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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管理顾问 · NIW 国家利益豁免:动议驳回(2023年4月11日)

类别 NIW · 领域 商业 · 结果 动议驳回 · 讨论的标准 重新开放动议:是否提出与先前资格主张相关且有证据支持的新事实、复议动议:是否指明先前决定在法律或政策适用上的错误
不成立 重新开放动议:是否提出与先前资格主张相关且有证据支持的新事实、复议动议:是否指明先前决定在法律或政策适用上的错误

AI 翻译,非官方,以原文为准。译文由模型按原文段落生成,法规引用与判例名保留英文;USCIS 隐去的姓名与机构以「[已隐去]」表示。

本次裁决与影响

AAO驳回重新开放动议,并另行驳回复议动议。本次程序仅处理这两项动议是否符合法定要求,未重新对EB-2资格或国家利益豁免三要素作初次全面审理;动议被驳回意味着AAO先前的驳回上诉决定维持不变,不构成对申请资格的批准。

核对原文依据
ORDER: The motion to reopen is dismis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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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URTHER ORDER: The motion to reconsider is dismis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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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pon de novo review, we will dismiss the mo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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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背景

申请人以商业管理顾问身份提交I-140表格,寻求EB-2第二优先职业移民分类(高等学位专业人士或科学、艺术或商业领域特殊能力人士),并请求国家利益豁免职位邀请要求。本次程序为就AAO先前决定提出的重新开放与复议合并动议。

核对原文依据
Form 1-140, Immigrant Petition for Alien Workers (National Interest Waiv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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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Petitioner, a business management consultant, seeks second preference immigrant classifi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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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经过

  1. 初次决定

    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主任拒绝该申请,认定申请人未证明拟议事业的全国重要性,也未证明豁免职位邀请要求符合国家利益。

    核对原文依据
    The Director of the Nebraska Service Center denied the peti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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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上诉

    AAO驳回上诉,认定申请人未充分证明其拟议事业具有全国重要性。

    核对原文依据
    We dismissed the appeal, concluding that the Petitioner has not sufficiently demonstrated that his proposed endeavor is of national import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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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动议

    申请人就AAO决定提出重新开放与复议合并动议,提交新陈述、怀俄明州公司组织证书、成员及经理声明、初始投资意向书(下限1000万美元)及怀俄明州经济投资与增长文件。

    核对原文依据
    The matter is now before us again on combined motions to reopen and reconsid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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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On motion, the Petitioner submits, among other things, a new stat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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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动议裁决

    AAO经重新审查驳回重新开放动议和复议动议。

    核对原文依据
    Upon de novo review, we will dismiss the mo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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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ORDER: The motion to reopen is dismis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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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URTHER ORDER: The motion to reconsider is dismis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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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项证据分析

按争议点查看申请主张、原审意见、具体证据与 AAO 理由。点击每项标题可展开或收起。

重新开放动议:是否提出与先前资格主张相关且有证据支持的新事实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重新开放动议须陈述待证明的新事实并以宣誓书或其他证据支持,8 C.F.R. § 103.5(a)(2);动议范围限于“先前决定”,8 C.F.R. § 103.5(a)(1)(i);“新事实”指与动议所涉问题相关且此前未提交的事实,重复已陈述事实或重新提交已提供证据不构成新事实;申请人须在提交时即具备资格,8 C.F.R. § 103.2(b)(1)、(b)(12);Matter of Katigbak, 14 I&N Dec. 45, 49 (Comm'r 1971);不得通过动议首次提出新的资格主张,Matter of M-F-O-, 28 I&N Dec. 408, 410 n.4 (BIA 2021);不得对申请作重大实质变更以使其符合要求,Matter of Izummi, 22 I&N Dec. 169, 176 (Assoc. Comm'r 1998)。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通过新陈述、新公司组织文件、投资意向书及怀俄明州经济资料,证明其新拟议事业——怀俄明州国际健康创业中心——具有全国重要性,并请求重新开放程序。

原审意见

原审主任认定申请人未证明拟议事业的全国重要性,也未证明豁免职位邀请要求符合国家利益;AAO先前上诉决定维持全国重要性未获证明的结论。

申请人新陈述

证明目的
重述过往成就,说明其有能力通过拟议事业复制这些成功,并介绍新发现的怀俄明州国际健康创业中心事业。
AAO 如何评价
AAO认定该陈述重复过往成就,且讨论的是初次申请或上诉中未提出的新事业,属于新的资格主张而非与先前主张相关的新事实。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新事业未在初次申请或上诉中提出,构成实质性变更而非对原主张的补充。
核对原文依据
In the Petitioner's statement, he reiterated numerous examples of his past accomplishments and success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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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statement also discussed a new endeavor not presented in the initial petition or on appe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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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俄明州公司组织证书及成员/经理声明

证明目的
证明新公司已成立,申请人为成员及经理,以支持国际健康创业中心事业。
AAO 如何评价
AAO认定公司组织证书日期在申请提交之后,属于申请提交后形成的材料,不能证明提交时即具备资格;且围绕新公司的事业是新的资格主张。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材料形成于申请提交日之后,不符合提交时具备资格的要求。
核对原文依据
the certificate of organization of is da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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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after the current petition was fil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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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始投资意向书(下限1000万美元)

证明目的
证明新事业有投资支持,具有全国重要性。
AAO 如何评价
AAO将其归入围绕新事业提交的材料,因新事业本身是首次提出的新资格主张而不予作为重新开放依据审理。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所支持的事业未在先前程序中提出。
核对原文依据
a letter of intent froml for an initial investment plan 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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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new idea of an international health startup hub located 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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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俄明州经济投资与增长文件

证明目的
证明新事业对怀俄明州及美国具有经济利益和全国重要性。
AAO 如何评价
AAO将其视为支持新事业的材料,因新事业属于首次提出的资格主张,未在重新开放动议中作实质认定。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所支持的事业未在先前程序中提出。
核对原文依据
documents regarding economic investments and growth in Wyom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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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指出,申请人在动议中提出的国际健康创业中心是初次申请和上诉中均未提出的新事业,属于首次向行政上诉机构提出的新资格主张,不属重新开放动议可审理范围。新公司组织证书等材料形成于申请提交日之后,不能满足提交时即具备资格的要求。申请人未提出与先前资格主张相关且有证据支持的新事实,故重新开放动议不成立。

核对原文依据
In the current motion to reopen, the Petitioner either; ( 1) presents new claims that he never previously asserted before the Director or on appeal; or (2) submits evidence that came into being after the petition filing 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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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motion to reopen should not act as a vehicle-as a Trojan horse of sorts-to introduce new eligibility claims for the first ti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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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ecifically, he has not offered new facts associated with his previous eligibility claims that are also supported by evid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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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议动议:是否指明先前决定在法律或政策适用上的错误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复议动议须证明决定基于法律或USCIS政策的错误适用,且依据决定时记录中的证据该决定不正确,8 C.F.R. § 103.5(a)(3);须具体引用认为被误用的法律、法规、先例决定和/或约束性政策;仅泛泛不同意结论不足以满足要求,Matter of O-S-G-, 24 I&N Dec. 56, 58 (BIA 2006)。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提交书面论证意见,主张AAO先前决定有误,请求复议。

原审意见

原文未记载原审主任对复议动议的意见;本次复议针对的是AAO先前决定。

书面论证意见

证明目的
主张AAO先前决定存在法律或政策适用错误,请求复议。
AAO 如何评价
AAO认定该意见未直接针对紧接的前一决定结论,也未具体说明AAO如何误用法律或政策,仅属对结论的宽泛不同意。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缺少对先前决定具体法律或政策错误的针对性论证及引注。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cannot meet the requirements of a motion to reconsider by broadly disagreeing with our conclus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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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though we acknowledge the Petitioner's submission of a brie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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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承认收到书面论证意见,但认定其未直接回应AAO紧接的前一决定中的结论,也未说明这些结论为何应被复议。该意见缺乏关于AAO在驳回先前动议时如何误用法律或USCIS政策的有说服力论证,故不符合复议动议要求。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does not directly address the conclusions we reached in our immediate prior deci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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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brief lacks any cogent argument as to how we misapplied the law or USCIS poli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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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is motion does not meet all the requirements of a motion to reconsid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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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提示与适用边界

以下为基于本案的材料核对提示,不是 AAO 对其他案件的裁定。

  • 阅读提示:核对重新开放动议所附新陈述与初次申请、上诉材料,确认国际健康创业中心事业是否首次出现;这决定其属于新事实还是新资格主张。
    核对原文依据
    These two concepts (new facts versus new eligibility claims) are distinct and are not interchangeable.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2 页
  • 阅读提示:核对公司组织证书等材料的日期与申请提交日,以判断是否满足提交时具备资格的要求;本决定未对材料实质内容作进一步评价。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must establish eligibility at the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2 页
  • 阅读提示:核对书面论证意见是否具体引用法律、法规、先例或约束性政策并针对AAO紧接的前一决定结论;泛泛不同意不满足复议要求。
    核对原文依据
    it must also specifically cite laws, regulations, precedent decisions, and/or binding polic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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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全文

原文第 1 页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由:25516524 日期:2023年4月11日

关于行政上诉办公室决定的动议

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国家利益豁免)

申请人是一家企业管理咨询公司,寻求第二优先移民分类,即作为高等学位专业人士或科学、艺术或商业领域特殊能力个人,并寻求对此EB-2分类所附工作要求(job offer requirement)的国家利益豁免。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2)条,8 U.S.C. § 1153(b)(2)。在申请人已确立EB-2分类资格后,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可行使裁量权,若申请人证明:(1) 该外国国民拟从事的事业(proposed endeavor)兼具实质价值和国家重要性;(2) 该外国国民处于有利地位以推进拟从事的事业;且(3) 总体而言,豁免工作要求及因此豁免劳工证将有利于美国,则授予国家利益豁免。Matter of Dhanasar, 26 I&N Dec. 884 (AAO 2016)。

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审理主任(Director)否决了该申请,认定申请人未确立拟从事事业的國家重要性,或豁免工作要求将符合国家利益。我们驳回了上诉,认定申请人未充分证明其拟从事的事业具有国家重要性。现本事项再次因合并的重新开案动议和复议动议提交至本办公室。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标准证明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我们对本事项中的问题重新审查(de novo)。Matter of Christa's, Inc., 26 I&N Dec. 537, 537 n.2 (AAO 2015)。经重新审查,我们将驳回动议。

重新开案动议必须陈述待证明的新事实,并须由宣誓书或其他证据支持。8 C.F.R. § 103.5(a)(2)。复议动议必须确立本办公室的决定系基于对法律或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政策的错误适用,且该决定基于作出决定时审理记录中的证据系属错误。8 C.F.R. § 103.5(a)(3)。本办公室可批准满足上述要求并证明所寻求利益资格之动议。动议的范围限于“先前决定”。8 C.F.R. § 103.5(a)(1)(i)。

原文第 2 页

重新开案移民程序的动议不受青睐,其理由与基于新发现证据的复审申请和重新审判动议不受青睐的理由相同。INS v. Doherty, 502 U.S. 314, 323 (1992)(引INS v. Abudu, 485 U.S. 94, 108 (1988));另见Selimi v. Ashcroft, 360 F.3d 736, 739 (7th Cir. 2004)。在给予双方公平机会发展和陈述各自案件的前提下尽快终结程序,存在强烈的公共利益。Abudu, 485 U.S. at 107。

在动议中,申请人提交了除其他材料外的以下文件:一份新陈述;一份在怀俄明州(State of Wyoming)的[已隐去]组织证书;一份指定申请人为[已隐去]成员和经理的陈述;一份来自[已隐去]的意向书,涉及一项初始投资计划,下限为10,000,000美元;以及关于怀俄明州经济投资和增长的文件。在申请人的陈述中,他重申了其过往成就和成功的众多事例,以说明他能够通过拟从事的事业复制这些成就。该陈述还讨论了一项在初始申请或上诉中未曾提出的新事业。申请人解释称,在进行市场调研后,他了解到通过发展国际健康创业中心(international health startup hub),怀俄明州与国际初创企业之间存在互利关系。基于此,[已隐去]得以设立,该公司所述重点是为私募股权基金、投资者和合作伙伴创造价值;管理个人和家庭的投资;并提供咨询服务。

在重新开案动议中,我们不要求“新事实”的证据此前不可获得或不可发现。相反,我们将“新事实”解释为与动议所提问题相关且此前未在程序中提交的事实,包括初始申请中未提交的事实。重述此前陈述的事实或重新提交此前提供的证据不构成“新事实”。

在当前的重新开案动议中,申请人要么:(1) 提出其此前从未向审理主任或在上诉中主张的新主张;要么(2) 提交在申请提交日期之后才产生的证据。如下文所述,在当前程序中,这两种行为均被禁止。

在动议中,申请人通过设立新公司[已隐去]以及位于怀俄明州的国际健康创业中心的新构想,提供了不同拟从事事业的证据。重新开案动议不应成为首次引入新资格主张的工具——某种特洛伊木马。这两个概念(新事实与新资格主张)截然不同,不可互换。首次向行政上诉机构提出的新资格主张不适当提交至该机构。Matter of M-F-O-, 28 I&N Dec. 408, 410 n.4 (BIA 2021)(拒绝考虑上诉人在上诉中首次提出的人道主义主张)。此外,申请人不得对申请作出重大变更,以使有缺陷的申请符合USCIS要求。见Matter of Izummi, 22 I&N Dec. 169, 176 (Assoc. Comm'r 1998)。若对初始批准请求作出重大、实质性变更,申请人必须提交新申请,而非寻求批准一项无记录事实支持的申请。

此外,申请人在动议中提交了支持其新事实的证据,但该材料日期晚于申请提交日期。例如,[已隐去]的组织证书日期为[已隐去]2022年,晚于当前申请的提交日期。申请人必须在提交时确立资格。

原文第 3 页

提交时。8 C.F.R. § 103.2(b)(12);Matter of Katigbak, 14 I&N Dec. 45, 49 (Comm'r 1971)。移民利益请求“必须确立其在提交利益请求时符合所请求利益的资格,并必须持续符合直至审理完毕。”8 C.F.R. § 103.2(b)(1);Ahmed v. Mukasey, 519 F.3d 579, 582 (6th Cir. 2008);Karakenyan v. U.S. Citizenship & Immigr., 468 F. Supp. 3d 50, 52 (D.D.C. 2020)。

因此,申请人未满足重新开案动议的要求。具体而言,他未提供与其先前资格主张相关且有证据支持的新事实。这一缺陷的结果是,申请人未证明本办公室应重新开案程序。

关于复议动议,我们再次强调,为确立复议本办公室最新决定的依据,申请人必须同时陈述其认为最新决定系基于对法律或政策错误适用的理由;并且还必须具体引用其认为本办公室在先前决定中错误适用的法律、法规、先例决定和/或具有约束力的政策。申请人不能通过广泛不同意本办公室的结论来满足复议动议的要求;动议必须证明本办公室在法律或政策上如何出错。见Matter of O-S-G-, 24 I&N Dec. 56, 58 (BIA 2006)(认定复议动议并非当事人可实质上提交相同书面论证意见并概括指称先前决定有误以寻求复议的程序)。

尽管本办公室认可申请人提交了书面论证意见,但我们认定申请人未直接针对本办公室在紧接的先前决定中得出的结论,也未提供复议这些结论的理由。此外,该书面论证意见缺乏任何有说服力的论据,说明本办公室在驳回先前复议动议时如何错误适用法律或USCIS政策。

鉴于上述,本办公室认定该动议未满足复议动议的全部要求,因此必须依据8 C.F.R. § 103.5(a)(4)予以驳回。

因此,申请人未推翻本办公室的先前决定,也未显示重新开案或复议本事项的正当理由。在签证申请程序中,申请人负有确立所寻求移民利益资格的责任。该法第291条,8 U.S.C. § 1361。申请人未履行该责任。

命令:重新开案动议被驳回。

进一步命令:复议动议被驳回。

原文:USCIS 非先例裁决 PDF(2023-04-11)

本页为 USCIS 公开的 AAO 非先例裁决译文,不是美杰华经手的案例,不构成法律意见;个案结果取决于各自证据。翻译模型:deepseek-flash,生成于 2026-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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