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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卷编号:16314566 日期:2021年4月14日
对加州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表格I-129,L-1A经理或高管申请
申请人是一家软件工程和数据存储公司,寻求根据L-1A非移民分类临时雇用受益人担任其“首席执行官”,该分类适用于即将以经理或高管身份在美国受雇的公司内部调动人员。移民和国籍法(该法)第101(a)(15)(L)条,8 U.S.C. § 1101(a)(15)(L)。
加州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申请人未能按要求证明受益人将在美国以经理或高管身份受雇。审理主任的分析集中于受益人的下属,认定其职位描述“相当简短且笼统”,未包含“主要属于管理性质的任务”。审理主任还指出,受益人的下属没有自己的下属,因此申请人未能证明其组织结构足以将受益人提升至高管级别职位。1 审理主任认定,“基于上述理由”,申请人未能证明资格。
在上诉中,申请人主张本申请应予批准,并重申其原始主张,即受益人一直并将以高管身份受雇。
经重新审查,我们认定审理主任错误地将管理能力定义中的要素归于受益人的下属。2 由于审理主任未正确审查证据,且提供的分析与法规标准不一致,我们无法维持该否决。因此,我们将此事发回重审,由审理主任在适用法律标准范围内考虑相关事实。
命令:审理主任的决定被撤销。此事发回重审,按照上述意见进行进一步程序并作出新决定。
1 申请人主张受益人将以高管身份受雇。 2 参见该法第101(a)(44)(A)和(B)条,要求申请人证明签证申请的受益人符合经理或高管能力的法定标准。