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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关于1- CORP.案 日期:2018年4月13日
对加利福尼亚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申请:表格I-129,非移民工作者申请
申请人是一家软件开发与服务公司,寻求依据L-1A非移民身份(公司内部调任人员)继续受益人作为顾问的临时雇佣。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101(a)(15)(L)条,8 U.S.C. § 1101(a)(15)(L)。L-1A身份允许公司或其他法律实体(包括其关联公司或子公司)将符合条件的外国雇员调任至美国,以经理或高管身份临时工作。
加利福尼亚服务中心审理主任批准了该申请,但在发出撤销意向通知(NOIR)后撤销了批准。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受益人(其具体工作安排在申请获批后发生变化)将以经理身份受雇。在上诉中,申请人提交了书面论证意见和补充证据。
经重新审查,我们认定记录中现含有充分证据以克服撤销理由。上诉获支持。
在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官员进行行政实地走访并报告称受益人和其下属似乎均未在表格I-129(非移民工作者申请)所列加利福尼亚地点工作后,审理主任发出了撤销意向通知。针对审理主任的通知,申请人提供了补充证据,证明其租赁并占用该办公室,解释其在本申请获批后将受益人重新分配至不同项目,并提供了关于其职责、下属及工作地点的最新详情。1 审理主任最终基于以下认定撤销了批准:申请人未就受益人的新下属人员提交充分证据,例如:证明他们受雇于申请组织的证据、其教育资历的证据,以及支持其关于受益人将继续管理专业下属并主要履行管理职责之主张的证据。
1 申请人还提供了证据,证明其向USCIS提交了修订的L-1A申请,以反映受益人工作安排的变化。加利福尼亚服务中心于2017年7月批准了该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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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1- Corp.案
申请人在上诉中补充了记录,提供了每名下属教育资历的证据,并佐证了其关于受益人继续管理专业下属的主张。申请人还提供了证据,证明受益人的直接下属均为申请人或其外国子公司的雇员,以及受益人对此类人员监督的证据。
现有证据的整体情况证明,受益人将在延期申请下以经理身份受雇。
裁定:上诉获支持。
引用为关于1- Corp.案,ID# 1157217(AAO 2018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