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先例裁决
行政上诉办公室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案件编号:37190205
日期:2025 年 4 月 4 日
对德克萨斯服务中心裁决的上诉
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国家利益豁免)
申请人是一名摩托车技工和讲师,寻求以杰出能力个人的身份获得基于就业的第二优先(EB-2)移民分类,并请求豁免该分类所附的工作邀请要求。见《移民与国籍法》(本法)第 203(b)(2) 条,8 U.S.C. § 1153(b)(2)。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的审理主任拒绝了该申请,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其符合所请求的 EB-2 分类资格,也未能证明豁免所需的工作邀请(并因此豁免劳工证)将符合国家利益。现本事项依据 8 C.F.R. § 103.3 提交本办公室进行上诉审查。
申请人负有以优势证据标准证明其资格的责任。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本办公室对本案问题进行重新审查。Matter of Christo's, Inc., 26 I&N Dec. 537, 537 n.2 (AAO 2015)。经重新审查,本办公室将驳回上诉。
I. 法律
为符合基础 EB-2 签证分类的资格,申请人必须证明其是在科学、艺术或商业领域拥有高等学位的专业人士或具有杰出能力的个人。本法第 203(b)(2)(A) 条。
高等学位是指任何高于学士学位的美国学术或专业学位或外国同等学位。8 C.F.R. § 204.5(k)(2)。美国学士学位或外国同等学位,加上该专业领域五年逐步积累的经验,等同于硕士学位。同上。[如果该专业通常要求博士学位,则外籍人士必须拥有美国博士学位或外国同等学位。同上。]
杰出能力是指在科学、艺术或商业领域显著高于通常所遇水平的专业程度。8 C.F.R. § 204.5(k)(2)。申请人必须首先提交满足六类证据中至少三类标准的文件:
(A) 官方学术记录,显示外籍人士拥有与杰出能力领域相关的学院、大学、学校或其他学习机构颁发的学位、文凭、证书或类似奖项;
(B) 现任或前任雇主的信函形式的证据,显示外籍人士在其被寻求的职业中拥有至少十年全职经验;
(C) 从事该专业的执照或特定专业或职业的认证;
(D) 证据显示外籍人士已获得表明其杰出能力的薪资或其他服务报酬;
(E) 专业协会会员资格的证据;或
(F) 同行、政府实体或专业或商业组织对行业或领域内成就和重大贡献的认可证据。
8 C.F.R. § 204.5(k)(3)(iii) 规定:“如果上述标准不直接适用于受益人的职业,申请人可以提交可比证据以证明受益人的资格。”
然而,满足至少三项标准本身并不确立该分类的资格。参见 6 USCIS Policy Manual F.5(B)(2), https://www.uscis.gov/policy-manual。如果申请人满足了这些标准,本办公室随后将进行最终裁量,以决定证据整体是否显示其被认可具有所需的专业程度,并将实质性惠及美国的经济、文化或教育利益或福利。本法第 203(b)(2)(A) 条。
如果申请人确立了基础 EB-2 分类的资格,其随后必须证明其值得“符合国家利益”的酌情豁免工作邀请要求。本法第 203(b)(2)(B)(i) 条。Matter of Dhanasar, 26 I&N Dec. 884, 889 (AAO 2016) 提供了审理国家利益豁免申请的框架。Dhanasar 指出,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可以酌情授予国家利益豁免,如果申请人证明:
拟议工作既具有实质价值又具有国家重要性;
该个人有能力推进其拟议工作;以及
整体而言,豁免工作邀请要求将惠及美国。
同上。
参见 Flores v. Garland, 72 F.4th 85, 88 (5th Cir. 2023)(与第三、第九、第十一和哥伦比亚特区巡回上诉法院一致,认定 USCIS 授予或拒绝国家利益豁免的决定本质上属于酌情性质)。
II. 分析
申请人拟通过其企业 701 Cycles 在美国从事摩托车技工和讲师工作。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其符合基础 EB-2 分类中杰出能力个人的资格,也未能证明其值得以国家利益为由酌情豁免工作邀请要求。基于下述理由,本办公室同意审理主任的认定,即申请人未能证明其符合基础 EB-2 分类的资格。尽管本办公室未逐一讨论每项证据,但已审查并考虑了每一项证据。
A. EB-2 分类的资格
关于基础 EB-2 分类,申请人并未主张以拥有高等学位的专业人士身份符合该分类资格。相反,其主张以在科学、艺术或商业领域具有杰出能力的个人身份符合资格。在拒绝申请时,尽管审理主任认可申请人满足了 8 C.F.R. § 204.5(k)(3)(ii)(A) 和 (C) 的标准,但认定申请人未满足 8 C.F.R. § 204.5(k)(3)(ii)(B)、(D)、(E) 和 (F) 中其余四项标准中的任何一项。审理主任在审查全部证据后进行最终裁量时还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其拥有显著高于摩托车技工和讲师通常所遇水平的专业程度。
在上诉中,申请人请求本办公室基于其提供的补充信息重新考虑该裁决,并主张审理主任误解了事实。申请人还主张其已提交充分文件证明其符合基础 EB-2 分类的资格。在审查证据后,本办公室同意审理主任的评估,即记录不支持认定申请人已满足至少三项标准。
现任或前任雇主的信函形式的证据,显示外籍人士在其被寻求的职业中拥有至少十年全职经验。8 C.F.R. § 204.5(k)(3)(ii)(B)
申请人主张其作为技工自雇,并在摩托车维修行业拥有超过十年的经验。为支持其主张,申请人提交了两封信函——一封来自前邻居,另一封来自注册会计师(CPA)——描述其对申请人业务的了解。然而,CPA 的信函仅说明其与申请人有业务往来,未提供实质性细节。本办公室认可个人可以提交证据证明企业所有权,并主张其合格就业是通过自雇获得的。然而,为证明通过自雇获得的合格工作经验,申请人必须提供充分证据,详细说明所履行的具体职责,确认这些职责在至少十年内以全职方式履行,并证明该经验与申请中所述的拟议职业相符。在本案中,申请人未提供充分证据显示其在指定期间内全职积极从事业务。此外,其未充分描述其在企业中的角色或工作职责。因此,申请人未能履行其证明其符合该标准资格的举证责任。
证据显示外籍人士已获得表明其杰出能力的薪资或其他服务报酬。8 C.F.R. § 204.5(k)(3)(ii)(D)
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的证据未能显示其通过摩托车技工维修业务获得的收入是因其杰出能力。在上诉中,申请人提及其工资单和关于其所在地区摩托车技工薪酬的文章以满足该标准。然而,申请人未能证明其收入超过其领域的典型预期。因此,申请人未满足该标准。
专业协会会员资格的证据。8 C.F.R. § 204.5(k)(3)(ii)(E)
为支持该标准,申请人提交了学徒证书和推荐信以证明其符合该标准的资格。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未“提供文件证明该组织的会员资格要求,以便可以确定该协会属于专业性质,以及该组织接纳申请人作为会员所依据的基础”。在上诉中,申请人提交了来自[已隐去]的文件,作为其在上述协会中会员资格的证据。然而,两份文件均未提供有关各自协会会员资格要求的信息,也未说明其会员是否由已获得美国学士学位或外国同等学位的人员组成。因此,申请人未满足该标准。
同行、政府实体或专业或商业组织对行业或领域内成就和重大贡献的认可证据。8 C.F.R. § 204.5(k)(3)(ii)(F)
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的证据未能显示其贡献对摩托车维修行业或领域具有重大意义。在上诉中,申请人提及其此前提交且经审理主任审查和分析的文件,以证明其符合该标准的资格。然而,这些文件未能证明申请人已对更广泛的摩托车技工行业或领域作出重大贡献,而这是该标准明文所要求的。因此,所提交的证据未能证明申请人满足该标准。
B. 国家利益豁免
由于申请人未能证明其符合基础 EB-2 签证分类的资格,本办公室拒绝审理并在此保留关于申请人在 Dhanasar 三要素下资格的上诉论点,以及申请人是否证明豁免工作邀请要求(并因此豁免劳工证)符合国家利益的问题。参见 INS v. Bagamasbad, 429 U.S. 24, 25 (1976)(“法院和机构无需对结果所不必需的问题作出认定”);另见 Matter of L-A-C-, 26 I&N Dec. 516, 526 n.7 (BIA 2015)(在申请人本不符合资格的情况下,拒绝在上诉中审理替代性问题)。
III. 结论
由于申请人未能证明其符合基础 EB-2 分类的资格,本办公室认定其未能证明其符合国家利益豁免的资格或酌情值得该豁免。基于上述理由,上诉将被驳回。
裁定:
上诉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