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 AAO 非先例决定USCIS 非先例裁决 · APR032019_01B5203

系统架构师 · 普通 EB-2 职业移民:上诉支持(2019年4月3日)

类别 普通EB-2 · 领域 商业 · 结果 上诉支持 · 讨论的标准 雇主支付所承诺工资的能力

本文由美杰华咨询根据英文原文整理,以英文原文为准。

案情

申请人是一家通信设备与服务提供商,拟雇用受益人担任系统架构师,为其申请第二优先职业移民类别,即持有高等学位的专业人士(EB-2)。德州服务中心主任以申请人未能证明其具备支付所承诺工资的能力为由拒绝该申请。

程序经过

主任初次拒绝申请后,申请人提出上诉,并提交补充证据,主张其业务规模与范围足以证明支付能力。本次AAO审理针对上诉,对上诉记录进行重新审查(de novo)。

争议标准

核心争议为申请人是否以优势证据证明其有能力支付所承诺的工资;AAO采用总体情况分析,并援引Sonegawa案,允许考量净收入或净流动资产之外的因素。

提交的证据

初次提交的证据未在原文中具体列明;上诉阶段申请人提交了补充证据,用以证明其业务规模与范围,从而支持支付能力。原文未描述具体文件种类,也未提及证据缺失或矛盾。

AAO 认定

AAO经重新审查认定,申请人已以优势证据证明其具备支付所承诺工资的能力,依据是对总体情况的考量。AAO未讨论受益人资格、职位要求或劳工证等其他要素。

裁决结果

上诉获支持(sustained),主任的拒绝决定被撤销。该裁决为AAO非先例决定,不构成对其他案件的约束性规则。

适用边界

本案仅涉及EB-2申请中雇主支付所承诺工资能力的认定,未涉及高等学位资格、劳工证或受益人个人条件;非先例决定,不推出其他申请的成功率。

阅读提示

核对材料时应关注:上诉阶段提交的证明业务规模与范围的补充证据、工资承诺与支付能力的财务文件,以及主任拒绝理由与AAO总体情况分析之间的对应关系。

下载英文原件下载中文译文

逐项证据与认定

雇主支付所承诺工资的能力

证据:上诉阶段提交的补充证据,证明申请人业务规模与范围;上诉记录整体。

认定理由:AAO对上诉记录进行重新审查,采用总体情况分析,认定申请人以优势证据证明其有能力支付所承诺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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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全文

原文第 1 页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关于 A- 公司案 日期:2019年4月3日

对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申请: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

申请人是一家通信设备和服务提供商,寻求雇用受益人担任系统架构师。申请人请求将其归类为第二优先移民类别中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移民和国籍法(该法)第203(b)(2)(A)条,8 U.S.C. § 1153(b)(2)(A)。这一基于就业的“EB-2”类别允许美国企业担保外国国民从事要求硕士学位或学士学位加五年工作经验的工作。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其所需的支付所提供工资的能力。

在上诉中,申请人提交了额外证据,并主张其业务的规模和范围证明其支付能力。

经对上诉记录进行重新审查,我们认定申请人已通过优势证据标准,在总体情况分析下证明了其支付所提供工资的能力。参见 Matter of Sonegawa, 12 I&N Dec. 612, 614-15 (Reg'l Comm'r 1967)(允许裁决者在确定申请人的支付能力时,考虑其净收入或净流动资产之外的因素)。因此,我们将撤销审理主任的决定。

裁定:上诉获支持。

引用为 Matter of A- Inc., ID# 884261 (AAO Apr. 3, 2019)

原文:USCIS 非先例裁决 PDF(2019-04-03)

本页为 USCIS 公开的 AAO 非先例裁决译文,不是美杰华经手的案例,不构成法律意见;个案结果取决于各自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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