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上诉人N-USA, Inc.是一家太阳能窗膜企业,拟以运营研究分析师职位为受益人申请第二优先类高级学位专业人士(EB-2)。移民局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主任最初批准该I-140申请,随后以记录未能证明受益人具备劳工证所要求的五年合格运营研究分析师经验为由撤销批准,并认定上诉人与受益人对受益人的工作经历作虚假陈述,从而宣告劳工证无效。
程序经过
主任先批准后撤销批准并宣告劳工证无效;上诉人提出上诉,AAO驳回上诉,赞同主任撤销批准及宣告劳工证无效的理由。此后由受益人本人提出重新开案与复议动议,本次AAO审理范围仅为该动议,不重新审理此前上诉的实体结论。
争议标准
本次争议为动议主体资格:依8 C.F.R. § 103.5(a)(1)(i),动议只能由受影响一方提出;依8 C.F.R. § 103.3(a)(1)(iii)(B),受影响一方指在程序中有法律地位的人或实体,不包括签证申请受益人;在职业移民签证申请撤销程序中,受影响一方一般为提交申请的未来雇主即申请人。
提交的证据
本次动议由受益人提出,未主张亦未证明其属于“可携性合格”(portability-eligible)受益人,因而不能依Matter of V-S-G- Inc.被视作受影响一方。原文未讨论受益人提交的其他证据种类,也未讨论此前上诉中经验证明与虚假陈述的具体文件。
AAO 认定
AAO认定受益人不属于受影响一方,无权提出动议;受益人既未主张也未证明其可携性合格,故在本程序中缺乏法律地位。AAO未就受益人经验是否满足劳工证要求、是否存在虚假陈述等实体问题作出新的认定。
裁决结果
ORDER明确:驳回重新开案动议;并进一步驳回复议动议。此为程序性驳回,未发回重审,亦未批准原申请。
适用边界
本案为非先例决定,仅处理受益人作为动议提出人的主体资格问题;不构成对EB-2高级学位专业人士资格、劳工证有效性或虚假陈述认定的约束性规则,也不涉及其他类别申请的成功率。
阅读提示
核对材料:本次动议的提出人身份及授权文件;受益人是否主张并证明可携性合格(如I-140已批准满180天且调整身份申请待决等);此前撤销批准与宣告劳工证无效的决定及上诉裁决;劳工证所载经验要求与受益人工作经历证明文件。
逐项证据与认定
动议主体资格(受影响一方)
证据:动议由受益人提出;受益人未主张亦未证明其可携性合格;8 C.F.R. § 103.3(a)(1)(iii)(B)将签证申请受益人排除在受影响一方之外
认定理由:在职业移民签证申请撤销程序中,受影响一方一般为提交申请的未来雇主;受益人非受影响一方,无权提出重新开案或复议动议
原文位置:第 1 页第 7 段、第 1 页第 8 段、第 1 页第 9 段
可携性合格受益人的例外
证据:受益人既未主张也未证明其属于可携性合格受益人,故不能依Matter of V-S-G- Inc.被视为受影响一方
认定理由:该例外须由动议人主张并证明可携性合格,本案记录无此主张或证明
原文位置:第 1 页第 9 段
受益人五年合格运营研究分析师经验
证据:主任认定记录未证明受益人具备劳工证所要求的五年合格经验;本次AAO未重新审查该实体问题
认定理由:本次裁决仅处理动议主体资格,未就经验是否满足要求作出新的AAO认定
原文位置:第 1 页第 6 段、第 1 页第 8 段
虚假陈述与劳工证无效
证据:主任认定上诉人与受益人对受益人工作经历作虚假陈述并据此宣告劳工证无效;AAO在上诉中曾赞同该理由
认定理由:本次动议裁决未重新审查虚假陈述或劳工证无效的实体认定
原文位置:第 1 页第 6 段、第 1 页第 8 段
中文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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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关于 N-USA, INC. 案 日期:2018年4月3日
关于行政上诉办公室决定的动议
申请: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
申请人是一家太阳能窗膜企业,拟雇用受益人为运营研究分析师。申请人请求将受益人归类为第二优先移民类别下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2)条,8 U.S.C. § 1153(b)(2)。该就业为基础的移民分类允许美国雇主为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担保,以获得合法永久居民身份。
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审理主任最初批准了该申请,但随后撤销了批准,理由是记录未能证明受益人具有劳工证所要求的五年作为运营研究分析师的合格工作经验。审理主任还基于申请人及受益人虚假陈述受益人工作经验的认定,使劳工证无效。申请人提出了上诉,我们予以驳回。我们同意审理主任在其决定中所述理由下撤销申请批准并使劳工证无效的决定。
本案现因受益人提出的重新开案和复议动议而由我们审理。动议只能由受影响一方提出。见 8 C.F.R. § 103.5(a)(1)(i)(当动议由受影响一方提出时,有管辖权的官员可在显示正当理由的情况下重新开案程序或复议先前决定)。受影响一方是指“在程序中具有法律资格的人或实体。它不包括签证申请的受益人。”8 C.F.R. § 103.3(a)(1)(iii)(B)。在撤销就业为基础的移民签证申请中,受影响一方通常是申请人,即提出申请的未来雇主。
由于受益人不是受影响一方,受益人无权提出动议。1 因此,重新开案和复议动议必须被驳回。
1 我们注意到,USCIS 最近决定在撤销程序中视某些“符合可携带资格”的受益人为受影响一方。见 Matter of V-S-G-. Inc., Adopted Decision 2017-06 (AAO Nov. 11, 2017)。然而,受益人既未主张也未证明其符合可携带资格,以致其可在本程序中被视为受影响一方。因此,受益人在本事项中缺乏法律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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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N-USA, Inc. 案
命令:重新开案动议被驳回。
进一步命令:复议动议被驳回。
引用为 Matter of N-USA, Inc., ID# 1147657 (AAO Apr. 3,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