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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非先例决定
案号:37692844 日期:2025年4月1日
关于行政上诉办公室决定的动议
表格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国家利益豁免)
申请人系生产工程领域的企业家,寻求以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身份获得职业移民第二优先(EB-2)分类,并寻求对该EB-2分类所附工作要求给予国家利益豁免。见《移民与国籍法》(本法)第203(b)(2)条,8 U.S.C. § 1153(b)(2)。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记录未能证明申请人有资格获得符合国家利益的工作要求豁免。我们驳回了上诉以及随后的合并重新开案动议和复议动议。现本事项基于第二次合并重新开案动议和复议动议提交至本办公室。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向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证明其资格。本法第291条;Matter of Chawathe,25 I&N Dec. 369, 375(AAO 2010)。经审查,我们将驳回上述动议。
重新开案动议必须陈述新的事实并有书面证据支持。8 C.F.R. § 103.5(a)(2)。见Matter of Coelho,20 I&N Dec. 464, 473(BIA 1992)(要求新证据具有改变结果的可能性)。复议动议必须证明本办公室先前的决定系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且根据决定作出时程序记录中的证据,该决定是错误的。8 C.F.R. § 103.5(a)(3)。对于满足上述要求并证明有资格获得所请求利益的动议,本办公室可以准许。
需要指出的是,本办公室对动议的审查仅限于审查本办公室最近一次决定,即2025年1月驳回申请人合并动议的决定,而非审理主任2024年2月的决定。8 C.F.R. § 103.5(a)(1)(ii)。在驳回申请人的合并动议时,本办公室认定申请人未提供新的事实以证明本办公室在驳回上诉时存在错误,亦未确立适当的复议理由。
在本次动议中,申请人逐字重复了其此前合并动议和上诉中关于其符合基础EB-2分类资格以及其拟议事业具有国家重要性的若干论点,但未解释为何本办公室应认为这些主张比之前更具说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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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在本办公室先前的决定中,本办公室已说明,记录未显示申请人持有8 C.F.R. § 204.5(k)(2)所要求的单一来源外国同等学位,1 并且即使其第二学位被认定为单一来源外国同等学位,由于她直至2019年8月才完成该学位,而于2022年11月提交申请,她在提交申请之前不可能已获得所要求的五年学士后经验。在动议中,申请人声称她“提供了确凿的证据文件,表明她拥有相当于美国学士学位的外国同等学历,并在该专业领域拥有至少五年的渐进式经验。”但除了一般的资格主张外,申请人并未回应已说明的证据缺陷。
此外,为支持重新开案动议,申请人提供了关于美国创业精神衰退与兴起的文章。然而,正如本办公室先前所说明的,本办公室必须关注申请人的特定事业。见Matter of Dhanasar,26 I&N Dec. 884, 889(AAO 2016)(“第一项要件,即重大价值和国家重要性,关注的是外籍国民拟开展的特定事业。”)(着重号为原文所加)。这些文章可能证明创业精神的重要性,但申请人未提供充分证据表明其特定事业将满足Dhanasar案第一项要件中的国家重要性要素。
尽管申请人为支持重新开案动议提交了额外证据,但申请人未确立其资格。就复议动议而言,申请人未证明本办公室先前的决定系基于本办公室作出决定时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因此,上述动议将被驳回。8 C.F.R. § 103.5(a)(4)。
命令:重新开案动议被驳回。
进一步命令:复议动议被驳回。
1 记录显示,申请人持有两个不同的学士学位,其中一个要求三年半的学习,第二个于2019年完成,要求两年的学习。
此外,比较8 C.F.R. § 214.2(h)(4)(iii)(D)(为非移民签证分类之目的界定“等同于完成美国学士或更高学位”)。在教育或经验的组合可等同于学士学位的情形下,本法及法规对此有明确规定。见本法第214(i)(2)(C)条,8 U.S.C. § 1184(i)(2)(C)(允许H-1B工人具有“等同于完成该[学士]学位的专业领域经验”);另见8 C.F.R. § 214.2(h)(4)(iii)(C)(4)(规定H-1B工人可具有“等同于完成美国学士……学位的教育、专业培训和/或渐进式负责的经验”)。与本事项所寻求的移民分类相关的法规不包含类似表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