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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37673032 日期:2025年4月9日
对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杰出能力)
申请人是一名物理治疗师,寻求以“杰出能力”外籍人士身份归类于基于就业的第一优先(EB-1)移民签证类别。参见《移民与国籍法》(本法)第203(b)(1)(A)条,8 C.F.R. § 1153(b)(1)(A)。该类别下成功的美国永久居留申请人必须证明“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并广泛记录其在其领域内成就所获得的认可。本法第203(b)(1)(A)(i)条。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满足了十项初步证据要求中的一项——比进行最终实质审查所需的数量少两项。在上诉中,申请人主张他还提交了以下证据:
- 在其领域内具有重大意义的原创贡献;
- 在具有杰出声誉的组织中担任领导或关键角色;以及
- 相对于其领域内其他人而言拥有高薪或显著高报酬。
8 C.F.R. § 204.5(h)(3)(v)、(viii)、(ix)。
申请人负有以优势证据标准证明其符合所请求福利资格的责任。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经行使重新审查上诉审查权,参见 Matter of Christo's, Inc., 26 I&N Dec. 537, 537 n.2 (AAO 2015),我们认定其未满足关于原创贡献和担任领导或关键角色的证据标准。由于申请人无法满足所需的最低证据要求数量,我们将驳回上诉。
I. 法律
要符合该移民签证类别的资格,申请人必须证明其:
- 在科学、艺术、教育、商业或体育方面具有“杰出能力”;
- 寻求在美国继续在其专业领域工作;以及
- 作为永久居民将实质性惠及该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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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203(b)(1)(A)(i)-(iii)条。
“杰出能力”一词指与“已升至其努力领域最顶端的那一小部分人之一”相称的专业能力。8 C.F.R. § 204.5(h)(2)。除非申请人获得“一项重大的、国际公认的奖项”,否则其必须满足十项较低证据标准中的至少三项。8 C.F.R. § 204.5(h)(3)。1
如果申请人满足任一证据标准以及本法第203(b)(1)(A)(ii)、(iii)条的要求,USCIS必须进行最终实质审查。为获批准,整体记录必须确立申请人的“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以及使其跻身其领域最顶端一小部分人之列的公认成就。参见 Amin v. Mayorkas, 24 F.4th 383, 391 (5th Cir. 2022)(认定USCIS的两步杰出能力分析与“管辖法规和条例一致”);一般参见6 USCIS Policy Manual F.2(B), www.uscis.gov/policy-manual。
II. 分析
A. 申请人及其领域
记录显示,申请人为巴西出生公民,在其本国学校获得物理治疗学士学位以及心肺物理治疗和手法/姿势物理治疗研究生文凭。他在巴西医疗保健行业拥有超过20年经验,包括担任行政和管理职务。他在巴西创立并管理了两家医疗保健公司。现居美国,他表示打算继续在该国担任物理治疗师。
记录未表明——申请人也未主张——其获得了一项重大的国际公认奖项。因此,他必须至少满足8 C.F.R. § 204.5(h)(3)(i-x)中十项证据标准中的三项。
记录支持审理主任的认定,即申请人提交了关于其本人及其工作的已发表材料的证据。参见8 C.F.R. § 204.5(h)(3)(iii)。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加入了要求成员具有杰出成就的领域内协会,或证明其作品在艺术展览或展示中展出。参见8 C.F.R. § 204.5(h)(3)(ii)、(vii)。但是,由于申请人在上诉中未质疑该两项认定,其实际上已“放弃”了这些问题。参见 Matter of O-R-E-, 28 I&N Dec. 330, 336 n.5 (BIA 2021)(引用 Matter of R-A-M-, 25 I&N Dec. 657, 658 n.2 (BIA 2012))。
我们现在将审查审理主任关于申请人声称已满足的三项证据要求的认定。为满足这些标准,其证据必须客观地符合适用法规描述的参数。一般参见6 USCIS Policy Manual F.2(B)。“USCIS和AAO均不得单方面施加超出规定范围的新颖实质性或证据要求。”Kazarian v. USCIS, 596 F.3d 1115, 1121 (9th Cir. 2010)。
1 如果某项证据标准不能“直接适用”于申请人的职业,其可以提交“可比证据”以确立资格。8 C.F.R. § 204.5(h)(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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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具有重大意义的原创贡献
该标准要求“[外籍人士]在其领域内具有重大意义的原创科学、学术、艺术、体育或商业相关贡献的证据。”8 C.F.R. § 204.5(h)(3)(v)。
在裁定该要求时,USCIS首先确定申请人是否在其领域内作出了原创贡献。一般参见6 USCIS Policy Manual F.2(B)(1), Criterion 5。若是,该局随后确定该原创贡献是否对该领域具有重大意义。同上。
申请人提交了证据,证明其开发了一款用于评估居家护理患者的可下载程序。他主张该工具“简化”了患者评估并提高了诊所的效率。他还引用了关于该程序的一篇报纸文章,并提供了六封为其出具的推荐信。
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的程序构成对其领域的原创贡献。但审理主任认定,证明该工具在该领域具有重大意义的证据不足。
在上诉中,申请人主张其程序在其领域内已被“广泛采用”。他表示其一家公司正在将该工具整合到其信息技术系统中,巴西各地的物理治疗师均可获得该工具。他主张其程序已从四大洲下载,且其持有该程序的独家知识产权。
证明申请人开发了一项引起关注或商业化的技术的证据,可以确立其原创贡献对其领域的重要性。一般参见6 USCIS Policy Manual F.2(B)(1), Criterion 5。此外,“领域内专家解释该人贡献的性质和重要性的详细信函也可为评估所主张的具有重大意义的原创贡献提供有价值的背景,特别是当记录包含佐证所主张重要性的文件时。”同上。
然而,申请人的证据并未确立其程序在其领域内具有重大意义。参见 Strategati, LLC v. Sessions, No.: 3:18-cv-01200-H-AGS, 2019 WL 2330181, at *6 (S.D. Cal. May 31, 2019)(引文省略)(指出“重大意义”意味着“超出雇主、客户或顾客的实质性影响”)。2014年那篇三段式报纸文章描述了该程序,提及了申请人,并指出该工具可为从业者节省高达30%的成本。但该文章未说明其信息来源。由于申请人本人可能提供了该文章的信息,我们不认为其构成独立、无偏见或可靠的证据。此外,该文章对申请人所主张的独自开发该程序提出了疑问。文章称:“一个多学科团队在2年的研究中制定了这一开创性程序。”(强调为后加)。
申请人还提交了一份关于该程序“浏览量”的数据页面。该页面题为“历史统计”,似乎是某程序部分的“屏幕截图”。页面显示:巴西269次浏览;美国33次浏览;爱尔兰2次浏览;安哥拉和佛得角各1次浏览。该页面未定义“浏览”一词。因此我们不知道一次浏览是否表示该程序的使用。因此,数据并未证明申请人程序的广泛使用。即使该页面的“浏览量”反映了世界各地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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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程序的诊所数量,记录也不会证明其具有重大意义。此外,推荐信讨论了申请人在其领域内的成就。但所列成就均未包括其对该程序的开发。
申请人未证明其原创贡献在其领域内具有重大意义。因此,我们将维持审理主任的认定。
C. 担任领导或关键角色的表现
要满足该要求,申请人必须提交“[其]在具有杰出声誉的组织或机构中担任领导或关键角色的证据。”8 C.F.R. § 204.5(h)(3)(viii)。
USCIS首先确定申请人是否曾在某组织、机构,或某组织或机构的某一分部或部门中担任领导性或关键性角色。一般参见6 USCIS Policy Manual F.2(B)(l), Criterion 8。领导性角色是指申请人(现在或过去)是该组织、机构、分部或部门内的领导者。同上。相比之下,关键性角色是指申请人“以对组织或机构活动成果,或对组织或机构某一分部或部门活动成果具有显著重要性的方式作出了贡献。”同上。
USCIS接下来确定申请人现在或过去担任领导性或关键性角色的组织、机构、部门或分部是否具有杰出声誉。一般参见6 USCIS Policy Manual F.2(B)(l), Criterion 8。“distinguished”一词意为“以显赫、卓越或杰出为标志的”或“与显赫人物相称的”。Merriam-Webster Online Dictionary, www.merriam-webster.com。相关因素不仅包括组织的相对规模或存续时间,还包括其他信息,例如其客户群规模或相关媒体报道。一般参见6 USCIS Policy Manual F.2(B)(l), Criterion 8。
申请人提交了六封推荐信、一封来自其创办公司的信函(自2009年以来他在该公司担任合伙人和物理治疗师),以及一份2014年关于他和该公司的报纸文章副本。
审理主任认定,关于申请人担任领导性或关键性角色的表现以及某组织具有杰出声誉这两方面,证据均不足。
在上诉中,申请人主张其在该公司工作的证据符合该标准。他援引一封来自公司人力资源代表的信函(该代表也是其配偶),信中称,在申请人的领导下,该公司将其物理治疗服务从巴西的1个城市扩展到14个城市,并增加了言语治疗、职业治疗、营养和心理学服务。
“与相应职责相匹配的头衔,可以帮助证明某一角色事实上(现在或过去)是领导性的。”6 USCIS Policy Manual F.2(B)(l), Criterion 8。申请人是该公司的创始人及所有者,公司信函列明其职责包括:财务管理;战略规划;以及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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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产品和服务。因此,与审理主任相反,我们认定申请人已提交证据证明其在公司担任领导性角色。
但是,与审理主任一样,我们认定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该公司具有杰出声誉。我们承认该公司多年来的增长。但是,该公司成立于2009年,相对年轻,且记录中缺乏2014年以来关于该公司的媒体报道。因此,记录不能证明该公司具有杰出声誉。参见Branski v. Seng, No. 24-CV-360, 2024 WL 4678939, at *8 (E.D. Wis. Nov. 4, 2024)(“成功的企业可以预期拥有满意的客户和同行的积极尊重。但要具有‘杰出声誉’还需要更多。”)
申请人的证据证明了其担任领导性角色的表现,但未证明其组织具有杰出声誉。因此,我们将维持审理主任关于该标准的认定。
D. 其余证据要求
申请人已满足一项证据标准,但仅主张再满足一项。因此,他无法达到所需的最低三项标准。因此,我们无需审理并在此保留对以下问题的考虑:他是否提交了证据证明其相对于同领域其他人获得了高薪或显著高报酬。参见INS v. Bagamasbad, 429 U.S. 24, 25 (1976) (per curiam)(裁定机构无需对其最终决定不必要的问题作出“纯咨询性认定”)。
III. 结论
申请人未满足其主张已满足的三项证据要求中的两项。因此,他无法达到最终实质审查所需的最低数量。因此,我们将维持该申请的否决。
命令:上诉被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