该句其余部分称申请人符合基础EB-2分类资格的内容不一致。由于审理主任未就此潜在驳回理由提供分析,本办公室将此视为排版错误。 4 申请人未提交支持8 C.F.R. § 204.5(k)(3)(ii)(B)和(F)证据标准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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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足以证明其在格鲁吉亚获得的法学学位与其在美国作为企业家的所称特殊能力领域相关。因此,其不符合该标准。

B. 执业许可证

8 C.F.R. § 204.5(k)(3)(ii)(C)的证据标准要求提供执业许可证或特定专业或职业认证的证据。申请人最初提交了其州商业学习许可证的副本。在回应审理主任的RFE时,申请人提交了其商业驾驶执照——于申请提交约一个月后颁发——作为该标准下的证据。5 本办公室首先指出,申请人的拟议事业是作为企业家创办和经营其企业,而非卡车司机,且其未解释商业驾驶执照如何允许其作为企业家执业。

其次,即使本办公室考虑该执照与其拥有和经营卡车运输公司的事业相关,其也未提供证据证明该执照所允许从事的职业——卡车司机——属于专业。术语“专业”在8 C.F.R. § 204.5(k)(2)中定义为本法所列职业以及任何至少要求美国学士学位或其外国同等学历的职业。记录中未包含证据显示卡车司机职业列于本法相关条款或要求学士学位。因此,申请人未证明其商业驾驶执照符合该标准的要求。

C. 证明特殊能力的薪资或其他报酬

8 C.F.R. § 204.5(k)(3)(ii)(D)的证据标准要求提供该外籍人士已获得证明特殊能力的薪资或其他报酬的证据。为支持该标准,申请人提交了其创办的[已隐去]企业的2022年IRS 1120表格所得税申报表。该申报表显示该公司在该年度未支付任何薪资或工资,应税收入为9,635美元。虽然申报表显示申请人是该公司的唯一股东,但未显示其通过公司所有权获得的薪资或其他报酬。由于记录中未包含申请人薪资的证据,其未证明已获得证明特殊能力的薪资或报酬。

D. 专业协会会员资格 8 C.F.R. § 204.5(k)(3)(ii)(E)的证据标准要求提供该外籍人士专业协会会员资格的证据。在此,申请人提交了其在[已隐去]的会员资格证据,包括该协会的一封信函,称其为“唯一代表专业卡车司机利益的国家组织!”尽管[已隐去]将其成员描述为“专业人士”,但申请人未证明其是专业协会。值得注意的是,8 C.F.R. § 204.5(k)(2)将“专业人士”定义为至少持有学士学位且为专业领域成员的外籍人士。记录

5 资格必须在提交申请时确立。8 C.F.R. §§ 103.2(b)(1), (12);Matter of Katigbak, 14 I&N Dec. 45, 49 (Reg'l Comm'r 1971)。申请不能在未来日期申请人依据新事实符合资格后获批。Matter of Izummi, 22 I&N Dec. 169, 175 (Comm'r 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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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乏证据证明l I要求其成员至少持有学士学位或是8 C.F.R § 204.5(k)(2)所定义的专业人士的成员。因此,申请人未能证明1 是一个专业协会,因此他不符合该标准。

E. 最终实质审查

申请人未能证明其至少符合8 C.F.R. § 204.5(k)(3)(ii)项下三项证据标准,因此我们无需进行最终实质审查以确定其是否具备显著高于科学、艺术或商业领域通常所遇专业水平的专长。尽管如此,我们已审查全部记录并认定,该记录未能证明申请人具备所寻求类别所需的专长。虽然申请人声称自2018年创立企业以来一直成功经营,但其提交的关于作为企业家取得商业成功的文件极少。记录中的证据显示其已取得必要的商业和职业注册及执照,但上述纳税申报表并不表明其公司享有显著的商业成功或增长。由于申请人未符合至少三项证据标准且未证明其具备所需专长水平,我们撤回审理主任关于申请人符合EB-2特殊能力外国人分类的结论。6

III. 国家利益豁免

申请人未能证明其符合EB-2分类资格,因此不符合国家利益豁免资格。尽管如此,由于审理主任仅基于申请人国家利益豁免请求的实质进行否决,我们将在下文处理申请人的上诉主张。

A. 实质价值与国家重要性

第一项要件,即实质价值与国家重要性,聚焦于个人拟从事的具体事业。Matter of Dhanasar, 26 I&N Dec. at 889。该事业的价值可在商业、创业、科学、技术、文化、健康或教育等一系列领域中得到证明。Id. 在确定拟议事业是否具有国家重要性时,我们考虑其潜在的前瞻性影响。Id.

在其决定中,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已证明其拟议事业具有实质价值。基于申请人商业计划中为I !所包含的关于卡车运输业经济重要性、特别是车辆运输细分领域的参考资料,我们同意申请人已证明其拟议商业事业的实质价值。

关于拟议事业的国家重要性,审理主任指出,虽然证据支持卡车运输业整体的积极经济效应,但申请人

6 由于申请人未主张符合作为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成员的底层分类资格,我们将不分析其是否符合那些单独要求。尽管如此,记录未能证明其符合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成员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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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能证明其具体事业将在该层面产生经济效应。审理主任还指出,申请人未表明其拟议事业具有雇用美国工人的显著潜力,或将在卡车运输业内产生更广泛的影响。 在上诉中,申请人通过其代理人主张,l 在车辆运输细分领域的经营意味着其将具有国家重要性,因为该细分领域“产生可观收入,雇用数千人,并在美国的运输和物流网络中发挥关键作用。”然而,正如审理主任在其决定中所述,律师未经证实的断言不构成证据。See, e.g., Matter of S-M-, 22 I&N Dec. 49, 51 (BIA 1998)(“书面论证意见、动议或上诉通知中的陈述不是证据,因此不具有任何证据权重”)。此处申请人的代理人未引用记录中的证据来支持这些陈述。更重要的是,在确定国家重要性时,相关问题不是个人将从事的行业或职业的重要性;相反,我们聚焦于“外国国民拟从事的具体事业”。Matter of Dhanasar, 26 I&N Dec. at 889。因此,即使这些断言得到记录中证据的支持,它们也不倾向于支持申请人拥有和经营该行业单一企业的国家重要性。 申请人还在上诉中主张,拟议事业将创造就业,因为I 预计雇用员工。虽然书面论证意见未详细阐述这一点,但申请人提交了公司商业计划,其中称其已雇用3名司机并计划在5年内再雇用5名司机。但记录未包含公司当前人员配置水平的证据,且商业计划未为这些就业预测提供依据。这些未经支持的断言未能表明拟议事业具有雇用美国工人的显著潜力。Id. at 890。此外,申请人未证明这些职位的创造可能在卡车运输业或车辆运输细分领域产生更广泛的影响。虽然具有雇用美国工人显著潜力或具有其他重大积极经济效应的事业可被认定具有国家重要性,但申请人在上诉中的断言不足以表明I 潜在就业创造和收入产生将达到那些水平从而具有国家重要性。

此外,申请人在其书面论证意见中强调,其“货运和物流方面的专长”和“广泛的经验和技能”将具有国家重要性,因为它们将“促进美国经济增长、就业创造和社会福利改善”。除了申请人所声称作为企业家的专长和经验的极少证据外,这些断言在Dhanasar框架第一项要件的分析中属于定位错误。如上所述,在考虑拟议事业的实质价值和国家重要性时,焦点是具体事业。关于申请人推进该事业能力的因素,如教育和经验,在第二项要件下考虑。

基于上述理由,我们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其拟议事业的国家重要性,因此其不符合Dhanasar框架第一项要件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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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处于有利地位推进拟议事业

第二项要件将焦点从拟议事业转向个人。Id. at 890。为确定其是否处于有利地位推进拟议事业,我们考虑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因素:其教育、技能、知识及在相关或类似工作中的成功记录;未来活动的模式或计划;实现拟议事业的任何进展;以及潜在客户、用户、投资者或其他相关实体或个人的兴趣。Id.

审理主任认定,部分基于申请人针对I,___ ____的商业计划含糊不清,以及缺乏潜在客户、投资者和其他个人兴趣的证据,申请人未处于有利地位推进其拟议事业。在其上诉书面论证意见中,申请人未具体回应这些指出的缺陷,而是聚焦于其教育、经验和技能。例如,其主张基于作为窗户安装工和网约车公司司机的经历,其“完全合格”作为企业家推进其事业。其还主张其法学学士学位“证明了其对学习的投入”。但在这两种情况下,其均未解释其可能从此类教育和经历中获得的任何知识或技能与其作为企业家推进拟议事业能力之间的关系。

此外,虽然其在个人陈述(及上诉书面论证意见)中声称自2018年7月起经营!,__~__.作为汽车运输服务,但关于该公司2022年之前活动的证据极少,且其关于此经历的主张在本申请内部以及本申请与其先前向USCIS提交的其他申请之间均不一致。例如,在其签署并证明内容准确的ETA 750表格B部分中,申请人表示其在2018年4月至2021年9月期间从事两份全职工作超过三年。这些包括其作为1 所有者以及作为~------~专业舞者的角色。但申请人在其个人陈述中未提及其为l f的工作,也未解释其如何能够从事两份全职工作超过三年。

此外,申请人声称其自2018年7月起将公司重新注册为汽车运输服务公司,这与其为[已隐去]提交的商业计划相矛盾,该商业计划中他声称在此期间从事网约车司机工作,同时2022年联邦纳税申报表在附表K中表明该[已隐去]商业活动为“本地客运服务”,而非汽车运输。我们还注意到,[已隐去]直至2021年11月才获得美国交通部颁发的作为财产公共承运人运营的证书,而申请人本人的商业驾驶执照于2022年12月23日才签发。

此外,我们注意到,记录中关于申请人就业历史的大量证据和陈述与申请人先前P-3非移民身份的条款相冲突,该身份最初于2015年获批,经短暂中断后持续至2022年3月。USCIS记录显示,申请人于2016年1月首次进入美国,在[已隐去]的一个文化独特项目中作为艺术家工作,随后通过[已隐去]多次获得该身份的续期。然而,申请人在ETA 750B表格上表明,2015年12月至2018年4月期间其为自雇,并于2018年4月至2021年9月期间为[已隐去]担任职业舞者。此外,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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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为[已隐去]提交的商业计划中,他表明2017年10月至2018年7月期间从事窗户安装工工作,此后受雇为网约车司机。这些陈述与申请人以P-3非移民身份获批的作为文化独特项目中舞者的工作直接冲突,该身份仅授权在文化独特项目中作为艺术家或演艺人员工作。7

申请人有责任以独立、客观的证据解决记录中的这些诸多不一致之处,指明真相所在。Matter of Ho, 19 I&N Dec. 582, 591-92 (BIA 1988)。未解决的重要不一致可能导致我们重新评估为支持所请求移民福利而提交的其他证据的可靠性和充分性。Id.;另见 Matter of O-M-0-, 28 I&N Dec. 191, 197 (BIA 2021)(“通过提交伪造证据,上诉人损害了其整个主张的完整性”)(已清理)。在此,这些未解决的不一致严重削弱了申请人在Dhanasar分析框架第二分支中作为企业家的经验和专业知识的主张。

基于上述所有理由,我们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其处于有利地位以推进其拟议事业。

申请人必须满足Dhanasar分析框架的全部三个分支,才能确立其国家利益豁免的资格。在此,申请人未能证明其拟议事业具有国家重要性,因此未满足该框架的第一分支。如上所述,他也未能通过证明其处于有利地位以推进其拟议事业来满足分析框架的第二分支。由于所认定的拒绝依据对申请人的上诉具有决定性,我们拒绝审理并在此保留申请人关于该框架第三分支的上诉论点。见 INS v. Bagamasbad, 429 U.S. 24, 25 (1976)(指出机构无需对最终裁决不必要的问题作出“纯粹咨询性的认定”);另见 Matter of L-A-C-, 26 I&N Dec. 516, 526 n.7 (BIA 2015)(在申请人 otherwise 不符合资格的情况下,拒绝在上诉中审理替代性问题)。

III. 结论

由于申请人未能证明其至少满足8 C.F.R. § 204.5(k)(3)(ii)项下三项证据标准,其不符合特殊能力外国人的资格,我们撤回审理主任在此方面的结论。此外,申请人未能证明其符合国家利益豁免的资格,因为他未能表明其拟议事业具有国家重要性,也未能表明其处于有利地位以推进该事业。

裁定:上诉被驳回。

7 此外,申请人似乎违反了其P-3非移民身份的条款,未经授权工作,这可能影响任何未来涉及可入境性问题的移民福利申请。

原文:USCIS 非先例裁决 PDF(2025-04-01)

本页为 USCIS 公开的 AAO 非先例裁决译文,不是美杰华经手的案例,不构成法律意见;个案结果取决于各自证据。翻译模型:deepseek-flash,生成于 2026-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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