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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非先例决定
关于 T-F-S- 公司案 日期:2017年4月12日
关于行政上诉办公室决定的动议
申请:表格 I-140,外籍劳工移民申请
申请人是一家零售地板供应商,寻求在美国永久雇用受益人担任产品线经理。申请人请求将受益人归类为第三优先类别下的技术工人。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3)(A)(i)条,8 U.S.C. § 1153(b)(3)(A)(i)。该类别允许美国雇主为至少具有两年培训或经验的外国国民担保合法永久居民身份。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审理主任驳回了申请、重新开案动议和复议动议。我们驳回了随后的上诉。现本事项因重新开案动议提交至我们面前。经审查,我们将以逾期提交为由驳回该动议。
动议必须在不利决定邮寄送达之日起33个日历日内提交。8 C.F.R. §§ 103.5(a)(1)(i)、103.8(b)。提交日期是USCIS在指定提交地点收到动议之日,而非申请人邮寄动议之日。8 C.F.R. § 103.2(a)(7)(i)。
2017年2月23日,我们驳回了申请人的上诉并邮寄送达了不利决定。该决定载明申请人可在33日内提交动议。USCIS于2017年3月29日收到该动议,即不利决定送达日期后第34日。因此,该动议属逾期提交。
裁定:重新开案动议被驳回。
引用为 Matter of T-F-S-, ID# 526142 (AAO Apr. 12,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