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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问和商业分析师 · EB-1A 杰出人才:上诉驳回(2025年4月3日)

类别 EB-1A · 领域 商业 · 结果 上诉驳回 · 讨论的标准 协会会员资格标准(8 C.F.R. § 204.5(h)(3)(ii))、贡献标准(8 C.F.R. § 204.5(h)(3)(v))、领导或关键角色标准(8 C.F.R. § 204.5(h)(3)(viii))、最终实质审查(整体 acclaim 与认可)
不成立 协会会员资格标准(8 C.F.R. § 204.5(h)(3)(ii))

AI 翻译,非官方,以原文为准。译文由模型按原文段落生成,法规引用与判例名保留英文;USCIS 隐去的姓名与机构以「[已隐去]」表示。

本次裁决与影响

AAO驳回上诉。因申请人未满足至少三项监管标准中的协会会员资格一项,且仅主张三项标准,无法达到初步证据数量要求;贡献和领导或关键角色标准被保留未审,未进行最终实质审查。本次决定仅处理上诉,不构成对保留事项的实质认定。

核对原文依据
ORDER: The appeal is dismis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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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 reserve the remaining issu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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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背景

申请人以顾问和商业分析师身份提交I-140杰出能力移民申请,寻求《移民与国籍法》第203(b)(1)(A)条第一优先类别;原审德州服务中心主任拒绝,申请人上诉至行政上诉办公室。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is a consultant and business analyst who seeks classification as an alien of extraordinary abi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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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Texas Service Center Director denied the Form 1-140, Immigrant Petition for Alien Workers (peti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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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经过

  1. 初次提交

    申请人提交I-140杰出能力申请;随初次提交的信函显示其原本寻求EB-2国家利益豁免分类。初次提交未涉及8 C.F.R. § 204.5(h)(3)(i)-(x)任何一项标准。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s initial filing did not address any of the regulatory criteria at 8 C.F.R. § 204.5(h)(3)(i)-(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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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er correspondence accompanying the initial filing indicated she sought employment-based second preference (EB-2) immigrant classifi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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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补件

    针对主任的补件要求,申请人仅主张其符合三项监管标准,即满足多步审查第一步的最低数量。

    核对原文依据
    within the Petitioner's response to the Director's request for evidence she only claimed she was eligible under three ofthe regulatory criter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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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原审拒绝

    德州服务中心主任拒绝申请,认定记录未证明申请人有重大国际公认奖项,也未证明其满足十项标准中至少三项。

    核对原文依据
    concluding the record did not establish that the Petitioner had a major, internationally recognized award, nor did she demonstrate that she met at least three of the ten regulatory criter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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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上诉

    申请人依8 C.F.R. § 103.3提出上诉,坚持其满足此前向主任主张的同样三项标准;AAO重新审查后驳回上诉。

    核对原文依据
    The matter is now before us on appeal under 8 C.F.R. § 1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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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On appeal, the Petitioner maintains that she meets the same three evidentiary criteria she claimed before the Direc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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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Upon de novo review, we will dismiss the appe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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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项证据分析

按争议点查看申请主张、原审意见、具体证据与 AAO 理由。点击每项标题可展开或收起。

协会会员资格标准(8 C.F.R. § 204.5(h)(3)(ii))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申请人须证明:其一,她是其领域内协会的会员;其二,该协会使用国内或国际公认专家评判准会员的成就是否杰出,并将该杰出认定作为准会员资格条件。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其提供的认证实为协会会员资格,而非仅为认证。

原审意见

主任认定申请人未证明其拥有协会会员资格;所提供证书显示其完成了SAFe认证培训或课程,未提供协会章程规定会员条件,也未证明杰出成就是会员条件或由国内/国际专家评判。

资质认证证书(SAFe认证培训或课程证书)

证明目的
申请人用以证明其拥有协会会员资格。
AAO 如何评价
主任认定这些证书仅显示完成培训或课程,未显示协会会员资格;AAO同意并指出其更接近敏捷方法能力证明。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缺少协会章程规定的会员条件、杰出成就作为会员条件的证明,以及国内或国际专家评判会员成就的证据。
核对原文依据
She has provided certificates showing that she has completed various levels of what appear to be SAFe certified trainings or cours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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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vidence reflects these certifications are more akin to demonstrate competency in agile methodolog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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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示发证组织也提供某种会员形式的文件

证明目的
上诉中用以暗示认证与协会会员资格相关。
AAO 如何评价
AAO认为该文件仅显示该组织提供会员形式,未证明申请人本人是会员,也未证明具体会员要求。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未证明申请人实际会员身份及会员资格条件。
核对原文依据
she does provide a document that appears to reflect the organization that issued one of her certificates also offers a form of membersh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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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指出申请人将取得的认证误当作会员资格,记录中没有证据表明这些认证等同于会员资格,反而显示其更接近敏捷方法能力的证明。上诉时申请人虽提交一份文件显示发证组织也提供某种会员形式,但未证明她本人是该实体或任何协会的会员,也未提供任何具体会员要求的证明性证据。因此不符合该标准的明文要求。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failed to demonstrate she holds membership in any association, as she appears to misconstrue certifications she earned as membershi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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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 doesn't offer any evidence to establish she is a member of that entity or any other association, nor does she provide probative evidence reflecting any specific membership require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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贡献标准(8 C.F.R. § 204.5(h)(3)(v)) 保留/未作认定

本案适用标准

原文仅记载该监管标准条号,未展开具体适用规则。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在上诉中主张并提交证据支持该标准。

原审意见

原文未记载主任对该标准的实质意见。

AAO 认定与理由

因申请人无法在数量上满足三项标准,AAO认为无需就该附加理由作出决定,明确保留该问题。

核对原文依据
While she argues and submits evidence for two additional criteria relating to contributions at 8 C.F.R. § 204.5(h)(3)(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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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 is unnecessary that we make a decision on these additional grounds because she cannot numerically meet the required number of criter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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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或关键角色标准(8 C.F.R. § 204.5(h)(3)(viii)) 保留/未作认定

本案适用标准

原文仅记载该监管标准条号,未展开具体适用规则。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在上诉中主张并提交证据支持该标准。

原审意见

原文未记载主任对该标准的实质意见。

AAO 认定与理由

同样因申请人无法满足三项标准的数量要求,AAO保留该问题,未作实质认定。

核对原文依据
leading or critical role at 8 C.F.R. § 204.5(h)(3)(v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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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 reserve the remaining issu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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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实质审查(整体 acclaim 与认可) 已讨论,未单独定论

本案适用标准

在满足初步证据数量要求后,须进行Kazarian式最终实质审查,评估记录是否显示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以及申请人是否处于领域最顶端的小比例人群。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整体上主张其符合杰出能力分类。

原审意见

原审未进行最终实质审查,因未满足三项标准。

AAO 认定与理由

AAO说明因未达到三项标准,无需提供Kazarian式最终实质审查;但仍表示已整体审查记录,认为记录不支持申请人已确立该分类所需的赞誉和认可。该整体评价属于附带说明,并非独立的最终实质审查认定。

核对原文依据
It is also unnecessary that we provide the type of final merits determination referenced in Kazari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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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 have reviewed the record in the aggregate, concluding that it does not support a finding that the Petitioner has established the acclaim and recognition required for the classification sough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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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提示与适用边界

以下为基于本案的材料核对提示,不是 AAO 对其他案件的裁定。

  • 阅读提示:核对申请人初次提交信函是否确实指向EB-2国家利益豁免,以及补件回复中主张的三项标准具体为哪三项;本案仅对协会会员资格标准作出实质否定。
    核对原文依据
    her correspondence accompanying the initial filing indicated she sought employment-based second preference (EB-2) immigrant classification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2 页
    she only claimed she was eligible under three ofthe regulatory criteria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2 页
  • 阅读提示:核对认证证书与会员资格文件的原件内容,关注是否存在协会章程、会员条件及专家评判会员成就的记录;AAO以记录中缺乏这些要素为由否定该标准。
    核对原文依据
    No association bylaws have been provided which specify conditions for membership.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3 页
    nor does she provide probative evidence reflecting any specific membership requirements.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3 页
  • 阅读提示:贡献标准和领导或关键角色标准在本案中未被实质审理,不能将保留视为失败或成功;最终实质审查亦未单独进行。
    核对原文依据
    we reserve the remaining issues.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3 页
    It is also unnecessary that we provide the type of final merits determination referenced in Kazarian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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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全文

原文第 1 页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37408708 日期:2025年4月3日

对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杰出能力)

申请人是一名顾问和商业分析师,寻求被归类为具有杰出能力的外国人。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1)(A)条,8 U.S.C. § 1153(b)(1)(A)。这一第一优先类别使移民签证可提供给那些能够通过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证明其杰出能力、且其成就已通过大量文件在其领域内获得认可的人。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申请),认定记录未能证明申请人拥有重大、国际公认的奖项,也未能证明她满足十项法规标准中的至少三项。1 此事现根据 8 C.F.R. § 103.3 提交至本办公室进行上诉审查。申请人负有以优势证据向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证明其资格的责任。该法第291条;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 (AAO 2010)。我们对本事项中的问题进行重新审查。Matter of Christo's Inc., 26 I&N Dec. 537, 537 n.2 (AAO 2015)。经重新审查,我们将驳回上诉。

一、法律

为符合这一移民类别的资格,法规要求提交方证明:

  • 该外国人在科学、艺术、教育、商业或体育方面享有杰出能力;
  • 他们寻求进入该国以继续在杰出能力领域工作;以及
  • 该外国人进入美国将在未来实质性惠及该国。

该法第203(b)(1)(A)(i)-(iii)条。“杰出能力”一词仅指那些“已上升至其从事领域最顶端的一小部分人”。8 C.F.R. § 204.5(h)(2)。

实施法规 8 C.F.R. § 204.5(h)(3) 规定了多步骤分析。在第一步中,申请人可以通过一次性成就(即重大、国际公认的奖项)证明其在国际上对其领域内成就的认可。如果该申请人未提交此证据,则其必须提供足够的合格文件,

原文第 2 页

以满足 8 C.F.R. § 204.5(h)(3)(i)-(x) 所列十项标准中的至少三项(包括奖项、特定媒体上的发表材料以及学术文章等项目)。

当申请人满足这些初步证据要求后,我们便进入第二步,在最终实质审查中考虑所提供材料的整体情况,并评估记录是否显示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以及是否证明该个人属于其从事领域最顶端的一小部分人。见 Kazarian v. USCIS, 596 F.3d 1115, 1121 (9th Cir. 2010)(讨论两步审查,即先对文件进行计数,然后在满足所需标准数量的情况下,结合最终实质审查加以考虑);另见 Amin v. Mayorkas, 24 F.4th 383, 394 (5th Cir. 2022)。

二、分析

A. 证据标准

由于申请人未表明或证明她已获得重大、国际公认的奖项,她必须满足 8 C.F.R. § 204.5(h)(3)(i)-(x) 中至少三项替代法规标准。正如审理主任所指出的,申请人的初始提交未涉及 8 C.F.R. § 204.5(h)(3)(i)-(x) 中的任何法规标准。造成这一缺陷的一个原因可能是,她随初始提交的信函表明她寻求的是基于就业的第二优先(EB-2)移民类别,即通过国家利益豁免 EB-2 类别所附的工作邀请要求。见该法第203(b)(2)条,8 U.S.C. § 1153(b)(2)。

然而,在申请人对审理主任补件通知的答复中,她仅声称自己符合三项法规标准的资格;这是满足这一多步骤流程第一步所需的最低要求。由于她仅声称三项标准,这意味着她未能满足任何单一标准都将意味着她不符合这一限制性移民类别的资格。在上诉中,申请人坚持她满足此前向审理主任声称的同样三项证据标准。在审查记录中的所有证据后,我们认定她未能证明其资格。

  • “证明该外国人隶属于其寻求分类所在领域的协会,该协会要求其成员取得杰出成就,并由其学科或领域内公认的国家或国际专家评判。” 8 C.F.R. § 204.5(h)(3)(ii)。

该标准包含申请人必须满足的若干证据要素。第一,申请人必须证明她是其领域内某一协会的成员。第二,申请人必须证明以下两项:(1)该协会利用国家或国际公认的专家评判准成员的成就,以确定该成就是否杰出,以及(2)该协会将这一杰出认定作为准成员资格的条件。

申请人提供了资质认证证书。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不符合该标准的要求。在作出该认定时,审理主任表示:

原文第 3 页

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证明她隶属于该协会。她提供了证书,显示她已完成看似 SAFe 认证培训或课程的不同级别。未提供任何协会章程以规定成员资格条件。此外,也未证明受益人的杰出成就是任何成员资格的条件,或该成员资格是由该领域内国家或国际专家评判的。

申请人未能证明她持有任何协会的成员资格,因为她似乎将其获得的认证误解为成员资格。记录中缺乏可能表明申请人的认证等同于成员资格的证据。相反,证据反映这些认证更类似于证明其在敏捷方法论方面的能力。

在上诉中,申请人暗示这些是协会的成员资格,而不仅仅是认证。虽然她确实提供了一份文件,似乎反映颁发其一份证书的组织也提供某种形式的成员资格,但她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她是该实体或任何其他协会的成员,也未提供反映任何具体成员资格要求的有证明力的证据。申请人不能试图将其成就强行套入该标准的要求,而它们在客观上并不满足这些要求。总之,申请人未满足该标准的明文要求。

虽然她主张并提交了关于 8 C.F.R. § 204.5(h)(3)(v) 贡献和 8 C.F.R. § 204.5(h)(3)(viii) 领导或关键角色的另外两项标准的证据,但我们无需就这些额外理由作出决定,因为她在数量上无法满足所需的标准数量。由于申请人无法满足 8 C.F.R. § 204.5(h)(3) 下三项标准的初步证据要求,我们保留其余问题不作处理。Patel v. Garland, 596 U.S. 328, 332 (2022)(引用 INS v. Bagamasbad, 429 U.S. 24, 25-26 (1976)(认定机构无需对最终决定不必要的问题作出“纯粹咨询性的认定”));另见 Matter of Larios-Gutierrez De Pablo & Pablo-Larios, 28 I&N Dec. 868, 877 n.8 (BIA 2024)(在申请人本不符合资格的情况下,拒绝在上诉中处理替代性问题)。我们也无需提供 Kazarian 案中所引述的那种最终实质审查,596 F.3d 第1119-20页。尽管如此,我们告知,我们已整体审查记录,认定其不支持申请人已确立所寻求类别所需的赞誉和认可的结论。

三、结论

基于上述理由,申请人未能证明其作为杰出能力外国人的资格。上诉将基于上述理由被驳回,每一项均作为本决定的独立且替代的依据予以考虑。

命令:上诉被驳回。

原文:USCIS 非先例裁决 PDF(2025-04-03)

本页为 USCIS 公开的 AAO 非先例裁决译文,不是美杰华经手的案例,不构成法律意见;个案结果取决于各自证据。翻译模型:deepseek-flash,生成于 2026-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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