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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30668310 日期:2024年4月8日
关于行政上诉办公室决定的动议
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国家利益豁免)
申请人寻求就业类第二优先(EB-2)移民分类,以及附属于该分类的职位offer要求的国家利益豁免。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2)条,8 U.S.C. § 1153(b)(2)。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审理主任驳回了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申请),认定记录未能证明申请人值得在符合国家利益的情况下行使自由裁量权豁免职位offer要求。
我们驳回了申请人对审理主任驳回决定的上诉。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向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证明其资格。该法第291条;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 (AAO 2010)。经审查,我们将驳回这些动议。
I. 法律
重新开案动议必须陈述新事实并有书面证据支持。8 C.F.R. § 103.5(a)(2)。根据《上诉或动议通知说明》(表格 I-290B,上诉或动议通知),任何新事实和书面证据必须证明在申请或申请提交时具备所要求移民福利的资格。不符合适用要求的重新开案动议必须被驳回。8 C.F.R. § 103.5(a)(4)。
复议动议必须:(1) 陈述复议的理由,(2) 由任何相关先例决定支持,以证明该决定是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以及 (3) 根据决定作出时记录中的证据证明该决定是错误的。8 C.F.R. § 103.5(a)(3)。不符合这些要求的复议动议必须被驳回。8 C.F.R. § 103.5(a)(4)。
II. 分析
当我们驳回申请人的上诉时,我们列出了他在初始提交中以及在对审理主任证据请求的答复中就其拟议事业所作的陈述,我们在此通过引用将其纳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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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对与其拟议事业相关的陈述作出了重大变更,这使他无法充分证明其事业实际上将包含什么内容,因为重大更改是不被允许的。当我们裁决其上诉时,我们同意审理主任的意见,即申请人所作的修改在性质上属于Matter of Izummi, 22 I&N Dec. 169, 176 (Assoc. Comm'r 1998)(认定申请人不得对申请作出重大变更以使有缺陷的申请符合USCIS要求)所禁止的重大变更。我们进一步指出,在上诉中,申请人未能回应或反驳审理主任关于重大变更的认定。基于该缺陷,我们引用了Matter of R-A-M-, 25 I&N Dec. 657, 658 n.2 (BIA 2012),并认定他因此在上诉中放弃或弃置了该问题。
而在这些动议中,申请人再次未涉及重大变更方面。由于申请人在审理主任决定中放弃了一个决定性问 题,即使我们同意其动议和上诉书面论证意见中包含的每一个论点,最终结果仍将相同,其申请仍将被驳回。换言之,在放弃该决定性问 题后,申请人胜诉并获得对我们面前申请有利决定的能力实际上已变得不可能。然而,申请人可以自由地随新申请提交任何新论点和证据。
由于申请驳回和上诉驳回中所包含的已认定依据对这些动议具有决定性,我们将不处理并保留申请人其余的动议论点。Patel v. Garland, 596 U.S. 328, 332 (2022)(引用INS v. Bagamasbad, 429 U.S. 24, 25-26 (1976)(认定机构无需对最终决定不必要的问题作出“纯咨询性认定”));另见Matter of Chen, 28 I&N Dec. 676, 677 n.1, 678 (BIA 2023)(在申请人本不具备资格的情况下拒绝在上诉中处理替代性问题)。
总之,申请人未提交有书面证据支持的新事实,足以证明应重新开案其上诉,也未证明我们驳回上诉的决定是基于对法律或USCIS政策的错误适用,且该决定根据决定作出时诉讼记录中的证据是错误的。
III. 结论
申请人未证明我们应重新开案程序或复议我们的决定。
命令:重新开案动议被驳回。
进一步命令:复议动议被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