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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Matter of K-A-H-C-C- CORP 案 日期:2018年4月13日
关于行政上诉办公室决定的动议
申请:表格 I-140,外籍劳工移民申请
申请人是一家干洗企业,寻求雇用受益人担任干洗熨烫工。申请人请求将受益人归类为第三优先移民类别下的非技术工人。Immigration and Nationality Act(《移民与国籍法》,简称“该法”)第 203(b)(3)(A)(iii) 条,8 U.S.C. § 1153(b)(3)(A)(iii)。这一基于就业的移民类别允许美国雇主为外国国民担保合法永久居民身份,以从事要求少于两年培训或经验的职位。
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审理主任驳回了该申请,因为申请人未能证明其自优先日起持续具备支付所提供工资的能力。我们驳回了随后的上诉。经动议,¹ 申请人主张其拥有足够的净收入来支付所提供工资。经审查,我们将批准复议动议并支持上诉。
申请人必须证明其自优先日起持续具备支付所提供工资的能力。² 见 8 C.F.R. § 204.5(g)(2)。申请人提交了涵盖优先日期间的经审计财务报表。在我们关于上诉的决定中,我们注意到申请人的经审计财务报表存在若干不一致之处。经动议,申请人提交了其审计师的一封信函,解决了这些不一致之处。
经审查记录,包括经动议提交的补充材料,我们认定申请人已表明充分理由使我们重新考虑先前的决定,并已证明其自优先日起持续具备支付所提供工资的能力。因此,我们将批准复议动议并支持上诉。
裁定:复议动议获批准,上诉获支持。
引用为 Matter of K-A-H-C-C- Corp, ID# 1054411(AAO 2018年4月13日)
1 申请人提交了合并的重新开案动议和复议动议。由于我们批准复议动议,重新开案动议已无实际意义。 2 申请的优先日是劳工部接受劳工证处理的日期。见 8 C.F.R. § 204.5(d)。本案的优先日为2015年11月3日,所提供工资为每年16,869美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