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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非先例决定
案号:30681342 日期:2024年4月2日
关于行政上诉办公室决定的动议
表格 I-140,外籍劳工移民申请(国家利益豁免)
申请人系保险行业的企业家,寻求以拥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身份获得职业移民第二优先(EB-2)移民分类,并寻求对该分类所附工作要求(job offer requirement)的国家利益豁免。见《移民与国籍法》(本法)第203(b)(2)条,8 U.S.C. § 1153(b)(2)。
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豁免该分类的工作要求、进而豁免劳工证将符合国家利益。我们随后驳回了上诉,维持审理主任的决定。现本事项因复议动议而再次提交本办公室。
复议动议必须证明本办公室的决定系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且该决定依据作出决定时程序记录中的证据系属错误。8 C.F.R. § 103.5(a)(3)。
在动议中,申请人提交了一份书面论证意见,未提交新证据,并主张本办公室先前的决定“存在缺陷,因其未评估申请人在上诉中提出的全部论点,而这些论点无疑会导致不同的结论……”。申请人未指明本办公室先前的决定中哪些上诉论点未被处理。申请人亦未解释本办公室先前的上诉决定如何未遵循法规和政策指导。经审查,我们未发现任何错误或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
在动议中,申请人还主张审理主任决定中存在多项错误,包括违反正当程序。1 在复议动议中,我们不审议对先前否决提出的新异议。申请人不得利用本次提交对程序先前阶段提出新的错误主张。在此,申请人笼统主张审理主任决定存在错误,但未指明本办公室先前决定中任何具体的法律或事实错误。
基于上述理由,申请人未确立复议的适当依据。申请人不能通过广泛地不同意
1 申请人未指明任何剥夺其获得通知和听证机会的具体程序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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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公室的结论来满足复议动议的要求;该动议必须证明本办公室如何在法律或政策上出错。见 Matter of O-S-G-, 24 I&N Dec. 56, 58 (BIA 2006)(认定复议动议并非当事人实质上可提交相同书面论证意见并通过笼统指称先前决定存在错误而寻求复议的程序)。
在本程序中,申请人负有以优势证据标准确立所请求福利资格的责任。本法第291条,8 U.S.C. § 1361。申请人未表明本办公室先前的决定存在法律或政策错误,或该决定依据作出决定时的记录系属错误。因此,该动议不符合复议动议的要求,必须被驳回。
裁定:复议动议被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