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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37689995 日期:2025年4月10日
关于行政上诉办公室决定的动议
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国家利益豁免)
申请人是一名营养师,寻求作为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成员的就业类第二优先(EB-2)移民分类,以及对该分类所附工作要求国家利益豁免。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2)条,8 U.S.C. § 1153(b)(2)。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审理主任驳回了该申请,认定申请人未确立其获得国家利益豁免的资格。我们驳回了随后的上诉以及随后提交的两份合并重新开案和复议动议。现该事项基于第三份合并重新开案和复议动议提交至我们面前。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证明其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经审查,我们将驳回该动议。
在我们驳回申请人上诉的决定中,我们同意审理主任的意见,即申请人未满足 Matter of Dhanasar, 26 I&N Dec. 884, 889 (AAO 2016) 所确立的分析框架的第一项要件。我们审议了申请人提出的在佛罗里达地区拥有并经营一家营养咨询和咨询服务公司的拟议事业,基于其预计的经济影响,是否具有国家重要性。我们认定,申请人未能以优势证据证明其公司的服务——包括对个人和医疗保健专业人员进行健康饮食习惯教育——将产生超出这些个人和实体范围的更广泛影响,且达到 Dhanasar 所设想的与国家重要性相称的水平。同上。我们还审议了申请人的主张,即审理主任未能适当权衡其事业通过直接和间接就业、税收和销售收入以及为其公司目标人群改善医疗保健结果所产生的预期经济影响。援引 Dhanasar,我们解释说,申请人的经济预测“即使可信且合理”,也不会“产生 Dhanasar 所设想的达到‘重大积极经济效应’水平的区域或国家经济利益”。同上,第890页。1 此外,
1 我们的决定还撤销了审理主任关于申请人已确立其属于 8 C.F.R. § 204.5(k)(2) 含义内高级学位专业人士的结论,部分原因是所提供的雇佣信函不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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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决定审议了申请人的拟议事业根据我们的 STEM 政策指导是否具有国家重要性,该指导旨在推进 STEM 技术和研究,以确保美国保持在战略竞争对手或当前和潜在对手之前。一般见 6 USCIS Policy Manual F.5(D)(2), https://www.uscis.gov/policymanual。然而,我们认定其不具有国家重要性。
申请人随后提交的合并重新开案和复议动议也基于实体理由被驳回。其重新开案动议被驳回,因为新证据(三份媒体出版物)不涉及“申请人以及拟议事业如何可能具有国家重要性”,而是提供了关于营养的一般性信息。我们驳回了其复议动议,因为我们不同意申请人对我们初始决定中国家重要性分析的定性,并认定其动议提供了“关于拟议事业潜在经济影响的一般性和未经证实的断言”,这些断言未在记录中得到证实。
在我们最近的决定中,申请人的合并重新开案和复议动议被驳回,因为我们认定申请人未提供任何新事实以确立我们存在错误或她符合国家利益豁免资格,因此重新开案其申请不具有正当理由。我们还认定其复议动议必须被驳回,因为该动议基于“广泛不同意我们的结论”,但未确立我们在适用法律或政策方面的错误。
重新开案动议必须陈述新事实并有文件证据支持。8 C.F.R. § 103.5(a)(2)。动议的范围限于“先前决定”和“程序中的最新决定”。8 C.F.R. § 103.5(a)(1)(i), (ii)。因此,我们仅在新证据与我们驳回重新开案动议的最新决定相关的范围内予以考虑。同上。在其当前动议中,申请人提交了一份法律书面论证意见;一份由[已隐去]准备的报告,涵盖“临床营养”领域的市场规模、份额和趋势分析等主题;以及一篇由[已隐去]发表的文章(标题为“[已隐去]”)。申请人主张这些文件呈现了确立其资格的新事实。我们不同意。关于营养咨询服务积极健康影响和营养服务经济重要性的信息,在我们作出初始决定时已是记录中的证据,这些事实已由审理主任以及在我们的初始上诉决定中予以考虑。因此,我们必须驳回当前的重新开案动议,因为其不符合 8 C.F.R. § 103.5(a)(2) 的要求。
其次,复议动议必须确立我们的先前决定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且该决定基于决定时程序记录中的证据是错误的。8 C.F.R. § 103.5(a)(3)。如前所述,由于动议的范围限于先前决定,我们仅审查这些程序中的最新决定。8 C.F.R. § 103.5(a)(1)(i), (ii)。我们可以批准满足这些要求并证明符合所请求福利资格的动议。申请人在其当前复议动议中的主张仅重新争辩我们已在先前决定中审议过的事实和问题。参见例如 Matter of O-S-G-, 24 I&N Dec. 56, 58 (BIA 2006)(“复议动议不是
符合 8 C.F.R. § 204.5(k)(3)(i)(B) 的要求。援引 INS v. Bagamasbad, 429 U.S. 24, 25 (1976)(per curiam),我们解释说,我们将保留对申请人在 Dhanasar 第二和第三项要件下资格的审议。同上。(支持以下主张:机构无需对最终决定不必要的问题作出“纯粹咨询性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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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种当事人实质上可以提交与上诉时相同的书面论证意见并寻求复议的程序,通常通过泛指先前委员会决定存在错误)。因此,我们不会重新审理该申请,因此,基础申请仍被驳回,因为她未证明我们在适用相关法律或政策方面存在错误,以致我们的先前决定不正确。
命令:重新开案动议被驳回。
进一步命令:复议动议被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