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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07890771 日期:2020年4月6日
对投资移民项目办公室决定的上诉
表格 I-526,外国企业家移民申请
申请人寻求作为投资移民的分类。见《移民与国籍法》第203(b)(5)条,8 U.S.C. § 1153(b)(5)。这第五类优先(EB-5)分类使移民签证可提供给在美国新商业企业(NCE)中作出所需金额的合格股权投资、且该投资将有利于美国经济并为合格雇员创造至少10个全职职位的外国国民。投资移民可以选择通过“区域中心”投资所需资金。1 区域中心向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申请指定为此类中心。经指定的区域中心确定并与NCE合作,而NCE又与特定投资项目相关联,该项目或由NCE直接承担,或由一个或多个称为“创造就业实体”的独立实体承担。区域中心可以为直接或间接创造就业的合格项目汇集移民(及其他)投资者资金。8 C.F.R. § 204.6(j)(4)(iii)。
投资移民项目办公室审理主任驳回了表格 I-526,外国企业家移民申请,认定记录未能按要求证明申请人将其资本置于NCE的风险之中。具体而言,他认定她未证明她将承受与股权权益相符的投资损失风险。审理主任在复议动议中重申了该认定,我们驳回了随后的上诉,认定她未能根据8 C.F.R. § 204.6(j)(2)证明资格,因为她与NCE的安排不符合8 C.F.R. § 204.6(e)中规定的“投资”定义。
2018年10月30日,USCIS更新了其政策手册,新增了题为“赎回条款”的一节,澄清其关于债务安排的政策。政策手册规定:
投资移民与新商业企业之间任何赋予投资者合同还款权利的协议均属不允许的债务安排。在此类情况下,投资资金不构成合格的资本出资。
1 区域中心是一个经济单位,通过“提高区域生产力、创造就业和增加国内资本投资”参与促进经济增长。见8 C.F.R. § 204.6(e)(定义“区域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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脚注20。见Matter of Izummi,22 I&N Dec. 169, 188 (Assoc. Comm. 1998)。Matter of Izummi涉及一般性的赎回协议,而不仅是投资者持有还款权利的情形。USCIS通常不赞成表明预先意图尽快退出投资的赎回条款,并指出一个地区法院以投资者是否持有还款权利为界限。见Chang v. USCIS,289 F.Supp.3d 177 (D.D.C. Feb. 7, 2018)。
我们基于依职权动议重新开案上诉,现撤回先前的决定并批准签证申请。
命令:上诉获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