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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卷编号:30647447 日期:2024年4月4日
关于行政上诉办公室决定的动议
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国家利益豁免)
申请人寻求就业第二优先(EB-2)移民分类,以及该分类所附工作要求国家利益豁免(NIW)。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2)条,8 U.S.C. § 1153(b)(2)。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审理主任驳回了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申请),认定记录未能证明其在国家利益上值得行使对工作要求的自由裁量豁免,我们驳回了随后的上诉。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向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证明其资格。该法第291条;Matter of Chawathe,25 I&N Dec. 369, 375(AAO 2010)。经审查,我们将驳回各项动议。
重新开案动议基于有书证支持的新事实,复议动议基于法律或政策适用错误。重新开案动议的要求见8 C.F.R. § 103.5(a)(2),复议动议的要求见8 C.F.R. § 103.5(a)(3)。如有正当理由,我们可批准满足这些要求的请求,然后作出新的资格认定。
与本申请相关的程序历史无需在此重述。我们通过引用此前关于该事项的讨论纳入该历史。此处的问题是申请人是否:(1) 提交了有书证支持的新事实,足以支持重新开案上诉;以及(2) 证明我们在驳回其上诉时错误适用了法律或USCIS政策。
首先,申请人的动议不满足任一类型动议的基本要求。就重新开案动议而言,其未提供有书证支持的新事实。8 C.F.R. § 103.5(a)(2)。就复议动议而言,其未主张我们先前的决定基于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也未主张该决定根据决定作出时诉讼记录中的证据是错误的。8 C.F.R. § 103.5(a)(3)。
除上述程序性缺陷外,申请人在本动议中必须首先克服的事项,限于我们最近一次决定(即对其上诉的决定)中所讨论的问题。动议必须首先克服最近一次决定的一般依据见于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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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C.F.R. § 103.5(a)(1)-(3),其中反复提及基础决定或最新决定,限制在最近一次决定后提出动议的时限,并提及管辖权属于作出最新决定的实体。这表明任何动议必须首先针对并克服最近一次不利决定,然后提出动议一方的主张才可转向先前申请、上诉或动议提交中产生的任何问题。
在动议中,申请人首先聚焦于审理主任面前发生的情况。然而,上诉是其对这些议题提出异议的机会,其已提出异议,我们的上诉决定解释了为何这些主张不具说服力。因此,我们将不处理申请人动议中与第五修正案(保障“正当法律程序”)相关的主张。U.S. Const. amend. V.
其次,其简要提及我们的上诉驳回决定,声称该决定存在缺陷,因为未评估其上诉书面论证意见中的所有主张。其进一步推定,若进行评估将得出不同结论,证明其既符合EB-2分类资格,也符合国家利益豁免要求。然而,其未具体说明哪些证据未被评估,也未说明此类分析将如何改变我们驳回上诉的决定。
在签证申请程序中,申请人负有证明其符合所寻求移民福利资格的责任。该法第291条,8 U.S.C. § 1361;Matter of Otiende,26 I&N Dec. 127, 128(BIA 2013)。与该项责任相称的是解释所提供证据之重要性的责任。Repaka v. Beers,993 F. Supp. 2d 1214, 1219(S.D. Cal. 2014)。提交一方不应在未告知我们大量证据中哪些具体文件佐证其主张的情况下援引大量证据,因为这样做会给上诉机构造成不当负担,使其在缺乏提交一方知识协助的情况下翻查文件。Toquero v. INS,956 F.2d 193, 196 n.4(9th Cir. 1992)。
审查机构在驳回上诉或动议前,无须翻查记录以寻找错误并构建上诉人的论证。同上;Spear Mktg., Inc. v. BancorpSouth Bank,791 F.3d 586, 599(5th Cir. 2015);S.E.C. v. Thomas,965 F.2d 825, 827(10th Cir. 1992);另见Harolds Stores, Inc. v. Dillard Dep't Stores, Inc.,82 F.3d 1533, 1540 n.3(10th Cir. 1996)(认定记录中证据浩繁时,上诉人必须提供对记录的具体引用);Uli v. Mukasey,533 F.3d 950, 957(8th Cir. 2008)(引用Matter of D-I-M-,24 I&N Dec. 448, 451(BIA 2008),并指出案件包含大量背景材料时,有必要具体指明据以得出结论所依赖的材料)。真相不仅由证据数量决定,还由其质量决定。Chawathe,25 I&N Dec. at 376(引用Matter of E-M-,20 I&N Dec. 77, 80(Comm'r 1989))。
申请人未证明我们应重新开案程序或复议我们的决定。
命令:重新开案动议被驳回。
进一步命令:复议动议被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