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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非先例决定
关于 N-R-E- LLC 案 日期:2018年4月13日
对加利福尼亚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申请:表格 I-129,非移民工作者申请
申请人是一家零售家具经销店,寻求依据 L-1A 非移民类别(公司内部调任人员)延长受益人的临时雇佣,职位为总裁-首席执行官。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101(a)(15)(L)条,8 U.S.C. § 1101(a)(15)(L)。加利福尼亚服务中心审理主任驳回了该申请。本事项现因上诉由本办公室审理。经审查,我们将简易驳回该上诉。 ¹受理上诉的官员,在当事方未就上诉具体指出任何错误的法律结论或事实陈述时,应简易驳回任何上诉。8 C.F.R. § 103.3(a)(1)(v)。
申请人提交的支持上诉的陈述未具体指出被上诉决定中的错误法律结论或事实陈述。在I-2908表格(上诉或动议通知)上,申请人表示将在提交后30天内提交书面论证意见或补充证据。然而,截至目前,我们尚未收到申请人的任何进一步材料。由于申请人未指出审理主任下述决定中任何具体的错误法律结论或事实陈述,上诉必须被简易驳回。
裁定:依据 8 C.F.R. § 103.3(a)(1)(v),该上诉被简易驳回。
引用为 Matter of N-R-E- LLC,U.S.C.I.S. ID# 1363471(AAO 2018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