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 AAO 非先例决定USCIS 非先例裁决 · APR112018_01B2203

帆船运动员及教练 · EB-1A 杰出人才:动议驳回(2018年4月11日)

类别 EB-1A · 领域 体育 · 结果 动议驳回 · 讨论的标准 复议动议的法律或政策适用错误、发回以补充会员资格标准证据的请求、杰出能力实体标准(奖项、会员资格、评审等)
不成立 复议动议的法律或政策适用错误、发回以补充会员资格标准证据的请求

本文由美杰华咨询根据英文原文整理,以英文原文为准。

案情

申请人以帆船运动员及教练身份提交I-140,请求按《移民与国籍法》第203(b)(1)(A)条认定为具有杰出能力的外国人。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主任拒绝该申请,认为记录既未证明申请人获得重大国际公认奖项,也未满足8 C.F.R. § 204.5(h)(3)(i)-(x)十项证据标准中的至少三项。

程序经过

主任初次拒绝后,申请人提出上诉,AAO驳回上诉;其后申请人先后提出两份动议,AAO均予驳回。本次审理对象是申请人再次提出的复议动议,其请求将案卷发回主任,以便就8 C.F.R. § 204.5(h)(3)(ii)会员资格标准补充证据。AAO审查后决定驳回本次动议。

争议标准

复议动议须证明AAO决定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不正确适用,且依作出决定时的案卷证据该决定不正确,并须有相关先例、成文或法规条款、或USCIS/DHS政策声明支持。申请人本次并未主张法律或政策适用错误,而是主张未获机会回应主任关于会员资格标准的补证要求,并据此请求发回。

提交的证据

本次动议中,申请人未提交先例判决或相关法规、政策依据支持其主张;其论证集中于程序机会问题,即认为主任未就会员资格标准发出补证请求并给予回应机会。原文未记载本次动议附具新的证据文件。

AAO 认定

AAO认定本次提交不符合复议动议要求:申请人未主张AAO决定因错误适用法律或政策而不正确,也未援引任何先例、法规或政策支持;其请求实质是要求发回以补充证据,不属于复议动议的法定依据。AAO未在本次决定中重新审查杰出能力实体标准。

裁决结果

AAO驳回复议动议(ORDER: The motion to reconsider is denied)。本次决定未发回重审,亦未改变此前驳回上诉的结论。

适用边界

本案为非先例决定,仅处理复议动议的程序与举证要求,未重新认定申请人是否满足杰出能力标准,也不对其他申请的成功率或标准适用形成约束。此前关于会员资格、奖项、评审等标准的认定属于既往决定内容,本次未予重新讨论。

阅读提示

核对本次动议是否附有先例、法规或政策依据;核对申请人是否主张法律或政策适用错误而非仅请求补证机会;核对此前上诉与两份动议的裁决范围,避免将既往认定混同本次复议结论。

下载英文原件下载中文译文

逐项证据与认定

复议动议的法律或政策适用错误

证据:申请人本次动议仅主张未获机会回应主任关于会员资格标准的补证要求并请求发回,未援引先例、法规或政策支持。

认定理由:复议动议须证明AAO决定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不正确适用且依当时案卷证据决定不正确;申请人未作此主张,故不符合8 C.F.R. § 103.5(a)(3)要求。

原文位置:第 1 页第 7 段、第 1 页第 10 段、第 2 页第 3 段、第 2 页第 5 段

发回以补充会员资格标准证据的请求

证据:申请人请求将案卷发回主任,以便就8 C.F.R. § 204.5(h)(3)(ii)会员资格标准请求补充证据。

认定理由:AAO认定该请求实质是要求补证机会,未主张法律或政策适用错误,也未提供先例或法规支持,不能构成复议动议的正当依据。

原文位置:第 1 页第 7 段、第 2 页第 3 段、第 2 页第 6 段

杰出能力实体标准(奖项、会员资格、评审等)

证据:既往决定涉及主任仅认定会员资格标准、AAO在上诉中不同意该认定但认定奖项与评审标准、后续动议涉及会员资格、发表材料及原创贡献标准。

认定理由:本次AAO决定仅处理复议动议的程序要求,未重新审查杰出能力实体标准,故相关要素在本次程序中未作认定。

原文位置:第 1 页第 6 段、第 1 页第 12 段、第 2 页第 2 段、第 2 页第 3 段

中文全文

原文第 1 页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事项:R-S- 日期:2018年4月11日

关于行政上诉办公室决定的动议

申请:表格 I-140,外籍劳工移民申请

申请人是一名帆船竞赛选手兼教练,寻求被归类为具有杰出能力的个人。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1)(A)条,8 U.S.C. § 1153(b)(1)(A)。这一第一优先类别使移民签证可提供给那些能够通过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证明其杰出能力、且其成就已在其领域内通过大量文件得到认可的人。

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记录未能按要求证明申请人获得了重大国际认可的奖项或荣誉,或满足8 C.F.R. § 204.5(h)(3)(i)-(x)项下十项证据标准中的至少三项。申请人就该否决提出上诉,我们驳回了上诉。她随后提交了两份动议,我们均予否决。

在本复议动议中,申请人主张应将案卷发回审理主任,以便她有机会就8 C.F.R. § 204.5(h)(3)(ii)项下的会员资格标准请求补充证据。

经审查,我们将否决该动议。

一、法律

复议动议必须确立我们的决定是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且该决定基于作出决定时诉讼记录中的证据是错误的。8 C.F.R. § 103.5(a)(3)。该动议还必须由相关的先例决定或已采纳的决定、法定或法规条款,或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或国土安全部的政策声明予以支持。

二、分析

审理主任的决定认定申请人仅满足8 C.F.R. § 204.5(h)(3)(ii)项下的会员资格标准。在驳回上诉时,我们不同意审理主任关于会员资格标准的认定,但认定申请人确实满足8 C.F.R. § 204.5(h)(3)(i)项下的奖项标准和8 C.F.R. § 204.5(h)(3)(iv)项下的评审标准。申请人随后在

原文第 2 页

事项:R-S-

动议中主张她满足会员资格、已发表材料和原创贡献标准,并且基于全部证据她是一名具有杰出能力的个人。我们否决了该动议,认定申请人不满足任何附加标准,且她未能证明其作为帆船竞赛选手或帆船教练具有所要求的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在其第二份动议中,申请人聚焦于会员资格标准,我们再次予以否决。

申请人本次提交的文件不符合复议动议的要求。如上所述,复议动议必须由任何相关的先例决定予以支持,以确立该决定是基于对法律或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政策的错误适用,且该决定基于作出决定时记录中的证据是错误的。见8 C.F.R. § 103.5(a)(3)。在本动议中,申请人并未主张我们的决定因错误适用法律或政策而是错误的。相反,她主张她未被提供机会回应审理主任关于会员资格标准的补充证据请求,因此我们应将其申请发回重审。她未援引任何先例判例法或相关法规或条例来支持其动议。

三、结论

申请人未能表明我们错误适用了任何法律或政策,或在先前的决定中另有错误。见8 C.F.R. § 103.5(a)(3)。

命令:复议动议被否决。

引用为 Matter of R-S-,ID# 1242520(AAO 2018年4月11日)

原文:USCIS 非先例裁决 PDF(2018-04-11)

本页为 USCIS 公开的 AAO 非先例裁决译文,不是美杰华经手的案例,不构成法律意见;个案结果取决于各自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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