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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37468092 日期:2025年4月9日
对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杰出能力)
申请人是一名总经理兼运营经理,寻求在商业领域被归类为具有杰出能力的个人。参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1)(A)条,8 U.S.C. § 1153(b)(1)(A)。这一第一优先类别使移民签证可提供给那些能够通过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证明其杰出能力、且其成就已通过大量文件在其领域内获得认可的人。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记录未能证明申请人符合杰出能力个人的资格,无论是作为重大、国际公认奖项的获得者,还是至少满足8 C.F.R. § 204.5(h)(3)(i)-(x)所列十项法规标准中的三项。此事现因上诉而由本办公室审理。8 C.F.R. § 103.3。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标准证明其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本办公室对此事项中的问题进行重新审查(de novo)。Matter of Christa's, Inc., 26 I&N Dec. 537, 537 n.2 (AAO 2015)。经重新审查,本办公室将驳回上诉。
申请人在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上表明,其作为具有杰出能力的外国人申请基于就业的第一优先签证。在回应审理主任的拟否决通知(NOID)时,申请人重申了相同内容。因此,本办公室将依据8 C.F.R. § 204.5(h)的法规审查本上诉。此外,经审查申请人对NOID的回应,申请人的外文文件均附有完整的英文翻译。8 C.F.R. § 103.2(b)(3)。
该法第203(b)(1)(A)条使移民签证可提供给在科学、艺术、教育、商业或体育领域具有杰出能力、且该能力已通过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得到证明、其成就已通过大量文件在其领域内获得认可的个人;该个人寻求进入美国继续在其杰出能力领域工作;且其进入美国将前瞻性地为美国带来实质性利益。“杰出能力”一词仅指“已上升至其努力领域最顶端的那一小部分比例”的个人。8 C.F.R. § 204.5(h)(2)。实施法规8 C.F.R. § 204.5(h)(3)规定了一种多部分分析。首先,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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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通过一次性成就,即重大、国际公认的奖项,证明其在其领域内成就的国际认可。如果该申请人未提交此证据,则其必须提供足够的合格文件,满足8 C.F.R. § 204.5(h)(3)(i)-(x)所列十项标准中的至少三项。
在申请人通过一次性成就或满足三项较低标准而满足初始证据要求后,本办公室随后在最终实质审查中考虑所提供材料的整体情况,并评估记录是否显示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并证明该个人属于其努力领域最顶端的一小部分比例。参见Kazarian v. USCIS, 596 F.3d 1115 (9th Cir. 2010)(讨论两部分审查,即先对文件进行计数,然后在满足所需标准数量的情况下,在最终实质审查的背景下予以考虑);另参见Visinscaia v. Beers, 4 F. Supp. 3d 126, 131-32 (D.D.C. 2013);Rijal v. USCIS, 772 F. Supp. 2d 1339 (W.D. Wash. 2011)。
申请人在记录中表示,其将提供咨询服务并指导企业进行流程自动化、数字化客户服务和战略规划,同时通过提供指导、社交机会和接触投资者的渠道来支持新兴企业家。其进一步表示,其根植于技术和人类发展的努力直接契合当前对合格专业人才以推动创新和维持美国经济增长的需求。其主张,其杰出能力及对商业领域的已证明贡献无疑将对美国经济和社会产生持久影响。申请人概述了其“广泛的教育背景、多元的技能组合和国际经验”,并指出这一切“使其成为工商管理和管理领域杰出且全面的专业人士”。
由于申请人未表明或证明其获得重大、国际公认的奖项,其必须满足8 C.F.R. § 204.5(h)(3)(i)-(x)中至少三项替代法规标准。申请人表示其满足8 C.F.R. § 204.5(h)(3)(i)、(ii)、(iii)、(v)、(vi)、(vii)和(viii)项标准,即:获得较低的国家或国际公认的卓越成就奖项;加入要求杰出成就的协会;关于申请人的出版物发表在专业或主要行业出版物或主要媒体上;具有重大意义的原创贡献;在专业或主要行业出版物或其他主要媒体上发表领域内学术文章;在艺术展览或展示中展示外国人的领域内作品;以及在杰出组织或机构中担任领导或关键角色。审理主任详述了证据并对每项主张的标准提供了分析,并讨论了证据如何不足以证明申请人满足每项标准。
在上诉中,申请人主张“分析不充分以及依赖对翻译的初步表面审查,导致未能按规定进行彻底审查,从而过早得出我不满足EB1类别标准的结论”。申请人并未具体质疑审理主任的决定,而是请求“对每项证据进行彻底和详细的审查”。然而,审理主任列出了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并对每项主张的标准提供了分析,讨论了证据如何不足以证明申请人满足每项标准。在上诉中,申请人未提出论点或提交证据以克服审理主任对每项标准的关切。Giday v. INS, 113 F.3d 230, 234 (D.C. Cir. 1997)(拒绝处理书面论证意见中对某一论点的“附带提及”,该提及未提供法律支持)。该书面论证意见未包含任何证据或论点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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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主任对申请人所主张标准的认定。因此,本办公室认为这些问题已被放弃。参见Matter of R-A-M-, 25 I&N Dec. 657, 658 n.2 (BIA 2012)(指出当提交方未对不利决定中涉及的某一问题提出上诉时,该问题即被放弃)。另参见Sepulveda v. U.S. Att'y Gen., 401 F.3d 1226, 1228 n.2 (11th Cir. 2005),引用United States v. Cunningham, 161 F.3d 1343, 1344 (11th Cir. 1998);Hristov v. Roark, No. 09-CV-27312011, 2011 WL 4711885 at *1, *9 (E.D.N.Y. Sept. 30, 2011)(原告的诉求因未向AAO提出上诉而被放弃)。
例如,关于8 C.F.R. § 204.5(h)(3)(ii)项标准,审理主任列出了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包括其在视听和综合体验协会的会员资格;SGS(监督总公司);全国工商管理专业理事会(诚信、服务和卓越);养牛者协会,以及其作为工商管理师的职业执照。审理主任指出,为支持会员资格要求而提交的文件不符合该标准的字面含义,并认定申请人未提交证明文件表明加入这些组织要求杰出成就。此外,申请人未解释所有这些协会是否与其工商管理和管理领域相关,以及这些协会是否利用国家或国际公认的专家来评判准会员的成就以确定成就是否杰出。在上诉中,申请人仅请求审查随申请提交的证据,但未提供证据或论点以克服此问题。
审理主任还概述了为支持8 C.F.R. § 204.5(h)(3)(iii)而提交的证据,并解释记录中未包含显示材料已在标准所列任何形式的媒体上发表的证明文件。同样,申请人在上诉中未提出任何证据或论点以克服审理主任的关切。
关于8 C.F.R. § 204.5(h)(3)(v)项下重大意义的原创贡献,审理主任列举了为该标准提交的若干文件,并表示该证据未能证明申请人原创贡献的重大意义。审理主任还指出在某些信函中发现的差异,例如一位作者指出他向申请人租了一个房间,以及一些作者将申请人称为“博士”,但记录中的证据并未证明申请人获得了博士学位。审理主任进一步表示,仅凭支持信函通常不足以证明。在上诉中,申请人未回应审理主任指出的证据缺陷,也未推翻审理主任关于该问题的结论。
关于8 C.F.R. § 204.5(h)(3)(vi),审理主任列举了所有提交的证据,并认定记录未能确立这些文章具有学术性质,以及这些文章是否发表在专业或行业出版物或其他主要媒体上。所涉文章应当是写给该领域博学人士的,包括所有对该领域有深厚知识的人。参见6 USCIS Policy Manual F.2(B)(l),https://www.uscis.gov/policy-manual。同样,申请人在上诉中未提出任何论点或证据以推翻审理主任关于该问题的关切。
8 C.F.R. § 204.5(h)(3)(vii)的规定要求“[e]vidence of the display of the alien's work in the field at artistic exhibitions or showcases.”(外籍人士在领域内作品在艺术展览或展示中展出的证据。)审理主任指出,申请人未能确立所展出的作品构成其本人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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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术展览或展示主题而呈现的本人作品成果。在上诉中,申请人未提出论点或证据以推翻审理主任的关切。
关于8 C.F.R. § 204.5(h)(3)(viii),申请人在其对NOID的答复中表示,他在此前于多家公司任职期间一直担任领导和关键角色。审理主任在决定中指出,申请人未提交充分证据以确立其所称担任领导或关键角色的组织或机构拥有杰出声誉。审理主任进一步指出,申请人未表明其发挥了关键角色,即其贡献对组织或机构的活动成果、或对组织或机构某一部门的活动成果具有重大重要性。如前所述,申请人在上诉中请求重新考虑所有证据,但未提供任何论点或证据以推翻审理主任关于该问题的关切。
在上诉中,申请人未指出与这些标准相关的具体错误,而是请求审理主任重新考虑所有提交的证据。此外,他未回应审理主任指出的证据缺陷。申请人有责任提交足以佐证其主张的证据。没有支持文件支持的陈述证明价值有限,不足以满足申请人的举证责任,Matter of Sojfici, 22 I&N Dec. 158, 165 (Comm'r 1998)。因此,他未能推翻审理主任在这些标准下的认定。
如前所述,申请人还主张他符合8 C.F.R. § 204.5(h)(3)(i)的标准,该标准要求提供其获得领域内国家级或国际认可的较低级别奖项或奖励以表彰卓越成就的证据。然而,由于申请人未能证明其符合申请中主张的四项证据标准中的三项,他无法确立其符合8 C.F.R. § 204.5(h)(3)(i)的标准。因此,我们无需裁定其是否符合该标准的要求,也无需提供Kazarian案,596 F.3d at 1119-20中所提及的那类最终实质审查。据此,我们将保留这些问题。参见INS v. Bagamasbad, 429 U.S. 24, 25 (1976) (per curiam)(裁定机构无需对最终决定不必要的问题作出“纯咨询性认定”)。
申请人未能表明其符合一次性奖项标准,或十项初始标准中的三项。申请人寻求的是高度限制性的签证类别,旨在面向已处于各自领域顶尖的个人。USCIS长期以来一直认为,即使是在大联盟级别比赛的运动员也不会自动符合“杰出能力”标准。Matter of Price, 20 I&N Dec. 953, 954 (Assoc. Comm'r 1994)。在此,申请人未能表明其工作的重要性体现了所要求的持续的国家级或国际赞誉,或符合国会所设想的“领域内备受赞誉的职业生涯”。H.R. Rep. No. 101-723, 59 (Sept. 19, 1990);另见该法第203(b)(l)(A)条。此外,记录亦未以其他方式证明申请人在该领域获得了国家级或国际赞誉,且其属于已升至该领域最顶端的小比例人群之一。参见该法第203(b)(l)(A)条及8 C.F.R. § 204.5(h)(2)。
命令:上诉被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