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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由:25516524 日期:2023年4月11日
关于行政上诉办公室决定的动议
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国家利益豁免)
申请人是一家企业管理咨询公司,寻求第二优先移民分类,即作为高等学位专业人士或科学、艺术或商业领域特殊能力个人,并寻求对此EB-2分类所附工作要求(job offer requirement)的国家利益豁免。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2)条,8 U.S.C. § 1153(b)(2)。在申请人已确立EB-2分类资格后,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可行使裁量权,若申请人证明:(1) 该外国国民拟从事的事业(proposed endeavor)兼具实质价值和国家重要性;(2) 该外国国民处于有利地位以推进拟从事的事业;且(3) 总体而言,豁免工作要求及因此豁免劳工证将有利于美国,则授予国家利益豁免。Matter of Dhanasar, 26 I&N Dec. 884 (AAO 2016)。
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审理主任(Director)否决了该申请,认定申请人未确立拟从事事业的國家重要性,或豁免工作要求将符合国家利益。我们驳回了上诉,认定申请人未充分证明其拟从事的事业具有国家重要性。现本事项再次因合并的重新开案动议和复议动议提交至本办公室。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标准证明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我们对本事项中的问题重新审查(de novo)。Matter of Christa's, Inc., 26 I&N Dec. 537, 537 n.2 (AAO 2015)。经重新审查,我们将驳回动议。
重新开案动议必须陈述待证明的新事实,并须由宣誓书或其他证据支持。8 C.F.R. § 103.5(a)(2)。复议动议必须确立本办公室的决定系基于对法律或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政策的错误适用,且该决定基于作出决定时审理记录中的证据系属错误。8 C.F.R. § 103.5(a)(3)。本办公室可批准满足上述要求并证明所寻求利益资格之动议。动议的范围限于“先前决定”。8 C.F.R. § 103.5(a)(1)(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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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开案移民程序的动议不受青睐,其理由与基于新发现证据的复审申请和重新审判动议不受青睐的理由相同。INS v. Doherty, 502 U.S. 314, 323 (1992)(引INS v. Abudu, 485 U.S. 94, 108 (1988));另见Selimi v. Ashcroft, 360 F.3d 736, 739 (7th Cir. 2004)。在给予双方公平机会发展和陈述各自案件的前提下尽快终结程序,存在强烈的公共利益。Abudu, 485 U.S. at 107。
在动议中,申请人提交了除其他材料外的以下文件:一份新陈述;一份在怀俄明州(State of Wyoming)的[已隐去]组织证书;一份指定申请人为[已隐去]成员和经理的陈述;一份来自[已隐去]的意向书,涉及一项初始投资计划,下限为10,000,000美元;以及关于怀俄明州经济投资和增长的文件。在申请人的陈述中,他重申了其过往成就和成功的众多事例,以说明他能够通过拟从事的事业复制这些成就。该陈述还讨论了一项在初始申请或上诉中未曾提出的新事业。申请人解释称,在进行市场调研后,他了解到通过发展国际健康创业中心(international health startup hub),怀俄明州与国际初创企业之间存在互利关系。基于此,[已隐去]得以设立,该公司所述重点是为私募股权基金、投资者和合作伙伴创造价值;管理个人和家庭的投资;并提供咨询服务。
在重新开案动议中,我们不要求“新事实”的证据此前不可获得或不可发现。相反,我们将“新事实”解释为与动议所提问题相关且此前未在程序中提交的事实,包括初始申请中未提交的事实。重述此前陈述的事实或重新提交此前提供的证据不构成“新事实”。
在当前的重新开案动议中,申请人要么:(1) 提出其此前从未向审理主任或在上诉中主张的新主张;要么(2) 提交在申请提交日期之后才产生的证据。如下文所述,在当前程序中,这两种行为均被禁止。
在动议中,申请人通过设立新公司[已隐去]以及位于怀俄明州的国际健康创业中心的新构想,提供了不同拟从事事业的证据。重新开案动议不应成为首次引入新资格主张的工具——某种特洛伊木马。这两个概念(新事实与新资格主张)截然不同,不可互换。首次向行政上诉机构提出的新资格主张不适当提交至该机构。Matter of M-F-O-, 28 I&N Dec. 408, 410 n.4 (BIA 2021)(拒绝考虑上诉人在上诉中首次提出的人道主义主张)。此外,申请人不得对申请作出重大变更,以使有缺陷的申请符合USCIS要求。见Matter of Izummi, 22 I&N Dec. 169, 176 (Assoc. Comm'r 1998)。若对初始批准请求作出重大、实质性变更,申请人必须提交新申请,而非寻求批准一项无记录事实支持的申请。
此外,申请人在动议中提交了支持其新事实的证据,但该材料日期晚于申请提交日期。例如,[已隐去]的组织证书日期为[已隐去]2022年,晚于当前申请的提交日期。申请人必须在提交时确立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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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时。8 C.F.R. § 103.2(b)(12);Matter of Katigbak, 14 I&N Dec. 45, 49 (Comm'r 1971)。移民利益请求“必须确立其在提交利益请求时符合所请求利益的资格,并必须持续符合直至审理完毕。”8 C.F.R. § 103.2(b)(1);Ahmed v. Mukasey, 519 F.3d 579, 582 (6th Cir. 2008);Karakenyan v. U.S. Citizenship & Immigr., 468 F. Supp. 3d 50, 52 (D.D.C. 2020)。
因此,申请人未满足重新开案动议的要求。具体而言,他未提供与其先前资格主张相关且有证据支持的新事实。这一缺陷的结果是,申请人未证明本办公室应重新开案程序。
关于复议动议,我们再次强调,为确立复议本办公室最新决定的依据,申请人必须同时陈述其认为最新决定系基于对法律或政策错误适用的理由;并且还必须具体引用其认为本办公室在先前决定中错误适用的法律、法规、先例决定和/或具有约束力的政策。申请人不能通过广泛不同意本办公室的结论来满足复议动议的要求;动议必须证明本办公室在法律或政策上如何出错。见Matter of O-S-G-, 24 I&N Dec. 56, 58 (BIA 2006)(认定复议动议并非当事人可实质上提交相同书面论证意见并概括指称先前决定有误以寻求复议的程序)。
尽管本办公室认可申请人提交了书面论证意见,但我们认定申请人未直接针对本办公室在紧接的先前决定中得出的结论,也未提供复议这些结论的理由。此外,该书面论证意见缺乏任何有说服力的论据,说明本办公室在驳回先前复议动议时如何错误适用法律或USCIS政策。
鉴于上述,本办公室认定该动议未满足复议动议的全部要求,因此必须依据8 C.F.R. § 103.5(a)(4)予以驳回。
因此,申请人未推翻本办公室的先前决定,也未显示重新开案或复议本事项的正当理由。在签证申请程序中,申请人负有确立所寻求移民利益资格的责任。该法第291条,8 U.S.C. § 1361。申请人未履行该责任。
命令:重新开案动议被驳回。
进一步命令:复议动议被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