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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37097005 日期:2025年4月4日
对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国家利益豁免)
申请人是一名土木工程师,寻求以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身份获得职业移民第二优先(EB-2)移民分类,并寻求豁免与该分类相关的职位offer要求。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2)条,8 U.S.C. § 1153(b)(2)。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审理主任驳回了该申请,认定尽管申请人证明了其符合所请求的EB-2分类资格,但记录未能证明豁免所需职位offer、从而豁免劳工证将符合国家利益。此事现依据8 C.F.R. § 103.3提交本办公室审理。
申请人负有以优势证据证明其资格的责任。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虽然本办公室在上诉中进行重新审查,Matter of Christo's, Inc., 26 I&N Dec. 537, 537 n.2 (AAO 2015),但本办公室认为本案发回重审是适当的,因为审理主任的决定不足以供审查。具体而言,该决定缺乏对记录中证据的分析和讨论,并就申请人是否符合所请求的国家利益豁免资格得出结论性认定。因此,本办公室将撤回审理主任的决定,并将此事发回重审,以作出符合以下分析的新决定。
为符合基础EB-2签证分类资格,申请人必须证明其是高级学位专业人士或在科学、艺术或商业领域具有特殊能力的人士。该法第203(b)(2)(A)条。如果申请人证明符合基础EB-2分类资格,则必须随后证明其值得行使自由裁量权豁免职位offer要求,即符合“国家利益”。该法第203(b)(2)(B)(i)条。Matter of Dhanasar, 26 I&N Dec. 884, 889 (AAO 2016)提供了审理国家利益豁免申请的标准框架。Dhanasar指出,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可作为自由裁量事项¹授予国家利益豁免,如果申请人证明:
- 拟议事业既具有实质价值又具有国家重要性;
1 见 Flores v. Garland, 72 F.4th 85, 88 (5th Cir. 2023)(加入第三、第九、第十一和哥伦比亚特区巡回上诉法院的立场,认定USCIS授予或拒绝国家利益豁免的决定本质上属于自由裁量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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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个人处于有利地位以推进其拟议事业;且
- 权衡之下,豁免职位offer要求将有利于美国。
同上。
在适用Dhanasar框架时,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其拟议事业的国家重要性,也未能证明权衡之下豁免职位offer要求将有利于美国。在上诉中,申请人主张审理主任未充分讨论证据或解释其认定所依据的理由。本办公室同意。
审理人员必须充分解释拒绝签证申请的理由。见8 C.F.R. § 103.3(a)(i)。该解释应足以让申请人获得公平机会对该决定提出异议,并让本办公室有机会进行有意义的上诉审查。见,例如,Matter of M-P-, 20 I&N Dec. 786 (BIA 1994)(认定决定必须充分解释拒绝动议的理由,以使被申请人获得有意义的机会在上诉中质疑该裁定)。审理主任的决定未满足这些要求。
关于拟议事业,审理主任指出申请人打算担任土木工程师,并简要引用了记录中“一份陈述”中描述其目前为雇主所做的研究工作。审理主任随后认定,虽然拟议事业具有实质价值,但不具有国家重要性。
然而,审理主任的决定未实质性地处理或分析申请人的任何证据。相反,审理主任宽泛地认定记录不支持申请人关于潜在预期影响的主张,以证明其事业的国家重要性。例如,虽然审理主任认定“记录未证明拟议事业如何影响或推进更广泛的土木工程行业,或如何在该领域具有更广泛的影响”,以及“记录未显示拟议事业的预期影响超出该公司的客户和未来员工”,但该决定未解释审理主任如何得出这些结论。
申请人还在上诉中主张,审理主任的决定混淆并混同了其当前就业与拟议事业。申请人正确地指出,审理主任引用了就业信函中描述申请人在[已隐去]当前研究的内容,而非引用申请人本人描述其拟议事业的陈述。本办公室认识到,[已隐去]所描述的部分活动可能与申请人的拟议事业重叠。然而,由于Dhanasar第一项要件聚焦于具体事业本身,准确描述该事业对于对其所称国家重要性进行有意义的分析至关重要。见 Matter of Dhanasar, 26 I&N Dec. at 889。
虽然记录中的证据最终可能不足以证明拟议事业的国家重要性,但审理主任关于申请人未满足第一项要件的认定在很大程度上是结论性的,未充分描述拟议事业,未充分处理所提交的证据和论点,因此未充分解释拒绝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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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需要对Dhanasar第一项要件进行新的一线审理,本办公室目前无法对第二和第三项要件进行有意义的审查。基于上述理由,本办公室将撤回审理主任的决定,并将此事发回重审以进一步考虑并作出新决定。在发回重审时,审理主任应审查整个记录,包括申请人的上诉,并确定其是否已根据Dhanasar三项要件证明资格。如果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的证据不符合特定资格要求,该决定应讨论证据中的不足之处并充分解释不符合资格的理由。在发回重审时,本办公室对本案的最终处理结果不发表意见。
命令:审理主任的决定被撤回。此事发回重审,以作出符合上述分析的新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