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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非先例决定
关于1-T-, INC.案 日期:2018年4月12日
对加利福尼亚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申请:FORM 1-129,非移民工作者申请
申请人是一家IT服务提供商,寻求根据L-1A非移民跨国公司调派人员分类,临时雇用受益人担任其销售总监。参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101(a)(15)(L)条,8 U.S.C. § 1101(a)(15)(L)。L-1A分类允许公司或其他法律实体(包括其关联公司或子公司)将符合条件的外国雇员调派至美国,以管理或行政身份临时工作。
加利福尼亚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申请人未能按要求证明其与受益人的外国雇主之间存在符合条件的关系。
在上诉中,申请人进一步解释了其符合条件关系的性质,并援引各种公司文件以支持其主张。申请人还指出审理主任分析中的错误,主张尽管审理主任承认申请人是受益人的外国雇主的母子公司关系中的母公司,但申请仍被否决,因为审理主任认定这两个实体并非由同一组个人拥有,因此不存在“关联公司”关系。1
经重新审查,我们认定申请人提交了充分证据,证明其与受益人的海外雇主之间存在其所主张的母子公司关系。尽管审理主任正确认定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这两个实体符合“关联公司”一词的定义,但申请人已表明其与受益人的海外雇主之间存在符合条件的关系,因为申请人拥有该外国实体多数股份,因此是受益人的外国雇主的母子公司关系中的母公司。为根据该法和法规确立“符合条件的关系”,申请人必须证明受益人的外国雇主与拟议的美国雇主是同一雇主(即一个实体设有“分支”办事处),或作为“母公司与子公司”或作为“关联公司”相关联。参见该法第101(a)(15)(L)条;8 C.F.R. § 214.2(l)。该法和法规均不要求申请人证明其符合上述定义中的一项以上。审理主任对申请人施加了不当负担,要求其证明符合“关联公司”的定义,尽管承认申请人与受益人的外国雇主具有必要的母子公司关系。因此,审理主任的决定必须被撤回。
1 “关联公司”一词的相关部分定义为:(1)两个子公司之一,两者均由同一母公司或个人拥有和控制;或(2)两个法律实体之一,由同一组个人拥有,每个个人在每一实体中拥有和控制大致相同的份额或比例。8 C.F.R. § 214.2(l)(1)(ii)(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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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公司”或作为“关联公司”。参见该法第101(a)(15)(L)条;8 C.F.R. § 214.2(l)。该法和法规均不要求申请人证明其符合上述定义中的一项以上。审理主任对申请人施加了不当负担,要求其证明符合“关联公司”的定义,尽管承认申请人与受益人的外国雇主具有必要的母子公司关系。因此,审理主任的决定必须被撤回。
尽管审理主任存在错误,但我们认定,按目前构成的记录,不能证明受益人将如所主张的那样在美国以管理或行政身份受雇。受益人的职位描述和申请人的人员配置结构不足以证明受益人将主要履行管理或行政职责。尽管申请人在提交时声称有五名员工,并表示受益人将管理五名下属,但尚不清楚这五名美国员工是谁。申请人的组织结构图显示,在提交申请时,受益人的两个下属职位空缺,其余三个下属职位——营销副总监、一名“MIS”员工和一名“质量经理”——位于印度,因此不会在受益人的工作地点履行各自的职责。申请人未解释受益人在美国没有支持人员的情况下将如何日常执行其管理任务。此外,尚不清楚谁将履行通常分配给客户经理和业务主管职位的职责,这些职位在提交时空缺。鉴于这些异常情况,我们不能认定申请人提供了充分证据证明受益人将以管理或行政身份受雇。
因此,我们特此撤回审理主任的决定,并将此事项发回重审,以进一步考虑并作出新决定。审理主任应要求其认为确定申请人资格所必需的任何额外证据,并允许申请人在合理期限内提交此类证据。
命令:审理主任的决定被撤回。此事项发回重审,以按照上述意见进行进一步程序并作出新决定。
引用为 Matter of 1-T-, Inc., ID# 1161692 (AAO Apr. 12,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