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上诉办公室非先例裁决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案号:37458518
日期:2025 年 4 月 4 日
对德克萨斯服务中心裁决的上诉
表格 I-140,外籍劳工移民申请(杰出能力)
申请人是一名投资银行家,寻求以杰出能力个人身份获得第一优先移民分类。见《移民与国籍法》(本法)第 203(b)(1)(A) 条,8 U.S.C. § 1153(b)(1)(A)。该第一优先分类使移民签证可提供给那些能够通过持续的国家或国际声誉证明其杰出能力、且其成就已通过大量文件在其领域内获得认可的人。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审理主任拒绝了该申请,认定记录未能证明申请人满足 8 C.F.R. § 204.5(h)(3)(i)-(x) 所列十项法定标准中至少三项。本事项现依据 8 C.F.R. § 103.3 提交本办公室审理。申请人负有以优势证据标准证明其资格的举证责任。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本办公室对本案问题进行重新审查。Matter of Christa's, Inc., 26 I&N Dec. 537, 537 n.2 (AAO 2015)。经重新审查,本办公室将驳回上诉。
I. 法律
本法第 203(b)(1)(A) 条使签证可提供给具备杰出能力的外籍人士,条件为:
(i) 该外籍人士在科学、艺术、教育、商业或体育领域具有杰出能力,该能力已通过持续的国家或国际声誉得到证明,且其成就已通过大量文件在其领域内获得认可,
(ii) 该外籍人士寻求进入美国以继续在其杰出能力领域内工作,且
(iii) 该外籍人士进入美国将未来实质性惠及美国。
「杰出能力」一词仅指「已升至其领域最顶端的那一小部分比例」的个人。8 C.F.R. § 204.5(h)(2)。实施条例 8 C.F.R. § 204.5(h)(3) 规定了多部分分析。首先,申请人可以通过一次性成就(即一项重大、国际公认的奖项)或符合 8 C.F.R. § 204.5(h)(3)(i)-(x) 所列十类标准中至少三项的合格文件(包括奖项、特定媒体上的媒体报道、学术文章等项目)来证明持续声誉及领域内成就的认可。
在申请人满足上述初步证据要求后,本办公室随后在最终裁量中考虑所提供材料的整体情况,评估记录是否显示持续的国家或国际声誉,并证明该个人属于其领域最顶端的一小部分比例。见 Kazarian v. USCIS, 596 F.3d 1115 (9th Cir. 2010)(讨论两步审查:先清点文件,若满足所需标准数量,再结合最终裁量进行考量)。
II. 分析
由于申请人未表明或证明其获得重大、国际公认的奖项,其必须满足至少三项法定标准。在上诉中,申请人主张其满足四项法定标准,即:其为一个要求成员具有杰出成就的协会的会员、有关于其本人的与其工作相关的媒体报道、在一家声誉卓著的组织中担任领导性或关键性角色、以及其薪酬相对于同领域其他人属于高薪酬。8 C.F.R. § 204.5(h)(3)(ii)、(iii)、(viii)、(ix)。1
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未证明任何所主张的标准。经重新审查,本办公室同意申请人未证明所主张标准中的至少三项。
A. 证据标准
#### 1. 「证明外籍人士为所寻求分类领域内协会会员的文件,该协会要求其成员具有杰出成就,且该成就由该学科或领域公认的国家或国际专家评判。」8 C.F.R. § 204.5(h)(3)(ii)。
为满足此标准,申请人必须证明其现在或曾经是其主张杰出能力领域内某一协会的会员。6 USCIS Policy Manual F.2(B), https://www.uscis.gov/policy-manual/volume-6-part-f-chapter-2。此外,其必须表明该协会要求其成员具有杰出成就,且该等成就由该学科或领域公认的国家和国际专家评判为杰出。同上。协会可能设有多个会员层级,但申请人必须证明其所属于的层级要求由公认的国家或国际专家评判该人在所寻求分类领域内已达到杰出成就。同上。
申请人在初次申请中另外主张其满足作为该领域他人工作评审的要求。8 C.F.R. § 204.5(h)(3)(iv)。在上诉中,申请人未涉及此标准。因此,本办公室视为该标准已被放弃。未在上诉中提出的问题视为放弃。见,例如,Matter of O-R-E-, 28 I&N Dec. 330, 336 n.5 (BIA 2021)(引用 Matter of R-A-M-, 25 I&N Dec. 657, 658 n.2 (BIA 2012))。
申请人未提供充分证据表明这些组织要求其成员具有杰出成就。[已隐去] 和 [已隐去] 都是会计师组织。申请人提供的会员文件显示,[已隐去] 根据潜在会员过去居住国的不同,有多种取得会员资格的途径。这些途径包括通过考试、具备一定年限的经验、完成伦理培训、或在另一国家为注册会计师。[已隐去] 要求通过某些会计考试并完成实务经验要求。两个协会所描述的要求均不足以表明杰出成就。见 6 USCIS Policy Manual, 同上,F.2(B)(提供杰出成就的示例,并指出可能导致认定会员资格并非基于杰出成就的要求包括:某一教育水平、特定领域的从业年限、支付费用、以及订阅协会出版物)。
最后,关于 [已隐去],申请人未表明其与该组织的关联满足该标准的要求。申请人提交了来自 [已隐去] 的文件,指出其已通过该机构的部分执照考试。证据表明这些考试是金融专业人士的执照要求。通过执业所需的考试不足以构成杰出成就。见 6 USCIS Policy Manual, 同上,F.2(B)。
申请人还提交了一份来自 [已隐去] 的关于其准入标准的文件。然而,该文件所使用的措辞表明这些是针对公司的标准,而非针对个人的标准。例如,该文件提及要求申请人「有能力维持一定的净资本水平」、拥有「监督系统」,以及限制约束「申请人及申请人所有权或控制权的所有继承者」。因此,申请人未提交充分文件证明其与 [已隐去] 的关联满足该标准的要求。
因此,申请人未证明此标准。
#### 2. 「证明外籍人士曾在具有卓著声誉的组织或机构中担任领导性或关键性角色的证据。」8 C.F.R. § 204.5(h)(3)(viii)
在审理此要求时,USCIS 首先确定申请人是否曾在某一组织或机构中担任领导性或关键性角色。见 6 USCIS Policy Manual, 同上,F.2(B)。其次,USCIS 确定申请人担任(或曾担任)领导性或关键性角色的组织或机构是否具有卓著声誉。同上。
领导性角色是指该人现在(或曾经)是组织或机构内的领导者。同上。相比之下,处于关键性角色的申请人「以对组织或机构活动的结果具有显著重要性的方式作出了贡献」。同上。决定申请人的角色是否(或曾经)为关键性的是其角色本身,而非其头衔。同上。担任领导性或关键性角色的示例包括但不限于:卓著机构的高级教职人员或研究人员、获得基于功绩的政府奖项的组织的负责人、卓著组织内关键委员会的成员、以及具有卓著声誉的企业的创始人或知识产权贡献者。同上。
申请人基于其在 [已隐去] 担任助理投资银行家的角色主张符合此标准。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证明该公司具有卓著声誉。然而,申请人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作为助理投资银行家的角色构成领导性或关键性角色。申请人提供了一封来自 [已隐去] 的雇佣证明信,其中提供了其职位描述。该信表明申请人是 [已隐去] 的助理,其职责包括「参与交易执行的『全周期』」、开发内容、审阅估值分析以及在 [已隐去] 交易或推介情境下的其他财务分析。此外,其负责「实施执行职能,包括与分析员和助理合作,以及协助更高级别的银行家」。
如该描述所述,所描述的职责是申请人作为团队成员参与交易并协助其他团队成员和更高级别的银行家。所描述的职责与领导性或关键性角色并不相似。尽管申请人无疑为该公司的工作作出了贡献,但其未提供充分证据表明该角色在组织中是领导性或关键性的,而非一家大型跨国金融服务公司中协助团队和更高级别银行家的众多此类助理之一。其未提供进一步证据充分支持其角色为关键性或领导性的主张,包括但不限于来自前同事、上级、客户或其他直接熟悉其工作的人士的信函。3 与上述角色相比,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角色包含足以被视为对公司关键或作为公司领导者的责任。
申请人主张符合四项标准。因此,其无法满足上述两项标准意味着其无法满足进入最终裁量所需的至少三项标准。由于所述驳回理由对申请人的上诉具有决定性,本办公室拒绝审理并在此保留关于其余标准的论点。见 INS v. Bagamasbad, 429 U.S. 24, 25 (1976)(指出「法院和机构无需对结果所不必需的问题作出认定」);另见 Matter of L-A-C-, 26 I&N Dec. 516, 526 n.7 (BIA 2015)(在申请人本不符合资格的情况下拒绝审理上诉中的替代性问题)。
2 在初次申请中,申请人还主张因其他角色而符合资格。在上诉中,申请人未涉及这些角色。因此,本办公室视为该等问题已被放弃。未在上诉中提出的问题视为放弃。见,例如,Matter of O-R-E-, 28 I&N Dec. at 336 n.5(引用 Matter of R-A-M-, 25 I&N Dec. at 658 n.2)。
3 针对审理主任指出申请人未提供前同事或上级信函,申请人主张审理主任忽略了来自 [已隐去] 的信函,该人在 [已隐去] 工作。尽管申请人确实提交了一封来自 [已隐去] 的信函,但该信函明确表示其「从未与[申请人]共事」。
III. 结论
基于上述理由,申请人未证明其作为杰出能力个人的资格。上诉将基于上述理由被驳回。在签证申请程序中,申请人负有证明其符合所寻求移民福利资格的举证责任。申请人在此未履行该举证责任。
裁定
上诉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