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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30791975 日期:2024年4月11日
关于行政上诉办公室决定的动议
表格I-140,外籍劳工移民申请(国家利益豁免)
申请人是一名财务经理,寻求以拥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身份获得职业移民第二优先(EB-2)移民分类,并寻求豁免与该分类相关的职位邀请要求。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2)条,8 U.S.C. § 1153(b)(2)。
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豁免所需职位邀请、从而豁免劳工证将符合国家利益。我们驳回了她的上诉以及随后四次合并的重新开案和复议动议。在我们最近一次决定中,我们认定申请人未提出有书面证据支持的新事实,且该动议未指出我们在先前决定时对记录证据错误适用的具体法律或政策。该事项再次提交至我们面前,系基于第五次合并的重新开案动议和复议动议。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证明其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经审查,我们将驳回该合并动议。
重新开案动议必须陈述新事实并有书面证据支持。8 C.F.R. § 103.5(a)(2)。复议动议必须确立我们的先前决定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且该决定基于决定时诉讼记录中的证据是错误的。8 C.F.R. § 103.5(a)(3)。
在驳回申请人的上诉及随后四次动议时,我们已考虑了申请人的法律论证以及额外证据。我们先前的决定是诉讼记录的一部分,并通过引用并入本文。
在我们先前驳回申请人第二次、第三次和第四次合并动议的决定中,我们认定她未能如8 C.F.R. § 103.5(a)(3)所要求的那样确立我们在驳回上诉及随后动议的决定中错误适用了法律或USCIS政策。相反,我们认定申请人的合并动议重复了法律论证并引用了我们先前决定中已审查和处理的书面证据。我们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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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申请人随其合并动议提交的证据不支持确立其国家利益豁免资格的新事实,也不支持确立重新开案先前决定的正当理由。见8 C.F.R. § 103.5(a)(1)(i)。
在本次第五次动议中,申请人主张其重新开案动议应基于“新发现的事实或申请人情况的变化”而获准。她提交了其2022年美国国税局表格1040(美国个人所得税申报表)一部分的副本,以及_______于2023年8月、9月和10月向她出具的三份工资单。申请人未解释该证据如何证明新发现的事实或情况变化。相反,她称该证据表明“她在其拟议事业上取得了持续进展。”¹ 正如我们在先前决定中指出的,资格必须在提交申请时确立。8 C.F.R. § 103.2(b)(1)。
申请人还主张我们先前的决定“不充分”且“未对任何先前的证据文件作出评论”。复议动议针对的是我们最近一次决定。换言之,我们审查任何新论证,仅限于其与我们驳回申请人先前重新开案和复议动议相关。我们不能考虑对较早否决的新异议,申请人也不能利用本次提交对程序先前阶段提出新的错误指控。在此,申请人指控审理主任和我们先前决定存在一般性错误,但未指出我们先前决定中任何具体的法律或事实错误。
申请人在当前动议中的主张再次重新争论我们先前决定中已处理的事实和问题。经审查,我们未发现任何错误或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申请人不能通过广泛不同意我们的结论来满足复议动议的要求;该动议必须证明我们如何在法律或政策上出错。见Matter of O-S-G-, 24 I&N Dec. 56, 58 (BIA 2006)(认定复议动议不是当事人实质上提交相同书面论证意见并通过一般性指控先前决定错误来寻求复议的程序)。
第五次合并动议未确立重新开案程序或复议我们驳回申请人先前合并动议决定的正当理由。由于本动议不符合适用要求,我们必须驳回。8 C.F.R. § 103.5(a)(4)。
命令:重新开案动议被驳回。
进一步命令:复议动议被驳回。
¹ 我们注意到申请人的纳税申报表将她的职业列为“产品制造者”,并将附表C上的主要业务列为“护理人员”。工资单未列出任何职位名称。因此,即使我们考虑该证据,这些文件与申请人拟议从事财务工作的事业有何关联仍不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