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上诉办公室非先例裁决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案号:34425417
日期:2025 年 4 月 10 日
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裁决的上诉
表格 I-140,外籍劳工移民申请(杰出能力)
申请人寻求被归类为具有杰出能力的个人。见《移民与国籍法》(本法)第 203(b)(1)(A) 条,8 U.S.C. § 1153(b)(1)(A)。这一第一优先类别使移民签证可提供给那些能够通过持续的国家或国际声誉证明其在科学、艺术、教育、商业或体育领域具有杰出能力,并且其成就已通过大量文件在其领域内得到认可的人。本法第 203(b)(1)(A)(i) 条。
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审理主任拒绝了该申请,认定记录未能证明申请人是重大、国际公认奖项的获得者,也未能证明其满足 8 C.F.R. § 204.5(h)(3)(i)-(x) 项下十项初步证据标准中的至少三项。现依据 8 C.F.R. § 103.3,本事项提交本办公室审理。
申请人负有以优势证据证明其符合所请求福利资格的责任。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本办公室对本案问题进行重新审查。Matter of Christo's, Inc., 26 I&N Dec. 537, 537 n.2 (AAO 2015)。经重新审查,本办公室将驳回上诉。
I. 法律
要符合具有杰出能力的外国人资格,申请人必须:
具有“在科学、艺术、教育、商业或体育领域的杰出能力”,并已通过持续的国家或国际声誉得到证明;
寻求在美国继续其专业领域的工作;以及
通过其工作,未来实质上有利于美国。
本法第 203(b)(1)(A)(i)-(iii) 条。“杰出能力”一词指与“已上升至该领域最顶端的那一小部分人”相当的专业水平。8 C.F.R. § 204.5(h)(2)。
8 C.F.R. § 204.5(h)(3) 的实施细则规定了对证据的多部分分析,以确定申请人是否具有持续的国家或国际声誉,以及其成就是否已在该领域得到认可。首先,申请人可以提供“重大、国际公认奖项”的证据,或者满足 8 C.F.R. § 204.5(h)(3) 项下十项较低证据标准中至少三项的证据。1 然后,如果申请人满足初步证据要求,USCIS 必须进行最终裁量,评估整体记录是否显示申请人具有持续的国家或国际声誉,并证明申请人属于该领域最顶端的一小部分人。见 Kazarian v. USCIS, 596 F.3d 1115, 1121 (9th Cir. 2010)(讨论两步审查,先清点文件,然后在满足所需标准数量的情况下,结合最终裁量进行考量);另见 Visinscaia v. Beers, 4 F. Supp. 3d 126, 131-32 (D.D.C. 2013);Rijal v. USCIS, 772 F. Supp. 2d 1339 (W.D. Wash. 2011);一般见 6 USCIS Policy Manual F.2(B)(1), www.uscis.gov/policy-manual。
II. 分析
申请人主张作为烹饪商业专家具有杰出能力。记录显示,其打算继续拥有并经营其现有业务,该业务致力于向美国各地的多家餐厅和私人客户供应可持续、环保的鱼子酱,同时支持世界各地的小型农场。
由于申请人未表明或证明其获得过重大、国际公认奖项,因此其必须满足 8 C.F.R. § 204.5(h)(3)(i)-(x) 项下替代性监管标准中的至少三项。在审理主任面前,申请人主张满足 8 C.F.R. §§ 204.5(h)(3)(ii)、(iii)、(v)、(viii) 和 (ix) 项下十项证据标准中的五项。
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未满足任何所主张的标准。在上诉中,申请人不同意审理主任的结论,并主张拒绝是错误的。然而,值得注意的是,除了概括性地不同意审理主任的最终结论外,申请人未指出审理主任裁决中的法律错误,也未以其他方式说明其对证据的评估如何错误。而且,申请人未针对审理主任关于每项所主张标准的具体结论作出回应,而是重新提交了此前向审理主任提出的相同主张,并附上两份新证据,包括一份概述其公司业务和未来扩张计划的个人陈述,以及一封来自美国众议院前议员的信函,该信函赞扬申请人、其公司及其对鱼子酱行业可持续实践的奉献,并认为这有利于[已隐去]市。
提出上诉的目的是为受影响方提供救济手段,以纠正其认为不利裁决中错误的法律结论或事实陈述。见 8 C.F.R. § 103.3(a)(1)(v)。申请人仅对审理主任的结论提出概括性异议,未指出具体的错误法律结论或事实陈述,因此未能充分确定其上诉依据。见 Matter of Valencia, 19 I&N Dec. 354, 354-55 (BIA 1986)。尽管如此,本办公室已审查了完整记录以及申请人的两封新信函,并且基于本文所述理由,本办公室认定记录未能证明申请人具有杰出能力。
关于申请人在其寻求分类的领域中加入要求其成员取得杰出成就(由公认的国家或国际专家评判)的协会的证明文件。8 C.F.R. § 204.5(h)(3)(ii)。
该标准要求申请人证明:(i) 其会员资格;(ii) 加入其寻求分类领域的协会;以及 (iii) 该协会要求其成员取得杰出成就,并由公认的国家或国际专家评判。因此,仅基于该领域的教育水平或经验、支付费用或订阅、和/或从事某些职业而获得的协会会员资格,通常不足以满足该要求。
申请人主张基于其在[已隐去]和[已隐去]的会员资格满足该标准。根据记录,[已隐去]提供“一个全球网络,服务于完整企业家的独特需求”,而[已隐去]是一个“代表美国境内外鱼子酱进口商和经销商行事的非营利组织”,其“以可持续实践和保护努力为动力”。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不满足该标准,因为记录未证明任一协会要求其成员取得“杰出成就”。在上诉中,申请人未认可审理主任的结论,而是重述了此前关于其在这些组织中会员资格的相同主张。
经审查,本办公室同意申请人未满足该标准。首先,其未提交其在[已隐去]的会员资格证据。记录仅包含一份由[已隐去]主办的“[已隐去]试驾”活动的邀请函,该邀请函发送给会员和“潜在会员”。此外,虽然记录证明申请人的公司是[已隐去]的会员,但其未提供证据佐证其本人的会员资格。即便如此,记录中除支付费用外,未包含有关这些组织会员要求的信息或证据。因此,记录未证明任一协会要求“其成员取得杰出成就”。
没有更多证据,本办公室无法认定申请人已满足该标准。
关于申请人在其领域内具有重大意义的原创科学、学术、艺术、体育或商业相关贡献的证据。8 C.F.R. § 204.5(h)(3)(v)。
该标准的明文要求申请人证明其不仅在其领域内作出了原创贡献,而且这些贡献具有重大意义。例如,其可以表明其贡献已在整个领域广泛实施、显著影响或改变了该领域,或以其他方式达到了重大意义的水平。见 Visinscaia, 4 F. Supp. 3d at 134-35。
为满足该标准,申请人依赖其公司[已隐去]的运营,主张其“公司被许多专家视为鱼子酱奢侈品牌……被全世界和美国许多顶级精英餐厅使用”。此外,申请人指出其公司供应了由[已隐去]代言的[已隐去]鱼子酱,该产品在包括[已隐去]和[已隐去]在内的多家零售合作伙伴处销售。
审理主任承认申请人提供了证据证明其业务是一家成功的企业,向许多餐厅和其他零售商供应鱼子酱,但未证明其作出了具有重大意义的原创贡献,因此不符合该标准的明文规定。
在上诉中,申请人未认可审理主任的认定,只是重申了此前向审理主任提出的相同主张。经审查,本办公室同意,虽然记录确实证明申请人的公司是一家成功且受尊敬的鱼子酱供应商,但申请人未证明其对该领域作出了具有重大意义的原创贡献。
本办公室也认可记录中的推荐信,包括来自 A-W- 的信函,其是[已隐去]的业主,信中赞扬申请人是可持续发展的开拓者,并称赞其决定在客户账单中加入慈善捐款。然而,这些信函未证明申请人的做法对其领域产生了重大影响。例如,尽管 A-W- 赞扬申请人多年来对可持续发展的兴趣,而其他“酒店企业直到最近才开始……以回应其团队和客户的需求”,但她未解释其可持续实践如何影响他人或以其他方式产生了具有重大意义的贡献。
没有更多证据,本办公室无法认定其已满足该标准。
关于申请人曾在具有杰出声誉的组织或机构中担任领导性或关键性角色的证据。8 C.F.R. § 204.5(h)(3)(viii)。
为满足该标准,申请人必须证明其不仅担任了领导性或关键性角色,而且其担任该角色的组织或机构被认可具有杰出声誉。享有杰出声誉的组织或机构“以卓越、杰出或优秀为标志”。一般见 6 USCIS Policy Manual, supra, F.2(B)(1)(引用 distinguished 的定义,Merriam-Webster, https://www.merriamwebster.com/dictionary/distinguished)。
申请人主要依赖其与[已隐去]的工作,其目前经营该公司,以及其过去与[已隐去]的工作。虽然申请人曾直接受雇于[已隐去],担任该餐厅的业主和[已隐去],并担任其余公司的首席执行官,但其作为顾问和/或鱼子酱供应商为其服务。为支持该标准,申请人还提供了[已隐去]业主的一封信,赞扬其在该领域的工作;然而,她未说明其是否在她的组织中担任领导性或关键性角色。
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未充分证明其在所提及的组织中担任领导性或关键性角色。在上诉中,申请人未回应审理主任的结论,而是重申其在[已隐去]以及其先前角色的重要性。经审查,虽然本办公室不同意审理主任关于申请人在[已隐去]和[已隐去]的领导性角色的结论,因为记录支持申请人关于其在这些组织中担任领导性角色的主张,但本办公室同意申请人未满足该标准。
首先,关于其与[已隐去]的工作,本办公室同意记录未证明申请人在这些组织中担任领导性或关键性角色。虽然信函记录了这些公司与申请人作为供应商和顾问的合作,但未证明其担任领导性角色。例如,[已隐去]业主的信函赞扬申请人是该餐厅的强大商品供应商,并提供美国市场最好的鱼子酱,但未详细说明其作为鱼子酱供应商的工作如何对餐厅产生关键性影响。
关于申请人与[已隐去]的工作,记录包含有关其在[已隐去]角色性质的相互矛盾的信息,因此本办公室无法认定其在餐厅担任领导性或关键性角色。在其 2024 年 2 月的信函中,[已隐去]的企业行政主厨表示,申请人在该公司的角色仅限于“staging 3”,以便其了解美国烹饪,称申请人“对美国的新兴餐厅和厨师场景产生兴趣,并来到[已隐去]在我们的原始[已隐去]地点进行 stage……磨练其技艺和知识”。然后,在其 2024 年 3 月回应审理主任补件通知的信函中,其主张申请人“对我们餐厅在[已隐去]的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并担任]我们团队的领导者,帮助培训员工并作为我们的烹饪专家工作……[并且]对[已隐去]的成功至关重要”。鉴于记录中的矛盾信息,本办公室无法确定申请人在该餐厅角色的性质。申请人必须通过独立、客观的证据解决记录中的这一不一致,以指向真相所在。Matter of Ho, 19 I&N Dec. 582, 591-92 (BIA 1988)。
而且,虽然本办公室认定记录包含支持申请人在[已隐去]和[已隐去]领导性角色的充分证据,但申请人未充分证明这些公司具有杰出声誉。例如,其未提供诸如有关这些组织所获奖项、认可或成就的材料等证据,以证明杰出声誉。相反,证据仅提供了其产品和历史的概述。同样,虽然本办公室认可美国众议院前议员的信函,赞扬申请人是唯一总部位于[已隐去]的鱼子酱供应商,但该信函未详细说明公司的声誉以证明其是杰出组织。
没有更多证据,本办公室无法认定申请人满足该标准,并撤销审理主任的认定。
关于申请人相对于其领域内其他人获得高薪酬或其他显著高报酬的证据。8 C.F.R. § 204.5(h)(3)(ix)。
为满足该标准,申请人必须证明其薪酬或报酬相对于其领域内其他人获得的报酬较高。一般见 6 USCIS Policy Manual, supra, at F.2(B)(1)。相关证据可包括税表、工资单或其他未来薪酬或服务报酬的证据,以及比较工资调查或其他证据,以将申请人的报酬与其领域内其他人进行比较。同上。因此,仅有个体报酬的证据,而没有证据证明该报酬与领域内其他人相比如何,不足以满足该标准。
申请人主张满足该标准,因为其“每年赚取超过一百万美元”。为佐证该陈述,申请人提供了一份打印件,列出各类鱼子酱的成本(包括其最低和最高价格),并将“2022 年营业额”列为“1,057,000 美元”,将“2023 年营业额”列为“1,278,000 美元”。由于该文件没有标题或其他识别信息,不清楚其代表申请人公司的总收入还是其声称的收入。无论如何,申请人未提交任何额外文件将该声称收入与其领域内其他人进行比较。
因此,审理主任认定证据未证明其在任何时间段内的实际收入,申请人也未提供工资统计数据或其他文件作为比较基础,以显示其报酬与领域内其他人的关系。在上诉中,申请人未回应审理主任的裁决,并重新提交了相同文件。
经审查,本办公室无法认定证据证明了申请人的实际收入,申请人也未提供比较证据表明其相对于领域内其他人获得高薪酬或其他显著高报酬。因此,其未满足该标准。
关于申请人在专业或主要行业出版物或其他主要媒体上的已发表材料,涉及申请人在其寻求分类领域的工作。此类证据应包括材料的标题、日期和作者,以及任何必要的翻译。8 C.F.R. § 204.5(h)(3)(iii)。
由于申请人未以其他方式证明满足至少两项标准,满足该标准不能改变本上诉的结果。因此,本办公室保留对申请人是否满足该标准的认定。4 见 INS v. Bagamasbad, 429 U.S. 24, 25 (1976)(per curiam)(认定机构无需对最终裁决不必要的问题作出“纯粹咨询性认定”)。
III. 结论
申请人未提交所需的初步证据,证明其曾获得“重大、国际公认奖项”的一次性成就,或证明其满足 8 C.F.R. § 204.5(h)(3) 项下十项标准中至少三项的证据。因此,本办公室无需提供 Kazarian 案中讨论的最终裁量类型,596 F.3d at 1119-20。尽管如此,本办公室告知,其已整体审查记录,并认定记录未证明申请人已确立所寻求分类所需的声誉和认可。
申请人寻求的是高度限制性的签证类别,旨在面向已处于各自领域顶端的人士,而非面向正在向该目标迈进的人士。见 Matter of Price, 20 I&N Dec. at 954(认定即使大联盟级别的运动员也不自动符合“杰出能力”个人的法定分类标准);Visinscaia, 4 F. Supp. 3d at 131(省略内部引号)(认定杰出能力认定“在设计上极为严格”);Hamal v. Dep't of Homeland Sec. (Hamal II), No. 19-cv-2534, 2021 WL 2338316, at *5 (D.D.C. June 8, 2021)(认定 EB-1 签证“保留给极少数潜在移民”);另见 Hamal v. Dep't of Homeland Sec. (Hamal I), No. 19-cv-2534, 2020 WL 2934954, at *1 (D.D.C. June 3, 2020)(引用 Kazarian, 596 at 1122(维持对一位专攻非爱因斯坦引力理论的已发表理论物理学家的申请拒绝))(指出“法院已认定即使高度成就的个人也未能赢得该认定”)。
在此,申请人未表明其工作的重要性体现了所需的持续国家或国际声誉,或与国会所设想的“在该领域享有盛誉的职业生涯”相一致。H.R. Rep. No. 101-723, 59 (Sept. 19, 1990);另见本法第 203(b)(1)(A) 条。此外,记录未以其他方式证明申请人在该领域获得了国家或国际声誉,并且其是已上升至该领域最顶端的一小部分人之一。见本法第 203(b)(1)(A) 条和 8 C.F.R. § 204.5(h)(2)。
裁定:
上诉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