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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关于 R-USA CORP. 案 日期:2019年4月9日
对佛蒙特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申请:表格 I-129,非移民工作者申请
申请人是一家通信和信息技术公司,寻求根据 L-1A 跨国公司调派人员非移民分类,临时雇用受益人担任其新办公室1的首席执行官。移民和国籍法(该法)第 101(a)(15)(L) 条,8 U.S.C. § 1101(a)(15)(L)。L-1A 分类允许公司或其他法律实体(包括其关联公司或子公司)将符合条件的外国雇员临时调派到美国从事管理或行政职务。
佛蒙特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申请人未能按要求证明其:(1) 与受益人的外国雇主具有符合条件的关系;(2) 外国雇主继续在美国境外经营业务;(3) 受益人在提交申请前的三年内,曾以管理或行政身份在境外受雇至少一年;以及 (4) 美国实体将在一年内以管理或行政身份雇用受益人。此事现因上诉而由本办公室审理。
在审查审理记录并核实其中所载信息时,我们发现弗吉尼亚州公司委员会已终止申请人的公司存续状态。我们向申请人发送了拟驳回通知及补件请求(NOID/RFE),并给予其机会,按照 8 C.F.R. § 103.2(b)(16) 规定条款对该可能不利的信息作出回应。我们尚未收到对 NOID/RFE 的回应。
如果申请人在规定日期前未对补件请求或拟驳回通知作出回应,我们可以将申请作为放弃处理予以否决、基于记录予以否决,或基于上述两项理由予以否决。8 C.F.R. § 103.2(b)(13)(i)。我们的 NOID 明确告知申请人:“如果我们未在封面信函日期起 33 天内收到您对本 NOID 的回应,我们可能会驳回您的案件。该期限包括因邮寄送达而增加的三天。”(原文强调)。截至目前,已超过 33 天,我们仍未收到申请人的回应;因此,我们将上诉作为放弃处理予以驳回。
1 “新办公室”一词是指在美国经营业务不足一年的组织。8 C.F.R. § 214.2(l)(1)(ii)(F)。8 C.F.R. § 214.2(l)(3)(v)(C) 规定,“新办公室”运营在申请获批之日起不超过一年内可支持行政或管理职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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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R-USA Corp. 案
此外,即使申请人已以证明其公司存续状态活跃的证据回应我们的 NOID/RFE,我们注意到,上诉仅针对审理主任四项独立且替代性否决理由中的一项,因此无法满足申请人推翻审理主任决定中讨论的所有不合格认定的举证责任。2 具体而言,申请人针对审理主任关于其与外国实体具有符合条件关系的认定提出异议,但未对审理主任的以下认定提出异议:其未证明外国雇主继续经营业务、受益人在提交申请前的三年内曾在境外受雇至少一年担任管理或行政职务,或新办公室将在一年内支持管理或行政职位。申请人须具体指明被上诉决定中错误的法律结论或事实陈述。8 C.F.R. § 103.3(a)(1)(iii)(A)。该要求适用于审理主任决定中的每一项否决依据。
因此,如果我们对上诉进行实质审查,我们将认定四项问题中的这三项在上诉中被放弃。见 Sepulveda v. U.S. Att'y Gen., 401 F.3d 1226, 1228 n. 2 (11th Cir. 2005);另见 Hristov v. Roark, No. 09-CV-27312011, 2011 WL 4711885 at *1, *9 (E.D.N.Y. Sept. 30, 2011)(法院认定原告的请求因未向 AAO 上诉提出而被放弃)。如果我们不是将上诉作为放弃处理予以驳回,我们本可依据 8 C.F.R. § 103.3(a)(1)(iii)(A) 有理由对其予以简易驳回。
命令:依据 8 C.F.R. § 103.2(b)(13),上诉作为放弃处理予以驳回。
引用为 Matter of R-USA Corp., ID# 2421951 (AAO Apr. 9, 2019)
2 申请人在表格 I-290B(上诉或动议通知)上表示,其将在 30 天内向本办公室提交书面论证意见和/或证据,并在所附声明中表示届时将更完整地论述相关问题。记录显示,我们未收到书面论证意见或补充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