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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球运动员 · EB-1A 杰出人才:上诉驳回(2024年4月3日)

类别 EB-1A · 领域 体育 · 结果 上诉驳回 · 讨论的标准 会员资格(8 C.F.R. § 204.5(h)(3)(ii))、重大意义的原创贡献(8 C.F.R. § 204.5(h)(3)(v))、领导或关键角色(8 C.F.R. § 204.5(h)(3)(viii))、奖项(8 C.F.R. § 204.5(h)(3)(i))、评审他人工作(8 C.F.R. § 204.5(h)(3)(iv))、最终实质审查(Kazarian)
不成立 会员资格(8 C.F.R. § 204.5(h)(3)(ii))、重大意义的原创贡献(8 C.F.R. § 204.5(h)(3)(v))、领导或关键角色(8 C.F.R. § 204.5(h)(3)(viii))

AI 翻译,非官方,以原文为准。译文由模型按原文段落生成,法规引用与判例名保留英文;USCIS 隐去的姓名与机构以「[已隐去]」表示。

案情

上诉人是一名手球运动员,曾为俄罗斯某手球队预备队成员,并称拥有俄罗斯运动健将称号及某俄罗斯职业手球俱乐部相关身份。其主张自己属于“世界知名运动员、已升至本领域顶端”,据此申请EB-1A杰出能力移民分类。

程序经过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初次拒绝该I-140申请,认定记录未证明其满足十项初步证据标准中的至少三项。上诉人随后提出上诉,本次AAO审理范围即为该上诉,经重新审查后决定驳回。

争议标准

申请人须以优势证据证明其满足一次性重大国际知名奖项,或至少三项法定初步证据标准;若满足,才进入综合最终实质审查。AAO对法律与事实问题重新审查,不采纳审理主任意见作为自身认定。

提交的证据

记录包括俄罗斯手球联合会章程(第3.2.1条涉及会员条件)、俄罗斯运动健将称号材料、大学出版的手球教学指南/手册、来自某体育与健身主任及大学教授的推荐信、大学校长的推荐信、关于职业运动员比例的统计数据,以及受邀参加手球教育会议的说明。缺失的是证明该手册被广泛引用、采用或引发广泛评论的独立客观证据,以及证明所属机构具有杰出声誉的具体材料。

AAO 认定

AAO认定上诉人在会员资格(ii)、重大贡献(v)、领导或关键角色(viii)三项标准上均不满足:联合会章程仅要求“对手球发展作出重大贡献”,未证明须经国内或国际专家评定为杰出成就;运动健将称号更像荣誉而非有会员的协会;教学手册的推荐信多谈潜在影响而非申请时已产生的重大影响,且缺乏广泛采用或引用的客观证据;推荐信未说明其角色为何属于领导或关键,也未证明大学或机构具有杰出声誉。

裁决结果

上诉被驳回。AAO认为记录未建立至少三项初步证据标准,故无需进行Kazarian式最终实质审查;虽提及申请人作为力量举运动员和教练取得一定成绩,但记录不支持其具备所寻求分类要求的声誉与认可。

适用边界

本案为非先例决定,仅依本案记录作出;驳回上诉不等于对EB-1A整体标准作出新规则,也不代表其他运动员申请的成功率。AAO明确未讨论其保留的其余标准,且未就最终实质审查作出认定。

阅读提示

核对材料时应重点查看:俄罗斯手球联合会章程第3.2.1条原文、运动健将称号的授予依据与范围、教学手册的出版与采用证据、两封推荐信中对“重大影响”和“领导或关键角色”的具体表述,以及能证明所属大学或机构杰出声誉的独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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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项证据与认定

会员资格(8 C.F.R. § 204.5(h)(3)(ii))

证据:俄罗斯手球联合会章程第3.2.1条、俄罗斯运动健将称号材料、关于职业运动员比例的统计数据

认定理由:AAO认为章程仅要求“对手球发展作出重大贡献”,未证明会员资格须经国内或国际专家评定为杰出成就;运动健将称号更像荣誉或奖项而非有会员的协会,且可能适用于任何运动;统计数据涉及所有职业运动员而非手球领域,不能证明协会会员资格。

原文位置:第 3 页第 3 段、第 3 页第 4 段、第 3 页第 5 段、第 3 页第 6 段、第 4 页第 1 段、第 4 页第 2 段、第 4 页第 3 段、第 4 页第 4 段

重大意义的原创贡献(8 C.F.R. § 204.5(h)(3)(v))

证据:大学出版的手球教学指南/手册、体育与健身主任及大学教授的推荐信、大学校长的推荐信、手球教育会议邀请

认定理由:AAO认为推荐信多描述潜在影响或未来作用,而非申请时已产生的重大影响;缺乏证明手册被广泛引用、采用或引发广泛评论的独立客观证据;校长关于减少运动损伤的说法缺乏客观支持。

原文位置:第 5 页第 2 段、第 5 页第 3 段、第 5 页第 4 段、第 5 页第 5 段、第 6 页第 1 段、第 6 页第 2 段、第 6 页第 3 段、第 6 页第 5 段

领导或关键角色(8 C.F.R. § 204.5(h)(3)(viii))

证据:体育与健身主任及大学教授的推荐信、大学校长的推荐信

认定理由:AAO认为申请人未明确其角色是对大学整体还是某部门、是领导还是关键;推荐信未具体说明其角色为何属于领导或关键,也未证明大学或其他机构具有杰出声誉;校长信中的结论缺乏具体支持。

原文位置:第 7 页第 3 段、第 7 页第 4 段、第 7 页第 5 段、第 8 页第 1 段、第 8 页第 2 段

奖项(8 C.F.R. § 204.5(h)(3)(i))

证据: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满足该标准的字面要求

认定理由:审理主任曾认定满足该标准,但AAO在结论中表示对剩余标准(包括(i)和(viii))予以保留、不再讨论,未由AAO明确认定满足或不满足。

原文位置:第 2 页第 5 段、第 2 页第 6 段、第 8 页第 4 段

评审他人工作(8 C.F.R. § 204.5(h)(3)(iv))

证据: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满足该标准的字面要求

认定理由:审理主任曾认定满足该标准,但AAO在结论中表示对剩余标准予以保留、不再讨论,未由AAO明确认定满足或不满足。

原文位置:第 2 页第 5 段、第 2 页第 6 段、第 8 页第 4 段

最终实质审查(Kazarian)

证据:记录整体

认定理由:AAO认定申请人未满足至少三项初步证据标准,故无需进行最终实质审查,未就综合声誉与顶端地位作出认定。

原文位置:第 8 页第 4 段、第 8 页第 6 段

中文全文

原文第 1 页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30185472 日期:2024年4月3日

对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杰出能力)

申请人是一名手球运动员,寻求被归类为具有杰出能力的个人。参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1)(A)条,8 U.S.C. § 1153(b)(1)(A)。这一第一优先(EB-1)类别使移民签证可供那些能够通过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证明其杰出能力、且其成就已通过大量文件在其领域内得到认可的人使用。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记录未能证明申请人已满足该类别所要求的十项初步证据标准中的至少三项。此事现因上诉而由本办公室审理。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证明其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本办公室对此事项中的问题进行重新审查(de novo)。Matter of Christa's, Inc., 26 I&N Dec. 537, 537 n.2 (AAO 2015)。经重新审查,本办公室将驳回上诉。

一、法律

该法第203(b)(1)(A)条使具有杰出能力的移民可获得签证,如果:

(i) 该外籍人士在科学、艺术、教育、商业或体育方面具有杰出能力,该能力已通过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得到证明,且其成就已通过大量文件在其领域内得到认可,

(ii) 该外籍人士寻求进入美国以继续在其杰出能力领域内工作,且

(iii) 该外籍人士进入美国将前瞻性地为美国带来实质性利益。

原文第 2 页

“杰出能力”一词仅指那些“已上升至其领域最顶端的少数百分比”的个人。8 C.F.R. § 204.5(h)(2)。实施条例8 C.F.R. § 204.5(h)(3)规定了一种多部分分析。首先,申请人可以通过一次性成就(即一项重大的、国际公认的奖项)来证明持续赞誉及其成就在其领域内得到认可。如果申请人未提交此证据,则其必须提供足够的合格文件,满足8 C.F.R. § 204.5(h)(3)(i)-(x)所列十项类别中的至少三项(包括奖项、某些媒体上的已发表材料以及学术文章等项目)。

当申请人满足这些初步证据要求后,本办公室随后在最终实质审查中考虑所提供材料的整体情况,并评估记录是否显示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以及是否证明该个人属于其领域最顶端的少数百分比。参见 Kazarian v. USCIS, 596 F.3d 1115 (9th Cir. 2010)(讨论两部分审查,即首先对文件进行计数,然后,如果满足所需数量的标准,则在最终实质审查的背景下加以考虑);另参见 Visinscaia v. Beers, 4 F. Supp. 3d 126, 131-32 (D.D.C. 2013);Rijal v. USCIS, 772 F. Supp. 2d 1339 (W.D. Wash. 2011)。

二、分析 申请人称其曾是[已隐去]手球队的预备队员、俄罗斯体育大师,以及一家俄罗斯职业手球俱乐部的[已隐去]。申请人进一步提交证据表明其曾就读于俄罗斯的[已隐去],在那里打手球并编写了一份与训练和教授该运动相关的学习指南/手册。申请人主张其是“一位已上升至其领域最顶端的世界知名运动员”。

A. 证据标准

由于申请人未表明或证明其已获得一项重大的、国际公认的奖项,其必须满足8 C.F.R. § 204.5(h)(3)(i)-(x)中至少三项替代性监管标准。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仅满足与8 C.F.R. § 204.5(h)(3)(i)奖项和8 C.F.R. § 204.5(h)(3)(iv)评判他人工作相关的两项证据标准的字面要求。

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满足与奖项(i)和评判(iv)相关的8 C.F.R. § 204.5(h)(3)证据标准。在上诉中,申请人主张其满足与会员资格(ii)、重大贡献(v)以及领导或关键角色(viii)相关的证据标准。此前在记录中,申请人还表示其符合已发表材料(vi)和高薪(ix)标准,但其在上诉中并未主张其符合这些标准。申请人亦未主张其符合原创贡献(v)、著作(vi)、作品展示(vii)或商业成功(x)标准。因此,本办公室视这些问题为已放弃,不会在决定中处理这些标准。参见,例如,Matter of M-A-S-, 24 I&N Dec. 762, 767 n.2 (BIA 2009)。尽管本办公室可能不会讨论记录中的每一份文件,但已审查并考虑了每一份文件。基于重新审查,本办公室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其满足至少三项标准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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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在寻求分类的领域中加入协会的证明文件,该协会要求其成员具有杰出成就,并由其学科或领域内公认的国家或国际专家评判。8 C.F.R. § 204.5(h)(3)(ii)。

为满足此标准,申请人必须证明其是其领域内某一协会的成员,且加入该协会是基于被公认的国家或国际专家评判为在寻求分类的领域中具有杰出成就。1

审理主任认定,尽管申请人提供了证据表明其已获得俄罗斯体育大师称号,但其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这是一个协会或条例所定义的会员形式。审理主任进一步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其所称的俄罗斯手球联合会会议(俄罗斯手球联合会)会员资格满足此标准。具体而言,审理主任认定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俄罗斯手球联合会要求其成员具有国家或国际专家认可的杰出专业成就。

在上诉中,申请人主张所提交的俄罗斯手球联合会章程证明该组织的会员资格要求其成员具有杰出成就。申请人声称俄罗斯手球联合会是该领域“国内的最高权威,运动员无法超越成为会员”。申请人进一步指出其俄罗斯体育大师称号,并声称该称号仅授予“在特别颁奖仪式上”获得此荣誉的“杰出运动员”。此外,申请人引用统计数据表明仅约0.2-2.4%的运动员成为职业运动员,且“很难估计全球成为冠军或体育大师的运动员百分比,因为世界各地有许多不同的运动和比赛”。

经审查,本办公室认定申请人未能基于其在俄罗斯手球联合会的会员资格证明其满足此标准。如审理主任所述,申请人未提交足够的客观证据证明手球联合会的会员资格要求具备条例所要求的杰出成就。申请人亦未在上诉中阐明为何审理主任关于俄罗斯手球联合会及其会员资格要求的认定有误,也未讨论其领域内何种杰出成就导致其被选中。

举例而言,申请人提交了“俄罗斯手球联合会会议章程”,其中第3.2.1节讨论了成为会员所需的标准。该节规定候选人必须做出“经俄罗斯联邦体育与旅游部或俄罗斯联邦教育部记录的对俄罗斯手球发展的重大贡献”。因此,在没有进一步解释或证据的情况下,这并不

1 参见6 USCIS政策手册F.2附录,https://www.uscis.gov/policy-manual/volume-6-part-f-chapter-2(提供作为外国准会员被接纳为美国国家科学院成员的示例,该成员资格要求个人由科学院成员提名,且成员资格最终基于对个人在原创研究中杰出成就的认可而授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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似乎加入俄罗斯手球联合会要求杰出成就,因为其章程仅提及“对俄罗斯手球发展的重大贡献[着重号为原文所加]”。申请人未说明何种重大贡献导致其入选,也未说明一项重大贡献(单数)如何满足该领域杰出成就(复数)的监管标准。章程的措辞还规定,重大贡献必须由俄罗斯联邦两个部委之一“记录在案”,然而,并未清楚解释这如何等同于被国内或国际专家评判或认可为在该领域具有杰出成就。在上诉中,申请人亦未另行阐明为何加入俄罗斯手球联合会要求杰出成就,而仅主张该联合会是“该领域国内最高权威,运动员无法超越成为会员这一身份”。即使我们接受这一主张,这也不能证明加入俄罗斯手球联合会要求在该领域具有杰出成就,尤其是其章程似乎表明并非如此。

此外,申请人未证明俄罗斯运动健将称号要求经公认的国内或国际专家评判的杰出成就。正如审理主任所论述的,申请人未清楚确立俄罗斯运动健将称号是一个有会员的协会,因为它似乎是一种荣誉称号和/或奖励。在上诉中,申请人亦未阐明审理主任认定被授予该称号不符合标准存在何种错误。此外,申请人强调该称号是在“特别颁奖仪式”上授予的,表明它是一种荣誉,而非有会员的协会。俄罗斯运动健将称号是否特定于申请人的领域——手球——并反映其中的杰出成就,也值得质疑,因为它似乎可以授予任何运动项目的任何运动员。

最后,申请人指出统计数据表明只有约0.2-2.4%的运动员成为职业运动员,暗示这证明其符合该标准。然而,即使我们接受这些统计数据,它们涉及所有职业运动员,而非申请人手球领域内的运动员。申请人也未解释这些涉及所有职业运动员的一般统计数据如何确立其加入了一个基于被公认的国内或国际专家评判为在该领域具有杰出成就的协会。例如,虽然成为职业运动员是一项显著成就,但它并非一个有具体界定会员标准的会员制协会。

基于上述理由,此处提交的证据未显示申请人加入了满足8 C.F.R. § 204.5(h)(3)(ii)标准所有要素的协会。

个人在该领域具有重大意义的原创科学、学术、艺术、体育或商业相关贡献的证据。8 C.F.R. § 204.5(h)(3)(v)

为满足8 C.F.R. § 204.5(h)(3)(v)的规定,申请人必须确立其不仅作出了原创贡献,而且这些贡献在该领域具有重大意义。例如,申请人可以表明这些贡献已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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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领域广泛实施、显著影响或改变了该领域,或以其他方式达到了重大意义的水平。2

为支持申请,申请人称受益人编写了一本用于大学级别手球教学的学习指南/手册,该指南/手册获得俄罗斯联邦教育部认可,并“表明或符合该领域的认可”。申请人进一步指出一位来自 的体育与健身主任兼教授提交的专家意见,称经过一年的工作,该大学出版了申请人的培训手册,题为 ,并认为“联邦教育部指定的专家委员会批准这本学习指南在我们的教学计划中出版,是一个奇迹”,且他“预计[了]这一出版物对我们大学体育学习的巨大影响,[原文如此]有望被其他大学采用。”

在补证通知(RFE)中,审理主任认可了申请人所论述的已出版材料,但表示所提供的证据未证明其对 手球领域的重大意义。审理主任进一步解释,来自 的专家信函未提供具体例子说明申请人的学习指南/手册如何对该领域具有重大意义。因此,审理主任要求申请人提供充分的客观书面证据,以证明其工作在该领域具有重大意义,例如证明该领域其他人认为其工作重要、引发了广泛评论、或被该领域其他人广泛引用或实施的证据。

作为回应,申请人提供了与该标准相关的额外书面证据,但未解释其如何确立资格。例如,申请人提供了另一封来自 的推荐信,再次论述申请人编写了“首批手球教学方法建议”,其“形成了手球教学的新视角,并在未来发展中发挥了关键作用”。此外,申请人提交了另一封来自__________校长的推荐信,论述申请人的手球学习指南/手册、其获得教育部批准以及其被纳入大学教育计划的情况。该校长还认为,申请人的“手册使大学能够在这一领域发展,培养手球理论训练领域的专家,并减少手球运动员的运动损伤数量。”

在认定申请人不符合该标准时,审理主任判定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确立其手球学习指南/手册在该领域的重大意义。审理主任再次认可申请人可能出版了与手球相关的材料,但认定其未充分证明其工作被广泛引用或采用,而这是证明其在该领域具有重大意义所必需的。审理主任论述了申请人提供了证据反映其被邀请参加一个手球专门教育会议,但表示其未提交书面证据证明这如何反映其在该领域的重大贡献。同样,审理主任讨论了所提交的推荐信,并认定这些信件未论述申请人的

2 见6 USCIS政策手册F.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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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指南/手册如何通过独立、客观的证据表明其在该领域具有重大意义。在上诉中,申请人称其提供了大量文件以满足该标准,并主张审理主任的结论是“一项没有实质证据支持的任意结论”。

首先,申请人未在上诉中具体阐明审理主任关于该标准的认定如何构成“任意结论”。我们注意到,申请人必须在不利决定中具体指出任何错误的法律结论或事实陈述。8 C.F.R. § 103.3(a)(1)(v)。无论如何,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确立申请人的手球学习指南/手册在该领域具有重大意义。即使我们接受申请人的原创材料被其大学采用并出版,也不清楚这如何确立其 在手球领域具有重大意义。例如,申请人未按审理主任的要求提供多少客观书面证据,以确立其学习指南/手册在手球领域引发了广泛评论,或被该领域其他人广泛引用或实施。

申请人主要依赖其所在大学官员出具的推荐信,然而,[已隐去]和该校校长的陈述并不支持如下结论:其关于手球的学习指南/手册在该领域具有重大意义。例如,[已隐去]表示他“预计”申请人的工作将产生“巨大影响”,并指出该工作将在手球训练技术的“未来发展中发挥关键作用”。然而,[已隐去]的断言讨论的是申请人学习指南/手册的潜在意义,仅讨论其影响未来发展的潜力,而非截至申请提交之日其在该领域的重大意义。事实上,[已隐去]的校长表示,该学习指南/手册仅使该大学得以“在这一领域发展”并培养该领域的专家,但他未充分讨论其如何在整个领域具有重大意义。此外,校长强调了申请人的“手球理论训练”以及该训练如何减少了手球运动员的运动损伤数量。然而,[已隐去]的校长对这一断言提供的客观支持甚少,且申请人未提供其他书面证据以支持其训练方法对手球领域的损伤产生了重大影响,或证明其训练方法已被广泛采用。

申请人必须以独立、客观的证据解决记录中的不一致和模糊之处,指明真相所在。Matter of Ho, 19 I&N Dec. 582, 591-92 (BIA 1988)。受影响一方负有举证责任,须在提交福利请求时确立所请求福利的资格,并持续至最终裁决。8 C.F.R. § 103.2(b)(1);另见 Matter of Katigbak, 14 I&N Dec. 45, 49 (Comm'r 1971)。此外,我们可酌情将作为证据提交的来自大学、专业组织或其他来源的咨询意见陈述用作专家证言。然而,若某项意见与其他信息不一致或在任何方面存疑,我们无需接受该证据或可给予其较低权重。Matter of Caron Int'l, 19 I&N Dec. 791 (Comm'r 1988)。

由于申请人未能证明这些个人成就是对手球运动具有重大意义的原创贡献,我们认定其不符合该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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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表明该个人曾在具有杰出声誉的组织或机构中担任领导或关键角色。8 C.F.R. § 204.5(h)(3)(viii)。

就领导角色而言,证据必须确立申请人现在或曾经是领导者。头衔,连同相应的职责,可有助于确立某一角色现在或过去是否确为领导性的。就关键角色而言,证据必须证明申请人的贡献对组织或机构活动的结果具有显著重要性。决定该角色现在或过去是否为关键性的,不是申请人角色的头衔,而是在该角色中的表现。此外,该标准要求组织或机构必须被认可为具有杰出声誉,即以卓越、杰出或优秀为标志。3

在认定申请人未满足该标准时,审理主任再次讨论了申请人所强调的来自[已隐去]和[已隐去]校长的信件。审理主任认定,这些信件未充分说明其角色如何对该组织具有领导性或关键性,也未说明其所在大学(或其他已指明的组织或机构)如何具有杰出声誉。在上诉中,申请人再次强调来自[已隐去]和[已隐去]校长提交的信件。申请人声称其已提供“大量文件”并“当然满足该标准”。申请人再次指出审理主任关于该标准的结论是“武断的”。

申请人在上诉中再次未阐明审理主任关于该标准的认定如何“武断”。8 C.F.R. § 103.3(a)(1)(v)。如前所述,申请人在上诉中强调所提交的推荐信。然而,两封推荐信均未直接回应审理主任的结论,即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确立其所在大学或与其有角色的任何其他组织或机构具有杰出声誉。事实上,申请人未具体阐明其对谁发挥了领导或关键作用,例如是整个大学还是仅其中的一个部门,也未明确表明其角色是领导性的还是关键性的。仅基于这些理由,申请人即未满足该标准。

此外,如审理主任所讨论的,推荐信未具体讨论申请人的角色如何具有领导性或关键性。例如,申请人在上诉中引用了[已隐去]校长的一段话,讨论其学习指南/手册如何“帮助将欧洲手球教学体系引入更广泛的受众”、在“为期一年的研究”后反映了“积极成果”、“帮助减少了手球运动员的运动损伤数量”,并培养了“手球理论训练领域的专家”。然而,即使[已隐去]校长阐明了申请人的角色如何具有领导性或关键性,他在信中对其结论提供的支持甚少,例如申请人的方法如何被引入更广泛的欧洲受众、与其工作相关的为期一年研究的细节,或支持其工作导致手球运动员损伤减少的证据。如前所述,两封推荐信均断言申请人的工作已带来潜在的未来大学

3 见 6 USCIS Policy Manual F.2。

原文第 8 页

在该领域的发展,但它们未充分确立其角色具有领导性或关键性,也未确立其发挥作用的大学(或其他已指明的组织或机构)具有杰出声誉。再次强调,我们可酌情将作为证据提交的来自大学、专业组织或其他来源的咨询意见陈述用作专家证言。然而,若某项意见与其他信息不一致或在任何方面存疑,我们无需接受该证据或可给予其较低权重。Matter of Caron Int'l, 19 I&N Dec. at 791。

基于上述理由,申请人未能确立其满足该标准。

B. 摘要与保留问题

记录未能确立申请人满足上述至少三项初步证据标准。因此,申请人未满足 8 C.F.R. § 204.5(h)(3) 下三项标准的初步证据要求。对 8 C.F.R. § 204.5(h)(i) 和 (viii) 下其余标准的详细讨论无法改变上诉结果。因此,我们保留且不予处理这些剩余问题。见 INS v. Bagamasbad, 429 U.S. 24, 25-26 (1976)(指出联邦机构与法院一样,通常无需作出对其所达结果不必要的认定和决定);另见 Matter of D-L-S-, 28 I&N Dec. 568, 576-77 n.10 (BIA 2022)(在申请人本不符合资格的情况下,拒绝在上诉中处理替代性问题)。

III. 结论

申请人未提交所要求的初步证据,即一次性成就或至少满足十项标准中三项的文件。因此,我们无需提供 Kazarian, 596 F.3d at 1119-20 中提及的最终实质审查类型。尽管如此,我们告知已对材料进行整体审查,结论是:虽然申请人作为力量举运动员和教练取得了一些成功,但记录不支持如下结论,即其确立了所寻求分类所需的声誉和认可。

申请人寻求的是高度限制性的签证分类,旨在面向已处于各自领域顶端的人士,而非面向正朝该目标迈进的人士。USCIS 长期认为,即使是在大联盟级别比赛的运动员也不自动符合“杰出能力”标准。Matter of Price, 20 I&N Dec. 953, 954 (Assoc. Comm'r 1994)。在此,申请人未表明其工作的重要性足以体现所需的持续国家或国际声誉,或符合国会所设想的“在该领域享有声誉的职业生涯”。H.R. Rep. No. 101-723, 59 (Sept. 19, 1990);另见该法第 203(b)(1)(A) 条。此外,记录亦未以其他方式证明申请人在该领域获得了国家或国际声誉,且其属于已升至该努力领域最顶端的小比例人群之一。见该法第 203(b)(1)(A) 条及 8 C.F.R. § 204.5(h)(2)。

基于上述理由,申请人未能证明其作为杰出能力个人的资格。基于上述理由,上诉将被驳回,每项理由均作为独立的替代裁决依据予以考虑。

命令:上诉被驳回。

原文:USCIS 非先例裁决 PDF(2024-04-03)

本页为 USCIS 公开的 AAO 非先例裁决译文,不是美杰华经手的案例,不构成法律意见;个案结果取决于各自证据。翻译模型:deepseek-flash,生成于 2026-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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