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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30682218 日期:2024年4月4日
对加州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表格I-129,非移民工人申请(L-1B专业知识工人)
申请人是一家软件开发公司,寻求根据L-1B非移民公司内部调派人员分类,以每年90,000美元的薪资临时雇用受益人担任高级软件工程师。移民与国籍法(本法)第101(a)(15)(L)条,8 U.S.C. § 1101(a)(15)(L)。L-1B分类允许公司或其他法律实体(包括其关联公司或子公司)将具有“专业知识”的合格外国雇员临时调派到美国工作。
加州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申请人未能按要求证明受益人:(1)拥有专业知识;(2)在境外以合格身份受雇;(3)将在美国以专业知识身份受雇。此事现根据8 C.F.R. § 103.3提交本办公室审理。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证明其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本办公室对此事项中的问题进行重新审查(de novo)。Matter of Christo's, Inc., 26 I&N Dec. 537, 537 n.2 (AAO 2015)。经重新审查,本办公室将撤销审理主任的决定,并将此事项发回重审,以作出与下述分析一致的新决定。
为确立L-1B非移民签证分类的资格,合格组织必须在受益人申请入境美国之前的三年内,连续一年以“管理、行政或涉及专业知识的身份”雇用受益人。本法第101(a)(15)(L)条。此外,受益人必须寻求临时进入美国,以专业知识身份继续为同一雇主或其子公司或关联公司提供服务。同上。申请人还必须证明受益人先前的教育、培训和就业经历使其有资格在美国履行预期服务。8 C.F.R. § 214.2(l)(3)(iv)。
如果受益人具备以下条件,即被视为拥有专业知识:(1)对申请组织的产品及其在国际市场中的应用具有“特殊”知识;或(2)对申请组织的流程和程序具有“高级”水平的知识。本法第214(c)(2)(B)条;8 C.F.R. § 214.2(l)(1)(i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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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知识涉及对申请组织产品或服务及其在国际市场中应用的知识。为证明受益人拥有特殊知识,申请人可通过证据证明受益人的知识相较于特定行业中其他类似受雇工人的知识而言是独特或不常见的,从而履行其举证责任。1
由于“高级知识”涉及对组织流程和程序的知识,申请实体可通过证据证明受益人对组织流程和程序的知识或专长在进展、复杂性和理解方面相较于雇主运营中的其他工人而言高度发展或更为深入,从而履行其举证责任。此类高级知识必须有证据支持,将该知识与他人所具备的基础或基本知识区分开来。2
一旦申请人阐明了所主张的专业知识的性质,则确立受益人是否实际拥有专业知识的是证据的权重和类型。如果申请人至少未能具体阐明其产品和服务或流程和程序的性质、所涉特定行业或领域的性质以及受益人知识的性质,本办公室则无法对特定受益人的专业知识作出事实认定。申请人还应描述此类知识在组织内通常如何获得,并解释特定受益人如何以及何时获得了此类知识。
申请人于2023年2月提交了申请。申请人自称是“一家专注于大数据分析的软件开发公司”,该业务“涉及使用计算机系统来挖掘和处理海量数据,以识别模式、相关性、市场趋势、客户偏好及其他信息……使公司能够作出更明智和更具战略性的商业决策”。申请人“为中型和大型企业开发和集成软件,管理、挖掘、处理和分析这些企业的数据”。申请人的一项专有工具,名为[已隐去]的“云加速器”,帮助客户迁移大量数据。
受益人于2019年开始为申请人的境外子公司担任高级软件工程师。申请人陈述:“自2020年3月起,[受益人]被分配到金融分析至谷歌云平台(‘GCP’)项目,为我们的企业客户[已隐去]工作,项目内容为‘将[已隐去]遗留应用程序迁移至GCP’。”申请人主张:“该项目需要[已隐去]软件的专门知识,该软件用于分析和设计、数据转换、优化和验证。需要了解遗留产品,以理解正在迁移的原始Oracle数据库。”申请人进一步陈述:“就该[已隐去]应用程序培训新人员将是一个耗时且昂贵的过程……此外,找到替代人员将特别困难,因为这种知识在我们公司之外的软件开发人员中并不普遍具备。”如果获得L-1B身份,受益人将继续为其在境外一直从事的同一项目工作。
1 一般参见2 USCIS政策手册L.4(B)(1),https://www.uscis.gov/policy-manual。 2 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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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主任于2023年9月否决了该申请,援引了若干因素,并主张“美国职位和境外职位的职责完全相同”,因此无需分别讨论。在上诉中,申请人主张否决通知中的事实错误表明审理主任未充分考虑记录中的证据。本办公室同意。
申请人在上诉中指出,境外和美国职位描述虽在许多方面相似,但并非完全相同。通过比较申请人初始陈述第23页和第28页开始的受益人在境外职位和预期美国职位的职位描述,可以证实这一点。
记录显示审理主任的决定中存在更严重的错误。申请人主张其[已隐去]软件“不在市场上供商业或个人使用出售”。审理主任对该主张提出异议,指出该公司在其网站上提供免费试用版。审理主任还援引了一家商业航空公司数据工程总监的“在线视频”,该总监称该航空公司正在使用[已隐去]及申请人提供的其他工具。
如果审理主任打算全部或部分基于记录之外的贬损性信息否决申请,则审理主任必须在作出决定之前将该信息告知申请人。参见8 C.F.R. § 103.2(b)(16)(i)。审理主任在此未提供此类通知。正如申请人在上诉中所指出的,审理主任提及“对[已隐去]软件的搜索”和一段“在线视频”,但未提供网址或以其他方式指明否决通知中新援引信息的具体来源。
此外,申请人在上诉中有说服力地主张,审理主任误解了在线信息,该信息并未显示申请人出售[已隐去]。相反,试用版旨在展示[已隐去]的功能,但如果潜在客户寻求全面实施该系统,则必须由申请人的工程师安装和维护。所援引的视频描述了[已隐去]如何对航空公司有用,但并未表明该航空公司直接购买了该软件或其自己的员工实施了该软件。相反,视频表明申请公司在其为航空公司开展的项目中使用了[已隐去]。
审理主任认可了受益人接受了475小时培训的证据,但认定“475小时约等于20天”,审理主任据此认定培训量极少。本办公室同意申请人在上诉中的意见,即审理主任的计算假设每天24小时连续培训。按每周40小时工作制计算,假设培训占满每个工作日,该培训至少需要12周。
审理主任的错误结论似乎严重影响了决定的結果。因此,本办公室将撤销该决定,并将此事项发回重审,以作出充分考虑记录中证据的新决定。如果审理主任发现记录之外的贬损性信息,并打算在新决定中依赖该信息,则审理主任必须首先将该信息通知申请人,并按照8 C.F.R. § 103.2(b)(16)(i)的要求给予申请人回应的机会。
裁定: 审理主任的决定被撤销。本案发回重审,以作出与上述分析一致的新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