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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关于 S-H-Y -L- LTD. 案 日期:2018年4月3日
关于行政上诉办公室决定的动议
申请:表格 I-129,非移民工作者申请
申请人是一家计划经营航运物流业务的外国实体,寻求根据 L-1A 非移民身份(公司内部调职人员)临时雇用受益人担任新办公室的首席执行官。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 101(a)(15)(L) 条,8 U.S.C. § 1101(a)(15)(L)。加州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我们驳回了随后的上诉。该事项现因重新开案动议而提交至我们面前。经审查,我们将以逾期提交为由否决该动议。
动议必须在不利决定邮寄送达之日起 33 个日历日内提交。8 C.F.R. §§ 103.5(a)(1)(i);103.8(b)。提交日期是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在指定提交地点收到动议之日,而非申请人邮寄动议之日。8 C.F.R. § 103.2(a)(7)(i)。
2018年1月19日,我们驳回了申请人的上诉并以邮寄方式送达了不利决定。该决定载明申请人可在 33 日内提交动议。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于 2018年2月23日收到该动议,即不利决定送达日期后第 35 日。因此,我们以逾期提交为由否决该动议。
裁定:重新开案动议被否决。
引用为 Matter of S-H-Y-L-Ltd,ID# 1495887(AAO 2018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