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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26400001 日期:2023年4月7日
对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表格 I-140,外籍劳工移民申请(国家利益豁免)
申请人是一名企业家,寻求以拥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和/或特殊能力个人的身份获得就业类第二优先(EB-2)移民分类,并寻求豁免该分类所附带的职位邀请要求。参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2)条,8 U.S.C. § 1153(b)(2)。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记录未能证明申请人有资格作为特殊能力个人。此外,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不符合国家利益豁免的条件,也不以其他方式值得获得该豁免。此事现因上诉而由本办公室审理。8 C.F.R. § 103.3。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证明其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本办公室对此事项中的问题进行重新审查。Matter of Christo's, Inc., 26 I&N Dec. 537, 537 n.2 (AAO 2015)。经重新审查,本办公室将驳回上诉。
一、法律
高级学位是指任何高于学士学位的美国学术或专业学位或外国同等学位。美国学士学位或外国同等学位加上在该专业领域五年逐步积累的经验,相当于硕士学位。8 C.F.R. § 204.5(k)(2)。
特殊能力是指在科学、艺术或商业领域显著高于通常所遇水平的专业程度。8 C.F.R. § 204.5(k)(2)。申请人必须首先提交满足六类证据中至少三类类别的文件。8 C.F.R. § 204.5(k)(3)(ii)(A)-(F)。1 满足
1 如果这些类型的证据不适用于该个人的职业,申请人可以提交可比证据以证明其资格。8 C.F.R. § 204.5(k)(3)(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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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少三项标准本身并不确立该分类的资格。2 如果申请人做到了这一点,本办公室随后将进行最终实质审查,以决定证据整体是否表明其被认可为在该领域具有显著高于通常所遇水平的专业程度。
如果申请人证明符合基础EB-2分类的资格,其随后必须证明其值得以“国家利益”为由行使自由裁量权豁免职位邀请要求。该法第203(b)(2)(B)(i)条。虽然法规和相关条例均未定义“国家利益”一词,Matter of Dhanasar, 26 I&N Dec. 884, 889 (AAO 2016)提供了审理国家利益豁免申请的分析框架。Dhanasar指出,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可以作为自由裁量事项3,在申请人证明以下内容时授予国家利益豁免:
- 拟议事业既具有实质价值又具有国家重要性;
- 该个人处于有利地位以推进其拟议事业;以及
- 权衡之下,豁免职位邀请要求将有利于美国。
二、分析
A. EB-2分类的资格
申请人称其拟议事业是担任总经理和运营经理,并提交了两家不同公司(最初是一家足球俱乐部,随后是一家活动制作企业)的商业计划,其拟作为企业家创立并领导这些公司。在其初次提交中,其表示以高级学位专业人士或特殊能力个人身份提出申请,但在回应审理主任的拒绝意向通知(NOID)时仅侧重于后者。因此,审理主任在其决定中分析了与申请人特殊能力主张相关的标准和总体标准,认定该标准未获满足。在上诉中,其表示寻求被归类为拥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但未提供支持其资格的额外论证。本办公室注意到,正如审理主任在其NOID中所述,申请人未能证明其拥有相当于美国学院或大学学士学位的外国学位,因此无论其在其事业领域的经验如何,均不能作为高级学位专业人士符合资格。此外,申请人未对审理主任关于其不符合特殊能力个人资格的结论提出异议。
一般而言,本办公室不会处理未在上诉中具体提出的问题。申请人未对审理主任关于其EB-2分类资格的认定提出异议,也未在其上诉书面论证意见中提供额外论证。因此,本办公室将视此问题为已放弃。参见,例如,Matter of M-A-S-, 24 I&N Dec. 762, 767 n. 2 (BIA 2009)。
2 USCIS此前已确认这一两部分审理方法在特殊能力外国人情形中的适用性。6 USCIS Policy Manual F.5(B)(2), https://www.uscis.gov/policy-manual/volume-6-part-f-chapter-5。 3 另见 Poursina v. USCIS, 936 F.3d 868 (9th Cir. 2019)(认定USCIS授予或拒绝国家利益豁免的决定本质上属于自由裁量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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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国家利益豁免
由于申请人未对审理主任关于其不符合EB-2分类资格的认定提出异议,其不符合国家利益豁免的条件。因此,本办公室无需确定其是否满足Dhanasar分析框架下的三项要件,也无需确定其是否作为自由裁量事项值得获得国家利益豁免。尽管如此,本办公室将简要指出,在上诉中主张其符合第一项要件时,申请人自称是一位受尊敬的领导者,并仅侧重于其作为商业经理的工作经验和技能。然而,第一项要件——实质价值和国家重要性——侧重于该个人拟从事的具体事业,而非该个人本身。Dhanasar, 26 I&N Dec. at 889。申请人侧重于其技能和经验的论证更适合放在Dhanasar框架的第二项要件中,即本办公室考虑该个人是否处于有利地位以推进其事业。由于申请人未充分对审理主任关于第一项要件的决定提出异议,即使其已证明符合EB-2分类的资格,其也不符合国家利益豁免的条件,本办公室无需考虑其是否满足第二和第三项要件。
三、结论
申请人未对审理主任关于其EB-2分类资格的不利决定提出异议,因此该问题被视为已放弃。由于其未证明符合该基础分类的资格,其不符合国家利益豁免的条件。该申请将继续被否决。
裁定:上诉被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