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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25034015 日期:2023年4月6日
对加利福尼亚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表格I-129,非移民工人申请(L-1A经理或高管)
申请人是一家餐饮和食品服务企业,寻求根据L-1A跨国公司调派人员非移民分类,临时雇用受益人担任其新办公室的首席执行官(CEO)。见《移民和国籍法》(该法)第101(a)(15)(L)条,8 U.S.C. § 1101(a)(15)(L)。L-1A分类允许公司或其他法律实体(包括其关联公司或子公司)将符合条件的的外国雇员调派至美国,以经理或高管身份临时工作。
加利福尼亚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记录未能证明申请人将在一年内以经理或高管身份雇用受益人。此事现上诉至本办公室。8 C.F.R. § 103.3。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证明其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本办公室对此事项中的问题进行重新审查。Matter of Christo's, Inc., 26 I&N Dec. 537, 537 n.2 (AAO 2015)。经重新审查,本办公室将撤销审理主任的决定,并将此事项发回重审,以作出与下述分析一致的新决定。
在涉及新办公室的申请中,为确立L-1A非移民签证分类的资格,符合条件的组织必须在受益人申请入境美国之前的三年内,连续一年以经理或高管身份雇用受益人。8 C.F.R. § 214.2(l)(3)(v)(B)。此外,受益人必须寻求临时进入美国,以继续以经理或高管身份为同一雇主或其子公司或关联公司提供服务。同上。
“新办公室”一词指在美国经营业务不足一年的组织。8 C.F.R. § 214.2(l)(1)(ii)(F)。寻求L-1A新办公室申请批准的申请人必须提交证据,证明新办公室将能够在一年内支持一个经理或高管职位。该证据必须证明申请人已获得足够的实际场所容纳其运营,并披露该实体的拟议性质和范围、其组织结构、其财务目标以及美国投资的规模。一般见8 C.F.R. § 214.2(l)(3)(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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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录显示,申请公司于2020年在夏威夷成立,并于2021年成为受益人在中国的外国雇主的子公司,当时该外国实体出资350,000美元收购其55%的股份。申请人于2021年9月提交本申请,请求批准受益人(其拟任CEO)自批准之日起获得为期一年的L-1A分类。申请人表示,其将在夏威夷以商号[已隐去]经营一家新的中式火锅餐厅。其提供的证据表明,其少数股东是该商号的注册所有人,并已在夏威夷以相同商业模式成功经营数家餐厅。
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申请人的证据未能证明拟议的美国运营在申请获批后一年内将支持一个经理或高管职位。在作出该认定时,审理主任注意到:(1) 提交的受益人和其直接下属的职责描述不够详细,且似乎涉及某些相似或重叠的职责;(2) 将申请提交时提交的商业计划与外国实体针对新办公室的项目投资计划(系应审理主任的证据请求(RFE)而提交)进行比较时,预计人员配置水平存在无法解释的不一致之处。
在上诉中,申请人主张记录中的证据足以证明受益人的拟议雇用将涉及对新运营的行政或管理权限,符合8 C.F.R. § 214.2(l)(3)(v)(B)的要求。申请人进一步主张,审理主任在审查拟议的美国运营在申请获批后一年内是否将支持行政或管理职位时,未考虑8 C.F.R. § 214.2(l)(3)(v)(C)所列的所有相关因素。最后,申请人回应了审理主任关于其拟议人员配置水平存在不一致的关切,并提交了新证据,记录其在餐厅开业前雇用的员工。申请人强调,该证据表明其业务在提交新办公室申请后一年内已投入运营,且其已超过第一年运营的预计人员配置水平。
经审查,本办公室将撤销审理主任的决定,并将此事项发回审理主任以作出新决定。本办公室注意到,新提交的公司人员配置水平证据在申请人回应审理主任的RFE时尚未可获得。鉴于L-1A新办公室裁决的前瞻性质,该证据与对申请人所寻求福利的资格分析相关。因此,审理主任是审查该新证据并首先考虑其对申请人资格影响的适当一方。
本办公室还同意,审理主任所述否决理由基于对记录的有限审查,未考虑为支持8 C.F.R. § 214.2(l)(3)(v)(B)和(C)的新办公室要求而提交的所有相关证据。申请人一直强调,外国实体对美国运营进行了重大投资,其餐厅业务将依赖一个已在目标市场证明成功的成熟品牌和商业模式。虽然这些因素本身不具有决定性,但关于投资规模和业务性质的证据应与受益人对其新运营的权限、其开始运营的财务能力及其拟议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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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构的证据一并评估。如前所述,审理主任的决定主要基于受益人职位描述缺乏细节以及公司预计人员配置水平存在不一致的认定。由于此事项将发回审理主任审查上诉时提交的新证据,审理主任在作出新决定前还应考虑所有先前提交的证据。
此前未提出的另一个问题涉及申请人的少数股东兼总裁在新公司日常业务运营中的持续角色。记录显示,该个人创立并注册了商号,开发了申请人餐厅将使用的商业模式,且其已在夏威夷拥有并经营数家类似餐厅。他似乎保留了这些独立企业的全部所有权。尽管申请人表示其总裁拥有并经营数家其他企业,合理需要其参与,但申请人声称将全职雇用他,并依赖其监督位于[已隐去]的餐厅运营。审理主任可要求提供额外证据,以澄清总裁在[已隐去]餐厅运营中的预期持续角色,包括其在受益人调派至美国后是否将继续担任该角色。
申请人还提到其自身计划将现有餐厅品牌扩展至包括加盟餐厅以及制造包装火锅调料用于零售分销。然而,申请人组织与该品牌注册所有人之间唯一有记录的合伙关系涉及他们对一家餐厅的共同所有权。此外,申请人三年商业计划中包含的人员配置和财务预测未考虑[已隐去]餐厅运营之外的业务活动。需要额外证据来支持申请人的主张,即受益人的角色将在该时间范围内合理延伸至整体品牌扩展活动。因此,审理主任可要求提供额外证据,以澄清申请公司第一年运营的拟议性质和范围。
基于上述理由,本办公室将此事项发回审理主任进一步审议。审理主任可发出新的RFE,并在申请人回应后或回应期限届满后,作出新决定。
命令:审理主任的决定被撤销。此事项发回重审,以作出与上述分析一致的新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