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第 1 页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25951460 日期:2023年4月10日
关于行政上诉办公室决定的动议
表格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杰出能力)
申请人是一名被描述为“微色素沉着专家”的化妆师,寻求在艺术领域被归类为具有杰出能力的个人。参见《移民与国籍法》第203(b)(1)(A)条,8 U.S.C. § 1153(b)(1)(A)。这一第一优先类别使移民签证可供那些能够通过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证明其杰出能力、且其成就已通过大量文件在其领域内得到认可的人使用。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记录未能证明申请人要么获得了重大、国际公认的奖项或奖励,要么满足了8 C.F.R. § 204.5(h)(3)中10项标准中的至少3项。申请人随后提交了上诉;然而,我们简易驳回了该上诉,因为其未附有一份具体指出被上诉决定中错误的法律结论或事实陈述的说明。该事项现因合并的重新开案动议和复议动议而提交至我们面前。8 C.F.R. § 103.5。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证明其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经审查,我们将驳回该合并动议。
重新开案动议必须陈述新事实并有书面证据支持。8 C.F.R. § 103.5(a)(2)。我们不要求“新事实”的证据此前不可获得或不可发现。相反,“新事实”是与动议所提出的问题相关、且此前未在程序中(包括原始申请)提交的事实。重申此前已陈述的事实或重新提交此前已提供的证据不构成“新事实”。
复议动议必须证明我们的决定是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且根据决定时程序记录中的证据该决定是错误的。8 C.F.R. § 103.5(a)(3)。我们在复议动议中不考虑新事实或新证据。
原文第 2 页
具体而言,我们对本重新开案动议的审查仅限于以下问题:是否有书面证据支持的新事实证明我们简易驳回上诉存在错误。8 C.F.R. § 103.5(a)(2)。相应地,我们对本复议动议的审查仅限于以下问题:在我们简易驳回表格I-140上诉时,我们是否基于当时的程序记录错误地适用了法律或政策。8 C.F.R. § 103.5(a)(3)。
在动议中,申请人提交了一份未注明日期、共两页的书面论证意见,其中表明其“支持[申请人]向行政上诉办公室提出的上诉”。然而,该书面论证意见提及了我们日期为2022年9月29日的简易驳回决定,申请人承认该决定“明确说明上诉被驳回是因为申请人[原文如此]未提交一份说明服务局在表格I-140上作出错误决定之理由的书面论证意见”。因此,该书面论证意见似乎是在支持申请人的合并重新开案动议和复议动议,而非支持其上诉。该动议书面论证意见概述了优势证据标准,并在相关部分陈述如下:
在本案中,申请人已提交充分证据,经整体审查,足以以优势证据证明申请人至少满足法规所规定的十项标准中的三项。我们未提交书面论证意见来反驳法律,因为我们提出的唯一关切是服务局未整体审查我们的记录这一事实,我们恳请行政上诉办公室审查证据,将案件发回重审以由服务局批准[原文如此]。
申请人未在重新开案动议中陈述新事实,以证明与我们的简易驳回相反,申请人曾以一份具体指出被上诉决定中错误的法律结论或事实陈述的说明支持其上诉。因此,该提交材料不满足重新开案动议的要求。参见8 C.F.R. § 103.5(a)(2)。相应地,申请人未指出我们在简易驳回中可能错误适用的法律或政策。因此,该提交材料不满足复议动议的要求。参见8 C.F.R. § 103.5(a)(3)。
总之,申请人未提交有书面证据支持的新事实,足以证明我们认定上诉未附有具体指出错误的法律结论或事实陈述的说明存在错误。参见8 C.F.R. § 103.5(a)(2);8 C.F.R. § 103.3(a)(1)(v)。此外,申请人未证明我们此前简易驳回上诉的决定是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且根据当时面前的证据该决定是错误的。参见8 C.F.R. § 103.5(a)(3);8 C.F.R. § 103.3(a)(1)(v)。上诉仍被驳回,申请仍被否决。
命令:重新开案动议被驳回。
进一步命令:复议动议被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