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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由 C-C-A-0-M- 日期:2018年4月12日
对佛蒙特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申请:表格 I-129,非移民工作者申请
申请人寻求将受益人归类为艺术领域具有杰出能力的外国国民。参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101(a)(15)(O)(i)条,8 U.S.C. § 1101(a)(15)(O)(i)。该O-1分类使非移民签证可提供给能够通过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证明其杰出能力、且其成就已通过大量文件材料在该领域获得认可的外国国民。
佛蒙特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该事项现因上诉而由本办公室审理。经审查,我们将简易驳回上诉。
受理上诉的官员在有关当事方未能具体指明上诉所针对的任何错误的法律结论或事实陈述时,应简易驳回任何上诉。8 C.F.R. § 103.3(a)(1)(v)。
在上诉中,申请人未提供支持上诉的陈述,具体指明决定中的错误法律结论或事实。在表格 I-290B(上诉或动议通知)上,申请人表示将在提交后30天内提交书面论证意见或补充证据。然而,截至今日,我们未收到申请人的任何进一步材料。由于申请人未指明审理主任下述决定中的任何具体错误的法律结论或事实陈述,上诉必须被简易驳回。
命令:依据 8 C.F.R. § 103.3(a)(1)(v),上诉被简易驳回。
引用为 Matter of C-C-A-0-M-, JD# 1143567 (AAO Apr. 12,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