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IW 国家利益豁免:动议驳回(2018年4月2日)
类别 NIW · 领域 其他 · 结果 动议驳回 · 讨论的标准 重新开案动议的新事实与证据要求、复议动议的法律或政策错误论证、动议提交时包含全部初始证据、EB-2高级学位资格、国家利益豁免
不成立 重新开案动议的新事实与证据要求、复议动议的法律或政策错误论证、动议提交时包含全部初始证据
本文由美杰华咨询根据英文原文整理,以英文原文为准。
案情
申请人提交I-140表格,寻求以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身份获得EB-2分类,并同时请求豁免该分类所附的工作邀请要求。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主任拒绝了该申请,随后AAO驳回了上诉。本次程序为申请人提出的重新开案动议与复议动议。
程序经过
初次由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主任拒绝申请;申请人上诉后,AAO驳回了上诉;此后申请人提交I-290B表格,同时作为重新开案和复议动议,并注明将在30天内提交书面论证意见。本次AAO审查范围限于该两项动议,不重新审理原申请实体。
争议标准
重新开案动议须说明拟在重开程序中证明的新事实,并附宣誓书或其他书面证据支持;复议动议须说明复议理由,并援引相关先例裁决证明原决定错误适用法律或USCIS政策。动议提交时须包含适用法规和USCIS指示要求的全部初始证据;不符合要求的动议应予驳回。
提交的证据
申请人提交了I-290B表格,并在表格上表示将在30天内提交书面论证意见。原文未记载申请人随动议提交任何宣誓书、其他书面证据、新事实说明或先例裁决。AAO指出,允许在上诉中补充书面论证意见或证据的法规不适用于重新开案或复议动议,补充证据必须构成动议本身。
AAO 认定
AAO认定申请人未提出拟在重开程序中证明的新事实,也未援引有约束力的先例裁决或其他法律依据,证明AAO或主任错误适用相关法律或机构政策,或依据当时记录证据原决定有误。因此,两项动议均不符合适用要求。
裁决结果
AAO驳回重新开案动议,并另行驳回复议动议。该裁决为程序性驳回,未重新审理EB-2高级学位资格或国家利益豁免的实体要件。
适用边界
本案仅处理重新开案与复议动议的程序合规性,不确立关于EB-2高级学位或国家利益豁免实体标准的规则,也不代表其他申请的成功率。书面论证意见的补充期限规定不适用于动议程序。
阅读提示
核对I-290B表格是否同时勾选重新开案与复议、动议提交时是否附有新事实说明及宣誓书或其他书面证据、是否援引有约束力的先例裁决或法律依据、以及是否在动议提交时而非之后提交全部初始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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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项证据与认定
重新开案动议的新事实与证据要求
证据:I-290B表格;申请人表示将在30天内提交书面论证意见;原文未记载随动议提交的宣誓书或其他书面证据。
认定理由:重新开案动议须说明拟证明的新事实并附宣誓书或其他书面证据支持;补充证据须构成动议本身,上诉中允许补充书面论证意见或证据的规定不适用于动议。申请人未提出新事实,故不符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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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议动议的法律或政策错误论证
证据:I-290B表格;原文未记载申请人援引任何有约束力的先例裁决或其他法律依据。
认定理由:复议动议须说明理由并援引相关先例裁决,证明原决定错误适用法律或USCIS政策;申请人未援引有约束力的先例裁决或其他法律依据,故不符合要求。
原文位置:第 1 页第 6 段、第 1 页第 7 段
动议提交时包含全部初始证据
证据:I-290B表格;申请人称将在30天内提交书面论证意见;原文未记载动议提交时附有全部初始证据。
认定理由:动议提交时须包含适用法规和USCIS指示要求的全部初始证据;申请人拟在提交后补充书面论证意见,不符合动议须自含证据的要求。
原文位置:第 1 页第 6 段、第 1 页第 7 段
EB-2高级学位资格
证据:I-140表格;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主任拒绝决定;AAO此前驳回上诉的决定。
认定理由:本次AAO仅审查重新开案与复议动议的程序合规性,未重新认定EB-2高级学位实体资格,故该要素保留。
原文位置:第 1 页第 5 段、第 1 页第 7 段、第 2 页第 2 段、第 2 页第 3 段
国家利益豁免
证据:I-140表格;申请人同时请求豁免工作邀请要求;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主任拒绝决定;AAO此前驳回上诉的决定。
认定理由:本次AAO未讨论国家利益豁免的实体要件,仅因动议程序不合规而驳回,故该要素保留。
原文位置:第 1 页第 5 段、第 1 页第 7 段、第 2 页第 2 段、第 2 页第 3 段
中文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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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MATTER OF R-A-S- 日期:2018年4月2日
关于行政上诉办公室决定的动议
申请:表格 I-140,外籍劳工移民申请
申请人寻求被归类为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2)条,8 U.S.C. § 1153(b)(2)。申请人还寻求对此EB-2移民类别所附的工作邀请要求给予国家利益豁免。见该法第203(b)(2)(B)(i)条,8 U.S.C. § 1153(b)(2)(B)(i)。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我们驳回了随后的上诉。现本事项因重新开案动议和复议动议而由我们审理。经审查,我们将否决上述动议。
重新开案动议必须陈述在重新开案程序中拟证明的新事实,并须由宣誓书或其他书面证据支持。8 C.F.R. § 103.5(a)(2)。复议动议必须陈述复议的理由,并须由任何相关先例决定支持,以证明该决定是基于对法律或USCIS政策的不正确适用。提交时,动议必须包括适用法规和其他USCIS指示所要求的所有初始证据。8 C.F.R. § 103.2(b)(1)。不符合适用要求的动议应予驳回。8 C.F.R. § 103.5(a)(4)。
申请人在 Form 1-2908(上诉或动议通知)上表明,该申请系作为重新开案动议和复议动议提交,并且申请人在 Form 1-2908 上写明其将在 30 天内提交书面论证意见。尽管 8 C.F.R. § 103.3(a)(2)(vii) 规定,可允许申请人在与我们相关的上诉中额外获得时间提交书面论证意见或补充证据,但该规定不适用于重新开案动议或复议动议。补充证据必须构成该动议的组成部分。参见 8 C.F.R §§ 103.5(a)(2) 和 (3)。申请人未主张在重新开案的程序中需要证明的新事实,也未援引具有约束力的先例决定或其他法律依据,以证明我们或审理主任错误适用了相关法律或机构政策,且依据当时记录中的证据,先前决定存在错误。因此,上述动议不符合适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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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tter of R-A-S-
命令:重新开案动议被否决。
进一步命令:复议动议被否决。
引用为 Matter of R-A-S-, ID# 1319757 (AAO 2018年4月2日)
原文:USCIS 非先例裁决 PDF(2018-0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