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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任美国新办公室首席执行官 · L-1 跨国公司内部调动:上诉驳回(2023年4月13日)

类别 L-1A · 领域 商业 · 结果 上诉驳回 · 讨论的标准 境外受雇于执行能力岗位
不成立 境外受雇于执行能力岗位

AI 翻译,非官方,以原文为准。译文由模型按原文段落生成,法规引用与判例名保留英文;USCIS 隐去的姓名与机构以「[已隐去]」表示。

本次裁决与影响

AAO经重新审查后驳回上诉,维持主任拒绝申请的决定,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受益人在境外受雇于管理或执行能力岗位。本次上诉未解决受益人拟在美国新办公室担任首席执行官的执行能力问题,也未审理管理能力,因为申请人仅主张执行能力。

核对原文依据
Based on the deficiencies and inconsistencies discussed above, the Petitioner has not established that the Beneficiary was employed in a managerial or executive capacity abroad. We will therefore dismiss the appe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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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RDER: The appeal is dismis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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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 need not discuss managerial capacity, because the Petitioner specifically claims that the Beneficiary has been employed abroad in an executive capacity, and has made no claim to managerial capacity with the initial filing or on appe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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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背景

申请人是一家房地产投资公司,计划通过子公司经营酒店,寻求以L-1A身份将其受益人临时调任美国新办公室的首席执行官。境外关联实体为珠宝制造商;受益人自2016年4月至2020年4月在该境外实体担任执行主管及专业设计师,此后担任首席执行官/执行董事。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a real estate investment company that seeks to operate a hotel through a subsidiary, seeks to temporarily employ the Beneficiary as chief executive officer (CEO) of its new off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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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Petitioner's foreign affiliate is a jewelry manufacturer. The foreign entity employed the Beneficiary as an executive supervisor and professional designer from April 2016 to April 2020, and as CEO/executive director since that ti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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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经过

  1. 初次决定

    加州服务中心主任拒绝该申请,认定记录未能证明受益人在境外受雇于管理或执行岗位。

    核对原文依据
    The Director of the California Service Center denied the petition, concluding that the record did not establish that the Beneficiary has been employed abroad in a managerial or executive capac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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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补件

    主任发出补件通知,要求提供证据说明受益人典型的执行职责及每项职责所占时间比例,并解释这些职责如何满足执行能力的各项要求;还要求提供关于下属岗位的详细文件、证明受益人和下属职责与其组织层级位置相符的证据,以及证明受益人所作执行决定和/或行动的文件证据。境外实体回应补件时提交了包含更长职位描述的商业计划。

    核对原文依据
    The Director issued a request for evidence (RFE), requesting further evidence and information to show "the beneficiary's typical executive duties, and the percentage of time spent on ea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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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he Director also noted the need for "detailed documentation regarding the subordinate positions," and "evidence [to] substantiate that the duties of the beneficiary and [his] subordinates correspond to their placement in an organization's structural hierarch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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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n response, the foreign entity submitted a business plan that includes a longer job 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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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原审拒绝决定

    拒绝通知中,主任指出申请人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受益人实际履行了所称职责、组织架构图上所列下属确实存在、以及受益人的下属属于管理人员。

    核对原文依据
    In the denial notice, the Director stated that the Petitioner had not submitted sufficient evidence to establish "that the beneficiary performed these claimed duties," "the existence of the subordinates listed on the organizational chart," and "that the beneficiary's subordinates are manag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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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上诉

    申请人就加州服务中心决定提出上诉;上诉中主张其已提供补件通知所要求的“确切信息”,并主张主任错误地认为法律要求受益人的下属必须是管理人员。

    核对原文依据
    Appeal of California Service Center Deci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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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On appeal, the Petitioner states that it "provided [the] exact infonnation" that the Director had requested in the RF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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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he Petitioner asserts that the Director "incorrectly concluded that the law requires [the Beneficiary's] subordinates be manag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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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项证据分析

按争议点查看申请主张、原审意见、具体证据与 AAO 理由。点击每项标题可展开或收起。

境外受雇于执行能力岗位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L-1A要求合格组织在受益人申请入境前三年内至少连续一年将其受雇于“管理、执行或涉及专业知识”的岗位;受益人须临时入境继续以管理或执行能力为同一雇主或其子公司、关联公司提供服务。执行能力指主要指导组织或其主要组成部分/职能的管理、确立目标政策、行使广泛自由裁量权、仅接受高层管理人员/董事会/股东的总体监督。若境外岗位满足法定四要素,还须证明受益人主要从事执行职责而非与普通员工一起从事日常运营活动。具有自由裁量权和执行头衔本身不等于以执行能力受雇。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受益人境外受雇于执行能力岗位,并称组织架构图显示其位于多名经理之上,且已提交执行权限和行动的文件证据。

原审意见

主任认定记录未证明受益人在境外受雇于管理或执行能力岗位,具体指出未证明受益人实际履行所称职责、组织架构图所列下属存在、以及下属属于管理人员。

境外实体出具的职位描述及商业计划中的较长职位描述

证明目的
证明受益人境外岗位的职责属于执行性质,包括确立组织目标政策、执行公司战略、确定风险偏好等。
AAO 如何评价
AAO认为这些描述大多只是责任范围而非具体任务,且反复重述法定执行能力要求,未提供足够细节说明日常职责和任务。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缺少具体任务和每项职责所占时间比例;描述与组织架构及下属配置存在矛盾。
核对原文依据
[The Beneficiary] crafts successful short and long-term strategic organizational goals and objectives. He establishes and maintains company policies and procedur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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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above assertions provide little information beyond re-stating the statutory requirement that an executive must establish goals and polic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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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架构图

证明目的
证明受益人位于多名经理之上,其下属为管理人员,从而显示其指导管理层。
AAO 如何评价
AAO认为组织架构图仅列职位头衔,头衔本身不必然赋予管理职责;图中“销售执行”位于“销售经理”之下,该头衔并不表明执行级权限。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缺少补件通知所要求的关于下属岗位的详细文件及下属职责说明。
核对原文依据
The organizational chart lists job titles, but the Director had requested "detailed documentation regarding the subordinate positions" and "the duties of the beneficiary['s] ... subordinates." Titles alone do not necessarily confer managerial responsibilit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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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债权人职责文件、董事会决议授予授权书

证明目的
证明受益人拥有广泛自由裁量权、仅受董事会最低限度监督,并实际行使执行权限。
AAO 如何评价
AAO认为这些材料表明受益人拥有广泛自由裁量权和较少监督,但未证明其职责主要是执行性的,即大部分时间用于指导组织管理和确立目标政策。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未证明受益人实际履行执行职责而非日常运营职责;缺少日常活动证据。
核对原文依据
The evidence indicates the Beneficiary's wide latitude in discretionary decision-making and his minimal supervision and direction from the foreign entity's board of directors, but does not establish that his duties are primarily those of an execu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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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件回应中关于受益人财务文件准备和营销职责的描述

证明目的
证明受益人承担执行职责。
AAO 如何评价
AAO指出准备财务报表、统计、年度审计、现金流报表等属于行政而非执行任务;若受益人实际从事这些任务,则不支持其主要从事执行工作;若其不实际从事,则职位描述不准确。营销职责方面,组织架构图未显示任何营销人员,令人质疑在缺乏专门下属的情况下受益人需投入多少时间于营销活动。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职责描述与组织架构及下属配置不一致,未解释矛盾。
核对原文依据
Preparation of these financial documents is an administrative, not executive, task, and if the Beneficiary performs these tasks, it would not support his working primarily in an executive capac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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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organizational chart does not show any marketing staff, raising the question of how much time the Beneficiary must devote to marketing activities in the apparent absence of any subordinate staff dedicated to that fun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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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件通知所要求的下属岗位详细文件

证明目的
证明组织架构图所列下属确实存在且其职责与层级位置相符。
AAO 如何评价
AAO指出申请人未提交主任所要求的“关于下属岗位的详细文件”,该遗漏支持主任的拒绝决定。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未提交下属岗位详细文件,也未提交证明受益人执行决定和/或行动的文件证据。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did not submit the "detailed documentation regarding the subordinate positions" that the Director had requested. This omission in the Petitioner's response to the RFE supports the Director's decision to deny the peti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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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Petitioner does not identify any materials in the RFE response that could be deemed "documentary evidence that demonstrated [the Beneficiary's] executive decisions and/or ac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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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从职位描述、组织架构、下属职责、业务性质和人员配置等角度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职责描述多为宽泛责任而非具体任务,反复重述法定要求;组织架构图仅列头衔,不能证明下属具有管理职责;财务文件准备和营销职责的描述与组织架构缺乏相应下属相矛盾,显示受益人可能从事行政或运营工作。AAO还指出申请人未回应补件通知中关于下属岗位详细文件的要求,且记录未显示存在可供受益人指导的层级管理结构。

核对原文依据
If a petitioner establishes that the position abroad meets all four elements set forth in the statutory definition, the petitioner must then prove that the beneficiary was primarily engaged in executive duties, as opposed to ordinary operational activities alongside the petitioner's other employe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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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ving discretionary authority and a managerial or executive title does not, in and of itself, mean a person is employed in a managerial or executive capac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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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record contains minimal evidence regarding the day-to-day activities of the Beneficiary and his claimed subordinates at the foreign entity. Also, the record does not establish a level of organizational complexity consistent with one or more subordinate layers of management for the Beneficiary to direct as his primary responsibility at the compan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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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提示与适用边界

以下为基于本案的材料核对提示,不是 AAO 对其他案件的裁定。

  • 阅读提示:核对补件通知原文所列要求与补件回应实际提交材料之间的对应关系,特别是关于下属岗位详细文件、下属职责说明以及受益人执行决定和/或行动的文件证据。
    核对原文依据
    The Director also noted the need for "detailed documentation regarding the subordinate positions," and "evidence [to] substantiate that the duties of the beneficiary and [his] subordinates correspond to their placement in an organization's structural hierarchy."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4 页
  • 阅读提示:核对职位描述中关于财务文件准备和营销职责的表述与组织架构图所列岗位之间的对应关系,注意AAO指出的行政任务与执行任务区分以及缺乏营销下属的问题。
    核对原文依据
    Preparation of these financial documents is an administrative, not executive, task, and if the Beneficiary performs these tasks, it would not support his working primarily in an executive capac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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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阅读提示:核对组织架构图所列头衔与AAO关于头衔不必然赋予管理职责的论述,注意“销售执行”头衔在层级中的位置。
    核对原文依据
    Titles alone do not necessarily confer managerial responsibilities. We note that the same organizational chart shows a "sales executive" under the authority of the "sales manager," but this title does not indicate that the "sales executive" has executive-level authority and responsibilit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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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全文

原文第 1 页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25018348 日期:2023年4月13日

对加州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表格I-129,非移民工人申请(L-1A经理或高管)

申请人是一家房地产投资公司,拟通过子公司经营一家酒店,寻求根据L-1A非移民跨国公司调派人员分类,临时雇用受益人担任其新办公室的首席执行官(CEO)。1 参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101(a)(15)(L)条,8 U.S.C. § 1101(a)(15)(L)。L-1A分类允许公司或其他法律实体(包括其关联公司或子公司)将符合条件的外国雇员调派至美国,临时从事管理或高管工作。

加州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记录未能证明受益人曾在国外受雇担任管理或高管职务。此事现因上诉而由本办公室审理。8 C.F.R. § 103.3。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证明其符合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本办公室对此事项中的问题重新审查(de novo)。Matter of Christo's, Inc., 26 I&N Dec. 537, 537 n.2 (AAO 2015)。经重新审查,本办公室将驳回上诉。

一、法律

为确立L-1A非移民签证分类的资格,符合资格的组织必须在受益人申请入境美国之前的三年内,连续一年雇用受益人从事“管理、高管或涉及专业知识”的职务。该法第101(a)(15)(L)条。此外,受益人必须寻求临时进入美国,以管理或高管身份继续为同一雇主或其子公司或关联公司提供服务。同上。申请人还必须证明受益人先前的教育、培训和就业经历使其有资格在美国履行拟从事的服务。8 C.F.R. § 214.2(l)(3)。

1 “新办公室”一词指在美国经营业务不足一年的组织。8 C.F.R. § 214.2(l)(1)(ii)(F)。8 C.F.R. § 214.2(l)(3)(v)(C)的规定允许“新办公室”运营在申请获批之日起不超过一年的期限内支持高管或管理职位。

原文第 2 页

二、分析

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受益人曾在国外受雇担任管理或高管职务,此为8 C.F.R. § 214.2(l)(3)(v)(B)所要求。本办公室无需讨论管理能力,因为申请人明确主张受益人曾在国外受雇担任高管职务,且在初始申请或上诉中均未主张管理能力。

“高管能力”指在组织内的任职,其中雇员主要指导组织或组织的主要组成部分或职能的管理;确立组织、组成部分或职能的目标和政策;在自由裁量决策中行使广泛的自主权;并且仅接受组织高层管理人员、董事会或股东的总体监督或指导。该法第101(a)(44)(B)条。

如果申请人证明国外的职位满足法定定义中规定的全部四项要素,则申请人必须继而证明受益人主要从事高管职责,而非与申请人的其他雇员一起从事普通运营活动。参见Family Inc. v. USCIS, 469 F.3d 1313, 1316 (9th Cir. 2006)。在确定受益人的职责是否主要属于高管性质时,本办公室考虑工作职责的描述、公司的组织结构、受益人的下属雇员的职责、是否有其他雇员使受益人免于履行运营职责、业务的性质,以及任何其他有助于理解受益人实际职责和在业务中角色的因素。

拥有自由裁量权和管理或高管头衔本身并不意味着某人受雇担任管理或高管职务。Matter of Church Scientology Int'l, 19 I&N Dec. 593, 604 (Comm'r 1988)。

如果将人员配置水平用作确定个人是否以高管身份行事的因素,本办公室必须考虑组织的合理需求,并结合组织的总体目的和发展阶段。参见该法第101(a)(44)(C)条。

因此,本办公室将讨论有关受益人工作职责的证据,以及有关申请人业务性质和人员配置水平的证据。

申请人的外国关联公司是一家珠宝制造商。该外国实体于2016年4月至2020年4月雇用受益人担任执行主管和专业设计师,并自那时起担任CEO/执行董事。该外国实体称受益人是公司的高管,但并未描述受益人的具体职责,而是列出了宽泛的责任和权限领域。例如,申请人称受益人“对领导和管理的所有公司层面事务负有全面责任并拥有广泛的自由裁量权,以优化销售和运营并引导公司走向成功”;“指导、控制和管理[该外国实体]的整体运营”;以及“提供高管层面的领导和指导,以最大化公司的投资回报。”

原文第 3 页

申请人提交了决议副本和其他文件,以证明受益人在该外国实体中的高层权限,但这些材料未提供足够详细的受益人日常职责和任务信息,不足以表明受益人在国外的职位主要属于高管性质。初始提交材料未描述该外国实体的人员配置。

审理主任发出了补件通知(RFE),要求提供进一步证据和信息,以表明“受益人的典型高管职责以及每项职责所占时间百分比”,并解释这些职责如何满足高管能力的各项要求。作为回应,该外国实体提交了一份商业计划,其中包含更长的工作描述。但这一描述与早先版本一样,大多描述的是职责而非具体任务。例如,在“确立组织的目标和政策”标题下,新的工作描述写道:

  • [受益人]制定成功的短期和长期战略组织目标和目的。他建立并维护公司政策和程序。他在[该外国实体]其他成员的指导下为整个公司提供支持,这是[外国]组织内的一项基本职能。
  • [受益人]执行公司战略,确定风险偏好,并为公司制定长期目标,以便通过业务发展举措保持增长。

上述主张除了重述高管必须确立目标和政策的法定要求外,几乎没有提供任何信息。具体细节显然是判断受益人的职责主要属于高管还是管理性质的重要指标,否则满足定义就只是重述法规而已。Fedin Bros. Co., Ltd. v. Sava, 724 F. Supp. 1103, 1108 (E.D.N.Y. 1989), aff'd, 905 F.2d 41 (2d. Cir. 1990)。实际职责本身揭示了雇佣的真实性质。同上。

下文讨论的组织结构图表明,该外国实体有一名会计师和一名助理会计师,但申请人对受益人的工作描述表明,受益人“编制财务报表、统计数据、年度审计、现金流量表、财务预测、预算提案及相关材料,以及内部和外部财务文件。”编制这些财务文件是一项行政任务,而非高管任务,如果受益人履行这些任务,则不支持其主要从事高管工作。反之,如果受益人实际上不编制这些报表和文件,则工作描述不正确或不准确。修订后的工作描述还表明,受益人“规划营销举措的执行”,但组织结构图未显示任何营销人员,这引发了以下问题:在明显没有任何专门负责该职能的下属员工的情况下,受益人必须将多少时间用于营销活动,以及受益人是否主要从事高管工作。

组织结构图显示以下职位隶属于受益人:

  • 特许会计师

o 助理会计师

原文第 4 页

  • 生产经理

o 5名技术工人

  • 销售经理

o 销售主管

  • 研究与开发

o 珠宝设计师 o 2名计算机辅助设计设计师

  • 贵金属库存经理

o 助理库存经理

申请人未提交审理主任所要求的“关于下属职位的详细文件”。申请人在对补证通知(RFE)的答复中的这一遗漏,支持了审理主任拒绝该申请的决定。参见 8 C.F.R. § 103.2(b)(14)。

在拒绝通知中,审理主任指出,申请人未提交充分证据以证明“受益人履行了这些所称的职责”、“组织结构图上所列下属的存在”以及“受益人的下属是管理人员”。

在上诉中,申请人称其“提供了[审理主任]在补证通知中所要求的‘确切信息’”,并且“除已提供的材料外,没有要求提供补充证明文件”。记录不支持这一主张。在补证通知中,审理主任指出:“你未提交关于受益人管理的所有人员的充分文件。”审理主任还指出需要“关于下属职位的详细文件”,以及“证明受益人和[其]下属的职责与其在组织结构层级中的位置相对应的证据”。审理主任进一步指出,申请人未提交“证明受益人所作行政决策和/或行动的书面证据”,并认定申请人无法通过“没有证明文件支持、用以说明受益人职责的[主张]”来履行其举证责任。

申请人在上诉中未证明其对补证通知的答复充分回应了审理主任提出的问题。例如,申请人未指出补证答复中任何可被视为“证明[受益人]行政决策和/或行动的书面证据”的材料。

申请人主张审理主任“错误地认定法律要求[受益人的]下属必须是管理人员”。虽然法规和条例要求行政主管必须“指导管理”,但申请人辩称受益人可以通过“就运营、结构和决策方面指导组织如何被管理”来实现这一点。然而,举证责任在申请人一方,即如果“管理层”并非由管理人员组成,则须证明受益人如何“指导”该外国实体的“管理”。

申请人指出,“‘管理性质’的定义包括对人员或职能的管理”。虽然法规和条例承认“人事管理者”与“职能管理者”之间的区别,如 Matter of G- Inc., Adopted Decision 2017-05 (AAO Nov. 8, 2017) 中所阐述,但对于行政主管并不存在此种区别。第

原文第 5 页

101(a)(44)(B)(i) 条的法条措辞要求行政主管主要“指导组织或组织的主要组成部分或职能的管理”。申请人将该措辞解释为“行政主管可以指导组织的管理,或指导组织的主要组成部分或职能”。但法规要求行政主管要么“指导组织的管理”,要么“指导……组织的主要组成部分或职能的管理”。申请人未解释“管理某项职能”与“指导某项职能”之间的区别。

行政主管通过控制管理人员或较低层级行政雇员的工作来指导特定组织的组织、主要组成部分或基本职能的管理。这种控制既可以采取直接监督这些管理人员或行政主管的形式,也可以在某些情况下更为间接。一般参见 2 USCIS Policy Manual L.6(D), https://www.uscis.gov/policy-manual。另参见 BlueStar Cabinets, Inc. v. Jaddou, No. 21-10116, 2022 WL 4364734, at *7 (5th Cir. Sept. 21, 2022)(认定“‘指导组织的管理’必然包括指导组织的管理人员”)。

申请人主张“组织结构图……显示[受益人]位于多名管理人员之上”,并且是受益人海外下属“是管理人员”的“直接证据”。组织结构图列出了职位名称,但审理主任曾要求提供“关于下属职位的详细文件”和“受益人……下属的职责”。仅凭职位名称并不必然赋予管理职责。我们注意到,同一组织结构图显示“销售主管”处于“销售经理”的权限之下,但该职位名称并不表明该“销售主管”具有行政级别的权限和职责。

申请人主张其已提交证明受益人行政权限和行动的书面证据。申请人特别援引“授予[受益人]决策权的公司章程、其作为债权人的职责文件,以及[授予]其授权委托书的董事会决议”。该证据表明受益人在酌情决策方面拥有广泛自由,且外国实体董事会对其监督和指导极少,但并未证明其职责主要是行政主管的职责,以至于其大部分时间用于指导组织的管理并确立其目标和政策。正如审理主任在拒绝通知中所指出的:

首先,你必须证明受益人履行了定义中所规定的职责层级。其次,你必须证明受益人主要履行这些规定职责,且并未将大部分时间用于日常职能。主要履行生产产品或提供服务所必需任务的雇员,不被视为以管理或行政身份受雇。因此,表明受益人管理了一家企业并不必然确立资格……。

记录中关于受益人和其所称下属在该外国实体的日常活动的证据极少。此外,记录未确立与一层或多层下属管理层级相称的组织复杂度,以供受益人作为其在公司的主要职责加以指导。

原文第 6 页

III. 结论

基于上述缺陷和不一致之处,申请人未证明受益人在海外以管理或行政身份受雇。因此,我们将驳回上诉。

裁定:上诉被驳回。

原文:USCIS 非先例裁决 PDF(2023-04-13)

本页为 USCIS 公开的 AAO 非先例裁决译文,不是美杰华经手的案例,不构成法律意见;个案结果取决于各自证据。翻译模型:deepseek-flash,生成于 2026-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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