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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25730822 日期:2023年4月5日
对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国家利益豁免)
申请人是一名销售代表,寻求被归类为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参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2)条,8 U.S.C. § 1153(b)(2)。申请人还寻求对此EB-2移民分类所附的工作邀请要求给予国家利益豁免。参见该法第203(b)(2)(B)(i)条,8 U.S.C. § 1153(b)(2)(B)(i)。当符合国家利益时,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可授予此项对所需工作邀请、并因此对劳工证的自由裁量豁免。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尽管申请人符合高级学位专业人士资格,但其未能证明对所需工作邀请、并因此对劳工证的豁免将符合国家利益。此事现因上诉而由本办公室审理。8 C.F.R. § 103.3。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证明其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本办公室对此事项中的问题重新审查。Matter of Christo's, Inc., 26 I&N Dec. 537, 537 n.2 (AAO 2015)。经重新审查,本办公室将简易驳回上诉。
在依据该法第203(b)(2)(B)(i)条确立符合基础EB-2签证分类资格——即作为高级学位专业人士或科学、艺术或商业领域特殊能力人士——之后,申请人还必须证明其值得对工作邀请要求给予“符合国家利益”的自由裁量豁免。该法第203(b)(2)(B)(i)条。Matter of Dhanasar, 26 I&N Dec. 884, 889 (AAO 2016) 规定,USCIS可作为裁量事项1授予国家利益豁免,如果申请人证明:
- 拟议事业既具有实质价值又具有国家重要性;
- 该个人处于有利地位以推进其拟议事业;以及
- 权衡之下,豁免工作邀请要求将有利于美国。
1 另见 Poursina v. USCIS, 936 F.3d 868 (9th Cir. 2019)(认定USCIS授予或拒绝国家利益豁免的决定属裁量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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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C.F.R. § 103.3(a)(1)(v) 的法规相关规定如下:“受理上诉的官员应简易驳回任何上诉,当事方未能为上诉具体指明任何错误的法律结论或事实陈述。”
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对所需工作邀请、并因此对劳工证的豁免将符合国家利益。在上诉中,申请人未承认或回应否决申请的理由,也未主张申请系基于审理主任的任何错误而被否决。相反,申请人提交了一份书面论证意见,该意见几乎逐字复制自其2022年10月3日针对补件通知(RFE)提交的回复信函,仅增加了以下陈述:“RFE要求我提供证据证明我有资格获得国家利益豁免。因此,我想在该上诉中恢复该证据。”申请人未对审理主任决定的任何方面提出异议,也未指明审理主任的任何错误的法律结论或事实陈述作为上诉依据。因此,上诉将被简易驳回。
本办公室注意到,审理主任的决定充分处理了就申请人是否证明其值得对工作邀请要求给予自由裁量豁免所提交的证据,并解释了为何此类证据不足以满足申请人的举证责任。此外,该决定表明审理主任考虑了申请人对RFE的回复,该回复现于上诉中重新提交,以代替针对否决决定进行论证的书面意见。因此,申请人获得了8 C.F.R. § 103.3(a)(1)(i) 所要求的对否决理由的充分解释,以及质疑该决定的公平机会。本办公室同意审理主任的认定,即申请人未能确立所寻求利益的资格。
由于申请人提交的上诉未具体指明与否决申请理由相关的任何错误的法律结论或事实陈述,本办公室简易驳回上诉。
命令:依据 8 C.F.R. § 103.3(a)(1)(v),上诉被简易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