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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经理 · NIW 国家利益豁免:动议驳回(2024年4月11日)

类别 NIW · 领域 商业 · 结果 动议驳回 · 讨论的标准 重开动议:是否提出有文件证据支持的新事实或情况变化、复议动议:是否指出先前决定在法律或政策适用上的具体错误
不成立 重开动议:是否提出有文件证据支持的新事实或情况变化、复议动议:是否指出先前决定在法律或政策适用上的具体错误

AI 翻译,非官方,以原文为准。译文由模型按原文段落生成,法规引用与判例名保留英文;USCIS 隐去的姓名与机构以「[已隐去]」表示。

本次裁决与影响

AAO驳回重开动议,并另行驳回复议动议。本次决定仅处理第五次合并动议的程序要求是否满足,未重新审理EB-2高级学位资格或国家利益豁免的实体优劣;驳回动议不构成对 原申请 的重新批准或实体改判。

核对原文依据
ORDER: The motion to reopen is dismis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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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URTHER ORDER: The motion to reconsider is dismis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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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fifth combined motions do not establish proper cause to reopen the proceeding or reconsider our decision dismissing the Petitioner's previous combined mo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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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背景

申请人是一名财务经理,寻求EB-2职业移民分类(作为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并请求豁免该分类所附的职位邀请要求(即国家利益豁免)。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a finance manager, seeks employment-based second preference (EB-2) immigrant classification as a member of the professions holding an advanced degree, as well as a national interest waiver of the job offer requirement attached to this classifi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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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经过

  1. 初次决定

    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主任拒绝该申请,认定申请人未证明豁免所需职位邀请(进而豁免劳工证)符合国家利益。

    核对原文依据
    The Director of the Nebraska Service Center denied the petition, concluding that the Petitioner had not established that a waiver of the required job offer, and thus of the labor certification, would be in the national intere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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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上诉

    AAO驳回申请人的上诉。

    核对原文依据
    We dismissed her appeal and four subsequent combined motions to reopen and reconsid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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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动议

    AAO驳回随后四次合并的重开与复议动议;最近一次决定认定申请人未提出有文件证据支持的新事实,动议也未指出AAO在先前决定中对当时记录证据错误适用的具体法律或政策。

    核对原文依据
    In our most recent decision, we determined that the Petitioner did not present a new fact supported by documentary evidence, and the motion did not identify a specific law or policy we incorrectly applied to the evidence of record at the time of our prior deci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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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动议

    案件再次因第五次合并重开动议与复议动议回到AAO;申请人提交2022年联邦个人所得税申报表部分副本及2023年8月、9月、10月由某雇主出具的三份工资单。

    核对原文依据
    She submits a copy ofa portion of her Internal Revenue Service Form 1040, U.S. Individual Tax Return for 2022, and three pay stubs issued to her by _______in August, September and October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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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项证据分析

按争议点查看申请主张、原审意见、具体证据与 AAO 理由。点击每项标题可展开或收起。

重开动议:是否提出有文件证据支持的新事实或情况变化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重开动议必须陈述新事实并有文件证据支持,8 C.F.R. § 103.5(a)(2);还须确立重开的正当理由,8 C.F.R. § 103.5(a)(1)(i);资格须在提交申请时确立,8 C.F.R. § 103.2(b)(1)。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其重开动议应基于“新发现的事实或申请人情况的变化”获准,并称所交证据显示她“在拟议事业上取得了持续进展”。

原审意见

原审主任拒绝申请,认定未确立国家利益豁免;本次决定未重新审理该实体问题。

2022年联邦个人所得税申报表部分副本

证明目的
申请人用以证明其情况变化或在拟议事业上的持续进展。
AAO 如何评价
AAO认定申请人未解释该税表如何构成新发现事实或情况变化;并指出税表将职业列为“product builder”、附表C主要业务列为“caregiver”,与拟议从事财务工作的事业关系不明。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未说明与拟议财务事业的关系;且属于申请后材料,不能证明提交时资格。
核对原文依据
She submits a copy ofa portion of her Internal Revenue Service Form 1040, U.S. Individual Tax Return fo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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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Petitioner's tax return lists her occupation as "product builder" and her principal business on Schedule C as "caregiv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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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8月、9月、10月三份工资单

证明目的
申请人用以证明其情况变化或在拟议事业上的持续进展。
AAO 如何评价
AAO认定申请人未解释这些工资单如何构成新发现事实或情况变化;工资单未列职位名称,无法看出与拟议财务事业的关系。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未列职位名称;与拟议财务事业的关系不明;属于申请后材料。
核对原文依据
three pay stubs issued to her by _______in August, September and October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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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pay stubs do not list any job 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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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指出申请人未解释2022年税表和三份2023年工资单如何证明新发现事实或情况变化,仅笼统称显示持续进展。AAO还强调资格须在提交申请时确立,而这些材料属于申请后期间,不能弥补提交时的资格问题。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does not explain how this evidence demonstrates newly discovered facts or a change in circumstan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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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igibility must be established at the time of fil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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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议动议:是否指出先前决定在法律或政策适用上的具体错误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复议动议必须确立先前决定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且依据决定时程序记录中的证据该决定是错误的,8 C.F.R. § 103.5(a)(3);复议针对最近一次决定,不能用以对更早阶段提出新的错误主张;仅泛泛不同意结论不足以满足要求,参见Matter of O-S-G-, 24 I&N Dec. 56, 58 (BIA 2006)。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AAO先前决定“不充分”且“未评论任何先前的证据文件”,并笼统指称主任及AAO先前决定存在错误。

原审意见

原审主任拒绝申请,认定未确立国家利益豁免;本次决定未重新审理该实体问题。

申请人关于先前决定“不充分”“未评论证据”的书面主张

证明目的
申请人用以证明AAO先前决定存在法律或事实错误。
AAO 如何评价
AAO认定该主张未针对最近一次决定指出具体法律或事实错误,属于对已处理事项的重复争论。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未指明具体错误;且针对的是更早阶段决定,超出本次复议审查范围。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also asserts that our previous decisions were "inadequate" and "did not comment [on] any of the previous evidentiary document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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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Petitioner's assertions in the current motions again reargue facts and issues that have already been addressed in our previous decis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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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指出复议动议仅审查针对最近一次驳回动议决定的新论点,不能借此对更早的拒绝提出新异议。申请人仅泛泛指称错误,未指出AAO最近决定中任何具体的法律或事实错误,只是重复已处理过的事实与争点。

核对原文依据
A motion to reconsider pertains to our most recent deci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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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Petitioner alleges a general error in the Director's and our previous decisions but does not identify any specific error of law or fact in our prior deci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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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Petitioner cannot meet the requirements of a motion to reconsider by broadly disagreeing with our conclus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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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提示与适用边界

以下为基于本案的材料核对提示,不是 AAO 对其他案件的裁定。

  • 阅读提示:核对2022年税表职业栏“product builder”与附表C“caregiver”的记载,以及三份工资单是否载有职位名称;这些是AAO认定材料与拟议财务事业关系不明的具体依据。
    核对原文依据
    We note that the Petitioner's tax return lists her occupation as "product builder" and her principal business on Schedule C as "caregiver." The pay stubs do not list any job 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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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阅读提示:本案程序边界为第五次合并动议;复议仅针对最近一次驳回动议的决定,不能用于对更早的拒绝决定提出新异议。
    核对原文依据
    We cannot consider new objections to the earlier denial, and the Petitioner cannot use the present filing to make new allegations of error at prior stages of the proceed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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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阅读提示:资格须在提交申请时确立;申请后提交的税表和工资单被AAO按此口径评价,不能用以证明提交时的资格。
    核对原文依据
    As we noted in our previous decisions, eligibility must be established at the time of fil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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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全文

原文第 1 页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30791975 日期:2024年4月11日

关于行政上诉办公室决定的动议

表格I-140,外籍劳工移民申请(国家利益豁免)

申请人是一名财务经理,寻求以拥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身份获得职业移民第二优先(EB-2)移民分类,并寻求豁免与该分类相关的职位邀请要求。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2)条,8 U.S.C. § 1153(b)(2)。

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豁免所需职位邀请、从而豁免劳工证将符合国家利益。我们驳回了她的上诉以及随后四次合并的重新开案和复议动议。在我们最近一次决定中,我们认定申请人未提出有书面证据支持的新事实,且该动议未指出我们在先前决定时对记录证据错误适用的具体法律或政策。该事项再次提交至我们面前,系基于第五次合并的重新开案动议和复议动议。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证明其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经审查,我们将驳回该合并动议。

重新开案动议必须陈述新事实并有书面证据支持。8 C.F.R. § 103.5(a)(2)。复议动议必须确立我们的先前决定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且该决定基于决定时诉讼记录中的证据是错误的。8 C.F.R. § 103.5(a)(3)。

在驳回申请人的上诉及随后四次动议时,我们已考虑了申请人的法律论证以及额外证据。我们先前的决定是诉讼记录的一部分,并通过引用并入本文。

在我们先前驳回申请人第二次、第三次和第四次合并动议的决定中,我们认定她未能如8 C.F.R. § 103.5(a)(3)所要求的那样确立我们在驳回上诉及随后动议的决定中错误适用了法律或USCIS政策。相反,我们认定申请人的合并动议重复了法律论证并引用了我们先前决定中已审查和处理的书面证据。我们还

原文第 2 页

认定申请人随其合并动议提交的证据不支持确立其国家利益豁免资格的新事实,也不支持确立重新开案先前决定的正当理由。见8 C.F.R. § 103.5(a)(1)(i)。

在本次第五次动议中,申请人主张其重新开案动议应基于“新发现的事实或申请人情况的变化”而获准。她提交了其2022年美国国税局表格1040(美国个人所得税申报表)一部分的副本,以及_______于2023年8月、9月和10月向她出具的三份工资单。申请人未解释该证据如何证明新发现的事实或情况变化。相反,她称该证据表明“她在其拟议事业上取得了持续进展。”¹ 正如我们在先前决定中指出的,资格必须在提交申请时确立。8 C.F.R. § 103.2(b)(1)。

申请人还主张我们先前的决定“不充分”且“未对任何先前的证据文件作出评论”。复议动议针对的是我们最近一次决定。换言之,我们审查任何新论证,仅限于其与我们驳回申请人先前重新开案和复议动议相关。我们不能考虑对较早否决的新异议,申请人也不能利用本次提交对程序先前阶段提出新的错误指控。在此,申请人指控审理主任和我们先前决定存在一般性错误,但未指出我们先前决定中任何具体的法律或事实错误。

申请人在当前动议中的主张再次重新争论我们先前决定中已处理的事实和问题。经审查,我们未发现任何错误或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申请人不能通过广泛不同意我们的结论来满足复议动议的要求;该动议必须证明我们如何在法律或政策上出错。见Matter of O-S-G-, 24 I&N Dec. 56, 58 (BIA 2006)(认定复议动议不是当事人实质上提交相同书面论证意见并通过一般性指控先前决定错误来寻求复议的程序)。

第五次合并动议未确立重新开案程序或复议我们驳回申请人先前合并动议决定的正当理由。由于本动议不符合适用要求,我们必须驳回。8 C.F.R. § 103.5(a)(4)。

命令:重新开案动议被驳回。

进一步命令:复议动议被驳回。

¹ 我们注意到申请人的纳税申报表将她的职业列为“产品制造者”,并将附表C上的主要业务列为“护理人员”。工资单未列出任何职位名称。因此,即使我们考虑该证据,这些文件与申请人拟议从事财务工作的事业有何关联仍不明确。

原文:USCIS 非先例裁决 PDF(2024-04-11)

本页为 USCIS 公开的 AAO 非先例裁决译文,不是美杰华经手的案例,不构成法律意见;个案结果取决于各自证据。翻译模型:deepseek-flash,生成于 2026-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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