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 AAO 非先例决定USCIS 非先例裁决 · APR122018_01D8101

艺术领域外籍受益人 · O-1 杰出能力工作签证:上诉驳回(2018年4月12日)

类别 O-1 · 领域 艺术 · 结果 上诉驳回 · 讨论的标准 上诉是否具体指出错误法律结论或事实陈述、O-1 艺术领域非凡能力实体资格
不成立 上诉是否具体指出错误法律结论或事实陈述

本文由美杰华咨询根据英文原文整理,以英文原文为准。

案情

上诉人提交 Form I-129,请求将受益人归类为艺术领域具有非凡能力的外国人,适用《移民与国籍法》第 101(a)(15)(O)(i) 条。佛蒙特服务中心主任拒绝了该申请。上诉人随后提出上诉,但未提交具体指出法律结论或事实认定错误的支持性陈述。

程序经过

佛蒙特服务中心主任初次拒绝申请;上诉人提交 Form I-290B 上诉通知,并在表中称将在提交后 30 天内提交书面论证意见或补充证据;AAO 表示截至裁决时未收到任何进一步材料;本次程序为上诉审查,AAO 仅处理上诉是否应被简易驳回。

争议标准

上诉方必须具体指出主任决定中错误的结论或事实陈述,否则依据 8 C.F.R. § 103.3(a)(1)(v) 应简易驳回。AAO 审查的是上诉是否满足这一具体指错要求,而非重新审理 O-1 非凡能力的实体标准。

提交的证据

记录显示上诉人提交了 Form I-129 申请及 Form I-290B 上诉通知;上诉通知中仅表示将在 30 天内提交书面论证意见或补充证据,但 AAO 未收到任何后续书面论证意见或证据。原文未描述支持 O-1 资格的实质证据种类及其证明对象。

AAO 认定

AAO 认定上诉人在上诉中未提供具体指出主任决定中错误法律结论或事实陈述的支持性陈述;表格中的未来提交声明未获履行,因此不存在可供审查的具体指错内容。AAO 未讨论 O-1 非凡能力的实体要素。

裁决结果

上诉被简易驳回,依据 8 C.F.R. § 103.3(a)(1)(v)。该裁决不涉及对 O-1 资格实体标准的认定,也不等于对原申请实体内容的批准或否决。

适用边界

本案仅处理上诉未具体指错时的简易驳回程序问题;未审查受益人是否具有 sustained national or international acclaim、是否满足 O-1 艺术类别的证据要求,也未形成先例。不得据此推断其他 O-1 申请的成功率或实体标准。

阅读提示

核对材料时应确认:Form I-290B 中关于 30 天内提交书面论证意见或补充证据的声明;AAO 是否收到任何后续提交;上诉是否具体指出主任决定中的错误法律结论或事实陈述;以及主任拒绝决定的实体理由是否在本次上诉中被触及。

下载英文原件下载中文译文

逐项证据与认定

上诉是否具体指出错误法律结论或事实陈述

证据:Form I-290B 上诉通知中仅称将在提交后 30 天内提交书面论证意见或补充证据;AAO 表示未收到任何进一步材料。

认定理由:上诉人未提供具体指出主任决定中错误法律结论或事实陈述的支持性陈述,不符合 8 C.F.R. § 103.3(a)(1)(v) 的要求,故上诉应简易驳回。

原文位置:第 1 页第 7 段、第 1 页第 8 段、第 1 页第 9 段

O-1 艺术领域非凡能力实体资格

证据:原文仅说明申请寻求将受益人归类为艺术领域具有非凡能力的外国人,未描述任何支持该资格的实质证据。

认定理由:AAO 因上诉未具体指错而简易驳回,未对 O-1 非凡能力的实体要素作出认定;该问题未被本次裁决实质审查。

原文位置:第 1 页第 5 段、第 1 页第 8 段、第 1 页第 9 段

中文全文

原文第 1 页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由 C-C-A-0-M- 日期:2018年4月12日

对佛蒙特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申请:表格 I-129,非移民工作者申请

申请人寻求将受益人归类为艺术领域具有杰出能力的外国国民。参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101(a)(15)(O)(i)条,8 U.S.C. § 1101(a)(15)(O)(i)。该O-1分类使非移民签证可提供给能够通过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证明其杰出能力、且其成就已通过大量文件材料在该领域获得认可的外国国民。

佛蒙特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该事项现因上诉而由本办公室审理。经审查,我们将简易驳回上诉。

受理上诉的官员在有关当事方未能具体指明上诉所针对的任何错误的法律结论或事实陈述时,应简易驳回任何上诉。8 C.F.R. § 103.3(a)(1)(v)。

在上诉中,申请人未提供支持上诉的陈述,具体指明决定中的错误法律结论或事实。在表格 I-290B(上诉或动议通知)上,申请人表示将在提交后30天内提交书面论证意见或补充证据。然而,截至今日,我们未收到申请人的任何进一步材料。由于申请人未指明审理主任下述决定中的任何具体错误的法律结论或事实陈述,上诉必须被简易驳回。

命令:依据 8 C.F.R. § 103.3(a)(1)(v),上诉被简易驳回。

引用为 Matter of C-C-A-0-M-, JD# 1143567 (AAO Apr. 12, 2018)

原文:USCIS 非先例裁决 PDF(2018-04-12)

本页为 USCIS 公开的 AAO 非先例裁决译文,不是美杰华经手的案例,不构成法律意见;个案结果取决于各自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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