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上诉办公室非先例裁决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案号:37439618
日期:2025 年 4 月 11 日
对德克萨斯服务中心裁决的上诉 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国家利益豁免)
申请人系计算机科学领域的研究人员,寻求以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身份获得职业移民第二优先(EB-2)类别,并请求豁免该类别所附的职位邀请要求。见《移民与国籍法》(本法)第 203(b)(2) 条,8 U.S.C. § 1153(b)(2)。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审理主任拒绝了该申请,认定尽管记录已证明申请人具备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资格,但未能证明豁免所需职位邀请、进而豁免劳工证将符合国家利益。现本事项依 8 C.F.R. § 103.3 系属本院上诉审查。申请人负有以优势证据证明其资格的责任。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本院对本案问题重新审查。Matter of Christa's, Inc., 26 I&N Dec. 537, 537 n.2 (AAO 2015)。经重新审查,本院将驳回上诉。
I. 法律
为符合基础 EB-2 签证类别,申请人必须证明其系高级学位专业人士或在科学、艺术或商业领域具有特殊能力的人士。本法第 203(b)(2)(A) 条。若申请人已证明符合基础 EB-2 类别资格,则还须证明其值得行使裁量权,豁免职位邀请要求,即符合「国家利益」。本法第 203(b)(2)(B)(i) 条。虽然法律及相关法规均未界定「国家利益」一词,Matter of Dhanasar, 26 I&N Dec. 884, 889 (AAO 2016) 提供了审理国家利益豁免申请的框架。Dhanasar 指出,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可作为裁量事项,在申请人证明以下各项时批准国家利益豁免:
拟议工作兼具实质价值与国家重要性;
该个人有能力推进其拟议工作;以及
整体而言,豁免职位邀请要求将有利于美国。
Matter of Dhanasar, 26 I&N Dec. at 889。
II. 分析
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符合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资格。唯一待决问题是申请人是否已证明其符合国家利益豁免资格,或作为裁量事项值得获得该豁免。
申请人最初随申请提交的陈述所述拟议工作为「开发、优化和评估人工智能驱动的机器学习方法及自然语言处理(NLP)模型,用于医疗保健,通过改善医患沟通和远程医疗服务以及推进药物研发来提升医疗效果」。申请人进一步说明,其打算利用「[其]在机器学习和 NLP、微调大型语言模型(LLM)以及分析健康相关社交媒体讨论和电子健康记录数据以获取公共卫生洞见方面的丰富经验」来推进该工作。在回应审理主任补件通知时提交的第二份陈述中,申请人详述其拟议工作将涉及六个研究项目。第一个项目题为 [已隐去],将「通过开发创新的人工智能驱动方法为药物研发领域作出贡献」。第二个项目题为 [已隐去],申请人将专注于「创建为脊柱侧弯儿童量身定制的 AI 驱动物理治疗和锻炼方案」。通过第三个研究项目 [已隐去],申请人打算继续其研究,「利用 AI 和 NLP 技术理解并减少 MSM 人群中的高风险行为,为公共卫生工作作出贡献」。申请人打算通过第四个项目 [已隐去] 扩展先前研究,「利用 AI 和可穿戴技术为心理健康护理的改善作出贡献」。通过第五个项目,申请人将扩展其使用 ChatGPT 保护医疗数据隐私的研究;通过第六个项目,他将进一步考察「网络恐同、污名与男同性恋、双性恋及其他男男性行为者心理健康之间的关系,特别是在猴痘(Mpox)疫情背景下」。
在拒绝申请时,审理主任认定,尽管申请人证明了拟议工作具有实质价值,但未能证明其拟议工作的国家重要性、其有能力推进拟议工作,以及整体而言豁免职位邀请要求将有利于美国。审理主任因此认定申请人未证明其作为裁量事项符合国家利益豁免资格。
申请人在上诉中主张,记录表明其满足 Dhanasar 分析框架的每一项要件,并作为裁量事项符合国家利益豁免资格。经对记录整体重新审查,申请人未能证明其有能力推进拟议工作,即不符合 Dhanasar 分析框架第二项要件。因此,本院认定其在上诉中未提供充分理由或证据以推翻审理主任关于其作为裁量事项不符合国家利益豁免资格的认定。鉴于该拒绝理由对申请人的上诉具有决定性,本院不再审理并保留关于其在 Dhanasar 框架第一项和第三项要件下资格的其他论点。见 INS v. Bagamasbad, 429 U.S. 24, 25 (1976)(per curiam)(裁定机构无需对最终决定不必要的问题作出「纯粹咨询性认定」)。
Dhanasar 框架第二项要件将关注点从拟议工作转向个人。为确定其是否有能力推进拟议工作,本院考虑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其教育、技能、知识及在相关或类似工作中的成功记录;未来活动的模式或计划;实现拟议工作的任何进展;以及潜在客户、用户、投资者或其他相关实体或个人的兴趣。Matter of Dhanasar, 26 I&N Dec. at 890。
记录包括申请人的简历、学历记录、已发表作品、推荐信、关于申请人发表和引用记录的信息,以及引用其工作的研究摘录。申请人在上诉中强调,其教育背景、推荐信以及显著的发表和引用记录表明其有能力推进拟议工作。
关于 Matter of Dhanasar 中列举的用于评估第二项要件证据的因素,本院首先考虑申请人的教育、技能、知识及在相关或其他工作中的成功记录。本院认可申请人已获得 [已隐去] 的计算机科学硕士学位,且目前正在 [已隐去] 攻读博士学位。相比之下,Dhanasar 中的申请人持有多个研究生学位,包括「机械工程和应用物理两个理学硕士学位,以及工程学博士学位」。Id. at 891。此外,本院在确定申请人是否有能力推进其拟议工作时考虑多种因素,教育仅是可能促成该认定的众多因素之一。
记录中的推荐信描述了申请人在其第二份拟议工作陈述中所指领域的研究。例如,[已隐去] 护理学院家庭与社区健康系及精神病学系教授 [已隐去] 讨论了申请人「关于自然语言处理、大型语言模型及其他基础模型」的工作,说明其利用申请人的研究「确立更好地捕捉性少数男性及性别多元个体视角的必要性」,并得出结论认为申请人的工作「对计算机科学领域及其在公共卫生工作中的应用极为有益」。[已隐去] 大学骨骼老化与骨科手术研究所教授 [已隐去] 说明了申请人在「ChatGPT 数据隐私保护」和「考虑文本模糊化以保护数据」方面工作的重要性,即「在为患者提供最佳护理的同时保护敏感医疗信息」。然而,除这些宽泛陈述外,这些信件并未详述申请人的研究如何对计算机科学领域产生影响、如何协助该领域他人,或以其他方式反映表明其有能力推进拟议工作的成功或进展记录。
为证明其主张的「卓越」成功记录,申请人提供了更新的简历和一份 Google Scholar 文件,显示其已发表两篇同行评审期刊论文、两篇同行评审会议论文,另有两篇论文处于预印本状态。申请人提供了关于这些文章被计算机科学领域独立研究者引用频率的分析,以及文章本身的摘录。Google Scholar 文件显示,申请人是每篇期刊论文和会议论文的若干作者之一;申请人更新的简历表明其为一篇仍在审稿中的 [已隐去] 论文的第一作者。该文件进一步显示,这些文章共被引用 [已隐去] 次,其中发表于 [已隐去] 期刊的题为 [已隐去] 的文章被引次数最高,为 14 次。申请人提交了 Clarivate Analytics 的报告,显示包括「计算机科学」在内的多个领域的基线引用次数和按引用次数计算的百分位排名,并主张该证据表明此文位列计算机科学领域被引最多的文章之列,使其区别于同领域他人。申请人主张,其 [已隐去] 文章获得的 14 次引用使其位列该年度计算机科学出版物的第十百分位。然而,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表明,一篇发表于 Google Scholar 影响因子文件中归类于「人文、文学与艺术、性与性取向」的期刊的文章,会被归入与「计算机科学」相同的研究领域。因此,本院无法确定该文章的引用次数相对于申请人所称领域是否较高。
申请人还在上诉中主张,其发表于高影响因子期刊 [已隐去] 的论文表明「其发现对其整个领域及其专业领域均具有相当价值」。尽管该期刊的较高排名可能是证明个别研究者成功记录的因素之一,但本院不能假定发表在高排名期刊上的每篇文章都表明此种成功记录。此外,Google Scholar 影响因子文件将 [已隐去] 描述为「唯一涵盖全球性与性别少数群体健康及医疗保健服务所有相关领域的同行评审期刊」。申请人未提供证据或在上诉中解释,发表于一份专注于健康和医疗保健服务的期刊如何表明其研究对计算机科学领域的价值。
记录中的推荐信,例如 Dr. [已隐去] 撰写的推荐信以及 [已隐去] 医学工程系主任 Professor [已隐去] 撰写的推荐信,也讨论了其本人及其他研究者如何利用申请人合著的研究来实现自身研究目标。虽然这些信件表明他人使用了申请人的研究,但 Dr. [已隐去] 和 Professor [已隐去] 未提供信息以证明申请人的引用与计算机科学领域他人高度相关。在缺乏足以表明申请人发表和引用率相对于同领域他人较高的额外证据的情况下,申请人未能以优势证据证明其在上诉中主张的「卓越」成功记录。此外,尽管本院将 Dr. [已隐去] 的「出版物及其他引用其工作的已发表材料」列为其提交的文件之一,但本院关于其有能力的认定并非基于其引用记录。相反,本院基于「申请人的教育、经验及其领域专长、其在研究项目中角色的重要性,以及政府实体的持续关注和资助」。Id. at 893。
适用于 Dhanasar 框架第二项要件的下一组因素是未来活动的模式或计划以及实现拟议工作的任何进展。记录中的推荐信表明,申请人已开展与其拟议工作将要进行的每个研究项目直接相关的研究。申请人还提供了 Dr. [已隐去] 的推荐信,其系 [已隐去] 计算机科学和电气工程教授,讨论了申请人开发「基于智能手表的精神健康监测系统,该系统收集生理数据并采用创新的深度神经网络处理和解译这些信号」。Dr. [已隐去] 表示有兴趣在申请人成功完成博士项目后聘其为博士后研究员,部分基于该研究。记录表明申请人在研究生期间已开展、发表和展示研究。记录进一步表明,申请人计划在完成研究生学业后从事博士后研究员工作以开展进一步研究,并已获得该职位邀请。然而,该证据不足以表明该工作使其有能力推进其拟议研究。
本院认识到,研究必须以某种方式为知识库增添信息,才能被接受发表、展示、资助或获得学术学分,但并非每一位开展原创研究的人都会被认定有能力推进其拟议工作。相反,本院审查 Dhanasar 中列出的因素,以确定例如个人在实现拟议研究目标方面的进展或在类似工作中的成功记录是否支持该认定。Id. at 890。本案中,申请人未充分证明其已发表和展示的工作推动了计算机科学领域的进展,或在该领域引发了大量积极讨论。证据亦未以其他方式表明其工作构成推进该领域研究的成功或进展记录。并非每一位开展原创研究并发表成果的人都会被认定有能力推进其拟议工作。相反,本院必须审查 Matter of Dhanasar 中列出的因素,以确定例如个人的教育、技能和成功记录、其未来活动的模式或计划、其实现拟议工作的进展,以及相关方产生的兴趣是否支持该认定。Id. at 890。综合考虑记录整体,本院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其有能力推进拟议工作。
III. 结论
由于申请人未满足 Dhanasar 分析框架规定的第二项要件,本院认定其未能证明其符合国家利益豁免资格,或作为裁量事项值得获得该豁免。基于上述理由,上诉将被驳回,每项理由均作为本决定的独立且替代性依据。
裁定:
上诉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