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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IW 国家利益豁免:上诉驳回(2025年4月7日)

类别 NIW · 领域 科学 · 结果 上诉驳回 · 讨论的标准 国家利益豁免第一项:拟议事业的实质价值与国家重要性、Dhanasar第二项和第三项
不成立 国家利益豁免第一项:拟议事业的实质价值与国家重要性

AI 翻译,非官方,以原文为准。译文由模型按原文段落生成,法规引用与判例名保留英文;USCIS 隐去的姓名与机构以「[已隐去]」表示。

本次裁决与影响

行政上诉办公室驳回上诉,维持主任拒绝国家利益豁免的决定;本次仅处理上诉审查,未批准豁免,也未重新认定第二项和第三项。

核对原文依据
The appeal will be dismissed for the above stated reasons, with each considered as an independent and alternate basis for the deci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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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RDER: The appeal is dismis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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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背景

申请人以分子与细胞生物学博士在读身份,主张其研究抗生素耐药性和生物膜形成的遗传基础,以支持靶向疗法开发、制药产业及耐药感染患者治疗,申请EB-2高级学位专业人士国家利益豁免,并请求豁免职位邀请要求。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seeks employment-based second preference (EB-2) immigrant classification as a member of the professions holding an advanced degree, as well as a national interest waiver of the job offer requirement attached to this classifi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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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oposed endeavor is to elucidate the genetic basis of antibiotic resistance and biofilm formation in bacteria in order to inform the development of targeted therap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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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经过

  1. 初次决定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主任拒绝该申请,认定申请人未证明豁免职位邀请要求符合国家利益。

    核对原文依据
    The Director of the Texas Service Center denied the petition, concluding the Petitioner had not established eligibility for a waiver of the required job offer, and thus of the labor certification, would be in the national intere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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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上诉

    申请人向行政上诉办公室提出上诉,主张主任错误认定其未证明拟议事业具有国家重要性,并主张主任施加了政府机构或准政府机构信函要求。

    核对原文依据
    The matter is now before us on appeal pursuant to 8 C.F.R. § 1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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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On appeal, the Petitioner contends that the Director erred in concluding that he had not provided sufficient evidence to illustrate the national importance ofhis proposed endeav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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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上诉审查

    行政上诉办公室进行重新审查,认定申请人不符合Dhanasar第一项标准,并驳回上诉。

    核对原文依据
    We review the questions in this matter de nov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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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ORDER: The appeal is dismis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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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项证据分析

按争议点查看申请主张、原审意见、具体证据与 AAO 理由。点击每项标题可展开或收起。

国家利益豁免第一项:拟议事业的实质价值与国家重要性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Dhanasar第一项要求拟议事业兼具实质价值与国家重要性;国家重要性关注申请人具体拟议的事业,而非其所在行业或职业的重要性。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其研究抗生素耐药性和生物膜形成具有国家重要性,并主张主任错误要求政府机构或准政府机构信函,且其事业属于STEM领域。

原审意见

主任认定申请人已证明实质价值,但未证明国家重要性;主任还指出申请人知识、技能和能力属于Dhanasar第二项,而非第一项。

申请人的同行评审出版物和引用记录

证明目的
证明其研究具有学术影响力和国家重要性。
AAO 如何评价
行政上诉办公室将其与领域重要性及申请人个人能力相联系,但未认定其足以证明具体拟议事业的国家重要性。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未说明这些出版物和引用如何体现拟议事业的前瞻性广泛影响。
核对原文依据
The record contains copies of the Petitioner's peer-reviewed publications, his citation reco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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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卫生组织和疾病控制与预防中心等机构关于该领域重要性的文章

证明目的
证明抗生素耐药性领域具有国家重要性。
AAO 如何评价
行政上诉办公室指出,国家重要性应关注具体拟议事业,而非行业或领域的重要性;这些文章未建立申请人具体事业的国家重要性。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未将领域重要性具体联系到申请人拟议事业的前瞻性影响。
核对原文依据
articles from the 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 and the Centers for Disease Control, among others, which discuss the importance of his fiel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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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D-、F-B-I-、N-S-和V-N-的推荐信,其中三封被描述为独立咨询意见

证明目的
证明申请人的研究能力和拟议事业的重要性。
AAO 如何评价
行政上诉办公室认为这些信讨论作者过去与申请人合作的经验及对其过去研究的了解,但未讨论申请人具体拟议事业的知识或细节;这些内容更适合Dhanasar第二项。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未提供拟议事业的细节或前瞻性影响。
核对原文依据
These letters discuss the authors' specific experience working with the Petitioner in the past, and knowledge of his past research, but do not discuss knowledge or details of his specific proposed endeav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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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关于主任要求政府机构或准政府机构信函的上诉主张

证明目的
主张主任施加了法律未要求的证据要求。
AAO 如何评价
行政上诉办公室认为主任并非仅因缺少此类信函而拒绝,而是认为其他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国家重要性;主任只是指出可支持申请的证据类型。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未指出该主张本身构成拒绝的唯一依据。
核对原文依据
we conclude that the Director did not deny the petition solely for lacking these types of lett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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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关于其事业属于STEM领域的主张

证明目的
主张STEM事业可满足国家重要性。
AAO 如何评价
行政上诉办公室认为STEM事业仍须证明实质价值和国家重要性;申请人未证明其事业旨在推进STEM技术或研究,或具有广泛影响,而非仅在STEM职业中提供有限专业服务。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未证明拟议事业具有广泛潜在影响。
核对原文依据
Here, the Petitioner has not shown that his endeavor aims to advance STEM technologies and research or has broad implications rather than providing his limited professional services by working within a STEM profes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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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行政上诉办公室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论文、引用记录、机构文章及推荐信主要说明其领域的重要性或过去研究经历,未说明具体拟议事业的前瞻性影响。推荐信讨论作者与申请人过去的合作及其研究,但未讨论拟议事业的细节。行政上诉办公室还指出,申请人未证明其研究将广泛影响该领域或美国经济,达到国家重要性水平;仅从事STEM职业或提供有限专业服务不足以满足第一项。

核对原文依据
In determining national importance, the relevant question is not the importance of the industry or profession in which the individual will work; instead, we focus on "the specific endeavor that the foreign national proposes to undertak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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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se letters discuss the authors' specific experience working with the Petitioner in the past, and knowledge of his past research, but do not discuss knowledge or details of his specific proposed endeav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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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record does not show through supporting documentation how his endeavor sufficiently extends beyond his research, to impact the field or the U.S. economy more broadly at a level commensurate with national import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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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hanasar第二项和第三项 保留/未作认定

本案适用标准

Dhanasar第二项要求申请人处于有利地位推进拟议事业;第三项要求综合权衡豁免职位邀请有利于美国。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未在上诉中单独主张第二项或第三项;行政上诉办公室因第一项未满足而未审查。

原审意见

原审主任仅认定申请人未证明国家利益豁免;原文未记载对第二项和第三项的单独认定。

AAO 认定与理由

行政上诉办公室认定第一项未满足后,认为进一步分析第二项和第三项没有实际意义,因此未作认定。

核对原文依据
Further analysis of the Petitioner's eligibility under the second and third prongs outlined in Dhanasar, therefore, would serve no meaningful purpo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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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提示与适用边界

以下为基于本案的材料核对提示,不是 AAO 对其他案件的裁定。

  • 阅读提示:核对推荐信是否具体讨论申请人拟议事业的细节及前瞻性影响,而非仅评价其过去研究或领域重要性。
    核对原文依据
    but do not discuss knowledge or details of his specific proposed endeav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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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阅读提示:核对在案材料是否说明拟议研究如何超出个人研究范围,并对领域或美国经济产生广泛影响。
    核对原文依据
    The record does not show through supporting documentation how his endeavor sufficiently extends beyond his resear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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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阅读提示:本案为上诉审查,行政上诉办公室仅因第一项未满足而驳回,未对第二项和第三项作实质认定。
    核对原文依据
    Further analysis of the Petitioner's eligibility under the second and third prongs outlined in Dhanasar, therefore, would serve no meaningful purpo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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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全文

原文第 1 页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37600086 日期:2025年4月7日

对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表格 I-140,外籍劳工移民申请(国家利益豁免)

申请人寻求基于就业的第二优先(EB-2)移民分类,作为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并寻求对该分类所附职位offer要求的国家利益豁免。见《移民与国籍法》(本法)第203(b)(2)条,8 U.S.C. § 1153(b)(2)。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符合豁免所需职位offer(并因此豁免劳工证)将符合国家利益。现根据8 C.F.R. § 103.3,该事项提交至本办公室进行上诉审查。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证明其符合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本办公室对本案问题进行重新审查(de novo)。Matter of Christo's, Inc., 26 I&N Dec. 537, 537 n.2 (AAO 2015)。经重新审查,本办公室将驳回上诉。

I. 法律

为确立国家利益豁免的资格,申请人必须证明其符合 underlying EB-2 签证分类的资格,即作为高级学位专业人士或科学、艺术或商业领域具有特殊能力(exceptional ability)的个人。本法第203(b)(2)(B)(i)条。此外,申请人必须证明以自由裁量方式豁免职位offer要求“符合国家利益”的实质合理性。本法第203(b)(2)(B)(i)条。Matter of Dhanasar, 26 I&N Dec. 884, 889 (AAO 2016) 规定,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可作为自由裁量事项,1 在符合以下条件时授予国家利益豁免:

  • 拟议事业(endeavor)既具有实质价值(substantial merit)又具有国家重要性(national importance),
  • 该个人处于有利地位以推进拟议事业,且
  • 权衡之下,豁免职位offer要求将有利于美国。

1 另见 Flores v. Garland, 72 F.4th 85, 88 (5th Cir. 2023)(加入第九、第十一和哥伦比亚特区巡回法院(以及第三巡回法院在一份未公布决定中)的意见,认定USCIS授予或拒绝国家利益豁免的决定本质上属于自由裁量性质)。

原文第 2 页

II. 分析

关于国家利益豁免,第一项要件涉及特定拟议事业的实质价值和国家重要性。Dhanasar, 26 I&N Dec. at 889。申请人在随申请提交的初始陈述中表示,其“拟议事业是阐明细菌中抗生素耐药性和生物膜形成的遗传基础,以便为靶向疗法的开发提供信息、支持制药行业并改善耐药感染患者的治疗效果。”他表示将在继续攻读分子与细胞生物学博士学位的同时推进其事业,该学位来自[已隐去]大学。

关于实质价值,事业的实质价值可在商业、创业、科学、技术、文化、健康或教育等一系列领域中得到体现。Dhanasar, 26 I&N Dec. at 889。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已证明拟议事业的实质价值,但未证明其国家重要性。在确定国家重要性时,相关问题并非该个人将从事的行业或职业的重要性;相反,本办公室关注的是“外籍国民拟从事的特定事业”。见 Dhanasar, 26 I&N Dec. at 889。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未能以优势证据证明其特定拟议事业具有国家重要性。

记录中包含申请人的同行评审出版物副本、其引用记录,以及世界卫生组织和疾病控制与预防中心等机构的文章,这些文章讨论了其领域的重要性。申请人提供了来自 N-D-、F-B-I-、N-S- 和 V-N- 2 的支持信函,其中三封他描述为既是推荐信又是独立咨询意见。这些信函讨论了作者过去与申请人合作的具体经验以及对申请人过去研究的了解,但未讨论其特定拟议事业的知识或细节。正如审理主任所指出的,申请人的知识、技能和能力涉及 Dhanasar 框架的第二项要件,该要件“将焦点从拟议事业转移到外籍国民身上”。Id. at 890。此处的问题是,他拟从事的特定事业在 Dhanasar 第一项要件下是否具有国家重要性。

在上诉中,申请人主张审理主任错误地认定其未提供充分证据说明其拟议事业的国家重要性,并且审理主任施加了“来自政府机构或准政府机构的信函”要求,以表明其“拟议事业有望推进关键和新兴技术,或在其他方面对维持美国技术领先地位具有重要意义”。申请人主张,审理主任使用该措辞施加了实施条例或 Dhanasar 中未规定的要求,并且“尽管此类信函可作为有益证据,但并非证明其事业国家重要性所必需”。在本办公室审查中,本办公室认为审理主任并非仅因缺乏此类信函而否决申请;然而,正如申请人在其书面论证意见(brief)中所述:审理主任指出了可支持申请人拟议事业的证据类型,因为审理主任认定记录中的其他证据不足以确立该事业的国家重要性。

2 本办公室使用首字母缩写以保护个人身份。

原文第 3 页

申请人还主张其事业属于 STEM(科学、技术、工程或数学)职业。关于第一项要件,与所有案件一样,证据必须证明 STEM 事业既具有实质价值又具有国家重要性。3 许多旨在推进 STEM 技术和研究的拟议事业,无论是在学术还是行业环境中,不仅对美国科学和技术利益具有实质价值,而且具有足够广泛的潜在影响以证明国家重要性。4 另一方面,例如 STEM 中的拟议课堂教学活动,虽然可能对美国教育利益具有实质价值,但此类活动本身通常不表明对更广泛的 STEM 教育领域产生影响,因此通常不能确立其国家重要性。5 在此,申请人未表明其事业旨在推进 STEM 技术和研究或具有广泛影响,而非通过在 STEM 职业中工作提供其有限的专业服务。

为评估申请人的拟议事业是否满足国家重要性要求,本办公室审查记录“潜在预期影响”的证据。Id. at 889。在此,申请人未证明其研究将如何在很大程度上影响该领域并达到国家重要性的水平。在 Dhanasar 中,本办公室认定申请人的教学活动未达到具有国家重要性的水平,因为这些活动不会更广泛地影响其领域。Id. at 893。记录未通过支持性文件表明其事业如何充分超越其研究,以在与国家重要性相称的水平上更广泛地影响该领域或美国经济。

申请人主张,其所提供的证据综合起来应被视为足以以优势证据证明其拟议事业具有国家重要性。然而,基于上述理由,本办公室不同意。由于记录中的文件未能确立 Dhanasar 先例决定第一项要件所要求的拟议事业的国家重要性,申请人未证明符合国家利益豁免的资格。因此,进一步分析申请人在 Dhanasar 所述第二和第三项要件下的资格将无实际意义。6

III. 结论

由于申请人未满足 Dhanasar 分析框架所要求的第一项要件,本办公室认定申请人未证明符合资格或以其他方式作为自由裁量事项值得获得国家利益豁免。基于上述理由,上诉将被驳回,每项理由均作为独立的替代裁决依据予以考虑。

命令:上诉被驳回。

3 一般见 5 USCIS Policy Manual D.2, https://www.uscis.gov/policymanual。 4 Id. 5 Id. 6 见 INS v. Bagamasbad, 429 U.S. 24, 25 (1976) (per curiam)(认定机构无需对最终裁决不必要的问题作出“纯咨询性认定”)。

原文:USCIS 非先例裁决 PDF(2025-04-07)

本页为 USCIS 公开的 AAO 非先例裁决译文,不是美杰华经手的案例,不构成法律意见;个案结果取决于各自证据。翻译模型:deepseek-flash,生成于 2026-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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