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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13697723 日期:2021年4月5日
关于行政上诉办公室决定的动议
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杰出能力)
申请人是一名行政服务经理,寻求被归类为具有杰出能力的个人。这一第一优先类别使移民签证可提供给那些能够通过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证明其杰出能力、且其成就已通过大量文件在其领域内获得认可的人。
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申请,随后驳回了合并的重新开案动议和复议动议。我们随后驳回了上诉。1 该事项现以合并动议的形式提交至本办公室。
在这些程序中,申请人负有证明其符合所请求福利资格的责任。参见《移民与国籍法》第291条,8 U.S.C. § 1361。经审查,我们将驳回这些动议。
一、法律
“杰出能力”一词仅指那些“已上升至其从事领域最顶端的一小部分”个人。8 C.F.R. § 204.5(h)(2)。实施条例8 C.F.R. § 204.5(h)(3)规定了一种多部分分析。首先,申请人可以通过一次性成就(即一项重大的、国际公认的奖项)证明其持续获得的赞誉及其成就在该领域内获得的认可。如果该申请人未提交此证据,则其必须提供足够的合格文件,满足8 C.F.R. § 204.5(h)(3)(i) - (x)所列十项类别中至少三项(包括奖项、特定媒体上的发表材料、学术文章等项目)。在申请人满足这些初步证据要求后,我们随后在最终实质审查中考虑所提供材料的整体情况,并评估记录是否显示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以及是否证明该个人属于其从事领域最顶端的一小部分。参见 Kazarian v. USCIS, 596 F.3d 1115 (9th Cir. 2010)。
此外,复议动议基于法律或政策的不正确适用,重新开案动议基于新事实的文件证据。复议动议的要求载于8 C.F.R. § 103.5(a)(3),重新开案动议的要求载于8 C.F.R.
1 参见 In Re: 6798659(2020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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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3.5(a)(2)。我们可以批准满足这些要求并证明符合所请求移民福利资格的动议。
二、分析
审理主任否决了申请,认定申请人未证明其获得一次性成就,且其未满足任何初步证据标准(其必须至少满足三项)。此外,审理主任驳回了动议,认定申请人未提供新事实或证据,也未表明审理主任错误地适用了法律或政策。
在驳回其上诉时,我们认定审理主任适当驳回了重新开案动议,因为申请人未提供新事实或证据;相反,她提供了先前已提交的文件。此外,我们认定审理主任适当驳回了复议动议,因为申请人未陈述审理主任应复议该决定的理由,且她未指出任何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此外,我们认定申请人未证明其获得了一项重大的、国际公认的奖项。进一步,我们认定申请人未证明其符合以下任何主张标准的资格:8 C.F.R. § 204.5(h)(3)(i)的奖项、8 C.F.R. § 204.5(h)(3)(ii)的会员资格、8 C.F.R. § 204.5(h)(3)(iii)的发表材料、8 C.F.R. § 204.5(h)(3)(iv)的评审、8 C.F.R. § 204.5(h)(3)(v)的原创贡献、8 C.F.R. § 204.5(h)(3)(vi)的学术文章、8 C.F.R. § 204.5(h)(3)(viii)的领导或关键角色,以及8 C.F.R. § 204.5(h)(3)(ix)的高薪。
基于下文讨论的理由,申请人的合并动议未能推翻我们先前驳回其上诉的决定。
A. 司法程序声明
8 C.F.R. § 103.5(a)(1)(iii)的条例要求动议“[附]有一份关于不利决定的有效性是否已经或正在成为任何司法程序标的的声明,如果是,则说明法院、性质、日期以及程序的状态或结果。”然而,申请人未包含所要求的声明。因此,申请人的动议不符合适用要求。参见8 C.F.R. § 103.5(a)(4)。
B. 复议动议
复议动议必须确立我们的决定基于法律或政策的不正确适用,且该决定基于决定时程序记录中的证据是不正确的。8 C.F.R. § 103.5(a)(3)。在动议中,申请人重述并描述了其在一次性成就以及与奖项、会员资格、发表材料、评审、原创贡献和领导或关键角色相关的证据标准下提交的证据。2 然而,申请人未主张或指出我们在先前决定中如何错误地适用了法律或政策,而这是复议动议所要求的。事实上,申请人甚至未提及
2 申请人的复议动议未涉及我们关于学术文章和高薪标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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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决定,也未回应我们的具体结论,包括我们对审理主任合并动议决定的认定。不同意我们的结论而不表明我们在法律上犯了错误,或指出与我们对证据的分析相矛盾的政策,不构成复议我们决定的理由。参见 Matter of O-S-G-, 24 I&N Dec. 56, 58 (BIA 2006)(认定复议动议不是当事人实质上提交相同书面论证意见并通过一般性指称先前决定存在错误来寻求复议的程序)。此外,我们的决定彻底分析并解释了为何动议中涉及的每一份证据和论点均不符合条例要求。在此,申请人未证明我们在错误适用法律或政策或未能处理先前论点或证据方面存在错误。
基于这些理由,我们将驳回其复议动议。
C. 重新开案动议
重新开案动议必须陈述新事实并有文件证据支持。8 C.F.R. § 103.5(a)(2)。申请人在相应标准下提供了以下新证据:1)来自[已隐去]的日期为2011年12月8日的证书(奖项);2)来自菲律宾人民管理协会日期为2006年1月3日的信函(会员资格);3)分别来自[已隐去]和[已隐去]的日期为2012年12月28日和2003年1月8日的信函(评审);5)分别来自[已隐去]和[已隐去]的日期为2017年3月11日和2017年7月18日的信函(领导或关键角色);以及6)2005年菲律宾所得税文件(高薪)。然而,由于申请人未在审理主任处提交这些文件,无论是在其提交申请时还是在回应审理主任的证据请求时,我们不会在裁决本动议时考虑这些主张和文件。参见 Matter of Soriano, 19 I&N Dec. 764, 766 (BIA 1988)(规定如果“申请人已被通知所需证据并获得合理机会在否决前为其记录提供该证据,我们将不会为任何目的考虑上诉时提交的证据”,且“我们将基于首席[审理主任]之前的程序记录裁决上诉”);另参见 Matter of Obaigbena, 19 I&N Dec. 533 (BIA 1988)。
尽管这些文件早于其初始提交的申请,但申请人未解释为何未在审理主任处提交这些文件。因此,我们不会在动议中首次考虑此证据以确定受益人是否符合适用标准的资格。因此,我们将驳回其重新开案动议。
三、结论
申请人未表明我们基于面前的记录错误地驳回了其上诉,也未证明其额外证据满足至少三项证据标准。
命令:复议动议被驳回。
进一步命令:重新开案动议被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