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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37265461 日期:2025年4月3日
关于行政上诉办公室决定的动议
表格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国家利益豁免)
申请人寻求就业第二优先(EB-2)移民分类,以及附属于该分类的职位offer要求的国家利益豁免。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2)条,8 U.S.C. § 1153(b)(2)。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记录未能证明申请人符合所请求的EB-2移民分类或国家利益豁免的资格。我们驳回了随后的上诉以及连续三次合并的重新开案和复议动议。现该事项再次提交至我们面前,系基于第四次合并的重新开案和复议动议。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证明其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经审查,我们将驳回该合并动议。
重新开案动议必须陈述新事实并有书面证据支持。8 C.F.R. § 103.5(a)(2)。复议动议必须证明我们先前的决定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且该决定基于决定时诉讼记录中的证据是错误的。8 C.F.R. § 103.5(a)(3)。我们可以批准满足这些要求并证明符合所请求福利资格的动议。见Matter of Coelho, 20 I&N Dec. 464, 473 (BIA 1992)(要求新证据具有改变结果的可能性)。我们对动议的审查仅限于审查我们最新的决定。8 C.F.R. § 103.5(a)(1)(ii)。
在我们的第一次上诉决定中,我们认定申请人放弃了其在上诉中关于EB-2移民分类资格的问题,并据此驳回了上诉。¹ 在其最初的合并重新开案和复议动议中,申请人提交了额外证据,包括多份工作经验信函,其声称这些证据证明了其符合基础EB-2
¹ 由于申请人未证明符合EB-2移民分类的资格,我们保留了对涉及国家利益豁免请求的上诉论点的审议。见INS v. Bagamasbad, 429 U.S. 24, 25 (1976)(指出机构无需对最终决定不必要的问题作出“纯粹咨询性的认定”);另见Matter of L-A-C-, 26 I&N Dec. 516, 526 n.7 (BIA 2015)(在申请人否则不符合资格的情况下,拒绝在上诉中处理替代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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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分类的资格。虽然我们一般性地指出新证据不支持其关于其为特殊能力外籍人士的主张,但我们驳回了其第一次合并动议,因为该动议未质疑我们关于其放弃了EB-2分类资格问题的认定。申请人将其随后的两次合并重新开案和复议动议建立在其前律师无效协助的主张之上。
在我们最近一次驳回申请人第三次合并重新开案和复议动议的决定中——该决定即为本动议的标的——我们认定,与其主张相反,我们确实处理了其在前次动议中提出的律师无效协助主张。我们还指出,两次动议均未包含满足Matter of Lozada, 19 I&N Dec. 637 (BIA 1988)项下前律师无效协助主张要求的证据。² 因此我们认定,其未提交由宣誓书或其他书面证据支持的新事实以推翻我们最新的决定,也未证明我们先前的决定基于决定时记录中的证据是错误的。据此,我们驳回了申请人的合并重新开案和复议动议,因其不符合监管要求。8 C.F.R. § 103.5(a)(4)
在动议中,申请人现提交一份书面论证意见和我方先前决定的副本。虽然申请人未质疑我们关于其未满足任何Lozada要求的认定,但其主张如果“其他可信证据能够支持其主张并证明其资格”,我们并非不得考虑其律师无效协助主张。然而值得注意的是,申请人并未指出记录中支持其主张的“其他可信证据”。相反,其律师在书面论证意见中提供了关于其与申请人前律师所谓接触的摘要,以及围绕在基础表格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中代表其的律师的不确定性。我们认可律师在书面论证意见中的陈述;然而,律师未经证实的断言不构成证据。见,例如,Matter of S-M-, 22 I&N Dec. 49, 51 (BIA 1998)(“书面论证意见、动议或上诉通知中的陈述不是证据,因此不具有任何证据权重”)。
此外,其律师的陈述与记录不一致。首先,他们声称由于申请人的前律师未“提交G-28表格,律师出庭通知……这种缺乏正式律师代理进一步复杂化了[申请人]处理无效律师问题的能力。”然而,虽然我们认可其关于提交基础表格I-140的主张,但其在前次动议中的律师无效协助主张部分基于其前律师未在上诉中质疑审理主任关于其不符合EB-2移民分类资格的认定。该上诉附有申请人和其前律师共同签署的G-28表格。因此,即使我们将律师的断言视为证据,这些主张也直接与记录相矛盾。同样,我们认可律师关于对申请人前律师提出纪律投诉“将在经济上负担沉重且令人畏惧”的断言,但申请人未详细解释该程序如何会在经济上负担沉重或令人畏惧。
² Matter of Lozada, 19 I&N Dec. 637 (BIA 1988)建立了提出和评估律师无效协助主张的框架,要求提交:(1) 申请人关于相关事实的书面宣誓书;(2) 证明申请人已告知其前律师无效协助指控并给予其回应机会的证据;以及(3) 证明申请人已向适当的纪律机构提出投诉或解释未提出投诉的原因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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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动议中,申请人还依据若干巡回法院判决,这些判决认定申请人对Lozada要求的“实质性遵守”足以支持其律师无效协助主张;然而,申请人未证明其已实质性遵守任何Lozada要求。其也未证明其案件与所引案件呈现类似事实,因为那些案件中的申请人至少实质性遵守了Lozada要求中的一项。例如,在此,申请人未提交支持其律师无效协助主张的宣誓书或“其他可信证据”。因此,其未证明我们最近一次驳回其合并重新开案和复议动议的决定是错误的。
基于上述,我们认定申请人的动议未包含由书面证据支持的新事实以推翻我们先前决定所依据的理由,其也未证明我们先前的决定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因此,申请人未确立我们重新开案和复议该决定的依据。
命令:重新开案动议被驳回。
进一步命令:复议动议被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