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牙科助理 · EB-3 职业移民:发回重审(2023年4月4日)

类别 EB-3其他劳工 · 领域 医疗 · 结果 发回重审 · 讨论的标准 真实职位邀请、持续支付承诺工资的能力
不成立 持续支付承诺工资的能力

AI 翻译,非官方,以原文为准。译文由模型按原文段落生成,法规引用与判例名保留英文;USCIS 隐去的姓名与机构以「[已隐去]」表示。

本次裁决与影响

AAO撤回主任关于真实职位邀请的拒绝结论,也撤回主任决定,将案件发回主任按上述分析作出新决定。发回不意味着批准;AAO明确对发回后案件的最终结果不发表意见,主任可要求其认为与持续支付能力及其他问题相关的任何补充证据。本次实际解决的是真实职位邀请问题(认定已证明),未解决的是持续支付能力问题(认定未证明,需在发回后重新审理)。

核对原文依据
The Director's decision is withdrawn. The matter is remanded for the entry of a new decision consistent with the foregoing analys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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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 express no opinion regarding the ultimate resolution of this case on rema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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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背景

申请人是一家自称控股公司的美国雇主,为受益人提交I-140表格,申请将其归类为第三优先非技术工人(其他工人),职位为牙科助理;该类别适用于要求少于两年培训或经验的岗位。原审德州服务中心主任认为记录未证明申请人是受益人的实际雇主,因而未作出真实职位邀请。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a purported holding company, seeks to employ the Beneficiary as a dental assista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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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record did not establish that the Petitioner would be the Beneficiary's actual employ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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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经过

  1. 初次提交

    申请人提交I-140表格,为受益人申请第三优先非技术工人分类,职位为牙科助理;劳工证和I-140表格均显示申请人有八名现有美国员工。

    核对原文依据
    It requests classification of the Beneficiary as an unskilled worker under the third preference immigrant classifi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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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he Petitioner indicated that it had eight current U.S. employe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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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补件

    针对主任的补件要求,申请人提交2020日历年度IRS Form 1120-S,显示净收入77,143美元、净流动资产246,212美元;申请人承认主任指出的另外三份I-140中已有两份获批,但称这些受益人尚未开始为申请人工作,因此没有工资支付记录。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acknowledged two of the three Forms I-140 that the Director identified as having been approved after the Petitioner's signatory signed the instant peti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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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 states net income of $77,143 and net current assets of $246,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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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原审拒绝

    德州服务中心主任拒绝该申请,结论是记录未证明申请人将成为受益人的实际雇主,因此申请人未向受益人作出真实职位邀请;主任还指出申请人未证明其拥有受益人工作所需的工具、资源或设备,也未提供如何监督受益人的证据,并注意到申请人与申请人拥有的另一实体在同一实际地点营业。

    核对原文依据
    The Director of the Texas Service Center denied the petition, concluding that the record did not establish that the Petitioner would be the Beneficiary's actual employ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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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he [P]etitioner did not demonstrate that it owns the tools, resources, or equip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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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上诉

    申请人提出上诉,主张其职位邀请是真实的,并重申申请人与受益人打算在ETA Form 9089所列主要工作地点、按劳工部确定的适当现行工资从事全职永久就业。

    核对原文依据
    On appeal, the Petitioner asserts that its job offer was bona fi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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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AAO决定

    AAO经重新审查,撤回主任关于真实职位邀请的结论,但认为申请人未证明其自优先日起持续有能力向所有相关受益人支付承诺工资,故撤回主任决定并将案件发回,要求按分析作出新决定。

    核对原文依据
    We conclude that the Petitioner has established by a preponderance of the evidence that a bona fide job offer exis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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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he Director's decision is withdrawn. The matter is remanded for the entry of a new decision consistent with the foregoing analys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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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项证据分析

按争议点查看申请主张、原审意见、具体证据与 AAO 理由。点击每项标题可展开或收起。

真实职位邀请 本项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申请人须以优势证据证明资格;AAO对问题进行重新审查。8 C.F.R. § 103.3;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Matter of Christo's, Inc., 26 I&N Dec. 537, 537 n.2 (AAO 2015)。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其职位邀请是真实的,申请人与受益人打算在ETA Form 9089所列主要工作地点、按劳工部确定的适当现行工资从事全职永久就业。

原审意见

主任认为记录未证明申请人将成为受益人的实际雇主,因此未作出真实职位邀请;并指出申请人未证明拥有受益人工作所需的工具、资源或设备,未提供如何监督受益人的证据,且申请人与申请人拥有的另一实体在同一实际地点营业。

上诉主张及ETA Form 9089所列主要工作地点和现行工资安排

证明目的
证明申请人与受益人打算在指定工作地点按劳工部确定的现行工资从事全职永久就业,从而证明职位邀请真实。
AAO 如何评价
AAO接受该主张并结合记录认定真实职位邀请已获证明,但决定未逐项说明对该主张的独立评价。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原文未就该项证据指出具体缺失;主任原审提出的工具、资源、设备及监督问题在AAO认定真实职位邀请成立后不再构成拒绝理由。
核对原文依据
[it] and Beneficiary intend to engage in full-time permanent employment at [the primary worksite provided on the ETA Form 90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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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经重新审查认为,申请人已以优势证据证明存在真实职位邀请,因此撤回主任在这一问题上的结论。AAO未在决定中逐项复述支持该结论的具体证据,而是直接作出上述认定,并将分析重点转向主任未处理的支付能力问题。

核对原文依据
We conclude that the Petitioner has established by a preponderance of the evidence that a bona fide job offer exis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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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 will withdraw the Director's conclusion that "the evidence does not show that the [P]etitioner made a bona fide job offer to the [B]enefici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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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支付承诺工资的能力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8 C.F.R. § 204.5(g)(2)要求雇主证明自优先日确立起持续至受益人获得合法永久居民身份期间有能力支付承诺工资;证据形式为年度报告、联邦税表或审计财务报表。审查顺序为:先看是否每年支付全额承诺工资;若未支付,再看净收入或净流动资产是否足以支付差额;仍不足时可考虑其他证据。多份I-140时须证明对每名受益人的职位邀请现实且有支付能力。See Patel v. Johnson, 2 F. Supp. 3d 108, 124 (D. Mass. 2014)。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通过补件提交2020年IRS Form 1120-S,主张其净收入和净流动资产足以支付承诺工资;申请人在补件中还主张应将净收入与净流动资产合并计算“累计”支付能力。

原审意见

主任在原审决定中未处理支付能力问题;AAO指出主任未处理该问题,并纠正主任关于2020年税表支付27,223美元工资的错误认定——该金额实际对应“维修与维护”项目,而非“工资”。

2020年IRS Form 1120-S(S公司美国所得税申报表)

证明目的
证明申请人在优先日所在年度有净收入77,143美元和净流动资产246,212美元,足以支付承诺工资。
AAO 如何评价
AAO认为净流动资产表面上足以支付2020年所有相关申请的承诺工资,但税表同时显示当年未支付任何管理人员报酬或工资,且未反映申请人拥有任何子公司,与其八名员工及控股公司的主张矛盾。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税表与劳工证、I-140所载八名员工及控股公司持有子公司股份的主张不一致;申请人须以独立、客观证据解决矛盾。Matter of Ho, 19 I&N Dec. 582, 591-92 (BIA 1988)。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paid neither "compensation of officers" nor "salaries and wages" to any employees during the 2020 calendar ye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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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2020 tax return also does not reflect that the Petitioner has any subsidiar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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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关于合并净收入与净流动资产的补件主张

证明目的
主张应将净收入与净流动资产合并计算“累计”支付能力。
AAO 如何评价
AAO明确指出净收入与净流动资产不可累计。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计算口径错误:两项指标不能相加。
核对原文依据
However, net income and net current assets are not cumula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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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支付能力证据及所有其他相关I-140的收件号、受益人姓名、优先日、承诺工资和状态信息

证明目的
证明自优先日起持续支付能力,并确定需合并计算的所有相关受益人承诺工资总额。
AAO 如何评价
AAO指出申请人未提交2021年按法规要求形式的支付能力证据,也未提供其他相关申请的具体信息和状态,因此无法确定持续支付合计承诺工资的能力。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缺少2021年支付能力证据;缺少其他相关I-140的收件号、受益人姓名、优先日、承诺工资及状态(待审、获批、撤回、撤销、拒绝、上诉或动议中、受益人已获合法永久居民身份)。
核对原文依据
with regulatory-required evidence of its ability to pay in 2021; and the receipt numbers, names of beneficiaries, priority dates, and proffered wages of all of its other relevant peti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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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关于2020年税表支付27,223美元工资的认定

证明目的
主任原审用以说明申请人工资支付情况。
AAO 如何评价
AAO纠正该认定:27,223美元实际是税表第9行“维修与维护”,而非第8行“工资(扣除就业抵免)”。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原审对税表项目的误读;AAO已纠正,但该纠正不改变支付能力未获证明的结论。
核对原文依据
the Form 1120-S actually indicates that the $27,223 payment during 2020 is Line 9, corresponding to "repairs and maintenance," not "salaries and wag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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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指出,虽然2020年净流动资产看似足以支付所有相关申请的承诺工资,但2020年税表显示申请人当年未向任何员工支付“管理人员报酬”或“工资”,与其声称的八名员工及控股公司持有子公司股份的说法矛盾。AAO还指出净收入与净流动资产不可累计,且申请人未提供2021年支付能力证据以及所有其他相关I-140的收件号、受益人姓名、优先日、承诺工资和状态,因此无法确定其持续支付所有相关受益人合计承诺工资的能力。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has not established that it had the continuing ability to pay the proffered wages to all of its relevant beneficiar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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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Petitioner must establish on remand that it has the continuing ability to pay the proffered wages to all of its relevant beneficiaries from the priority date onwa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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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提示与适用边界

以下为基于本案的材料核对提示,不是 AAO 对其他案件的裁定。

  • 阅读提示:核对2020年IRS Form 1120-S第8行“工资”与第9行“维修与维护”的具体金额,确认主任原审将27,223美元误认为工资;该纠正仅涉及事实认定,不表示支付能力已获证明。
    核对原文依据
    the Form 1120-S actually indicates that the $27,223 payment during 2020 is Line 9, corresponding to "repairs and mainten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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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阅读提示:核对劳工证和I-140所载八名员工与2020年税表未列任何工资或管理人员报酬之间的矛盾,以及税表未反映子公司与“控股公司”主张之间的矛盾;AAO要求以独立、客观证据解决,但未预先认定何种材料足以解决。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must resolve these inconsistencies with independent, objective evidence pointing to where the truth lies.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3 页
  • 阅读提示:核对优先日2020年8月21日、承诺工资每小时15.34美元(按每周40小时计每年31,907.20美元),以及2021年支付能力证据和其他相关I-140的收件号、受益人姓名、优先日、承诺工资和状态信息是否齐备;这些是AAO指出的持续支付能力审查所需信息。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riority date in this matter is August 21, 2020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2 页
    the receipt numbers, names of beneficiaries, priority dates, and proffered wages of all of its other relevant petitions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3 页
  • 阅读提示:净收入与净流动资产不可累计,这是AAO明确指出的计算口径边界;不能据此推断满足任一单项即当然证明支付能力。
    核对原文依据
    However, net income and net current assets are not cumula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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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全文

原文第 1 页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23093449 日期:2023年4月4日

对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其他工人)

申请人,一家自称的控股公司,寻求雇用受益人担任牙科助理。其请求将受益人归类为第三优先移民分类下的非技术工人。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3)(A)(iii)条,8 U.S.C. § 1153(b)(3)(A)(iii)。该就业类移民分类允许美国雇主担保非公民获得合法永久居民身份,以从事要求少于两年培训或经验的职位。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记录未能证明申请人将是受益人的实际雇主,因此申请人未向受益人作出真实善意的职位邀请。此事现因上诉而由本办公室审理。8 C.F.R. § 103.3。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证明其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本办公室对此事项中的问题进行重新审查。Matter of Christo's, Inc., 26 I&N Dec. 537, 537 n.2 (AAO 2015)。经重新审查,本办公室将撤销审理主任的决定,并将此事发回重审,以作出与以下分析一致的新决定。

A. 真实善意的职位邀请

审理主任否决表格 I-140 的依据是以下结论:“证据未显示[申]请人向[受]益人作出了真实善意的职位邀请,或[申]请人希望并打算雇用[受]益人担任所提供职位。”具体而言,审理主任指出:“[申]请人未证明其拥有[受]益人履行工作将使用的工具、资源或设备。此外,[申]请人未提供任何其他证据以证明其将如何监督[受]益人,”并指出申请人和申请人拥有的另一实体均在申请人提供的受益人主要工作地点的同一实际地点开展业务。

原文第 2 页

在上诉中,申请人主张其职位邀请是真实善意的。具体而言,申请人重申“[其]和受益人打算在[ETA表格9089上提供的主要工作地点]以劳工部确定的适当现行工资从事全职永久性就业。”

本办公室认定,申请人已以优势证据证明存在真实善意的职位邀请。因此,本办公室将撤销审理主任关于职位邀请真实善意的决定。然而,如下文详述,该申请不可获批,因为申请人未证明其持续有能力向所有相关受益人支付所提供的工资。见8 C.F.R. § 204.5(g)(2)。因此,本办公室将此事发回重审,以作出新决定。

B. 支付所提供工资的能力

尽管审理主任在其决定中未涉及此点,申请人未证明其持续有能力向所有相关受益人支付所提供的工资。8 C.F.R. § 204.5(g)(2)的规定相关部分如下:

潜在雇主支付工资的能力。任何由就业类移民或为其提交且要求职位邀请的申请,必须附有证据证明潜在美国雇主有能力支付所提供的工资。申请人必须证明其在优先日期确立时具备该能力,并持续至受益人获得合法永久居民身份。该能力的证据应为年度报告、联邦纳税申报表或经审计财务报表的副本。

在确定申请人的支付能力时,本办公室首先审查其是否自申请优先日期起每年向受益人支付全额所提供的工资。如果申请人未向受益人支付全额所提供的工资,本办公室接下来审查其是否有足够的年度净收入或净流动资产来支付所提供的工资与已支付工资(如有)之间的差额。如果申请人的净收入或净流动资产不足,本办公室还可考虑其支付所提供工资能力的其他证据。1

此事的优先日期为2020年8月21日,即美国劳工部(DOL)收到用于处理的劳工部ETA表格9089(永久就业认证申请)之日。在ETA表格9089上,年度所提供的工资列为每小时15.34美元(按每周40小时工作制计算为每年31,907.20美元)。在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和劳工认证上,申请人表示其有八名现任美国员工。

在回应审理主任的证据请求(RFE)时,申请人确认了审理主任指出的在申请人签署人签署本申请后获批的三份表格 I-140 中的两份;然而,申请人主张“没有证据显示[向他们]支付了工资,因为没有任何受益人已开始为[申]请人工作。”然而,当

1 联邦法院已维持本办公室确定申请人支付所提供工资能力的方法。见,例如,River St. Donuts, LLC v. Napolitano, 558 F.3d 111, 118 (1st Cir. 2009); Tongatapu Woodcraft Haw., Ltd. v. Feldman, 736 F.2d 1305, 1309 (9th Cir. 1984); Estrada-Hernandez v. Holder, 108 F. Supp. 3d 936, 942-946 (S.D. Cal. 2015); Rizvi v. Dep't of Homeland Sec., 37 F. Supp. 3d 870, 883-84 (S.D. Tex. 2014), aff'd, 627 Fed. App'x 292, 294-295 (5th Cir. 2015)。

原文第 3 页

申请人已为多名受益人提交表格 I-140 申请时,其必须证明向每名受益人提供的职位邀请是现实的,且其有能力向每名受益人支付所提供的工资。见8 C.F.R. § 204.5(g)(2);另见Patel v. Johnson, 2 F. Supp. 3d 108, 124 (D. Mass. 2014)(维持本办公室对申请的否决,因申请人未证明其有能力向多名受益人支付工资)。因此,申请人必须证明其有能力向本受益人以及截至本申请优先日期或之后待决或获批、或在之后提交的其他表格 I-140 申请的受益人支付工资。2 对于申请人向受益人支付等于或高于所提供工资的薪水的任何年度,本办公室不考虑其他受益人。

在回应审理主任的证据请求时,申请人提交了2020日历年度的IRS表格1120-S(S型公司美国所得税申报表),该年度涵盖优先日期。该表显示净收入77,143美元,净流动资产246,212美元。申请人的净流动资产3似乎足以支付其2020年所有相关申请所提供的工资。然而,申请人2020年纳税申报表显示,申请人在2020日历年度既未向任何员工支付“高级职员薪酬”也未支付“薪金和工资”,尽管在劳工认证和表格 I-140 上声称有八名员工。4 2020年纳税申报表也未反映申请人拥有任何子公司,尽管其反复声称自己是持有其控制的子公司股份的控股公司。申请人必须以独立、客观的证据解决这些不一致之处,指明真相所在。Matter of Ho, 19 I&N Dec. 582, 591-92 (BIA 1988)。未解决的重要不一致可能导致本办公室重新评估为支持所请求移民福利而提交的其他证据的可靠性和充分性。同上。

此外,上述讨论对申请人的持续支付能力产生疑问。见8 C.F.R. § 204.5(g)(2)。鉴于未解决的不一致,申请人必须在发回重审时以法规要求的2021年支付能力证据,证明其自优先日期起持续有能力向所有相关受益人支付所提供的工资;并提供其所有其他相关申请的收据编号、受益人姓名、优先日期和所提供的工资,并说明每份申请的状态及任何状态变更日期(即待决、获批、撤回、撤销、否决、上诉或动议中、受益人获得合法永久居民身份)。若无此信息,则无法确定申请人持续支付其所有适用受益人合并所提供的工资的能力。

基于上述,本办公室将撤销审理主任关于“证据未显示[申]请人向[受]益人作出了真实善意的职位邀请”的结论,并将此事发回重审,以作出新决定。审理主任可要求提供其认为相关的任何额外证据

2 申请人支付其他1-140受益人之一所提供工资的能力,在以下情形下不予考虑:

  • 在其他受益人获得合法永久居留权之后;
  • 如果为其他受益人提交的1-140申请已被撤回或驳回且无待决的上诉或动议,或其批准已被撤销;或
  • 在为其他受益人提交的I-140申请的优先日期之前。

3 申请人的RFE回复主张,我们在确定其“累积”支付能力时应将其净收入和净流动资产合并计算。然而,净收入和净流动资产并非累积关系。 4 审理主任在决定中错误地声称“[申请人的]2020年IRS Form 1120-S显示其该纳税年度仅支付了27,223美元工资”;然而,Form 1120-S实际上表明2020年期间的27,223美元付款是第9行,对应“维修和保养”,而非对应第8行的“工资和薪金(减去就业抵免)”。

原文第 4 页

关于申请人持续支付能力的新裁定及任何其他问题。因此,我们对本案发回重审后的最终处理结果不发表意见。

命令:审理主任的决定被撤回。本案发回重审,以作出与上述分析一致的新决定。

原文:USCIS 非先例裁决 PDF(2023-04-04)

本页为 USCIS 公开的 AAO 非先例裁决译文,不是美杰华经手的案例,不构成法律意见;个案结果取决于各自证据。翻译模型:deepseek-flash,生成于 2026-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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