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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6713343 日期:2020年4月6日
关于行政上诉办公室决定的动议
表格I-140,外籍劳工移民申请(杰出能力)
申请人是一名围棋棋手和教师,寻求被归类为具有杰出能力的外国人。参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1)(A)条,8 U.S.C. § 1153(b)(1)(A)。这一第一优先类别使移民签证可供那些能够通过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证明其杰出能力、且其成就已通过大量文件在其领域内获得认可的人使用。
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主任驳回了该申请,认定记录未能证明申请人满足8 C.F.R. § 204.5(h)(3)(i)-(x)所列十项初步证据标准中的任何一项。申请人随后对该主任的决定提出上诉,我们认定其满足十项标准中的一项,即与其作为其领域内他人工作的评判人参与相关。在其重新开案动议中,申请人提交了新证据,并主张其满足另外三项标准。
在这些程序中,申请人负有证明其符合所请求福利资格的责任。参见该法第291条,8 U.S.C. § 1361。经审查,我们将驳回该动议。
一、法律
重新开案动议基于新事实的文件证据。8 C.F.R. § 103.5(a)(2)的规定既未界定何为“新”事实,也未照搬移民上诉委员会(委员会)在8 C.F.R. § 1003.2(c)(1)中对“新”的定义(该规定指出,除非证据“在先前听证时无法获得且不可能被发现或提交”,否则重新开案动议将不予批准)。与委员会的规定不同,我们不要求“新事实”的证据必须是先前无法获得或不可发现的。相反,我们将“新事实”解释为与动议所提问题相关且先前未在程序中(包括原始申请)提交的事实。重述先前陈述的事实或重新提交先前提供的证据不构成“新事实”。
重新开案动议的要求规定于8 C.F.R. § 103.5(a)(2)。我们可以批准满足这些要求并证明符合所请求移民福利资格的动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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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分析 申请人是[已隐去]围棋中心的一名围棋棋手和教师,参加锦标赛、组织活动并指导学生。在其重新开案动议中,他提交了证据,主张该证据涉及除评判标准外的三项标准,我们逐项审议如下。
外国人因其领域内的卓越表现而获得较少国家或国际认可的奖项或奖励的文件。8 C.F.R. § 204.5(h)(3)(i)
如上所述,重新开案动议必须陈述新事实并有文件证据支持。8 C.F.R. § 103.5(a)(2)。关于此标准,申请人首先提及显示[已隐去]围棋锦标赛(亦称[已隐去]杯)结果的的文件,他指出该文件显示参加“主锦标赛”(他在该赛事决赛轮中落败)的棋手评级高于“排名组”的棋手。虽然我们承认情况似乎如此,[脚注1]但该证据先前已随申请人的初始申请提交,因此并非新证据。同样,申请人在其动议书面论证中提及其他先前提交的证据,也不满足重新开案动议的要求。因此,申请人未提交新证据以证明其满足此标准。
外国人加入其寻求归类领域内协会的成员资格文件,该协会要求其成员具有杰出成就,并由其学科或领域内公认的国家或国际专家评判。8 C.F.R. § 204.5(h)(3)(ii)
申请人将此标准的主张建立在美国围棋协会(AGA)对其的排名和评级之上。作为门槛问题,他针对我们在先前决定中的认定作出回应,即该排名不能被视为本标准下的合格成员资格类型。然而,在其动议的答辩中,申请人再次提及先前提交的证据,即应主任补件通知(RFE)要求而提交的AGA锦标赛规则。因此,他未提交新证据以推翻我们在此方面的先前认定。[脚注2]
申请人接着主张,其AGA评级使他在业余棋手中排名相当靠前,“反映了[围]棋手已达到杰出成就的水平”。他提及先前提交的AGA主席信函,该信函称具有申请人评级的棋手“有时能击败较弱的亚洲职业棋手”,还提及新证据显示在2018年美国围棋公开赛大师赛中,两名排名最高的职业棋手输给了排名较低的职业棋手和排名最高的业余对手。我们首先注意到,本标准的字面语言侧重于成员资格要求,而非成员的相对技术水平。此外,
1 申请人重新提交此证据,以回应其认为我们先前决定中的错误暗示。然而,我们注意到,无论与申请人竞争的棋手的围棋评级如何,我们先前决定已指出,本标准下的问题在于其所获奖项或奖励是否获得认可。申请人未提交新证据以证明其在该锦标赛中[已隐去]名次或作为围棋棋手所获其他奖项或奖励获得国家或国际认可。 2 我们仍注意到,规则第六.A.1.a节“评级与段位”规定:“评级是由评级协调员分配给每位AGA成员的棋力的数字表达。”该表述清楚表明,成员资格和评级在AGA内是独立且不相关的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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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关于杰出成就的论点已无实际意义,因为他未能证明即使其评级确实源于杰出成就,该评级也可被视为本标准的成员资格。
关于外国人的专业或主要行业出版物或其他主要媒体中与其寻求归类领域内工作相关的已发表材料。此类证据应包括材料的标题、日期和作者,以及任何必要的翻译。8 C.F.R. § 204.5(h)(3)(iii)
在我们先前的决定中,我们认定,尽管[已隐去]《晚报》上发表的一篇文章是关于申请人及其作为围棋棋手的工作的,但证据未能证明该报纸的发行量足以使其与其他媒体相比构成主要媒体。在动议中,申请人提交了关于《波士顿环球报》和《卫报》两家报纸发行量的证据,并主张与先前提交的[已隐去]《晚报》数字相比较,表明其构成主要媒体。然而,证据并未表明这两份出版物中任何一份以中文出版或在《[已隐去]晚报》出版地中国发行。如我们先前决定所述,发行量数字是我们判定出版物能否构成“主要行业出版物或其他主要媒体”的关键,但必须在适当背景下考虑。将“ [已隐去]唯一都市报纸”的发行量数字与美国一家地区性报纸或英国一家全国发行报纸的发行量数字相比较,并不能证明在其市场中,《[已隐去]晚报》可被视为主要媒体。因此,该新证据未能证明关于申请人及其工作的材料发表于合格出版物。
由于申请人未能证明其至少满足8 C.F.R. § 204.5(h)(3)(i)-(x)中三项证据标准,我们无需进行最终实质审查以考虑其是否获得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并属于其领域最顶尖的少数百分比。
三、结论
基于上述理由,申请人未能通过提交新事实证明其满足作为杰出能力外国人的初步证据要求。
命令:重新开案动议被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