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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由:37246084 日期:2025年4月4日
关于行政上诉办公室决定的动议
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国家利益豁免)
申请人是一名销售经理,寻求就业类第二优先(EB-2)移民分类,作为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成员,并寻求对该分类所附职位邀请要求的国家利益豁免。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2)条,8 U.S.C. § 1153(b)(2)。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申请人未确立国家利益豁免的资格。我们驳回了随后的上诉。该事项现因复议动议提交至我们面前。申请人负有以优势证据证明资格的举证责任。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经审查,我们将驳回该动议。
复议动议必须确立我们先前的决定是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且该决定基于作出决定时程序记录中的证据是错误的。8 C.F.R. § 103.5(a)(3)。我们对动议的审查仅限于审查我们最新的决定。8 C.F.R. § 103.5(a)(1)(ii)。我们可以批准满足这些要求并证明有资格获得所请求利益的动议。参见 Matter of Coelho, 20 I&N Dec. 464, 473 (BIA 1992)(要求新证据具有改变结果的可能性)。
在本案中,申请人所述的事业是“继续担任销售经理,为多家美国物流公司提供售前咨询管理、销售支持管理、战略优化研究和运营支持管理领域的服务。”在我们的上诉决定中,我们同意审理主任的认定,即申请人未确立其拟议事业具有国家重要性,这是 Matter of Dhanasar, 26 I&N Dec. 884 (AAO 2016) 中规定的审理国家利益豁免申请的分析框架的第一个必要要件。1
1 Dhanasar 规定,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可酌情对归类为 EB-2 类别的申请人授予职位邀请的国家利益豁免,从而豁免劳工证,前提是他们证明:(1) 非公民的拟议事业既具有实质价值又具有国家重要性,(2) 非公民有能力推进拟议事业,以及 (3) 总体而言,豁免职位邀请要求从而豁免劳工证将有利于美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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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动议中,申请人提交了一份书面论证意见,并主张我们未对其案件进行重新审查以及忽视了详细说明其工作如何增强美国公司国际竞争力和加强供应链效率的大量文件,从而犯了错误。他进一步主张,我们拒绝根据 Dhanasar 框架的第二和第三要件评估案件,从而犯了错误。
在动议中,申请人未解释我们如何错误地适用了法律或政策。相反,申请人主张我们未进行重新审查,然后实质上重新争论其国家利益豁免资格的主张。然而,与申请人的主张相反,我们对所有事实、法律、政策和裁量问题行使独立的重新上诉审查。这意味着,在上诉中,我们重新审视记录,我们的决定也可能涉及先前决定中未提出或未解决的新问题。2 此外,如上所述,复议动议的目的是表明最近先前决定中的错误,而不是重新审理申请。参见 Matter of O-S-G-, 24 I&N Dec. 56, 58 (BIA 2006)(认定复议动议不是当事人实质上提交相同书面论证意见并寻求复议的程序)。
关于我们保留申请人对 Dhanasar 框架第二和第三要件的上诉论点的决定,我们首先指出,每个要件都是 EB-2 分类资格的独立依据。因此,申请人未能满足 Dhanasar 框架第一要件的要求对申请人的上诉具有决定性,我们无需处理申请人关于其在第二和第三要件下资格的上诉论点。参见 INS v. Bagamasbad, 429 U.S. 24, 25 (1976)(“法院和机构无需对结果所不需要的问题作出认定”);另参见 Matter of L-A-C-, 26 I&N Dec. 516, 526 n.7 (BIA 2015)(在申请人否则不符合资格的情况下拒绝在上诉中处理替代问题)。
在复议动议中,申请人未确立我们先前的决定是基于在我们作出决定时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因此,该动议将被驳回。8 C.F.R. § 103.5(a)(3)。
命令:复议动议被驳回。
2 参见 AAO 实践手册,第 3.4 章,https://www.uscis.gov/aao-practice-manu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