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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35612566 日期:2025年4月10日
关于行政上诉办公室决定的动议
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国家利益豁免)
申请人寻求就业为基础的第二优先(EB-2)移民分类,作为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成员,或者,作为特殊能力个人,以及对此分类附带的职位offer要求的国家利益豁免。见《移民与国籍法》第203(b)(2)条,8 U.S.C. § 1153(b)(2)。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申请,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豁免职位offer要求、从而豁免劳工证将符合国家利益。我们驳回了随后的上诉和随后的复议动议。此事现在第二次复议动议中提交给我们。
申请人承担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标准证明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经审查,我们将驳回该动议。
复议动议必须确立我们之前的决定是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并且根据决定时诉讼记录中的证据该决定是错误的。8 C.F.R. § 103.5(a)(3)。由于动议的范围限于之前的决定,我们将仅审查这些程序中的最新决定。8 C.F.R. § 103.5(a)(1)(i)-(ii)。我们可以批准满足这些要求并证明有资格获得所请求福利的动议。
我们通过引用纳入我们对申请人上诉和先前复议动议的分析。总结而言,我们认定记录未能确立申请人的拟议事业——房地产和建筑——如何能够充分超越其业务和潜在客户,达到与国家重要性相称的水平,这是Dhanasar第一项要求的部分内容。见 Matter of Dhanasar, 26 I&N Dec. 884, 889-90 (AAO 2016)。然后,我们认定申请人的复议动议未满足8 C.F.R. § 103.5(a)(3)的复议动议要求。
现在,在复议动议中,申请人逐字重复了他在支持上诉和先前复议动议的书面论证意见中提交的相同语言,一般性地指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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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局作出的错误决定。”申请人在其当前动议中的主张仅仅重新争论我们已在先前决定中考虑过的事实和问题。见,例如,Matter of O-S-G-, 24 I&N Dec. 56, 58 (BIA 2006)(规定复议动议不是一方可以实质上提交已提交的相同书面论证意见并寻求复议、仅一般性指控先前决定存在错误的程序)。此外,申请人未指明我们对其先前复议动议的决定中任何我们可能错误适用了适用法律或政策的特定方面,而这是本动议的审查范围。见 8 C.F.R. §§ 103.5(a)(1)(i)-(ii), (a)(3)。相反,由于申请人重复了其上诉书面论证意见中出现的相同语言:包括引用审理主任决定中的段落但未涉及我们任何先前决定的实质内容,他似乎再次对审理主任的决定提出异议。
我们承认申请人还提交了支持当前复议动议的文件证据;然而,复议动议必须确立先前决定根据决定时记录中的证据是错误的。见同上。因此,我们无需处理申请人提交的支持当前复议动议的文件证据。
我们不会重新审理该申请,因此,基础申请仍被否决。
命令:复议动议被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