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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23093449 日期:2023年4月4日
对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其他工人)
申请人,一家自称的控股公司,寻求雇用受益人担任牙科助理。其请求将受益人归类为第三优先移民分类下的非技术工人。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3)(A)(iii)条,8 U.S.C. § 1153(b)(3)(A)(iii)。该就业类移民分类允许美国雇主担保非公民获得合法永久居民身份,以从事要求少于两年培训或经验的职位。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记录未能证明申请人将是受益人的实际雇主,因此申请人未向受益人作出真实善意的职位邀请。此事现因上诉而由本办公室审理。8 C.F.R. § 103.3。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证明其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本办公室对此事项中的问题进行重新审查。Matter of Christo's, Inc., 26 I&N Dec. 537, 537 n.2 (AAO 2015)。经重新审查,本办公室将撤销审理主任的决定,并将此事发回重审,以作出与以下分析一致的新决定。
A. 真实善意的职位邀请
审理主任否决表格 I-140 的依据是以下结论:“证据未显示[申]请人向[受]益人作出了真实善意的职位邀请,或[申]请人希望并打算雇用[受]益人担任所提供职位。”具体而言,审理主任指出:“[申]请人未证明其拥有[受]益人履行工作将使用的工具、资源或设备。此外,[申]请人未提供任何其他证据以证明其将如何监督[受]益人,”并指出申请人和申请人拥有的另一实体均在申请人提供的受益人主要工作地点的同一实际地点开展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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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诉中,申请人主张其职位邀请是真实善意的。具体而言,申请人重申“[其]和受益人打算在[ETA表格9089上提供的主要工作地点]以劳工部确定的适当现行工资从事全职永久性就业。”
本办公室认定,申请人已以优势证据证明存在真实善意的职位邀请。因此,本办公室将撤销审理主任关于职位邀请真实善意的决定。然而,如下文详述,该申请不可获批,因为申请人未证明其持续有能力向所有相关受益人支付所提供的工资。见8 C.F.R. § 204.5(g)(2)。因此,本办公室将此事发回重审,以作出新决定。
B. 支付所提供工资的能力
尽管审理主任在其决定中未涉及此点,申请人未证明其持续有能力向所有相关受益人支付所提供的工资。8 C.F.R. § 204.5(g)(2)的规定相关部分如下:
潜在雇主支付工资的能力。任何由就业类移民或为其提交且要求职位邀请的申请,必须附有证据证明潜在美国雇主有能力支付所提供的工资。申请人必须证明其在优先日期确立时具备该能力,并持续至受益人获得合法永久居民身份。该能力的证据应为年度报告、联邦纳税申报表或经审计财务报表的副本。
在确定申请人的支付能力时,本办公室首先审查其是否自申请优先日期起每年向受益人支付全额所提供的工资。如果申请人未向受益人支付全额所提供的工资,本办公室接下来审查其是否有足够的年度净收入或净流动资产来支付所提供的工资与已支付工资(如有)之间的差额。如果申请人的净收入或净流动资产不足,本办公室还可考虑其支付所提供工资能力的其他证据。1
此事的优先日期为2020年8月21日,即美国劳工部(DOL)收到用于处理的劳工部ETA表格9089(永久就业认证申请)之日。在ETA表格9089上,年度所提供的工资列为每小时15.34美元(按每周40小时工作制计算为每年31,907.20美元)。在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和劳工认证上,申请人表示其有八名现任美国员工。
在回应审理主任的证据请求(RFE)时,申请人确认了审理主任指出的在申请人签署人签署本申请后获批的三份表格 I-140 中的两份;然而,申请人主张“没有证据显示[向他们]支付了工资,因为没有任何受益人已开始为[申]请人工作。”然而,当
1 联邦法院已维持本办公室确定申请人支付所提供工资能力的方法。见,例如,River St. Donuts, LLC v. Napolitano, 558 F.3d 111, 118 (1st Cir. 2009); Tongatapu Woodcraft Haw., Ltd. v. Feldman, 736 F.2d 1305, 1309 (9th Cir. 1984); Estrada-Hernandez v. Holder, 108 F. Supp. 3d 936, 942-946 (S.D. Cal. 2015); Rizvi v. Dep't of Homeland Sec., 37 F. Supp. 3d 870, 883-84 (S.D. Tex. 2014), aff'd, 627 Fed. App'x 292, 294-295 (5th Cir.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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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已为多名受益人提交表格 I-140 申请时,其必须证明向每名受益人提供的职位邀请是现实的,且其有能力向每名受益人支付所提供的工资。见8 C.F.R. § 204.5(g)(2);另见Patel v. Johnson, 2 F. Supp. 3d 108, 124 (D. Mass. 2014)(维持本办公室对申请的否决,因申请人未证明其有能力向多名受益人支付工资)。因此,申请人必须证明其有能力向本受益人以及截至本申请优先日期或之后待决或获批、或在之后提交的其他表格 I-140 申请的受益人支付工资。2 对于申请人向受益人支付等于或高于所提供工资的薪水的任何年度,本办公室不考虑其他受益人。
在回应审理主任的证据请求时,申请人提交了2020日历年度的IRS表格1120-S(S型公司美国所得税申报表),该年度涵盖优先日期。该表显示净收入77,143美元,净流动资产246,212美元。申请人的净流动资产3似乎足以支付其2020年所有相关申请所提供的工资。然而,申请人2020年纳税申报表显示,申请人在2020日历年度既未向任何员工支付“高级职员薪酬”也未支付“薪金和工资”,尽管在劳工认证和表格 I-140 上声称有八名员工。4 2020年纳税申报表也未反映申请人拥有任何子公司,尽管其反复声称自己是持有其控制的子公司股份的控股公司。申请人必须以独立、客观的证据解决这些不一致之处,指明真相所在。Matter of Ho, 19 I&N Dec. 582, 591-92 (BIA 1988)。未解决的重要不一致可能导致本办公室重新评估为支持所请求移民福利而提交的其他证据的可靠性和充分性。同上。
此外,上述讨论对申请人的持续支付能力产生疑问。见8 C.F.R. § 204.5(g)(2)。鉴于未解决的不一致,申请人必须在发回重审时以法规要求的2021年支付能力证据,证明其自优先日期起持续有能力向所有相关受益人支付所提供的工资;并提供其所有其他相关申请的收据编号、受益人姓名、优先日期和所提供的工资,并说明每份申请的状态及任何状态变更日期(即待决、获批、撤回、撤销、否决、上诉或动议中、受益人获得合法永久居民身份)。若无此信息,则无法确定申请人持续支付其所有适用受益人合并所提供的工资的能力。
基于上述,本办公室将撤销审理主任关于“证据未显示[申]请人向[受]益人作出了真实善意的职位邀请”的结论,并将此事发回重审,以作出新决定。审理主任可要求提供其认为相关的任何额外证据
2 申请人支付其他1-140受益人之一所提供工资的能力,在以下情形下不予考虑:
- 在其他受益人获得合法永久居留权之后;
- 如果为其他受益人提交的1-140申请已被撤回或驳回且无待决的上诉或动议,或其批准已被撤销;或
- 在为其他受益人提交的I-140申请的优先日期之前。
3 申请人的RFE回复主张,我们在确定其“累积”支付能力时应将其净收入和净流动资产合并计算。然而,净收入和净流动资产并非累积关系。 4 审理主任在决定中错误地声称“[申请人的]2020年IRS Form 1120-S显示其该纳税年度仅支付了27,223美元工资”;然而,Form 1120-S实际上表明2020年期间的27,223美元付款是第9行,对应“维修和保养”,而非对应第8行的“工资和薪金(减去就业抵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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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请人持续支付能力的新裁定及任何其他问题。因此,我们对本案发回重审后的最终处理结果不发表意见。
命令:审理主任的决定被撤回。本案发回重审,以作出与上述分析一致的新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