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 AAO 非先例决定USCIS 非先例裁决 · APR062023_01D7101

拟任美国新办公室首席执行官 · L-1 跨国公司内部调动:发回重审(2023年4月6日)

类别 L-1A · 领域 商业 · 结果 发回重审 · 讨论的标准 新办事处一年内能否支持管理或行政职位(受益人职责描述)、预计人员配置的不一致及上诉阶段新提交的雇用证据、少数股东兼总裁在餐厅日常运营中的持续角色、美国公司第一年运营的性质与范围(品牌扩张计划)

AI 翻译,非官方,以原文为准。译文由模型按原文段落生成,法规引用与判例名保留英文;USCIS 隐去的姓名与机构以「[已隐去]」表示。

本次裁决与影响

AAO撤销加州服务中心主任的拒绝决定,将案件发回主任,要求其按照上述分析作出新决定。发回后,主任可发出新的补件通知,并在申请人回应或回应期限届满后作出新决定。AAO未批准L-1A申请,也未最终认定受益人符合管理或行政职位要求;其仅认定原审基于有限审查且未考虑全部相关证据,并指示主任首先审查上诉阶段新提交的人员配置证据,同时考虑此前提交的全部证据,并可要求补充证据澄清总裁的持续角色及第一年运营的性质与范围。

核对原文依据
ORDER: The Director's decision is withdrawn. The matter is remanded for the entry of a new decision consistent with the foregoing analysis.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3 页
The Director may issue a new RFE and following the Petitioner's response thereto or the expiration of the time period for response, issue a new decision.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3 页

案件背景

申请人是一家餐厅及食品服务企业,拟通过L-1A类别将其中国关联企业的高管调派至美国新设办事处担任首席执行官(CEO)。美国公司于2020年在夏威夷设立,2021年中国境外公司以35万美元出资取得其55%股份,成为其母公司。美国公司计划以某火锅品牌在夏威夷经营一家新餐厅;该品牌的少数股东兼总裁为注册商标所有人,并已在夏威夷以相同商业模式经营多家餐厅。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a restaurant and food services business, seeks to temporarily employ the Beneficiary as the chief executive officer (CEO) of its new office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1 页
became a subsidiary of the Beneficiary's foreign employer in China in 2021, when the foreign entity made a $350,000 capital contribution to acquire 55% of its shares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2 页

审理经过

  1. 初次申请

    申请人于2021年9月提交I-129表格,请求批准受益人自批准之日起以L-1A身份工作一年,担任美国新设餐厅的首席执行官。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filed this petition in September 2021 requesting that the Beneficiary, its proposed CEO, be granted one year in L-lA classification commencing from the date of approval.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2 页
  2. 补件

    加州服务中心主任发出补件通知(RFE);申请人提交了境外公司为新办事处制定的项目投资计划等材料作为回应。

    核对原文依据
    the foreign entity's project investment plan for the new office, which was submitted in response to the Director's request for evidence (RFE)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2 页
  3. 原审拒绝决定

    主任拒绝申请,认定记录未能证明美国机构在批准后一年内能支持一个管理或行政职位;理由包括受益人与直接下属的职责描述不够详细且存在重叠,以及申请时提交的商业计划与补件时提交的投资计划在预计人员配置上存在无法解释的不一致。

    核对原文依据
    The Director denied the petition concluding that the Petitioner's evidence did not establish that the intended U.S. operation, within one year of the approval of the petition, would support a managerial or executive position.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2 页
  4. 上诉

    申请人向行政上诉办公室(AAO)提出上诉,主张记录足以证明受益人的拟任职位具有行政或管理权限,并主张主任未考虑8 C.F.R. § 214.2(1)(3)(v)(C)的全部相关因素;同时提交了餐厅开业前已雇用员工的新证据,用以回应人员配置不一致的质疑。

    核对原文依据
    On appeal, the Petitioner asserts the evidence ofrecord is sufficient to establish that the Beneficiary's proposed employment will involve executive or managerial authority over the new operation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2 页
  5. 上诉裁决(发回重审)

    AAO于2023年4月6日撤销主任决定,将案件发回主任重新作出决定;AAO指出新提交的人员配置证据在原补件时不可得,且与L-1A新办事处的前瞻性审查相关,应由主任首先审查。

    核对原文依据
    we will withdraw the Director's decision and remand the matter to the Director for issuance of a new decision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2 页
    Date: APR. 06, 2023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1 页

逐项证据分析

按争议点查看申请主张、原审意见、具体证据与 AAO 理由。点击每项标题可展开或收起。

新办事处一年内能否支持管理或行政职位(受益人职责描述) 保留/未作认定

本案适用标准

L-1A新办事处申请须证明申请人在受益人申请入境前三年内已连续一年以管理或行政能力雇用受益人,且受益人拟临时入境继续以管理或行政能力为同一雇主或其子公司/关联公司提供服务;还须证明新办事处一年内能支持管理或行政职位,包括足够的实际场所、拟议业务性质与范围、组织结构、财务目标及美国投资规模。8 C.F.R. § 214.2(1)(3)(v)(B)、(C)。举证责任为优势证据。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记录证据足以证明受益人的拟任职位涉及对新业务的行政或管理权限,符合8 C.F.R. § 214.2(1)(3)(v)(B)。

原审意见

主任认为受益人与直接下属的职责描述不够详细,且部分职责相似或重叠,因而未能证明该职位属于管理或行政性质。

受益人与直接下属的职责描述

证明目的
证明受益人的职位具有管理或行政性质,且其职责与下属职责可区分。
AAO 如何评价
主任认为描述不够详细,且部分职责相似或重叠;AAO未自行认定其是否充分,仅将其列为主任拒绝理由之一,并要求发回后全面审查。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职责描述缺乏足够细节,且存在相似或重叠的职责。
核对原文依据
the submitted duty descriptions for the Beneficiary and his direct subordinate were not sufficiently detailed and appeared to involve some similar or overlapping responsibilities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2 页

美国公司35万美元投资及境外公司项目投资计划

证明目的
证明境外公司对美国业务进行了重大投资,且新办事处具备启动运营的财务能力。
AAO 如何评价
AAO指出申请人一直强调境外公司对美国业务的重大投资,并认为投资规模与业务性质应与受益人的权限、财务能力及组织结构一并评估;AAO未对投资是否满足具体要求作出最终认定。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原文未指出该投资金额本身不足;问题在于主任未将其与其他因素一并评估。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has consistently emphasized that the foreign entity made a significant investment in the U.S. operation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2 页
evidence regarding the size of the investment and the nature of the business should be evaluated along with evidence of the Beneficiary's authority over the new operation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2 页

已建立的品牌与商业模式(少数股东在夏威夷经营多家同类餐厅)

证明目的
证明美国餐厅可依托已在目标市场验证成功的品牌和商业模式。
AAO 如何评价
AAO认为该因素本身不具决定性,但应与受益人的权限、财务能力及组织结构一并评估;未单独据此认定资格成立。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原文未指出品牌本身存在缺陷;AAO仅强调不能单独作为决定依据。
核对原文依据
its restaurant business will be relying on an established brand and business model that has already proven to be successful in the targeted market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2 页
While these factors alone are not determinative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2 页

AAO 认定与理由

AAO未对受益人职责是否达到管理或行政性质作出最终认定,而是认为主任的决定基于对记录的有限审查,未考虑支持新办事处要求的全部相关证据。AAO要求主任在发回后结合此前提交的全部证据重新审查,包括投资规模、业务性质、受益人对新业务的权限、财务能力及拟议组织结构。

核对原文依据
We also agree that the Director's stated reasons denial were based on a limited review of the record and did not consider all relevant evidence submitted in support of the new office requirements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2 页
the Director should also consider all previously submitted evidence before issuing a new decision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3 页
预计人员配置的不一致及上诉阶段新提交的雇用证据 保留/未作认定

本案适用标准

L-1A新办事处申请须证明该机构在一年内能支持管理或行政职位,并披露拟议业务性质与范围、组织结构、财务目标及美国投资规模。8 C.F.R. § 214.2(1)(3)(v)(B)、(C)。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原审所指的人员配置不一致并不成立,并提交餐厅开业前已雇用员工的新证据,证明业务已在提交申请后一年内运营,且实际人员配置已超过第一年预计水平。

原审意见

主任认为申请时提交的商业计划与补件时提交的境外公司项目投资计划在预计人员配置上存在无法解释的不一致。

申请时提交的商业计划与补件时提交的境外公司项目投资计划(人员配置预测)

证明目的
证明美国业务第一年的人员配置计划合理且一致。
AAO 如何评价
主任认定两份文件在预计人员配置上存在无法解释的不一致;AAO未自行解决该矛盾,而是要求主任在发回后结合全部证据重新审查。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两份文件对预计人员配置的表述不一致,且原记录中未作解释。
核对原文依据
there were unexplained inconsistences in projected staffing levels when comparing the Petitioner's business plan submitted at the time of filing to the foreign entity's project investment plan for the new office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2 页

上诉阶段提交的餐厅开业前已雇用员工的新证据

证明目的
证明美国业务已在提交申请后一年内运营,且实际人员配置已超过第一年预计水平。
AAO 如何评价
AAO认为该证据在原补件时不可得,且与前瞻性的新办事处审查相关,因此应由主任首先审查;AAO未对其证明力作出最终认定。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原文未指出该证据本身存在缺陷;AAO仅指出其未经主任审查。
核对原文依据
submits new evidence documenting the employees it hired leading up to the opening of its restaurant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2 页
Given the prospective nature of an L-lA new office adjudication, the evidence is relevant to an analysis of the Petitioner's eligibility for the benefit sought.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2 页

AAO 认定与理由

AAO认为上诉阶段新提交的人员配置证据在原补件时不可得,且鉴于L-1A新办事处审查的前瞻性质,该证据与资格分析相关,应由主任首先审查。AAO未自行认定人员配置不一致是否已消除,也未认定实际雇用人数是否满足要求,而是将新证据及此前全部证据一并发回主任重新审查。

核对原文依据
the newly submitted evidence of the company's staffing levels was not previously available to the Petitioner at the time it responded to the Director's RFE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2 页
the Director is the appropriate party to review this new evidence and to consider its impact on the Petitioner's eligibility in the first instance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2 页
少数股东兼总裁在餐厅日常运营中的持续角色 保留/未作认定

本案适用标准

L-1A新办事处申请须证明该机构在一年内能支持管理或行政职位,并披露拟议业务性质与范围、组织结构及财务目标。8 C.F.R. § 214.2(1)(3)(v)(B)、(C)。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声称将全职雇用其总裁,并由其负责监督美国餐厅的运营。

原审意见

原审决定未记载主任就此问题作出认定;AAO指出这是一个此前未提出的问题。

关于少数股东兼总裁创立商标、开发商业模式并经营多家同类餐厅的记录

证明目的
证明该总裁具备运营经验,并将全职参与美国餐厅的管理。
AAO 如何评价
AAO指出该总裁已拥有并经营多家同类餐厅且保留全部所有权,这些业务合理需要其参与;AAO未认定其能否全职投入美国餐厅,而是指示主任可要求补充证据澄清。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记录未澄清该总裁在多家自有业务与美国餐厅之间的时间投入及持续角色。
核对原文依据
Despite indicating that its president owns and operates several other businesses which would reasonably require his involvement, the Petitioner claims that it will employ him on a full-time basis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3 页

AAO 认定与理由

AAO注意到该总裁创立并注册了商标、开发了商业模式,并已拥有和经营多家同类餐厅,且似乎保留这些独立业务的全部所有权。鉴于这些业务合理需要其参与,AAO认为主任可要求补充证据,澄清该总裁在餐厅运营中的预期持续角色,包括受益人被调派至美国后其是否继续担任该角色。AAO未对此作出最终认定。

核对原文依据
One additional issue not previously raised relates to the ongoing role of the Petitioner's minority owner and president in the new company's day-to-day business operations.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3 页
The Director may request additional evidence to clarify the president's expected ongoing role in the operation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3 页
美国公司第一年运营的性质与范围(品牌扩张计划) 保留/未作认定

本案适用标准

L-1A新办事处申请须披露拟议业务性质与范围、组织结构、财务目标及美国投资规模,并证明一年内能支持管理或行政职位。8 C.F.R. § 214.2(1)(3)(v)(B)、(C)。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提及计划将现有餐厅品牌扩展至加盟餐厅及零售包装火锅底料制造。

原审意见

原审决定未记载主任就此扩张计划作出认定;AAO将其作为发回后需澄清的事项提出。

三年商业计划中的人员配置与财务预测

证明目的
证明美国业务将扩展至加盟餐厅及包装火锅底料制造,受益人的职责将覆盖这些活动。
AAO 如何评价
AAO指出该商业计划的人员配置和财务预测未涵盖该餐厅运营以外的业务活动,因此不足以支持品牌扩张主张;AAO未认定扩张计划本身不可行,而是要求补充证据澄清第一年运营范围。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商业计划未涵盖加盟及制造活动的人员与财务预测;与品牌注册人的合伙关系仅限一家餐厅。
核对原文依据
the staffing and financial projections contained in the Petitioner's three-year business plan do not account for business activities beyond the operation of the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3 页

AAO 认定与理由

AAO指出,申请人与品牌注册人之间唯一有记录的合伙关系仅涉及对一家餐厅的共同所有权;三年商业计划中的人员配置和财务预测也未涵盖该餐厅运营以外的业务活动。因此,AAO认为需要补充证据支持受益人的职责在一年内合理延伸至整体品牌扩张活动的主张,主任可要求澄清第一年运营的预期性质与范围。AAO未对扩张计划是否成立作出最终认定。

核对原文依据
the only documented partnership between the Petitioner's organization and the brand's registered owner relates to their shared ownership of a single restaurant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3 页
Additional evidence would be required to support the Petitioner's claim that the Beneficiary's role would reasonably extend to the overall brand expansion activities within that timeframe.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3 页

阅读提示与适用边界

以下为基于本案的材料核对提示,不是 AAO 对其他案件的裁定。

  • 阅读提示:核对申请时商业计划与补件时境外公司项目投资计划中的人员配置数字,确认两份文件对同一岗位和同一时间段的表述是否一致;AAO未自行解决该矛盾。
    核对原文依据
    unexplained inconsistences in projected staffing levels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2 页
  • 阅读提示:核对上诉阶段提交的雇用证据所覆盖的时间段与餐厅开业时间,确认其是否落在提交申请后一年内;AAO仅认定该证据在原补件时不可得且与前瞻性审查相关,未认定其足以证明资格。
    核对原文依据
    the newly submitted evidence of the company's staffing levels was not previously available to the Petitioner at the time it responded to the Director's RFE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2 页
  • 阅读提示:核对少数股东兼总裁名下其他餐厅的所有权与经营记录,以及申请人关于其全职投入美国餐厅的陈述;AAO指示主任可要求补充证据澄清,未作最终认定。
    核对原文依据
    It appears that he has retained full ownership of these separate businesses.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3 页
  • 阅读提示:核对三年商业计划是否包含加盟及包装火锅底料制造活动的人员与财务预测,以及申请人与品牌注册人之间除单店共同所有权外是否有其他合伙文件;AAO指出记录中仅有单店共同所有权。
    核对原文依据
    the only documented partnership between the Petitioner's organization and the brand's registered owner relates to their shared ownership of a single restaurant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3 页

下载英文原件下载中文译文

中文全文

原文第 1 页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25034015 日期:2023年4月6日

对加利福尼亚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表格I-129,非移民工人申请(L-1A经理或高管)

申请人是一家餐饮和食品服务企业,寻求根据L-1A跨国公司调派人员非移民分类,临时雇用受益人担任其新办公室的首席执行官(CEO)。见《移民和国籍法》(该法)第101(a)(15)(L)条,8 U.S.C. § 1101(a)(15)(L)。L-1A分类允许公司或其他法律实体(包括其关联公司或子公司)将符合条件的的外国雇员调派至美国,以经理或高管身份临时工作。

加利福尼亚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记录未能证明申请人将在一年内以经理或高管身份雇用受益人。此事现上诉至本办公室。8 C.F.R. § 103.3。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证明其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本办公室对此事项中的问题进行重新审查。Matter of Christo's, Inc., 26 I&N Dec. 537, 537 n.2 (AAO 2015)。经重新审查,本办公室将撤销审理主任的决定,并将此事项发回重审,以作出与下述分析一致的新决定。

在涉及新办公室的申请中,为确立L-1A非移民签证分类的资格,符合条件的组织必须在受益人申请入境美国之前的三年内,连续一年以经理或高管身份雇用受益人。8 C.F.R. § 214.2(l)(3)(v)(B)。此外,受益人必须寻求临时进入美国,以继续以经理或高管身份为同一雇主或其子公司或关联公司提供服务。同上。

“新办公室”一词指在美国经营业务不足一年的组织。8 C.F.R. § 214.2(l)(1)(ii)(F)。寻求L-1A新办公室申请批准的申请人必须提交证据,证明新办公室将能够在一年内支持一个经理或高管职位。该证据必须证明申请人已获得足够的实际场所容纳其运营,并披露该实体的拟议性质和范围、其组织结构、其财务目标以及美国投资的规模。一般见8 C.F.R. § 214.2(l)(3)(v)。

原文第 2 页

记录显示,申请公司于2020年在夏威夷成立,并于2021年成为受益人在中国的外国雇主的子公司,当时该外国实体出资350,000美元收购其55%的股份。申请人于2021年9月提交本申请,请求批准受益人(其拟任CEO)自批准之日起获得为期一年的L-1A分类。申请人表示,其将在夏威夷以商号[已隐去]经营一家新的中式火锅餐厅。其提供的证据表明,其少数股东是该商号的注册所有人,并已在夏威夷以相同商业模式成功经营数家餐厅。

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申请人的证据未能证明拟议的美国运营在申请获批后一年内将支持一个经理或高管职位。在作出该认定时,审理主任注意到:(1) 提交的受益人和其直接下属的职责描述不够详细,且似乎涉及某些相似或重叠的职责;(2) 将申请提交时提交的商业计划与外国实体针对新办公室的项目投资计划(系应审理主任的证据请求(RFE)而提交)进行比较时,预计人员配置水平存在无法解释的不一致之处。

在上诉中,申请人主张记录中的证据足以证明受益人的拟议雇用将涉及对新运营的行政或管理权限,符合8 C.F.R. § 214.2(l)(3)(v)(B)的要求。申请人进一步主张,审理主任在审查拟议的美国运营在申请获批后一年内是否将支持行政或管理职位时,未考虑8 C.F.R. § 214.2(l)(3)(v)(C)所列的所有相关因素。最后,申请人回应了审理主任关于其拟议人员配置水平存在不一致的关切,并提交了新证据,记录其在餐厅开业前雇用的员工。申请人强调,该证据表明其业务在提交新办公室申请后一年内已投入运营,且其已超过第一年运营的预计人员配置水平。

经审查,本办公室将撤销审理主任的决定,并将此事项发回审理主任以作出新决定。本办公室注意到,新提交的公司人员配置水平证据在申请人回应审理主任的RFE时尚未可获得。鉴于L-1A新办公室裁决的前瞻性质,该证据与对申请人所寻求福利的资格分析相关。因此,审理主任是审查该新证据并首先考虑其对申请人资格影响的适当一方。

本办公室还同意,审理主任所述否决理由基于对记录的有限审查,未考虑为支持8 C.F.R. § 214.2(l)(3)(v)(B)和(C)的新办公室要求而提交的所有相关证据。申请人一直强调,外国实体对美国运营进行了重大投资,其餐厅业务将依赖一个已在目标市场证明成功的成熟品牌和商业模式。虽然这些因素本身不具有决定性,但关于投资规模和业务性质的证据应与受益人对其新运营的权限、其开始运营的财务能力及其拟议组织

原文第 3 页

结构的证据一并评估。如前所述,审理主任的决定主要基于受益人职位描述缺乏细节以及公司预计人员配置水平存在不一致的认定。由于此事项将发回审理主任审查上诉时提交的新证据,审理主任在作出新决定前还应考虑所有先前提交的证据。

此前未提出的另一个问题涉及申请人的少数股东兼总裁在新公司日常业务运营中的持续角色。记录显示,该个人创立并注册了商号,开发了申请人餐厅将使用的商业模式,且其已在夏威夷拥有并经营数家类似餐厅。他似乎保留了这些独立企业的全部所有权。尽管申请人表示其总裁拥有并经营数家其他企业,合理需要其参与,但申请人声称将全职雇用他,并依赖其监督位于[已隐去]的餐厅运营。审理主任可要求提供额外证据,以澄清总裁在[已隐去]餐厅运营中的预期持续角色,包括其在受益人调派至美国后是否将继续担任该角色。

申请人还提到其自身计划将现有餐厅品牌扩展至包括加盟餐厅以及制造包装火锅调料用于零售分销。然而,申请人组织与该品牌注册所有人之间唯一有记录的合伙关系涉及他们对一家餐厅的共同所有权。此外,申请人三年商业计划中包含的人员配置和财务预测未考虑[已隐去]餐厅运营之外的业务活动。需要额外证据来支持申请人的主张,即受益人的角色将在该时间范围内合理延伸至整体品牌扩展活动。因此,审理主任可要求提供额外证据,以澄清申请公司第一年运营的拟议性质和范围。

基于上述理由,本办公室将此事项发回审理主任进一步审议。审理主任可发出新的RFE,并在申请人回应后或回应期限届满后,作出新决定。

命令:审理主任的决定被撤销。此事项发回重审,以作出与上述分析一致的新决定。

原文:USCIS 非先例裁决 PDF(2023-04-06)

本页为 USCIS 公开的 AAO 非先例裁决译文,不是美杰华经手的案例,不构成法律意见;个案结果取决于各自证据。翻译模型:deepseek-flash,生成于 2026-10-31。

免费评估

选择评估方式

从你的经历和目标出发,了解下一步怎么准备。

现在可用

人工评估

移民规划师一对一

结合你的个人经历、申请目标和现有材料,梳理申请方向与准备重点。

即将上线

ImmiClaw

AI 智能评估

AI 评估服务正在准备中,开放后可在这里开始。现在可先与规划师沟通。

你的移民计划,从一次免费评估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